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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_施鹏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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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_施鹏鹏 (1)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 施鹏鹏 内容提要 传统学说倾向于将陪审制和参审制对立起来, 甚至将两者的区别作为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系的重要标志。勿庸讳言,陪审制和参审制存在结构差异和功能差异,但两者的共性更为卓著, 主要体现为以 民主代表性为核心的陪审员P参审员遴选制; 以有限司法资源为条件的陪审制P参审制适用范围限制; 以程序 公正为保障的对抗式诉讼机制设计;以及以/ 谨慎量刑0为主旨的一致裁决制或多数裁决制。正确认识陪审制 与参审制的对立统一关系不管对于学术研究,还是对于现行的立法改革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_施鹏鹏 (1)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 施鹏鹏 内容提要 传统学说倾向于将陪审制和参审制对立起来, 甚至将两者的区别作为区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系的重要标志。勿庸讳言,陪审制和参审制存在结构差异和功能差异,但两者的共性更为卓著, 主要体现为以 民主代表性为核心的陪审员P参审员遴选制; 以有限司法资源为条件的陪审制P参审制适用范围限制; 以程序 公正为保障的对抗式诉讼机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以及以/ 谨慎量刑0为主旨的一致裁决制或多数裁决制。正确认识陪审制 与参审制的对立统一关系不管对于学术研究,还是对于现行的立法改革均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 键 词 陪审制 参审制 共性 差异 启示 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共性和差异究竟何 在? 这既是比较法学者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 题, 也是中国重构陪审制所必须考量的一个重要 因素。在当前中国学界,由于对陪审制和参审制 存在一些错误解读, 两者往往被有意或无意地对 立起来。因此,本文便以消除误解为目的,拟对陪 审制和参审制的共性和差别作一细致地比较研究。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 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 陪审制与参审制之间 存在诸多共性。甚至可以说, 两者间的共性大于 差异。 第一,以民主代表性为核心的陪审员P参审员 遴选制。当前, 不管是陪审制国家还是参审制国 家都相当重视建构以民主代表性为核心的陪审员 P参审员遴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这里所谓的/ 民主代表性0 ,主 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 遴选范围的广泛性。 原则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政治权利的公民都 享有担任陪审员的权利, 不得以财产、出身、人种、 阶层等限制或禁止公民履行陪审职责。其二,遴 选人员的代表性。即陪审员P参审员应广泛代表 各社区、各阶层乃至各种族的意志。各国普遍设 立较为严格的筛选程序及回避程序以保证陪审员 或参审员的代表性。不管是陪审制国家(如英国、 美国或西班牙) , 还是参审制国家(如法国) , 其对 陪审员遴选程序的技术设计都秉承/ 民主代表性0 的核心理念。这既是人民主权价值理念的自然延 伸, 也是公正程序的必要保障。也正因为如此, 各 国的陪审员遴选制度大同小异,几乎无太大差别。 第二,以有限司法资源为条件的陪审制P参审 制适用范围限制。/ 陪审制是一项昂贵的事 业0 ¹ ,容易给有限司法资源带来极大的压力。以 英国为例。英国 1999年内政部的统计数据表明, 刑事法庭无罪答辩案件花费的费用是治安法院无 罪答辩案件花费费用的十倍º 。而这种情况在欧 陆国家也类似。因此, / 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 量的下降,更多的是出于成本和便于管理的因素 考虑,而非原理方面的因素0 » 。在刑事诉讼中, / 司法真实0和/ 有限司法资源0之间的冲突和协调 是永恒的一个主题。而/ 如何在有限司法资源的 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真实0则是该主题最 核心的内容。因此, 各国大抵都对陪审制的适用 156 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以将有限的司法资 源适用于少数最为重要的刑事案件,目的在于确 保这些案件可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真实。例如, 英国的刑事陪审团(设于刑事法院)只负责审理涉 及公诉罪及部分两可罪的刑事案件。所谓公诉 罪,即指那些情节特别严重、必须在刑事法院提起 公诉的案件, 如谋杀、过失杀人及抢劫案件等(约 占刑事法院所审理之全部案件的 20% ) ; 而两可 罪则指那些既可以由治安法院审理也可由刑事法 院审理的犯罪。刑事法院所审理之案件约有 80%是两可罪, 主要包括盗窃罪、入室盗窃罪、毁 坏财物罪以及一些针对人身的严重犯罪。