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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验室附件1 黑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验室 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的规范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及药品检验全过程。 第三条 省、地市药品检验所依据本指导意见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规范指导工作。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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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验室 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的规范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及药品检验全过程。 第三条 省、地市药品检验所依据本指导意见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规范指导工作。 第二章 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部门应设立药品质量检验机构(简称:化验室、药检室)。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所生产药品的规模、品种和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检验人员。人员职责应明确。 药品生产企业内设的药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能有效的领导质量检验机构工作,有一定的药品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有能力对药品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对本指导意见的实施和检验质量负全面责任。 从事操作红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薄层色谱扫描仪等大型精密仪器进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专业或化学专业学历,经过省或地市级药检所实践代培,考核合格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培训合格证, 持证上岗; 其中从事滴定液标定的检验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专业或化学专业学历,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专业学历并从事本岗位工作十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技术和GMP培训,具有专业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本岗位检验工作的能力,经岗位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并持证上岗;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验收人员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识别药材真伪、质量优劣的技能,并持证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和饲养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 质量检验机构主要职责: 1、执行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法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内控标准,按照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操作,执行留样制度; 2、执行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物质、滴定液、检定菌、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4、考察本企业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5、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包括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修订提供可靠的实验数据。 第六条 药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落实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考核办法等内容。培训分企业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企业内部培训通常为新员工培训、岗位培训,以员工所在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为主;企业外部培训通常为继续教育培训,以考察、进修、培训等形式学习新的检验方法、新的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为主。 第七条 药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化验室管理、药品标准及检验方法、操作技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GMP及其实施指南、GLP、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和标签管理规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质量概念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检验规程、职业道德等方面知识。 第八条 培训考核可以采取口试、笔试或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建立药品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记录并有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三章 检验场所与设施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设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与药品生产区域相分开。检验场所的环境应清洁、卫生、安静、无污染。室内的管线设置应整齐,有报警、应急及急救等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根据生产品种和检验需要分别设置: 理化检验室、滴定液标定室、分析天平室、精密仪器室、热工室(高温室)、留样观察室、办公室、储藏室等,还应根据品种的需要分别设置: 中药标本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无菌检查室、阳性菌对照室、细菌内毒素检查室实验动物房等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理化检验室应设毒气柜;滴定液标定室应有调温、调湿设施;分析天平室、精密仪器室应根据仪器存放要求,分别有防静电、防震动、防潮湿及防外界影响的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良好的接地设施和稳压装置;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要有防潮、防虫和防腐的设施。 第十二条 留样观察室应根据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储存要求,分别设有常温(0~30℃)、阴凉(10~20℃)和冷藏(2~10℃)室,不同温度的留样观察室应有适宜的相对湿度,并配有足够的样品柜。 第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和有腐蚀性的物质,储藏室应按规定设有通风设施及防火、防爆、防腐蚀设施。各类压力容器的存放、使用,应有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及阳性对照的实验室,应严格分开。