南道德卫生院
关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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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预防接种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疫苗。
第四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卫生院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卫生院是预防接种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预防接种常规管理,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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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加强与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接种单位应当将流动儿童纳入本地预防接种常规管理,卫生院要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疫苗供应、冷链管理、咨询服务、疾病监测、接种质量评估、效果检测、接种率调查等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 承担管理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权利的免疫接种服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儿童的免疫服务。并负责流动接种对象预防接种的宣传、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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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登记和接种资料上报工作。
第七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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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应当持原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签发的《预防接种证》到暂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验证登记手续。预防接种单位要主动向流动儿童监护人索取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原预防接种证记录有效。无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对未接种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免疫程序及疫苗接种原则要求完成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埋,并及时接种。
第八条 实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向所在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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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疫苗。。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种时间、地点和对象。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预防接种报告制度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数据。
第十条 卫生院每月对所辖区域流动儿童进行一次调查,核查预防接种证、卡及接种证明,及时建卡、补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妥善保管。要进行疫苗的查漏补种工作,并将查漏补种情况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一条 接种单位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及时组织对长期外出返回的儿童进行疫苗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者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免疫接种卡由预防接种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免疫接种时,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如对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救治措施,进行妥善处置,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关于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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