2003 年英国的5刑事审判法6还对陪审团的适用范围进 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 / 在一些严重或复杂 的欺诈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案件的长度及复杂 程度可能使陪审团的负担过重, 则可决定对刑事 案件采用无陪审团的审判。法官也可基于司法利 益的考量作出上述决定0、/ 如果陪审团存在受贿 赂的现实危险( jury tampering) ,则法官也可决定解 散陪审团, 案件采用无陪审团审判0。¼当然, 在刑 事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 大约有 70%案件的被告 人进行有罪答辩。还有少部分案件因控方未提供 证据或者法官认为/ 辩方无须答复0而直接裁定无 罪释放。因此, 陪审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大 为缩减, 每年约审理接近 30000 起的案件½ 。而 在美国,5联邦宪法6第 3条第 2款规定, / 对一切 罪行的审判, 除了弹劾案之外, 均应由陪审团作 出0。而5联邦宪法6第六修正案则规定, / 在一切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享受下列权利,由发生罪案 的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 ,,0。因此,从法条的措词上看,不管是重罪(除 弹劾罪之外)、轻罪或者是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 被告人都有权要求陪审团进行审判。但在 1968 年邓肯诉路易斯安娜州案( Duncan v. Louisiana)及 1970年鲍德温诉纽约州案( Baldwin v. New York) 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情节轻微的案件中 (最高监禁刑期为 6个月甚至更短) , / 迅速且廉价 的非陪审团审判所带来的益处远超过其因拒绝对 被告人适用陪审团审判而对被告人所带来不利 益0。因此,各州有权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案件 采用非陪审团审判。应特别注意的是,在美国,接 近九成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以解决, 因此,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刑事案件其实并不太多, 这主要是基于诉讼成本和司法耗费的考量¾。法 国参审团只负责审理重罪案件。所谓重罪, 即指 那些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监禁刑的 刑事犯罪,如谋杀、抢劫、强奸等(5法国刑法典6第 131- 1条)。值得一提的是, 2000年6月 15日,法 国对参审制进行了深入改革, 设立了参审上诉制 度。上诉审依然采用参审团审判。立法者设立参 审上诉制度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司法 真实,但却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资源的 耗费。因此,法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围绕两者之 间的紧张关系展开一场深入的学术讨论;在德国, 适用参审制审判的刑事法院主要有:区法院的参 审法庭,审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及以上的刑 事案件(一审) ;地方法院,负责审理所有情节较为 严重的刑事案件(一审)及针对区法院所做出之判 决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的上诉。 第三,以程序公正为保障的对抗式诉讼机制 ( un m†canisme proc†dural contradictoire)设计。对抗 式的诉讼机制与陪审制P参审制密不可分,是陪审 制P参审制得以发挥功能的重要技术保障措施。 如前所述,陪审员依普通人的常识和良知以对案 件的事实甚至法律问题进行裁判。但非专业人士 如何胜任极具专业性的刑事裁判工作? 龙宗智教 授便认为,/ 有时凭借陪审团的-大众理性. 也许更 能准确地判明案情。而对法律问题, 尤其是现代 社会错综复杂的法律知识体系,陪审员难以掌握, 高度技术化的审判中的审理技术,陪审员也是门 外汉, 让他们去处理这些问题, 只能是勉为其 难0。¿ 这样的观点极具代表性, 也有一定道理。 但笔者不敢苟同。事实上, 我们完全无须担心陪 审团的裁判能力尤其是裁判法律问题的能力, 因 为对抗式的诉讼机制可为陪审员行使其裁判职责 提供重要的辅助工具。在对抗式的诉讼机制下, 控辩双方必须向法庭提提供各种证据材料, 证明 各自的诉讼请求。因此,陪审员P参审员的唯一职 责便是判断/ 谁更有理0, 以便对被告人的罪行形 成自由心证。如此, 陪审员在做一道只有两个选 项的/ 选择题0 ,而非一道/ 论述题0 ,审判的难度大 大降低了。 当前,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 抑或是英美法系 国家,对抗式的诉讼机制都是陪审制P参审制必不 157 学海 2007. 5 可少的配套机制。À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向来具有对抗式的传统, 笔者不再赘言。在俄罗 斯的陪审团审判中, 法官的积极作用已极大削弱。 / 在新的陪审团制度下, 法官不用亲自宣读起诉 书,不再掌控证人和被告人之间相互质证的过程, 不再阻止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撤销案件, 也不再 随意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重新或补充侦 查0 Á ; 西班牙的陪审团审判亦实行对抗式的诉讼 机制,控辩双方通过展示证据及询问诘问等方式 以说服陪审团相信他们所支持的论断具有事实和 法律的正当性。