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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助理工程师考试-土建 专业基础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知识 一、掌握内容 (一)建筑分类 按使用功能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公寓。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文教、医院、商业、展演、博物馆、剧院、生活服务。 按照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按照民用建筑的规模大小分类:大量性建筑,大型性建筑。   按照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      低层建筑:指1~3层建筑。     多层建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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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知识 一、掌握内容 (一)建筑分类 按使用功能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公寓。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文教、医院、商业、展演、博物馆、剧院、生活服务。 按照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按照民用建筑的规模大小分类:大量性建筑,大型性建筑。   按照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      低层建筑:指1~3层建筑。     多层建筑:指4~6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指7~9层建筑。     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     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指标,它是由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所决定。    按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一级的耐火性能最好,四级最差。 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房屋建筑物按其使用功能一般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房屋建筑按其高度可分为: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房屋结构按使用材料可分为木结构、砖 石结构、砖 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索膜结构等。按房屋承重结构形式可分为墙承重结构、排架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墙)结构、筒体结构和大跨度空间结构等。 (二)建筑施工图的阅读、绘图 (三)施工测量基础知识 施工测量基础知识(2A311030) 2A311030  施工测量的基础知识 2A311031  常用工程测量仪器的功能与应用 1.经纬仪 经纬仪由照准部、水平度盘和基座三部分组成。国产光学经纬仪的精度等级划分如表2A311031-1。     常用经纬仪系列及精度    表2A31103l-l 型    号 DJ07 DJl DJ2 DJ6 一测回方向观测中误差 0.7″ 1″ 2″ 6″ 表中,DJ分别为“大地测量”和“经纬仪”的汉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其下标07、1、2、6分别表示该仪器一测回方向观测中误差的秒数。通常在书写时省略字母“D”。J07、J1和J2型经纬仪属于精密经纬仪,J6型经纬仪属于普通经纬仪。在建筑工程中,常用J2和J6型光学经纬仪。 经纬仪的功能——经纬仪的主要功能是测量两个方向之间的水平夹角口;其次,它还可以测量竖直角α;借助水准尺,利用视距测量原理,它还可以测量两点间的水平距离D和高差h。      2.水准仪  水准仪主要由望远镜、水准器和基座组成,是水准测量的主要仪器。水准仪的精度等级划分如表2A311031-2。     常用水准仪系列及精度    表2A311031—2 型    号 DS05 DS1 DS3 每公里往返测高差中数的中误差 0.5mm 1mm 3mm  表中,DS分别为“大地”和“水准仪”的汉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其下标05、1、3等数字表示该型号仪器的精度。通常在书写时省略字母“D”。S3型水准仪称为普通水准仪,用于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及一般工程水准测量;S05型和S1型水准仪称为精密水准仪,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及其他精密水准测量。 水准仪的主要功能是测量两点间的高差h,它不能直接测量待定点的高程H,但可由控制点的已知高程来推算测点的高程。另外,利用视距测量原理,它还可以测量两点间的水平距离D。  3.全站仪 全站仪由电子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和数据记录装置组成。 全站仪在测站上一经观测,必要的观测数据如斜距、天顶距(竖直角)、水平角等均能自动显示,而且几乎是在同一瞬间内得到平距、高差、点的坐标和高程。如果通过传输接口把全站仪野外采集的数据终端与计算机、绘图机连接起来,配以数据处理软件和绘图软件,即可实现测图的自动化。 2A311032施工测量的内容和方法 1.施工测量的目的 把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图纸上规划设计的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按设计要求,使用测量仪器以一定的方法和精度测设到地面上,并设置标志作为施工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进行一系列的测设工作,以衔接和指导各工序间的施工,保证建筑施工安全,并正确实现设计要求。 2.施工测量的内容     (1)施工前的施工控制网的建立;     (2)建筑物定位和基础放线;     (3)细部测设,如基础模板的测设、工程砌筑、构件和设备安装等;     (4)竣工图的编绘;     (5)施工和运营期间,建筑物的变形观测。     3.测设的三项基本工作     (1)已知水平距离的测设;     (2)已知水平角的测设;     (3)已知高程的测设。     4.点的平面位置的测设方法     (1)直角坐标法;     (2)极坐标法;     (3)角度交会法; (4)距离交会法。 (四)常用施工机具、设备的用途 推土机: 推土机开挖的基本作业是铲土、运土和卸土三个工作行程和空载回驶过程。