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分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无菌操作间应符合相应洁净级别的操作环境,采用局部百级措施时,其环境应符合万级洁净度要求;进入无菌操作间应有人净和物净的设施;无菌操作间应根据检验品种的需要,保持对邻室的相对正压或相对负压,并定期检测洁净度;无菌操作间内禁放杂物,并应制定地面、门窗、墙壁、设施等的定期清洁、灭菌规程。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分为半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半无菌操作间设有紫外线灯;操作台宜稳固,并保持水平。阳性对照室应为半无菌操作间,并保持相对负压。实验室内应光线明亮,有控制温度、相对相对湿度的设备,并应注意防止交叉污染。 以上各实验室应建立定期消毒制度、消毒液的使用及定期更换制度、紫外灯使用等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动物房的面积要满足工作的要求,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并确实达到合格证规定的质量标准。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小鼠、大鼠等啮齿类动物应达到清洁级或无特定病原体(即SPF)级实验动物的标准。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含建筑设施、环境条件、饲料等)应与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等级相一致,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符合药品检定工作的特殊要求。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放置的场所应符合要求,并便于仪器的操作、清洁与维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各种参数应能满足本企业所承担的药品检验的需要,必须能达到对所生产的成品进行全检的各项要求,并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附件。仪器的量程、精度与分辨率等应能达到被测药品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仪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校验检定,对不合格、待修、待检的仪器,要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仪器使用人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 第十九条  凡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到货、验收及使用的日期、出厂合格证和检定合格证、操作维修说明书、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附件情况等,进口仪器设备应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二十条  检验仪器应有使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药品质量检验机构配置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负责,定期维护。重要文件要及时备份,避免数据丢失和病毒感染。 第五章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滴定液、 中药标本等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标准物质应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其指定部门采购。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标准物质的管理。保管应有符合其要求的存放条件,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标准物质应记录环境条件。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的标准物质由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废、销毁。 第二十四条  使用标准物质,要严格遵照检验规程及标准要求使用。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标准物质,要制定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标准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毒、麻、精神药品的标准物质的使用及管理应实行专柜、双人双锁的管理方式。使用时需经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 滴定液应指定专人配制、专人标定、专人发放。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过期可重新标定。滴定液的配制、标定、标识参照《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操作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按法定检验标准规定操作,详细记录,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药标本室应建立必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中药标本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管。在装入标本缸之前应详细检查有无虫蛀、生霉等情况。剧毒标本必须实行专柜、双人双锁的管理方式;少数贵重的标本也应与一般药材分开,专人专柜管理。 中药标本室应有适宜的温度、相对湿度(温度应控制在25℃以下,相对相对湿度保持在75%以下),并有通风、防潮、防虫和防腐的的措施。 第六章 试剂、玻璃仪器、培养基、 检定菌等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检验机构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做好各种仪器、试剂、培养基等实验用品购入前的供货单位的质量审计。必要时(对检验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试剂等)应经检查或验证符合检验要求后才能购买或投入使用,尽可能使用同一品牌企业生产的。 第三十条 药品质量检验所用的试剂、玻璃仪器、培养基、检定菌种等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维护保养等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全部试液、指示液、培养基等均应按操作规程配制,并有记录,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 第三十一条 检定菌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传代、使用、销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执行检定菌收发制度,指定专人定期进行传代优化,做好遗传谱并记录;对废弃的检定菌应有灭活记录。对检定菌的使用者、使用日期及用途应有记录。 第三十三条  固体、液体试剂应分开储存;挥发性试剂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试剂。储存试剂的储藏室应有通风设施及防火、防爆、防腐措施。 剧毒试剂应存放在专柜内,由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方式。使用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制度领用,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四条  试剂、试液、指示液、培养基等的容器均应贴有明显的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品名、配制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等,必要时要注明使用期限和特殊储存条件。对各类试液、指示液、有毒溶液、临用前现配溶液等宜采用易于识别的色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毒有害废液的处理应严格执行企业有关规定。 