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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经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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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经济司法null第十一章 经济司法第十一章 经济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经济纠纷的级别管辖,按照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性质、涉及的范围和影响加以确定。 null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一章经济司法
null第十一章 经济司法第十一章 经济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经济纠纷的级别管辖,按照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性质、涉及的范围和影响加以确定。 null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null(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null(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案范围和管辖。null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1)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争议;(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null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 诉状 起诉状民事起诉状上诉状民事起诉状模板行政起诉状 ,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三)开庭审理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合议庭评议; 4、宣告判决;null四、第二审程序 (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自判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节 仲裁法第二节 仲裁法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特点: 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仲裁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4、仲裁人员的专业性; 5、仲裁的保密性和快捷性; null二、仲裁法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仲裁法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null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一裁终局原则; 3、根据事实,依法仲裁的原则; 4、独立仲裁原则 四、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null(二)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聘任的仲裁员。 (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1、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null(四)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贸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null五、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制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null(四)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六、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null(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null5、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七、开庭与裁决 (一)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二)举证。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2、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3、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null(三)庭审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四)先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五)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null八、法院对裁决的协助执行与监督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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