庭审严格奉行公开审理原则、集 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以及对席审理原则;法 国和德国在陪审团审判中亦严格奉行公开原则、 言辞原则、对审原则及连续审理原则。近十余年 来,在学者及欧共体法院的积极推动下, 法国和德 国法官在庭审中的自由裁量权已受到较大的限 制。著名的法学家戴尔玛斯#马蒂教授甚至主张 在法国建立一种/ 对抗式模式0 ( le modˆle contra- dictoire)。Â而德国著名诉讼法学家赫尔曼教授也 指出, 在过去的 125年中, 欧洲大陆正由讯问式审 判向控辩式审判转变的持续运作中。lv 第四, 以/谨慎量刑0为主旨的一致裁决制或 多数裁决制。刑事处罚是对公民最严厉的强制性 制裁方法, 可能使公民丧失名誉、自由甚至生命。 因此,各国均普遍采用比较严格的一致裁决制或 多数裁决制以保证陪审员P参审员谨慎量刑。例 如在英国, 依 1974年5陪审团法6的规定, 陪审团 必须在 2个小时的合议时间内作出意见一致的裁 决。如果未达成一致裁决, 则法官可再延长 2个 小时。如果在延长时间后,陪审团仍未达成一致 意见, 则法官可要求陪审团作出 10票及以上的多 数裁决。如果陪审团仍未能作出不低于 10 票的 多数裁决, 则法官应解散该陪审团, 并另组陪审团 进行重新审判;美国5联邦刑事诉讼规则6第 5条 则规定, / 裁决必须一致作出, 由陪审团在公开的 法庭上递交给法官0。因此,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 陪审团的裁决必须为一致裁决。如果陪审团在长 时间的合议后仍不能得出一致裁决,则法官应宣 布该陪审团为/ 悬案陪审团0 ,并同时宣告该审判 为无效审判,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目前,美国大 部分的州都采用一致裁决制度 (只有 5 个州例 外) ; 在俄罗斯,依5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6第 343 条第 1款之规定, /陪审员应尽量形成一致裁决0。 如果陪审员在 3个小时内无法达成一致裁决, 则 判决以表决的形式做出。此时,陪审团团长应写 明表决的具体票数结果。如果陪审员多数票对被 指控之行为的三个基本问题均作出肯定回答, 则 为有罪裁决。相反, 如果有不少于 6 名(共 12名 陪审员)的陪审员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持否定回 答,则为无罪判决; 在西班牙,不利于被告人的事 实或罪责表决均应达到 7票才获通过(共 9名陪 审员) ,而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或罪责表决则只需 达到 5票便获通过。而对于减刑及赦免罪行等问 题,有利于被告人的表决只需达到五票; 在法国, 罪责问题需达到 8票方可定罪。而有关刑罚的决 定则只需达到 7票即可, 但刑罚为最高刑期自由 刑的,必须至少达到 8 票方可通过; 在德国, 对于 重大程序问题,表决需达到简单多数; 而对于罪责 问题及刑罚问题, 表决则需达到三分之二多数。 当然, 除上述四大共性外, 各国的陪审制P参 审制还存在其它一些共同点,例如陪审员P参审员 的报酬制度、培训制度及惩戒制度等。本文囿于 篇幅,不再一一展开。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 当然,对于比较法学者而言, 研究制度间的差 异往往比研究共性更为重要:一方面, 差异是界定 制度外延的必备前提;而另一方面,差异也是制度 选择的重要依据。迄今为止,中国学界已有不少 学者对陪审制和参审制进行过多方位的比较研 究。但笔者认为, 这些研究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 瑕疵。因此,笔者拟另辟蹊径地从结构和功能两 个层面全面解析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 谨供学 界批判。 (一)陪审制与参审制的结构差异 笔者认为,陪审制与参审制之间的结构差异 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即裁判结构差异和权 力结构差异。首先是裁判结构差异。如前所述, 在陪审制国家中, 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相对独立, 陪 审员负责解决事实问题, 而职业法官则负责解决 法律问题。因此, 陪审制适用二元的裁判结构, 陪 审员与职业法官更多地体现为对立关系; 而在参 审制国家中, 参审员和职业法官并未有职责分工, 两者共同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因此, 参审制适 158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 用一元的裁判结构, 参审员与职业法官更多地体 现为合作关系;其次则是权力结构差异。陪审制 采用横向的权力分割,陪审员享有事实认定权,而 职业法官则享有法律适用权; 而参审制则采用纵 身的权力分割,参审员和职业法官分别享有部分 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不管是裁判结构差 异,抑或是权力结构差异, 陪审员P参审员与职业 法官都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在陪审制中,陪审员 与职业法官截然对立, 两者间的紧张关系自是毋 庸多言;而在参审制,参审员与职业法官分享了部 分权力,从理论上讲,自然也存在制约关系。但考 虑到/ 参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合作关系0 , 参审员的 独立性是否可能为职业法官所侵犯? 换而言之, 职业法官是否可通过影响参审员的判断以实现权 力扩张甚至是垄断? 这无疑是我们在考察陪审制 与参审制之间结构差异时所必须认真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和研究 的重要问题。 