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与公证实务

律师与公证实务

举报
开通vip

律师与公证实务nullnull律师与公证实务null 本课程是一门法律实务性课,它概括性介绍了律师、公证事务的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基本工作方法,通过学习和训练,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规程,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null上篇律师制度第一章第一章律师制度的发展 与 律师的性质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律师的性质 律师的任务null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一、律师及其分类一、律师及其分类(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与公证实务
nullnull律师与公证实务null 本课程是一门法律实务性课,它概括性介绍了律师、公证事务的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基本工作方法,通过学习和训练,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规程,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null上篇律师制度第一章第一章律师制度的发展 与 律师的性质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律师的性质 律师的任务null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一、律师及其分类一、律师及其分类(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不是公务员,律师不是企业管理者,律师也不是研究法学的学者。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法学教师 公证员 企业法律顾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 法官 检察官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null……懂法律的职业经理人、 法律记者大学教师是个不错 的职业,相对 简单纯粹 律师不好做, 做好了就成功nullnull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相关规范以及相关规范实施的体系。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律师的分类(二)律师的分类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律师进行不同的分类。 有的划分具有理论意义,有的划分具有现实意义。 不同标准的划分,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交叉。1、按律师的工作性质划分 1、按律师的工作性质划分 专职律师——是指在某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专司律师业务的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而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2、按律师的身份和执业范围划分 2、按律师的身份和执业范围划分 社会律师——是指面向社会执业的律师。 公职律师,又称政府律师,或俗称官方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公务员资格,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法制建设完善为使命的政府专业法律工作者。 3、按律师的执业条件划分 3、按律师的执业条件划分 执业律师——是指具备执业条件,可以独立执业的律师。 实习律师,又称见习律师——是指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后、申请律师执业前在律师事务所见习的人员。 严格意义上来说,实习律师并非律师,其实是“律师助理”。其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4、按律师的业务范围划分 4、按律师的业务范围划分 诉讼律师,又称讼务律师——是指能够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或参加诉讼活动的律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大律师”之称。 事务律师又称小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行使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律师。null5、按律师的技术级别划分 5、按律师的技术级别划分 一级律师——是指经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律师。 二级律师——是指经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律师。 三级律师——是指经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律师。 四级律师——是指经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律师。6、按律师的专业领域划分 6、按律师的专业领域划分 在我国没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专业律师的法定划分,仅在民间或者律师自称的专业特长和业务擅长。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禁止律师事务所以专业命名。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一)古希腊时期的律师制度之萌芽 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至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 被称为“雄辩家”或“辩护士”(Advocatus)的出现。 但这种受托于人而在法庭上为他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人,并未形成一个职业阶层。 (二)奴隶社会时期的 律师制度之产生(二)奴隶社会时期的 律师制度之产生兼法学研究、法律顾问、律师三位一体的人员逐渐增多并形成以此为生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作为职业的“律师”就出现了。 律师制度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⑴有相关的立法;⑵有容许当事人辩论的司法审判制度;⑶有精通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法学家。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 律师制度之发展(三)封建社会时期的 律师制度之发展12世纪英国亨利二世推行司法和军事的改革,以限制教会的权力,僧侣被禁止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师职务。 法学院的出现,使培养职业律师成为可能。 (四)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 律师制度之完善(四)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 律师制度之完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平等、自由、博爱”等新思想和新观念。资产阶级取得胜利之后,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巩固自己的统治之同时,也明确了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市场经济依靠的是社会规则来调整,而规则主要由道德和法律构成。当人们尊崇“将思想交给上帝,把行为交给法律”的大环境下,律师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律师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三、中国律师制度的 产生和发展(一)中国古代的律师现象 民间出现了“刀笔先生”(“刀笔吏”) null(二)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萌芽 外国律师偶尔出现在租界的法庭开展代理活动。 沈家本提出了建立中国自己的律师制度之设想。 (三)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产生(三)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产生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 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 国民党政府于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1942年制定了《律师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中断(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中断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人民法庭通则》,明确了人民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有辩护和请他人辩护的权利。 1966年文化大革命,律师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被中断。(五)改革开放下的律师制度(五)改革开放下的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2007年修订) 。 司法考试、律师协会等制度逐渐完善。 四、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四、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政府律师与社会律师并存 专业化律师的发展 行业自律逐渐增强 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之发展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 null律师的性质第二节null一、国家法律工作者 1980年8月26,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二、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二、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之成员,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再列入行政序列。三、专业的自由执业者三、专业的自由执业者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沿用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之表述。null律师的任务第三节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 无论是非诉讼事务的当事人,还是民事诉讼或者民商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其均享有法律赋予或者认可之应有权益。 null律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不同情形无法律明确规定时有明确法律规定时1234律师具体的业务范围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的。 律师在维护的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务必坚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根本目的。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构建和谐社会四、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和谐社会的司法实践中不仅仅是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和谐(权利冲突的和谐解决),还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执行职务中的彼此尊重对方职业所形成的和谐。 