多用于场地清理和平整、开挖深度1.5M以内的基坑,填平沟坑以及配合铲运机、挖土机工作等。高深不大,运距100M以内,经济合理40-60M。 铲运机 铲运机是一种能独立完成铲土、运土、卸土、填筑、整平的土方机械。 正铲挖土机 “前进向上,强制切土”。适用于一至四类土和经爆破的岩石、冻土。 反铲挖土机 “后退向下,强制切土”。能开挖停机面以下的一至三类土。适用开挖浓度不大的基坑、基槽或管沟等及含水量大或地下水位较高的土方。 拉铲挖土机 “后退向下,自重切土”。能开挖停机面以下的一至三类土,适用于开挖较深较大的基坑(槽)、沟渠,挖取水中泥土以及填筑路基、修筑堤坝等。 抓铲挖土机 “直上直下,自重切土” 其它机具: 小型夯机:沟槽,夯实、零星 起重机械 五大量:?? 履带式、轮胎式、汽车式 ---适合单层厂房  5层以下框架 桅杆式、塔式----适合10层以上高层构筑物(爬升式,附着式) 三个参数:起重量Q    起重半径R   起重高度A 起重仰角大 履带式:单层工业厂房安装,六级以上风中不进行高空作业 汽车式:对马路无损坏,稳定性差,行驶速度快 轮胎式:比汽车式稳定 桅杆式: 塔式:轨道式 、爬升式:场地小,高层框架 附着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高层构筑物 其它类施工机械 砼机械 -----自落式    强制式 砼运输机械----------水平运输      垂直运输     砼泵-----泵车、地泵 钢筋机械 100T原材-------99T成品   1T废品 。 大于等于1.5T原材 钢筋加工内容:调直----调直机、除锈、下料、剪切-----剪切机  、拉长、弯曲、焊接 二、熟悉内容 (一)房屋建筑基本构件的受力特点 1) 杆件的基本受力形式:拉伸、弯曲、压缩、剪切和扭转 2) 杆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强度:抵抗破坏的能力。刚度:抵抗变形的能力。稳定性承受轴向压力的临界力。 3) 二力杆:只有轴力的杆 4) 钢筋分为两类:有明显流幅和无明显流幅;前者塑性好延伸率大,主要指标有屈服强度、延伸率、强屈比和冷弯性能。后者强度高、塑性差延伸率小。 5) 钢筋与混凝土的相互作用叫粘结应力。影响因素: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钢筋表面形状和钢筋的净距离。 6) 钢筋混凝土梁的受力特点:梁的斜截面影响因素:剪跨比和高跨比、混凝土强度、腹筋数量(箍筋和弯起筋成为腹筋)保证措施:限制梁的截面最小尺寸,适当配置箍筋,前两项不能满足要求时适当配置弯起钢筋。 7) 连续混凝土梁板的受力特点:跨中有正弯矩,支座处负弯矩,负弯矩是梁上面受拉,配筋时除跨中配正筋外,在支座处配负筋(即梁顶面配受拉钢筋)顺便说一下,对于挑檐、阳台等挑檐结构,其主弯矩是负的,受拉钢筋一般配在上面。 (二)建筑的基本构造 包括基础、墙、柱、楼地面、楼梯、屋顶、门窗 (三)建筑结构抗震基本知识 2A311041 地震震级和烈度 地震的成因主要有三种:构造地震、火山地震和陷落地震。房屋结构抗震主要研究构造地震发生时房屋结构的抗震设防能力。地震发生后,它的能量以波的形式向各个方向传播,称为地震波。地震波主要有纵波、横波和面波。纵波的振动方向与波的传播方向一致,横波的振动方向与波传播的方向相垂直,面波是沿地球表面传播的波。 地震除对地面和建筑物直接产生灾害外,由直接灾害还会引发其他灾害,如火灾、水灾、疾病等是地震产生的次生灾害。 地震用震级M来表示一次地震的能量大小。震级的大小采用1935年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的里克特提出的震级定义,即:震级大小是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地震仪在距震中100km处记录的, 以μm(1μm=10。mm)为单位的最大水平地面位移A(振幅)的对数值,即M=lgA来表示。 地震发生后,各地区的地震灾害一般不相同,通常用地震烈度来描述地震对建筑物等的影响程度,如人的感觉、器物反应、地表现象、建筑物破坏程度。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基本上是12等级划分的烈度表。 对应于一次地震,震级只有一个,而地震烈度在不同地区却是不同的。通常震中的地震烈度最高,随着震中距的增加,地震烈度逐渐降低。 一个地区的基本烈度是指该地区今后一定时间内,在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的最大地震烈度。根据我国有关单位对华北、西南、西北45个城镇的地震烈度所作出的概率分析,基本烈度大体为在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 地震设防的依据是抗震设防烈度,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基本烈度。 建筑场地对不同建筑物的破坏有很大影响。它的一个重要动力特性是建筑场地的卓越周期,又叫设计特征周期,或简称特征周期。建筑物的自振周期与场地特征周期相等或接近时,建筑物的震害有明显加重的趋势。这是由于建筑物的振动发生了类似共振的现象。 在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时应尽量避免这种现象。 抗震设防烈度是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A311042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作用 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有直接的(房屋本身破坏)、周围地面破坏及次生灾害引起的破坏。 1.建筑物破坏 (1)房屋倒塌; (2)房屋或构筑物整体倾斜; (3)房屋重要构件破坏; (4)基础设施(电、通讯、交通、给排水)破坏。 2.周围地面破坏 (1)地面裂缝、变形; (2)喷砂、冒水; (3)地面沉陷; (4)滑坡、塌方; (5)地基液化。 3.地震引发的主要次生灾害 (1)火灾; (2)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溃坝、水灾; (4)海啸、冲决港口等。 4.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3)楼盖及屋盖构件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和可靠的连接; (4)墙体有可靠的连接; (5)加强楼梯间的整体性; (6)设置必要的防震缝。 防震缝可以将不规则的建筑物分割成几个规则的结构单元,每个单元在地震作用下受力明确、合理,不宜产生扭转或应力集中的薄弱部位,有利于抗震。  三、了解内容 (一)人防工程基本知识 1.分级和结构类型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从功能上讲人防工程可以分为人防指挥工程、共用的人员隐蔽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专用工程、民用建筑地下室工程、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的人防设施配套工程等。其主要功能是战时防护,但强调平战结合。人防的建设方针是 全面规划,平战结合。人防等级按其抗力从高到低共有八级,分别为1、2、2B、3、4、4B、5、6。人防结构类型分为砌体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抗力级别较低、上部建筑为砌体且地下水位较低时,可采用砌体结构。