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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考核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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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品管部
审 批:
生效时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职责。。。。。。。。。。。。。。。。。。。。。。。。。。。。。。。。。。。。。1
第三章 质量事故分类。。。。。。。。。。。。。。。。。。。。。。。。。。。。。3
第四章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4
第五章 奖惩办法。。。。。。。。。。。。。。。。。。。。。。。。。。。。。。。。。5
第六章 附则。。。。。。。。。。。。。。。。。。。。。。。。。。。。。。。。。。。。。6
品质考核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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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公司品质管理考核体系,促进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包括OEM/ODM厂)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质量的考核。品质管理部是品质考核的归口与考核部门。
第2章 职责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能:
(1) 品管部每年组织各部门制定本公司质量目标,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作为对公司各个部门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的考核指标。
(2) 品管部负责各生产厂、OEM/ODM厂的产品质量的监控以及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 品管部每月底负责收集上月的各种质量信息,并编制月度质量分析报告,经品管部部长审批后公布。
(4) 财务部负责将考核奖罚纳入质量管理基金,并负责质量事故损失的评估。
(5) 品质管理部负责召开质量事故专题会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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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记录,针对责任人开出《质量事故处罚单》,根据本考核规定确定奖罚,经品管部部长审核、管理者代表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
第3章 质量事故分类
第4条 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度质量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无形损失)的事件。
第5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Ⅰ类(轻度)、Ⅱ类(一般)、Ⅲ类(严重)、Ⅳ(特大),其判定基本准则如下(满足其中任何一条):
(1) Ⅰ类(轻度)质量事故
1. 由于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
2. 一次性影响总装停产1小时以下;
3. 材料错发、错用,材料零部件混放造成返工、重新检验,数量在100台产品以下;
4. 由于检验员工作疏忽,漏检或错判误判,导致车间停产或返工100台产品以下;
5. 上工序生产的半成品,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停产或返工100台产品以下;
6. 由于原材料的质量问题,在生产过程导致200件零件以下作让步接收或100件零件报废;
7.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验货不合格,导致返工100台以下。
(2) Ⅱ类(一般)质量事故
1. 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
2. 一次性影响总装停产1~4小时;
3. Ⅰ类质量事故在3个月内再次发生;
4. 擅自变更工艺,违背管理制度造成2000~10000元经济损失;
5. 材料错发、错用,材料零部件混放造成重新返工、检验,数量在100~1000台产品之间;
6. 由于设计开发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
7.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验货不合格,导致返工100~500台。
(3) Ⅲ类(严重)质量事故
1. 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
2. 一次性影响总装停产4~16小时;
3. 在国家级、省市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检查不合格并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
4. 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因同一质量问题造成的成批返工维修,甚至停止销售;
5. 材料错发、错用,材料零部件混放造成重新返工、检验,数量在1000~5000台产品之间;
6.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验货不合格,导致产品需要返工而耽误了出货期,客户索赔损失;
(4) Ⅳ类(特大)质量问题
1. 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
2. 一次性影响总装停产16小时以上;
3. 因质量问题造成暂停使用安全、节能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 因质量问题被有关单位责令整顿;
5. 材料错发、错用,材料零部件混放造成重新返工、检验,数量在5000台产品以上;
6. 市场上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1台以上着火、爆炸,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或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巨大,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
7. 因质量问题而导致奔腾品牌声誉严重受损。
(五)V类不依照要求改善问题
1.不按时参加质量改善会议或无故不参加质量改善会议。
2.质量改善会议上承诺的改善任务不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
3.质量改善会议上不承担改善责任、故意推托责任或不依照品质管理人员要求工作。
4.不依照公司品质管理流程工作或对公司新的品质管理流程不执行。
5.质量改善意识不强,故意刁难品质管理人员或工作态度恶劣的情况。
第4章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6条 责任部门或其它部门在质量事故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反馈品质管理部,并制定改善对策处理事故,Ⅲ类严重和Ⅳ类特大质量事故,须即时上报部门主管和主管副总;品管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刻组织调查事故,并将事故基本情况通报相关的公司领导;V类不依照要求改善问题将有品质管理人员直接申请对责任人处罚最终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罚款,罚款从责任人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7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责任部门编写总结报告,品管部根据其总结报告和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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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调查情况上报管理者代表。责任部门总结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质量事故发生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产品,主要情节;
(2) 质量事故造成的影响,包括破坏、伤亡程度,经济损失情况;
(3) 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4) 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以及处理效果评价;
(5) 防止质量事故复发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6)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和教育。
第8条 Ⅰ类质量事故的发生,由责任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责任人员,作部门内公布批评。
第9条 Ⅱ类质量事故的发生,由品管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按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 Ⅲ类质量事故的发生,由品管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的主管副总参加)。对于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按第五章有关规定执。
第11条 Ⅳ类质量事故的发生,由公司管理层组织所有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按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5章 奖惩办法
第12条 公司每年对在质量管理、控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500~3000元的奖励。
第13条 在质量管理方面获得国家、国际级荣誉的单位,公司给予奖励5000元。
第14条 品管部组织各个部门对管理评审改进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若责任部门对管理评审改进项目的实施无效果或效果不显著,视为整改不力,品管部可根据问题严重性扣罚有关部门100-300元。
第15条 由品管部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如连续两次内审发现同类问题,视为改进不力,可扣罚有关部门100~300元。
第16条 质量管理体系的外部(指认证机构)审核,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导致不通过审核,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200~1000元,若影响了证书的有效性,则开除主要责任人。
第17条 质量管理体系的外部(指认证机构)审核中,一般性的不符合项若超出指标(品管部和生产部不可超过两项;其它部门不可超过一项),对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每个不符合项100元。
第18条 公司内所有人员均有权监督野蛮搬运,故意伤害产品的行为,发现后报主管部门或品管部门处理,一次扣罚责任人100-500元,如责任人不明确,则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500元。
第19条 顾客对产品质量的投诉,由品管部确定责任部门并责令限期改进。对于在限期内没有合理的理由而又未完成整改的,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300元。
第20条 对于Ⅰ类质量事故,若月内同一部门或责任人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视情节的轻重,扣罚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200~1000元。
第21条 对于Ⅱ类质量事故,扣罚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300~2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第22条 对于Ⅲ类质量事故,扣罚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500~3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23条 对于Ⅳ类质量事故,扣罚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800~4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24条 处理质量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由责任部门承担。
第25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罚责任人员1000~3000元,效果特别严重的可对责任人员予以开除:
(1) 因失职或重大过失导致Ⅲ、Ⅳ类质量事故发生的;
(2) 未及时处理Ⅲ、Ⅳ类质量事故致使公司损失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 信息错报、漏报,误导公司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4) 隐瞒质量事故或上报不及时,错失处理时机的。
第26条 对于其它质量目标,由品管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根据年度质量基金状况对于超过质量目标的部门给予一定奖励;对于未能达成质量目标的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27条 V类不依照要求改善问题具体处罚如下:
1.不按时参加质量改善会议一次处罚50元;无故不参加质量改善会议一次处罚100元。
2.质量改善会议上承诺的改善任务不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一次处罚50至100元。
3.质量改善会议上不承担改善责任或故意推托责任或不依照品质管理人员要求工作一次处罚100元。
4.不依照公司品质管理流程工作或对公司新的品质管理流程不执行一次处罚100至200元。
5.质量改善意识不强,故意刁难品质管理人员或工作态度恶劣的情况一次处罚100至200元。
第6章 附 则
第28条 按本制度处罚款项转入公司质量管理基金,用于奖励对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和部门;处罚方式为直接从相关责任人本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29条 本制度由品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质量事故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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