第七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取样:应按经批准的书面规程取样,规程应详细阐述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析方法、所用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 样品应能代表被取样产品或物料的批次。为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环节也可抽取样品。 取样方法应根据统计学原理制订。样品的数量应至少能确保按照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样品的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内容物,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被取样包装容器的编号。 样品应按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成品的样品应按照注册批准的成品贮存条件保存。 第三十七条  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应写明: 检验品种名称、代号或编号、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性状、鉴别、检验项目与限度及检验操作方法等内容。 检验操作方法必须规定: 检验使用的试剂、设备和仪器、操作原理与方法、计算公式和允许误差等内容。 检验标准操作规程的附录内容应包括: 滴定溶液、标准溶液、指示液、试剂及酸碱度、杂质检查、热原、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单项检验操作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化验室(药检室)需委托检验的项目,须经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原始依据,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按页编号,内容不得私自泄露。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书应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药品质量检验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书写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书,做到数据完整、字迹清晰、用语规范、结论明确。 第四十条  药品质量检验机构应设立留样观察室,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明确规定留样品种、批数、数量、复查项目、复查期限、留样时间等。指定专人进行留样考察,填写留样观察记录,建立留样台帐。 产品留样应采用产品原包装或模拟包装,贮藏条件应与产品规定的贮藏条件相一致,留样量要满足留样期间内测试所需的样品量。留样样品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保存三年。产品留样期间如出现异常质量变化,应填写留样样品质量变化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单,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留样期间如需使用留样,应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稳定性试验应制定考察品种、批数、考察项目、考察频率,并做好记录。规定有效期的品种考察到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品种考察三年。考察期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找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自检工作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自检应制定计划,自检小组由质量管理部门及化验室人员组成,一般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可随时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可根据情况调整。 自检后应根据自检记录编制自检报告。自检记录与自检报告一并归档保存。自检工作完成后,还应随时组织抽查、随访,及时跟踪掌握改进措施、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及改进结果。 第八章 指导考核 第四十三条 省药品检验所汇同相关部门应每年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指导考核,发现问题及时会同企业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在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变更手续的同时,应在变更(或上岗)前向市药品检验所通报,市药品检验所上报省药品检验所备案。 第四十五条 省药品检验所汇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及检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九章 考核办法及责任 第四十六条 考核办法 1、由省药品检验所组织,各地市药品检验所,省、地市局安全监管机构配合,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黑龙江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规范指导意见》情况进行“半年一跟踪,一年一评定”的动态评定管理。 2、对达到“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验室”评定标准的,省局授予【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验室】牌匾。对检验工作严重违反《指导意见》要求或出现违规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可随时摘牌整顿。 第四十七条 责任 1.省药品检验所,各地市药品检验所,省、地市局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验室达标工作负有指导责任。省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省、地市药品检验所、各地市局年终综合考核, 每个企业达标加1分,未达标减1分。 2.对未达到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验室基本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建议企业对主管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化验室负责人追究责任;对本企业生产的重点品种的原料、辅料及成品必须向省药品检验所批批送检,费用自理。省局对达标和未达标的企业通报到当地政府。违反GMP规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附件:2 药品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细则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1、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1.1 原始检验记录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 1.2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送验单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 1.3 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凡按中国药典、部(局)颁等标准的,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页数或标准批准文号。 1.4 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1.