五、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五、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一个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人员共同组成的以从事法律事务和法学研究职业的共同群体。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师执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术以及科研水平的高低,影响到法律共同体的水平,也影响到一个国家法制化的水平。第二章第二章律师执业 与 权利义务null律师的资格第一节一、律师资格概述一、律师资格概述(一)律师资格的概念 律师资格——是指满足法定条件、具有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法律知识,在满足一定的实践锻炼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一种身份。 律师资格是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考试取得司法资格 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 (考试方式)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 (考试方式)国籍条件(台湾居民也可以报考) 学历条件(应届大学生、专科生能否报考?)null 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品行条件 没有不得报考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null 三、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三、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以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的时间 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 null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成绩通知书 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null初审TEXTTEXTTEXT司法局报司法厅 复审 补齐材料 不予受理 决定司法厅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 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决定,报司法部备案复审审查的程序60日内 申请复议nullnull律师执业第二节一、律师执业的概念一、律师执业的概念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各项法律业务的行为。 《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一)律师执业与律师资格的关系 (二)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三)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null申请人提出申请 主管领导审查 告知申请人批准,并及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公证管理科接待人员审查材料 接受材料,由律师公证管理科审查 告知申请人不批准及理由当场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所有材料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材料是否齐全不同意不同意同意同意不齐全齐全null 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材料(含实习人员登记表和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考核表);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3、专职律师提供占编、退休证明或下列证明: A、人才交流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寄存证明; B、辞职批文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证明书 焊接钢管质量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书电梯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导游证健康状况证明暑期社会实践证明 。 兼职律师提供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关证明。 (五)聘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时应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一名律师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 公务员不得兼职担任执业律师 律师如果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四、律师执业资格的年度注册null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对执业律师的权利的理解: 对执业律师的权利的理解: 从内涵上看:包括(1)律师依法可以为一定的行为;(2)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3)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本身受到法律保护。 二本质上看:是一种职务性权利 从权利来源上看:包括法定权利与继受权利。这里主要指的是法定权利。(一)查阅案卷权(一)查阅案卷权查阅的时间 (侦查阶段结束后) 查阅的范围 查阅权的保障 查阅的方式和要求 在行使查阅权时也要注意保密义务 (二)会见权(二)会见权会见的主体 会见的程序 会见的保障 会见的禁止行为 (三)调查取证权(三)调查取证权取证的身份证明 取证的行使方式 取证结果的效力 讨论:你认为当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时,是否必须向司法机关揭发?是否可以销毁这些不利证据? null(四)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五)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律师在出庭参加诉讼,必须要有充足的时间作好开庭前的准备。法律规定参加诉讼活动的律师享有得到人民法院及时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六)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六)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律师法第32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七)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七)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1、发问权 2、质证权 3、辩论权 4、提出新的证据权 5、拒绝回答法庭的不当询问的权利null(八)代为上诉的权利 (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十)获取承办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律师的义务二、律师的义务(一)律师职业本身所要求的义务 1、回避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受委托人财物 3、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正当竞争null(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不能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得维护利益保守秘密。 (三)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不得违法影响履行职责,不得扰乱庭序,不得提供非法证据。null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 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null(四)律师社会的义务 1、依法纳税 2、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案例★犯罪嫌疑人张三因参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区公安分局逮捕。张三的 妻子丁某第二天找到其朋友律师王某。委托王某担任张三的律师进行辩护。丁某当场将1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本人作为酬劳。后来王某在本案调查中,收集到不利于张三的有关证据,随之将其销毁。在本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王某告诉丁某最好向本案承办人员“表示表示”,丁于是向有关人员行贿,被拒绝。王某去会见张三时,带丁某同去。 请问:王某的哪些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私自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收受财物,是违法的。 2、销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非法的。 3、指使、诱导犯罪嫌疑人家属丁某向有关人员行赌是非法的。 4、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带丁某同去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第三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与 执业纪律 nullnull律师的基本素质第一节一、律师的道德素质 (一)思想道德素质一、律师的道德素质 (一)思想道德素质◆对律师的思想道德素质的要求,成了律师能够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的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方向判断的应有之意。 ◆对我国律师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 (1)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3)能够培养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制研究,提供法律服务。 (二)职业道德素质 (二)职业道德素质 对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主要有: (1)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 (2)应当忠于当事人利益,诚实守信。 (3)应当勤勉尽责,敬业勤业。 二、律师的专业素质二、律师的专业素质律师有“德”是前提,但律师有“才”,才是律师处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障。因此精湛的专业素质是律师执业的根本。 律师的专业素质可以归结为三方面: null扎实的理论知识 统的知识体系精准的法律文本解释能力 专业法务领域的操作能力null语言是职业工具 使用恰当的语言 简洁明确 深厚的文字功底 缜密的逻辑思维敏捷的反应能力 吐字清晰 音量适中 适时发表意见 精准回答 进退自如 抑扬顿挫 即席发表演讲null(1)能够摆脱当事人是非漩涡纠缠 (2)能够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3)能够有娴熟的取证能力 (4)能够建立广泛的人脉关系nullnull 1、自己要“行”,身处逆境,寻求突破,获得外力的帮助。   2、要有人说你“行”,光自己“行”还不够,要让别人说你“行”才“行”。   3、说你“行”的人得“行”,说你“行”的人不“行”,“行”也不“行”。   4、你的身体得“行”,什么都“行”,自己的身体不“行”也不“行”。 