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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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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做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附件3。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八)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九)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三)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认定和申报。     1.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     2.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     (二)若干征免退税规定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7、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十、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具体认定办法及出口退(免)税具体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见附件10)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6、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      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8、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的具体范围      9、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      10、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 附件1: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1993第43号)所列的货物。     2.《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3.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4.《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5.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     7.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附件2:        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贷款机构的具体范围 序号 国际金融组织 或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机构) 序号 国际金融组织 或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机构) 1 世界银行 17 法国 2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18 芬兰 3 北欧发展基金 19 韩国 4 北欧投资银行 20 荷兰 5 欧洲投资银行 21 加拿大 6 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会 22 科威特 7 亚洲开发银行 23 卢森堡 8 法国开发署 24 挪威 9 美国进出口银行(项目清单见下表) 25 日本 10 日本协力银行 26 瑞典 11 奥地利 27 瑞士 12 澳大利亚 28 沙特 13 比利时 29 西班牙 14 波兰 30 以色列 15 丹麦 31 意大利 16 德国 32 英国 注: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德国贷款包括德国促进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指主权担保贷款。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贷款 国别 金额 (万美元) 项 目 类 别 转贷银行 1 铁道部引进大型养路机械设备 美国 20000 一 工商银行 2 北京军区总医院263临床部引进医疗设备 美国 110 三 中国银行 3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等三家单位引进医疗设备(460+497+200) 美国 1157 二 进出口银行 4 安徽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美国 650 二 进出口银行 5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美国 596 二 进出口银行 6 广西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引进医疗设备 美国 350 二 进出口银行 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进采棉机 美国 11000 二 进出口银行 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海关出口货物税则号第84-90章所列的货物,但不包括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附件3: 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一、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具体范围 序号 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具体范围 (海关税则中货物名称) 被包含在的 海关税则号 对应的常见名称 退税率 1 钢铁制桥梁及桥梁体段 7308100000 过度段;生活模块;处理模块。 15% 2 钢铁制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7308300000 3 其他钢铁结构体及部件(包括结构体用的已加工钢板、型材) 7308900000 4 钻探深度≥6千米其他石油钻探机 8430411100 钻机模块 17% 5 钻探深度<6千米其他钻探机(自推进的) 8430412900 6 载重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100 浮式生产储油轮;浮式储油轮;穿梭油轮。 17% 7 载重不超过1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1100 8 10万吨<载重量≤30万吨成品油船 8901201200 9 机动多用途船 8901905000 三用工作船 17% 10 拖船及顶推船 8904000000 11 15万吨<载重量≤3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200 浮式生产储油轮;浮式储油轮;单点系泊系统;水下油汽罐;栈桥码头。 17% 12 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 8905909000 13 含植物性材料的浮动结构体 8907900010 14 其他浮动结构体 8907900090 15 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 8905200000 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钻井平台;生产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烽火台。 17%     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1.渤海石油实业公司     2.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南海西部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4.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5.天津中海油能源发展油田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6.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     7.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8.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10.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1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监理技术分公司     12.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13.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装备技术服务分公司     14.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15.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16.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     17.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18.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9.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渤中作业公司     21.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2.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2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番禹作业公司     2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26.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北部湾涠洲作业公司     27.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     28.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     29.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30.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     1.BP勘探(阿尔法)有限公司     2.BP中国勘探及生产公司     3.CACT作业者集团     4.埃尼中国公司     5.埃尼中国公司深圳分公司     6.澳大利亚布莱石油有限公司     7.澳大利亚石油公司     8.阿吉普中国有限公司     9.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     10.超准石油公司     11.超准能源服务国际有限公司     12.超准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13.哈维斯特海洋中国公司     14.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5.海外石油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6.豪信石油(北部)有限公司     17.康菲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18.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9.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20.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     21.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      22.科威特石油勘探(中国)有限公司     23.能源开发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24.洛克石油(中国)公司     25.帕特赛克石油公司     26.派克顿东方有限责任公司     27.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     28.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29.新加坡石油勘探和生产(中国)有限公司     30.新田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31.雪佛龙中国能源公司     32.英国天然气国际有限公司     33.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     3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公司     3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属企业:     1.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     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     1.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     3.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     4.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     5.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     6.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附件5: 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地区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北京市 1 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   2 SMC(中国)有限公司 天津市 3 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 4 飞马(天津)缝纫机有限公司 5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6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7 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8 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9 天津三星高新电机有限公司 河北省 10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邯郸圣棉纺织有限公司 山西省 12 山西榆次远大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13 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14 包头中纺山羊王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市 15 东芝大连有限公司 16 大连天制制衣有限公司 17 大连通世泰建材有限公司 吉林省 18 吉林省大京延吉纺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19 哈尔滨马利酵母有限公司 20 绥芬河市友谊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 21 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 22 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 23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省 24 吴江市英诺时装有限公司 25 苏州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 26 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 27 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28 浙江中大食品有限公司 29 嘉兴恒美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 30 慈溪宏一电子有限公司 31 宁波天虹文具有限公司 32 怡人工艺品(宁波)有限公司 安徽省 33 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34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35 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 36 泉州寰球鞋服有限公司 37 福建省莆田协丰模具有限公司 38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 39 厦门汇科电子有限公司 40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41 戴尔(厦门)有限公司 江西省 42 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 江西省万载县鑫隆出口烟花制造三厂 山东省 44 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5 三星电子(山东)数码打印机有限公司 46 山东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青岛市 47 山东英吉多运动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48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49 青岛扶桑精致加工有限公司 50 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省 51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 52 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5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54 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55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56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57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 58 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 59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60 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61 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62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 63 三星(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 64 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 65 川油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66 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 67 贵州瓮福(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 68 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9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 70 青海新力土畜有限责任公司 71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 72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73 新疆美克股份有限公司 74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6: 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  序 号  海关税则号 货 物 名 称 1 3208909000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包括以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漆,本章注释四所述溶液〕 2 3210000001 其他光导纤维用涂料 3 3210000090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包括非聚合物为基料的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 4 3214101000 半导体器件封装材料 5 3214109000 其他安装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包括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胶粘剂〕 6 4114100090 油鞣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野生动物皮革除外〕 7 4114200000 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 8 4115100000 再生皮革〔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成块,张,条,不论是否成卷〕 9 4107121090 粒面剖层整张牛皮〔经鞣制或半硝后进一步加工,羊皮纸化处理〕 10 4107199090 其他整张牛马皮革〔经鞣制或半硝后进一步加工,羊皮纸化处理〕 11 7205100001 棱角钢砂〔不带球弧面的棱角形颗粒数量大于80%〕 12 7205100090 其他生铁、镜铁及钢铁颗粒 13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的〕 14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15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16 7208269000 其他4.75MM>厚≥3MM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17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18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19 72083600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0 72083700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1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22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23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4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5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6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7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8 720851900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9 72085200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 7208531000 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2 7208541000 厚<1.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3 720854900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4 720890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经包,渡,涂层〕 35 72111300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 36 72111400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7 721119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8 7211230000 含碳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9 7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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