德国学者 Christoph Renning 曾对这一问题作 了极具影响力的研究 lw。Renning 教授向 67 个德 国区法院参审庭(由 1 名职业法官及 2 名参审员 所组成)涉及 167个刑事案件的职业法官及参审 员发放问卷, 要求他们匿名作答。问卷的主要内 容是:法官或参审员在走向合议室时所暂时确立 的判决(是否有罪及如何量刑)以及最终所确立的 判决。研究表明, 64%的参审员与 13%的职业法 官没有成功地让其他裁判者接受自己的观点。德 国学者 Gerhard Casper 和 Hans Zeisel 也进行了类 似的问卷调查, 发现 75%的参审员与 25%的职业 法官没有成功地让其他裁判者接受自己的观 点。lx 调查结果表明, 在参审制审判中,职业法官对 参审员的影响确实远远大于参审员对职业法官的 影响。当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如职业法官因 专业和经验的优势而享有较高威望,又如职业法 官往往利用暗示、说服等方式实现裁判权的扩张 等。但不管如何,我们似乎可得出如下结论: 陪审 制采用二元式的裁判结构和横向的权力结构,因 此,职业法官难以对陪审员形成直接的影响; 而参 审制则采用一元式的裁判结构和纵向的权力结 构。调查数据表明, 在这样的裁判结构和权力结 构下, 职业法官容易影响参审员的判断, 进而实现 裁判权的扩张和独占。 (二)功能的差异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功能差异也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即意志传载功能的差异和刑罚执行功能 的差异。首先是意志传载功能的差异。一如前 述,社会与司法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独立 的空间,而是不断地相互渗透和影响, 因此, 作为 平民参与司法裁判的主要形式,陪审制P参审制理 应成为社会意志表达的重要媒介。但应注意到, 陪审制与参审制在意志传载功能方面存在明显的 差异,这是由陪审制和参审制的裁判结构和权力 结构所决定的。在陪审制中,二元式的裁判结构 和横向的权力结构决定了陪审员的主导地位, 因 此,陪审员可不受职业法官的影响自由表达社会 意志。相反, 在参审制中,一元式的裁判结构和纵 向的权力结构则往往使职业法官处于主导地位, 相比而言,法庭当然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 非社会意志; 其次则是刑罚执行功能。由于陪审 制更能传载社会意志, 因此, / 保障人权、慎刑宽 罚0自然成为陪审团审判的主轴。相反,参审制则 更多地反映国家意志,因此, 参审制审判将更侧重 于/ 打击犯罪和维护秩序0的价值目标设定。正是 由于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功能差异,我们不难 理解为何大陆法系往往更青睐参审制,而英美法 系则更热衷于陪审制。而参审制较低的无罪释放 率似乎也可佐证参审制与陪审制之间的这种功能 差异。 启示意义 就比较法而言, 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关系 厘定颇具重要意义。传统的学说倾向于将两者对 立起来,甚至将两者的区别作为区分大陆法系和 英美法系的重要标志。然而,在笔者看来, 陪审制 和参审制之间是存在一些区别, 但两者间的共性 大于个性,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对立关系, 更不应 将两者分别贴上英美法或大陆法的标签以作为 / 陪审制移植必然失败0的论据。从前文分析可以 看出,不管是陪审制, 还是参审制,两者的技术特 点都颇为相似, 如实施以民主代表性为核心的陪 审员P参审员遴选制;以有限司法资源为条件的陪 审制P参审制适用范围限制;以程序公正为保障的 对抗式诉讼机制设计; 以及以/ 谨慎量刑0为主旨 的一致裁决制或多数裁决制。尽管在结构和功能 159 学海 2007. 5 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陪审制与参审制之间似乎并 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近年来, 传统的大陆法 系国家俄罗斯( 1993年)和西班牙( 1995)先后引入 了陪审制,并运作良好。这也为笔者的上述判断 提供了绝佳的佐证。 消除对陪审制和参审制关系的错误解读至少 具有如下三方面的重要启示意义: 其一, 在学术研究上,我们应更客观地看待陪 审制与参审制之间的共性,不应将两者截然对立 起来,更不应盲目地将其和司法文化或法系直接 挂钩。宏观比较法发展至今已呈衰微之式, 很大 程度上便是因为比较法所仰赖的类型学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已逐 渐丧失其普适性。时至今日,我们甚至很难判断, 究竟是法国参审制和英国陪审制更为类似, 抑或 是美国陪审制和英国陪审制更为接近,或者西班 牙陪审制和英国陪审制更为相似。 其二, 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关系厘定有助 于我们准确定位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当 前, 中国学界倾向于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界定为参 审制。对这一主流观点, 笔者不敢苟同。过高的 陪审员资格设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受法 院控制的陪审员遴选制度(如人民陪审员的名额, 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不甚明确的陪审 制适用范围、不具权威性的人民陪审员裁决(受制 于审判委员会)以及颇具职业化倾向的陪审员任 期及考核制度等已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发生某种性 质和功能的异变。