null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二节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职业道德,是指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该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外延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外延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律师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渊源上: (1)法律(如《律师法》 )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部门规章(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4)司法解释 (5)行业规范(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6)国际公约 (如国际人权公约)(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范围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范围 律师职业道德从渊源上看是“多源”的。在这些体系中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又是“多元”的。,因此从外延上看,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与范围是非常广的,律师职业道德的边界是相对模糊的。 从现有规范意义上(他律)讲,集中体现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1年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null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 (1)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3)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4)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5)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7)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8)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9)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null对律师的奖励与惩戒第三节一、律师奖惩的依据:执业纪律 一、律师奖惩的依据:执业纪律 二、对律师的奖励 (一)行业奖励 二、对律师的奖励 (一)行业奖励 对律师进行“行业奖励”主要的规则依据是中华律师协会的《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2003年)。 奖励的方式有: (1)通报表扬;(2)嘉奖;(3)授予荣誉称号。 (二)行政表彰(二)行政表彰对律师进行“行政表彰”主要的规则依据是司法部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该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履行对律师进行表彰的职责。 三、对律师的惩戒 (一)行业惩戒三、对律师的惩戒 (一)行业惩戒对律师进行“行业惩戒”主要的规则依据是中华律师协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和各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规范》。 行业惩戒的形式 (1)训诫;(2)通报批评;(3)公开谴责;(4)取消会员资格。 (二)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及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执业;(4)吊销执业证书;(5)罚款。下一次课程的预习下一次课程的预习★律师收费的原则与方式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第四章第四章律师的收费 与 法律援助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 我国律师收费方式 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 援助实施程序null律师的收费制度第一节一、律师收费规范的沿革一、律师收费规范的沿革 ◆1956年5月司法部颁发《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个有关律师收费的规范性文件。 ◆1981年12月司法部、财政部公布了《律师收费试行办法》,该办法除基本沿用原收费办法外,还增加规定律师办理涉外业务可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对诉讼标的较大而案情又较复杂的民事案件,允许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之外同委托人另行商定收费数额;律师减免收费的情形。null◆1990年2月,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律师业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律师业务具体收费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标的大小等因素。 ◆为了使律师服务收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促使律师素质全面提高,1997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律师收费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 null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对原有律师收费制度做了修改和完善。如明确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二、律师收费的原则 (一)统一收费二、律师收费的原则 (一)统一收费◆律师收费采取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方式进行。《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因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统一收费原则有助于律所对本所律师进行监督管理,有助于规范化的律师收费制度的形成。(二)依法收费原则(二)依法收费原则1.收取的费用种类要合法 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两大部分。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的办案酬金,是律师事务所的唯一合法收入,律师的工资、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开支均出自律师服务费。 其他费用,指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为委托人垫付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2.依法收费原则 2.依法收费原则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基础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要合法 3.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要合法 律师事务所收费后,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则应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1)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 (2)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3)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费。(三)特殊减免原则(三)特殊减免原则特殊案件减免收费原则体现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三、律师收费方式 (一)大陆法系国家律师收费方式 三、律师收费方式 (一)大陆法系国家律师收费方式 1.法国 在法国刑事及民事诉讼中,律师均可自行确定出庭辩护的收费数额,但其进行法庭辩护的酬金与办理法律程序事务的酬金有严格的区分。并且律师协会理事对两种业务酬金负责监督和管理。律师的收费分为酬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的报酬)、费用(如电话费、旅费、邮费等)以及开支(数额较大的话费,如法庭费、注册登记费等)。 2.日本 日本最主要的收费方式是按诉讼标的价额收费,此外,还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允许律师收取胜诉酬金。(二)英美法系国家律师收费方式 (二)英美法系国家律师收费方式 1.美国 关于律师的收费标准,美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州做法也不一。虽然有些地方律师协会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收费标准,但对于重大法律事务,仍由律师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律师的服务报酬基本上由律师本人和委托人当面协商,最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有:小时收费制、风险代理收费制、套费、固定的收费、法定的收费、磋商费等。 null2.英国 英国采用二元制律师制度,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英国法律对律师收费并没有具体规定项目和标准,两种律师收费性质基本相同,但在形式和具体做法上有不少差异。英国律师收费分为三部分:法律服务费、其他支出、税金。 ◆事务律师的报酬分为两类,即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酬金和办理诉讼法律事务的酬金。 ◆出庭律师可以根据考虑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完成的工作亮等因素,自行确定报酬金额。 (三)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方式 (三)我国现行的律师收费方式 我国律师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计件收费,指按照承办业务的数量收费。 ◆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和律师的小时收费标准进行计价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指根据涉案财产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风险收费,将律师的服务结果与律师的收费联系起来,将当事人的利益与律师的利益联系起来 ◆固定收费,指按年度、月份收取固定的律师费以及收取固定的签约费、手续费。 ◆协商收费,指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自行协商确定律师费收取的标准和方式。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 四、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四、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ull法律援助第二节一、法律援助及其立法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一、法律援助及其立法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法律援助,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法律帮助”,英文为“Legal Aid”,在日本称为“法律扶助”,法国称为“司法帮助”,但是从各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来看,主要内容是一致的,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法律援助之立法(三)我国的法律援助之立法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作了原则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确立下来。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加之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健全与完善。 根据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我国法律援助界定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活动。