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营造中国挑战国际规则假象
菲律宾政府无视中国政府反对,擅自将南海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反对仲裁或不接受仲裁的情形下,指定了中国方面的仲裁员。
南海问题争议出现了司法化的倾向和发展趋势。
所谓的南海争议,主要包括南沙岛礁领土争议及海域划界争议两种类型,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为南海问题的主要争议,后者为南海问题的次要争议。
因为陆地支配海洋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换言之,在南海问题上,只有确定了岛礁领土归属问题,才能对重叠的争议海域予以划界。对于相关国家之间的海洋问题争议,和平解决是国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那么,菲律宾依据所谓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6条的规定,单方面地把南海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予以仲裁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单方提交仲裁的后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提交仲裁的前提是:双边对话的程序已经结束或用尽,且仍未得到解决。
如果菲方认为与中方的双边对话谈判包括交换意见已经结束,并认定中菲南海争议无法解决的话,才可以提交仲裁。但由此带来的损害应由菲方承担,包括使用非和平的方法解决争议,因为是菲律宾单方认定双边对话谈判已结束。
菲律宾将南海争议提交仲裁的行为或做法,也违反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达成的共识。因为《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7条规定,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为此,今后相关国家在讨论诸如制订南海行为准则那样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时,也可排除菲方参加,因为菲方行为违反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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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识。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单方向具有管辖权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的争议问题,必须是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那么,南海争议是否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呢?
菲方将南海争议提交仲裁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仲裁法庭宣布中国在南海划出的断续线为非法,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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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规范,以获取菲方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试图为其开发菲方西部海底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排除障碍。
国际海洋法法庭不具管辖权问题是,仲裁法庭无法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度和原则,裁决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问题,不属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因为,国际社会存在时际法的理论,指权利的创设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来判定;权利的存续必须依照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的法律予以确定。时际法概念体现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联系中国南海断续线的产生日期及背景,根本无法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其法律地位问题。仲裁法庭无法就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问题予以审理。
此外,仲裁法庭也无法审理诸如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那样的问题,除非有关国家缔结国际协定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管辖权。
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2款规定,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于按照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向其提出有关该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应具有管辖权。则如果相关国家间无法缔结解决争端的国际协定,则它们就没有管辖权。
况且,中国已于2006年8月25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针对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争端等不接受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书面声明,所以,也不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7条第3款规定的争端的仲裁程序。
营造不利中国舆论氛围
事实上,对于诸如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应依据国际法领土取得理论确定其归属,而不是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内容。
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前言指出,本公约的目的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其又指出,对于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实际上,对于南海的海域划界问题,才可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度性规范。
可见,菲方将南海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予以仲裁的行为是错误的,也始终不会被中方所接受。同时,国际海洋法法庭设立的所谓仲裁法庭对此也无管辖权。
现今国际海洋法法庭试图设立仲裁法庭审理南海争议做法的主要目的是,企图在国际社会营造不利于中国的舆论氛围,试图造成中国挑战国际规则的假象,对此,我们必须有清新的认识。
在目前的境况下,依据和平方法特别是通过政治方法,是解决相关国家间南海争议的有效而可行的方法,必须坚持。
为此,相关国家必须体现诚意回到政治方法解决的轨道上来并展开协商谈判,以合理解决南海争议问题,共享资源利益,确保区域的和平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