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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十二)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十二) 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是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保障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著作权的限制分为两类: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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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十二) 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是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保障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的一项重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对著作权的限制分为两类: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适当,指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注意几个要点:(1)必须是报道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2)必须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注意几个要点:(1)文章主题要求是政治、经济、宗教三个方面。(2)文章性质必须是时事性文章,因此如果是学术文章,即使涉及政治、经济、宗教三个方面,也不得合理使用。(3)作者声明不得刊登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是指群众性政治集会、庆祝会或纪念性的集会,学术性会议不在其内。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注意几个要点:(1)合理使用的目的有限制: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2)使用方式有限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而且不得出版发行。(3)使用对象有限制: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应当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注意几个要点:(1)原作品主体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外国人创作的汉语作品不能在这种方式进行合理使用。(2)原作品语言必须是汉语言文字。(3)翻译后的语言必须是少数民族文字,而不能翻译成外文,如英文。(4)只能在国内出版发行,如果到国外出版发行,还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以上12方面的限制,同时规定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有关限制。比如,出版者对某一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是如果盲文出版社要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就可以不受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限制。又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如果有人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是为了个人欣赏,就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也不必付酬。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与合理使用协调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法定许可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关系。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大大缩小了法定许可的范围,其内容主要有: (一)编写出版教科书 《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这种法定许可,注意几个问题:(1)只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材才能适用这种法定许可,其他教材编写不能引用这条。(2)可以汇编这些作品,但不得随意修改、删节。(3)要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4)对著作权的这种法定许可,也适用于邻接权制度。 (二)报刊转载、摘编 在报纸、杂志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于这种法定许可方式,要注意几个问题:(1)这种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作品,而且只能由其他报刊进行转载。即只能“从报刊到报刊”,不能从“从报刊到图书”或者“从图书到报刊”。如果转载图书作品,或者将报刊或图书上的作品结集出版成图书,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网络媒体可以转载报刊上的文章,报刊也可以转载网络媒体上的文章。(3)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 (三)录音制作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对于这种法定许可方式,要注意几个问题:(1)法定许可的对象为音乐作品,而非录音制品。(2)音乐作品必须已经由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3)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适用法定许可。 (四)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这种法定许可方式,要注意几个问题:(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使用方式局限于播放,而不能延伸到制作。(2)法定许可的对象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我国修订前的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是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则删除了表演者可以法定许可的内容,而要求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第三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及归属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所在有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设计人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处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对于“本职工作”的理解,应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交付的任务”,应当指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主要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具体要求承担的任务。如果是单位的一般性号召、领导一般性的同意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如果辞职或被开除,应当作同样处理。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的“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第4项必须强调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而非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实施”发明创造。故某人在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之前,已经“完成”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但缺乏实施条件,利用单位条件“实施”该技术方案的,不属于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受奖励或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应得到的奖励和基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得到的报酬。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利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第16条)。这里强调的是一种“报酬”,而非“奖励”。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发明人、设计人有权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4.根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第326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共同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如果发明创造属于共同发明创造,即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申请专利及专利权归属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双方另有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与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各方共同所有,其中一方不得剥夺其他方的权利;如果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如果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以后不再享有专利权,但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四)委托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创造,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申请专利及专利权归属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 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及专利权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智力成果不受专利法保护: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工具,溶解毒品的方法。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不违法,但其实施可能破坏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发明创造也不能授予专利权,如万能钥匙。但如果是纯粹提供娱乐用的游戏器具而言,即使它有可能被用于赌博,也不能认为是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发明创造,而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决定能否授予专利权。 (二)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但未被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与发明创造相比,科学发现指对“前所未知”的自然规律的认识,发明创造则是“前所未有”的东西。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指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体育竞赛规则、游戏规则、教学演算的符号和代码、计算方法、生产管理方法、经商方法等。虽然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由于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制造和使用,因此不适用于专利法保护。但是对于血液、贸发、尿样、粪便等脱离了人体的物质的化验方法则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如果具备专利条件,可以授予专利。另外,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五)动植物品种 动植物品种可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养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活动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人工培养的动植物品种,索然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但任何一种动植物品种都是有生命的东西,作为产品,它具有能够自身生长繁殖的特性,而其他的发明创造不可能有此特性。此外,从工业实用性的方面来看,它往往不是工业上制造出来的,不能用工业的方法进行生产,而是通过动植物母体培育出来,有其自身的发生和生长规律,套用产品发明的模式保护并不十分合适,例如,如何确定保护范围,何谓充分公开等。为此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防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也涉及科研和公共生活等各个方面,不宜为人所垄断,因此不授予专利权。其中所谓的“原子和变换方法”指是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新颖性的判断,应当注意: (一)现有技术 专利制度中的现有技术,指在申请日以前以经以某种方式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公开的技术。因此判断新颖性,即是否现有技术的时间点为申请日。但是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并非都是现有技术,只有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才可能构成现有技术。此处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二)公开的形式 专利法上的公开的形式有三种: 1.出版物公开或书面公开。即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在出版物上予以描述。出版物可以是印刷品、胶片、磁带、电子出版物等。 2.使用公开。使用该项技术向社会公开技术方案。这里的“使用”是广义的,包括制造、销售、公开演示、展览等方式。 3.以其它方式公开。以其它方式公开包括口头公开、广播公开等。如果以其他方式公开,要求公开的内容完整、清楚,别人能够根据其公开内容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 (三)公开的地域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专利法对于公开的地域标准,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即关于出版物的公开,地域范围为全世界。而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地域范围则仅限于我国国内。 (四)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也称冲突申请。指“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1)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2)两申请所具备的技术主题相同。(3)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因此如果在先申请在公布以前撤回、放弃或者视为撤回等,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五)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公开,但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不丧失新颖性。这是对发明人、设计人的一种临时保护。根据《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如有上述第一种或第二种例外情形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说明情况,并且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关于新颖性例外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为了更好的学习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凯程独家制作了《法律硕士考研备考手册和视频指导》,现开始免费发放600份,需要的同学请直接申请:加凯程老师qq800016820免费索取。法律硕士考研专业以就业前景好,发双证,名校入学门槛低广受好评,考试竞争也进入白热化状态。而法律硕士考研硕士考研的备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在专业上、时间上投入一定的精力,经过凯程的长时间的调研,发现经过辅导的同学通过率远远超过未经辅导的同学,如果你想通过有保证一些,请关注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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