二、法律援助的对象及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及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援助的对象,指具备法定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从各国有关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关于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一般限定为自然人。同时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一般限定为本国公民,外国人享受法律援助,必须具备特定条件并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null◆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在我国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具体指: 1.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3.特殊对象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如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p89); 4.外国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考虑“国民待遇”原则,双边协议等因素,可以获得援助);(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的范围,指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即对于哪些案件、哪些情况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及《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规范分别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做出了规定。三、法律援助机构 (一)国外及一些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形式 三、法律援助机构 (一)国外及一些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形式 从世界上已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五种组织形式: 1.成立专门组织来承担法律援助职能(如新西兰); 2.由政府承担法律援助职能(如英国); 3.由律师协会来承担法律援助的职能(如日本,台湾); 4.由法院和律师共同承担法律援助职能(如中国澳门); 5.多种组织形式并存(如美国);(二)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 组织体系(二)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 组织体系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有四级: 1.国家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2.省级法律援助机构。 3.地区(市)级法律援助机构。 4.具备条件的县、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三)法律援助人员(三)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指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具体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履行法律援助职能的人员。 1.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2.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3.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律所与律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四、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四、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法律援助实施程序,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法律援助程序各国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律师进入法律援助程序的具体环节也很不同。总体看来,法律援助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批、决定、实施几个环节。 null◆我国法律援助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批准。 (1)申请的管辖 (2)申请的方式和要求 书面:应当填写法律援助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及提 交下列证明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 材料。 申请null20日内 案情审查和经济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案情审查决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或更深入的获得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审查是看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是否在法律援助规定的限额内,该标准必须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 审查批准null 2.法律援助人员的选任和指派 3.法律援助协议的订立与变更 4.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结案 5.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null小结小结 法律援助旨在保护弱者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律师收费制度的补充。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权利才具备可靠保障。练习题练习题 汪某某,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2008年7月10日下午与周某(已经年满18周岁)相互纠合,密谋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当晚22时许两人骗乘被害人何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福清市郊区,当晚23时行使至市郊偏僻处时,两被告人各持一把水果刀对何某进行威胁,抢得现金5000元,价值1500的摩托罗拉手机一台。8月2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之后抓获两犯罪嫌疑人,之后案件经检察院审查后移送起诉。 问(1)汪某某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理由?(2)假设汪某某具备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具体程序如何操作?下一次课程的预习下一次课程的预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 ★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中的作用第五章第五章律师事务所 及 律师管理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 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null律师事务所第一节一、律师事务所概述一、律师事务所概述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任何律师都必须是律师事务所的成员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律师业务活动。 我国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这表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唯一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现行的法定称谓。 null1.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不管其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的差异,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力,履行同样的义务。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行政区域+字号+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名称null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3)政党名称、党政军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4)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5)数字; (6)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中心等字样; (7)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8)表明特定律师业务范围(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 (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 (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利1.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展业务 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律师事务所是委托关系的主体,以其名义从事相应的法律服务,其所指派的律师虽然承办具体的案件,但并非委托关系的主体,律师的所有行为都代表律师事务所,受律师事务所章程及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 2、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2、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事务所发展基金储备与律师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 (3)分配方案尽可能详细及有前瞻性的原则; (4)结合业务性质确定务实的分配原则; null年薪制提成制12分摊成本制3 挂靠制 租场地制 年薪加提成 null3.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4.自主用人 null(二)律师事务所的义务1.按时缴费和参加年检 2.依法纳税 3.提供法律援助 4.依法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的成立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的成立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人数 作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法律执业许可的律师;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合伙律所应当有3名以上已经获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null 3.设立人符合条件 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吸收了《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中的合理内容,规定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在3年内没有受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律师,其中合伙制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个人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4.有符合要求的资产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没有统一规定一个明确的资产数额。