因此,我们或许可基于审判主 体的组成特点称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 / 参审制0 , 但这种/ 参审制0也仅仅是一种/ 非典 型0的参审制,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不符合主流 国家参审制的普遍共性。甚至可以断言, 人民陪 审员制度与通行的参审制存在质的区别。唯有作 出这一准确定性,我们才可理解为何中国现行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还需进行深入的改革,甚至是颠 覆性的改革。 其三, 陪审制和参审制之间的关系厘定还有 助于我们建立准确的改革观。从既有的研究成果 看,中国学界大抵更青睐欧陆式的参审制,而对英 美的陪审制存在某种悲观的看法。我们不难发现 这一主流观点的论证思路:陪审制和参审制存在 本质区别(前者根植于英美法文化, 后者则建立于 大陆法思想) y中国属大陆法系国家y中国只能 适用参审制。但如前文所述,陪审制和参审制并 不存在本质的区别, 两者间的共性大于差异。因 此,中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之 上(陪审制和参审制存在本质区别) ,所得出的结 论自然令人难以信服。依笔者浅见, 不管是陪审 制, 还是参审制,都是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 一个重要选项。与其作一不甚严肃和严格的主观 臆断,不如让陪审制、参审制以及职业法官审判制 等并存, 让实践做出最终选择。 ¹ º » 麦高伟、杰弗里和威尔逊主编:5英国刑事司法程序6 ,姚 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 349页。 ¼ART 7TRIALS ON INDICTMENT WITHOUT A JURY, in Criminal Just ice Act 2003 ( http:PPwww. opsi. gov. ukPactsPacts2003P30044- - h. htm# 43) . ½Michael Zander Qc, England and Wales Report , in Le jury dans le procˆs p†nal au XXIe siˆcle, Conf†rence internationale, Syracuse, Italie, 26- 29 mai 1999, Revue Internat ionale de Droit P†nal (RIDP) , 1e et 2e, p. 121. ¾Friedman, Lawrence M. , / Plea bargaining in historical perspec- tive0 , Law and Society Review , 1979, pp. 273- 279. ¿龙宗智: 5刑事庭审制度研究6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 403页及以下。 À Proc†dures p†nales d. Europe( Allemagne, Angleterre et pays de Galles, Belgique, France, Ital ie) , sous la direction de Mireille De-l mas- Marty. , Th†mis, 1995. Á Stephen C. Thaman, / Europes new jury systems: the cases of Spain and Russia0 , in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ÂMireille Delmas- Marty: La preuve p†nale, in5Droit s6 , 1996, No. 23, p. 53.中译本, 参见[法] 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施鹏 鹏、陈乔译,载5诉讼法学研究6第 10卷,樊崇义主编,中国检 察出版社, 2006年。 lv赫尔曼:5中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 ) ) ) 从德国角度的比较 考察6 , 1994年北京刑事诉讼国际研究会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转引自徐静 村主编5刑事诉讼法学6 ( 修订本,上) , 法律出版社,第 360) 361页。 lwChristoph Renning, / Inf luence of lay assessors and giving reasons for the judgement in German Mixed courts0 , in Le jury dans le procˆs p†nal au XXIe siˆcle, Conf†rence internationale, Syracuse, Italie, 26- 29 mai 1999, Revue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P†nal ( RIDP) , 1e et 2e trimestres 2001, p. 481 et s. lxGerhard Casper und Hans Zeisel , Der Laienri chter im Strafprozess , Vier Empirische Studien zur Rechtsvergleichung , 1979, pp. 21- 86. 作者简介:施鹏鹏, 法国埃克斯#马赛三大博 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重 庆, 440031 1责任编辑:蒋秋明2 160 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性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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