人防结构的结构体系按其使用功能通常可以采取梁板结构、板柱结构及箱形结构等。 2.防护内容 其防护对象主要是;核爆冲击波、早期核辐射、生化战剂以及常规武器。 1)核爆冲击波防护 (1)人防主体包括人防顶板、侧墙、底板对冲击波的防护能力(2)人防口部包括人防门框墙、防护门、通道的防护能力(3)消波系统的防护能力(4)各种通风、排风、排烟通道的防护能力(5)室外出入口的防护能力。以上内容除消波系统可以采取一些机械防护装置外,其余都必须根据各部位的核爆动荷载经过计算、设计,才能保证其防护能力。 2)早期核辐射的防护(1)主体防护是通过保证人防围护结构的厚度及覆土保护厚度来解决(2)口部防护是通过增加人防防护门和门框墙的厚度、防护门的数量以及增加通道的拐弯数量来解决。 3)生化战剂的防护(1)通过口部防护门的密闭措施、密闭门的数量、通道布置来解决(2)通过进风系统的除尘滤毒来解决 4)常规武器的防护:主要通过加强人防建筑物的隐蔽、被覆及合理划分人防内的空间来解决 (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2005年) (三)建设部推广、限制、淘汰产品及技术的种类及项目 (四)主要建筑材料的技术性质和应用 钢筋、水泥、砼伴合水、养护水、粗集料、细集料 硅酸盐水泥的熟料矿物组成:硅酸三钙(C3S)、硅酸二钙(C2S)铝酸三钙(C3A)铁铝酸四钙(C4AF) 紧急抢修工程:硅酸盐水泥 矿渣水泥:早期强度底,水化热低、耐腐蚀性好,适用于大体积砼。 北方港口工程用普通水泥抗冻。 细度是指水泥颗粒的粗细程度。 硅酸盐水泥要求其比表面积大于300㎡/㎏,其它五类水泥要求在0.080㎜方孔筛上的筛余不得超过10%。 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宜过短,终凝时间不宜过长。 国家标准规定:水泥的初凝时间均不得早于45分钟;硅酸盐水泥的终凝时间不得迟于6.5小时,其他五类水泥的终凝时间不得迟于10小时。 水泥的体积安定性是指水泥在凝结硬化过程中,体积变化的均匀性。 水泥强度是选用水泥时的主要技术指标,也是划分水泥强度等级的依据。 国家标准规定,采用软练胶砂法测定水泥强度。该法是将水泥和标准砂按1:3混合,按规定方法制成试件,带模在湿气中养护24小时后,再脱模入在标准温度(200C正负1摄氏度)的水中养护,分别测定3天和28天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 细集料: 粒径在0.16-5㎜之间的集料为细集料。一般采用天然砂。按其形成环境可分河砂、海砂和山砂。配制砼对细集料的质量要求:砂中泥、黏土块、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规定。 粗集料: 普通混凝土常用的粗集料有碎石和卵石。配制混凝土对粗集料的质量要求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1)碎石和卵石中泥、黏土块和有害物质含量; 2)颗粒形状及表面特征; 3)最大粒及颗粒级配; 4)强度及坚固性; 5)活性SiO2。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与强度等级: 按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1-2002),制作边长为150㎜的立方体试块,在标准条件下(温度20+30C,相对湿度95%以上)养护到28天,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值 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因素:水泥强度和水灰比、集料级配、养护温湿度、龄期。 混凝土外加剂包括:减水剂,缓凝剂,引气剂,防冻剂 冬施抢修工程可用早强剂,夏季长距离运输用缓凝剂,引气剂可减少混凝土拌合物泌水离析,改善和易性,并能显著提高硬化混凝土抗冻融性和抗渗性。 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 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3. 楼盖及屋盖构件应有足够支撑长度和可靠连接 4. 墙体有可靠连接 5. 加强楼梯间的整体性; 6. 设置必要的防震缝。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掌握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类别 2A322051 工程建设标准的类别 1.按发布部门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仅限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4)企业标准。 2.按执行程度分 (1)强制性标准; (2)推荐性标准。 3.按标准内容分 (1)设计类; (2)勘察类; (3)施工质量验收类; (4)鉴定加固类; (5)工程管理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类别自测题 一、单项选择题 来源 1.下列选项中属于按执行程度分的有(     )。 A.设计类         B.企业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施工质量验收类 二、多项选择题 1.工程建设标准的类别按发布部门分有(     )。来源: A.国家标准     B.企业标准 C.行业标准     D.推荐性标准 E.地方标准(仅限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自测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C   二、多项选择题:ABCE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 2A3220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 2A32201l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A32201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部分) 1、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1) 应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2) 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其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监督检查,对一般 工程的重点环节或重点工程项目,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3) 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以符合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和设计要求。 4)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 5) 为了全球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实施,社会上编制了各专业工程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等,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了具体、辅助的操作方法和手段,但是,它们应遵照而不得擅自修改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方式 1) 重点检查。一般 是指对于某项重点工程,或工程中某些重点内容进行的检查。 2) 抽查。一般指采用随机方法,在全体工程或某类工程中制取一数量进行检查。 3) 专项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在某个方面或某个专项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的检查。 各单位组织学习和考核,项目不同阶段监督。材料,设备验收符合合同和设计、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 掌握建筑结构工程讯息工期质量验收要求 1、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2) 模板拆除 2.钢筋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1) 一般规定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 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制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有,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确定。 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3) 钢筋安装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使用。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拌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帛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讯息工期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口两侧200㎜(石砌体为300㎜_和转角处450㎜(石砌体为600㎜)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都衽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1)地基基础工程、2)主体结构工程、3)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4)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1)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建筑工程保修的最低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程序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经济责任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消防法关于工程建设活动火灾预防的规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消防设施的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2.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的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3.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实现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熟悉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二是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其在实际工程中出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监督的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监督的主要手段。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2、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三、了解内容 (一)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三)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相关规定 (四)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 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 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3、 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4、 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5、 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6、 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7、 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l)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处罚规定 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2)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重点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 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 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Z201102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2Z20110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Z20110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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