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启动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3)律师的名单、 简历 个人简历下载免费下载简历模版总经理简历下载资料员简历下载资料员简历下载 、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4)住所证明;(5)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null 2.受理及审查 负责受理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审核及决定 负责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审核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三)分所设立(三)分所设立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必须是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 (四)国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四)国外分支机构的设立1.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时间满2年;(2)有执业律师10人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3人;(3)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4)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信设备和其他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条件。 null 2.律师事务所委派驻外分支机构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执业期间未受过惩戒处分;(2)在国内连续执业2年以上;(3)具有承办涉外法律事务的业务能力,了解拟驻在国的法律;(4)能熟练运用拟驻在国语言工作。 3.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则(与一般程序略有不同) 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并报国家司法部批准。null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二节一、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管理在我国,对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管理是采取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和由律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一)执业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一)执业管理制度(1)统一受案制度 (2)案件讨论制度 (3)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4)请示汇报制度等(二)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二)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做到统一入账,账目清楚; (2)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律师事务所财务状况向全体律师或合伙人公开,并依法纳税; (3)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统一结算,没有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或自行结算的情况; (4)按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委托合同的约定收费,没有低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5)统一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没有使用收据或白条的情况。(二)档案管理制度(二)档案管理制度1.基本要求 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归档手续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当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3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3.档案管理null律师的管理 第三节 一、概述 (一)律师管理的界定 一、概述 (一)律师管理的界定null律师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约束性管理+服务性管理 ;狭义:仅指约束性管理 从管理机构的角度,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 内部管理(属自律性管理):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管理 外部管理(属他律性管理): 律师协会的管理(属行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属行政管理) null124(二)律师管理的历史沿革2007年起,司法部开始启用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2007年起,司法部开始启用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二、律师协会二、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的性质 (1)律师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 (2)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组织 (3)律师协会是一个自律性组织 (4)律师协会是非自愿性的律师组织 null律师协会的宗旨 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的文明和进步。 律师协会有沟通协调、利益代表、行业管理、维护权益、促进和谐等五个方面的作用。律师协会的设置 律师协会的设置 ★ 我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地方协会负责履行律师协会在当地的职责,同全国律师协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种指导关系不同于领导关系。指导指导 指导 (三)律师协会的设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三)律师协会的设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nullnullnull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负责支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请一名熟悉律师工作,具有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秘书长,由秘书长主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机关机构的日常工作,并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具体落实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null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2)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3)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5)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5)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6)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其理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3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null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日常会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代表理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有11个专门委员会,即财务工作专门委员会、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WTO专门委员会、律师教育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地方律协建设指导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都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查和拟订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规则、议案并且处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机关机构、专业委员会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机关机构、专业委员会 机关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各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日程事宜。目前中国律师协会共设有7个机关机构,包括办公室、信息调研部、培训部、会员部、国际部、《中国律师》杂志社等。null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研究、探讨律师业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各种方式交流信息,密切联系各地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联系;与国外对口律师专业组织开展活动;就各自的律师业务情况,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建议;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年会。1.地方律师协会1.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律师协会。 地市一级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的历程: 1986年10月4日 司法部《关于同意本溪市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 本溪市律师协会作为试点城市(未得到推广) 1989年2月3日 司法部《关于地、市是否可以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 省以下一般不宜成立律师协会,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 地区的大、中城市如确需成立律师协会的,报司法部批准。 2001年12月29日 新修订的《律师法》第43条 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四)律师协会的职责(四)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法》第46条: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null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null(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文档为【律师与公证实务】,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86616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10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法学
上传时间:2013-06-29
浏览量: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