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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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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法null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章 车辆...

第三章  道路交通法
null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 道 路 第九章 处 罚 第十章 附 则 null 维护和保证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理交通违章、交通肇事的依据。 null机动车种类null非机动车种类第二章 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第二章 交通信号、标志、标线交通信号 指挥灯信号 车道灯信号 人行横道灯信号 指挥棒信号 手势信号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辅助标志交通标线 指示标线 禁止标线交 通 信 号交 通 信 号指挥灯信号 车道灯信号 人行横道灯信号 指挥棒信号 手势信号null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防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车辆应停在线以外。 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黄灯亮时”和“红灯亮时”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指挥灯信号null车道灯信号null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null直行信号: 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屈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道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停止信号: 右手持棒举臂向上平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左转弯信号: 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null直行信号: 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直行辅助信号: 也称直行快速通行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前,向左摆动。指挥右方直行的车辆快速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null停止信号: 左臂向上平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停止辅助信号: 也称靠边停车信号。左臂向上平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null左小转弯信号: 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左大转弯信号: 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null右转弯信号: 左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左转弯辅助信号: 也称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摆动。准许左右的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岗台或者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直行车辆准许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防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null前车避让后车信号: 左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左,上下摆动;右臂向前屈臂,手掌向后,向后摆动。前方车辆应当向右避让后方车辆通行。 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右臂向右平伸,手掌向上,向左前方摆动,违章车辆须靠边停车。 减速慢行信号: 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摆动。右方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警 告 标 志警 告 标 志 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其开头为等边三角形,顶角向上,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nullnullnullnullnullnull禁 令 标 志禁 令 标 志 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形状为圆形(倒等边三角形),颜色除个别外,多为白底、红边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nullnullnullnullnull指 示 标 志指 示 标 志 指示车辆行人通行的标志。其形状为圆形、长方形或正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图案。nullnullnullnull指 路 标 志指 路 标 志 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其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其颜色除里程碑、百米桩、界牌外,一般为蓝底、白图案。null    nullnullnull辅 助 标 志辅 助 标 志 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起说明作用,其形状为长方形,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null专 用 标 志(高速公路)专 用 标 志(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专用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其形状为长方形和正方形。其颜色一般为绿底、白字、白图案。nullnullnullnullnull专 用 标 志(旅游区)专 用 标 志(旅游区) 旅游区专用标志。其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其颜色为烟色底、白字白图案。nullnull指 示 标 线指 示 标 线 引导车辆行驶,包括虚线、实线、文字等,其颜色一般为白色。nullnullnull禁 止 标 线禁 止 标 线 规定车辆行驶,包括虚线、实线、文字等,其颜色一般为黄色。nullnull第三章 车 辆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号 牌号 牌 null大型汽车前牌大型汽车后牌小型汽车前牌小型汽车后牌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null牌证标准——NY345-1999《农业机械号牌》 ——NY346-1999《农业机械驾驶证证件》 ——NY347-1999《农业机械行驶证证件》 1999年4月7日农业部颁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nullnullNY 347—1999 null牵引牵引牵引牵引牵引牵引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null(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nullN0 DRIVEnullnull第五章 车辆装载第五章 车辆装载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第三十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null(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 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车 辆 装 载(2-1) 车 辆 装 载(2-1)大型货车null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null载重1000kg以上小型货车null载重1000kg以下货车车 辆 装 载(2-2)车 辆 装 载(2-2)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右侧通行 各行其道 确保安全 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车 辆 行 驶null  车 速 车 速 1、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等;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6、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7、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机动车在遇下列情况时,最高时速不准超20km/h,拖拉机不准超过 15km/h。null让 车 让 车 让 车让 车        通过铁路道口通过铁路道口通过铁路道口通过铁路道口通过铁路道口通过铁路道口掉 头掉 头禁止倒车 禁止倒车 禁止倒车停 车停 车停 车30m停 车30m30 m停 车20m停 车20m停 车停 车超 车超 车超 车超 车故 障 车故 障 车灯 光灯 光灯 光灯 光null减速带超车拱形路面右转弯nullS形弯路夜路行驶雾天行驶侧滑nullT形路口弯路会车会车让行支干交叉nullT形路调头倒车入位开阔地调头急刹回转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 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第八章 道 路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六十七条 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第八章 道 路第八章 道 路第六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第八章 道 路第九章 处 罚第九章 处 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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