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详见《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第450页)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辩,不得擦抹涂改;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1.5 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 1.6 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项结论(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1.7 在整个检验工作完成之后,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并对本检品作出明确的结论。检验人员签名后,经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对所采用的标准、操作的规范性、计算及结果判断等项进行校核并签名;再经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告, 2、对每个检验项目记录的要求: 检验记录中,可按实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不强求与标准上的顺序一致。项目名称应按药品标准规范书写,不得采用习用语,如将片剂的“重量差异”记成“片重差异”,或将“崩解时限”写成“崩解度”等。最后应对该项目的检验结果给出明确的单项结论。现对一些常见项目的记录内容,提出下述的最低要求(即必不可少的记录内容),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多记不限。 2.1 [性状] 2.1.1 外观性状:原料药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不可照抄标准上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可依观察结果记录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标准中的臭、味和引湿性(或风化性)等,一般可不予记录,但遇异常时,应详细描述。 制剂应描述供试品的颜色和外形,如:(1)本品为白色片;(2)本品为糖衣片,除去糖衣后显白色;(3)本品为无色澄明的液体。外观性状符合规定者,也应作出记录,不可只记录“符合规定”这一结论;对外观异常者(如变色、异臭、潮解、碎片、花斑等)要详细描述。中药材应详细描述药材的外形、大小、色泽、外表面、质地、断面、气味等。 2.1.2 溶解度:一般不作为必须检验的项目;但遇有异常需进行此项检查时,应详细记录供试品的称量、溶剂及其用量、温度和溶解时的情况等。 2.1.3 相对密度:记录采用的方法(比重瓶法或韦氏比重秤法),测定时的温度,测定 值或各项称量数据,计算式与结果。 2.1.4 熔点:记录采用第×法,仪器型号或标准温度计的编号及其校正值,除硅油外的传温液名称,升温速度;供试品的干燥条件,初熔及全熔时的温度(估计读数到0.1℃),熔融时是否有同时分解或异常的情况等。每一供试品应至少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并加温度计的校正值;遇有异常结果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并进行比较,再得出单项结论。 2.1.5 旋光度:记录仪器型号,测定时的温度,供试品的称量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供试液的配制,旋光管的长度,零点(或停点)和供试液旋光度的测定值各3次的读数,平均值,以及比旋度的计算等。 2.1.6 折光率:记录仪器型号,温度,校正用物,3次测定值,取平均值报告。 2.1.7 吸收系数:记录仪器型号与狭缝宽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溶剂名称与检查结果,供试液的溶解稀释过程,测定波长(必要时应附波长校正和空白吸收度)与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以及计算式与结果等。 2.1.8 酸值(皂化值、羟值或碘值):记录供试品的称量(除酸值外,均应作平行试验2份),各种滴定液的名称及其浓度(mol/L),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空白试验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计算式与结果。 2.2 [鉴别] 2.2.1 中药材的经验鉴别:如实记录简要的操作方法,鉴别特征的描述,单项结论。 2.2.2 显微鉴别:除用文字详细描述组织特征外,可根据需要用HB、4H或6H铅笔绘制简图,并标出各特征组织的名称;必要时可用对照药材进行对比鉴别并记录。 中药材,必要时可绘出横(或纵)切面图及粉末的特征组织图,测量其长度,并进行统计。 中成药粉末的特征组织图中,应着重描述特殊的组织细胞和含有物,如未能检出某应有药味的特征组织,应注明‘未检出××’;如检出不应有的某药味,则应画出其显微特征图,并注明‘检出不应有的××’。 2.2.3 呈色反应或沉淀反应:记录简要的操作过程,供试品的取用量,所加试剂的名称与用量,反应结果(包括生成物的颜色,气体的产生或异臭,沉淀物的颜色,或沉淀物的 溶解等)。采用药典附录中未收载的试液时,应记录其配制方法或出处。 2.2.4 薄层色谱(或纸色谱):记录室温及湿度,薄层板所用的吸附剂(或层析纸的预处理),供试品的预处理,供试液与对照液的配制及其点样量,展开剂、展开距离、显色剂,色谱示意图;必要时,计算出Rf值。 2.2.5 气(液)相色谱:如为引用检查或含量测定项下所得的色谱数据,记录可以简略;但应注明检查(或含量测定)项记录的页码。 2.2.6 可见-紫外吸收光谱特征:同2.1.7吸收系数项下的要求。 2.2.7 红外光吸收图谱:记录仪器型号,环境温度与湿度,供试品的预处理和试样的制备方法,对照图谱的来源(或对照品的图谱),并附供试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 2.2.8 离子反应:记录供试品的取样量,简要的试验过程,观察到的现象,结论。 2.3 [检查] 2.3.1 结晶度:记录偏光显微镜的型号及所用倍数,观察结果。 2.3.2 含氟量:记录氟对照溶液的浓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对照溶液与供试品溶液的吸收度,计算结果。 2.3.3 含氮量:记录采用氮测定法第×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硫酸滴定液的浓度(mol/L),样品与空白试验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计算式与结果。 2.3.4 pH值(包括原料药与制剂采用pH值检查的“酸度、碱度或酸碱度”):记录仪器型号,室温,定位用标准缓冲液的名称,校准用标准缓冲液的名称及其校准结果,供试溶液的制备,测定结果。 2.3.5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记录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浊度标准液的级号,标准比色液的色调与色号或所用分光光度计的型号和测定波长,比较(或测定)结果。 2.3.6 氯化物(或硫酸盐):记录标准溶液的浓度和用量,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比较结果。必要时应记录供试品溶液的前处理方法。 2.3.7 干燥失重:记录分析天平的型号,干燥条件(包括温度、真空度、干燥剂名称、干燥时间等),各次称量(失重为1%以上者应作平行试验2份)及恒重数据(包括空称量瓶重及其恒重值,取样量,干燥后的恒重值)及计算等。 2.3.8 水份(费休氏法):记录实验室的湿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3份),消耗费休氏试液的毫升数,费休氏试液标定的原始数据(平行试验3份),计算式与结果,以平均值报告。 2.3.9 水份(甲苯法):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出水量,计算结果;并应注明甲苯用水饱和的过程。 2.3.10 炽灼残渣(或灰分):记录炽灼温度,空坩埚恒重值,供试品的称量,炽灼后残渣与坩埚的恒重值,计算结果。 2.3.11 重金属(或铁盐):记录采用的方法,供试液的制备,标准溶液的浓度和用量,比较结果。 2.3.12 砷盐(或硫化物):记录采用的方法,供试液的制备,标准溶液的浓度和用量,比较结果。 2.3.13 异常毒性:记录小鼠的品系、体重和性别,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及其浓度,给药途径及其剂量,静脉给药时的注射速度,实验小鼠在48小时内的死亡数,结果判断。 2.3.14 热原:记录饲养室及实验室温度,家兔的体重与性别,每一家兔正常体温的测定值与计算,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包括稀释过程和所用的溶剂)与浓度,每1kg体重的给药剂量及每一家兔的注射量,注射后3小时内每1小时的体温测定值,计算每一家兔的升温值,结果判断。 2.3.15 降压物质:记录组胺对照品溶液及其稀释液的配制,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实验动物的种类(猫或狗)及性别和体重,麻醉剂的名称及剂量,抗凝剂的名称及用量,记录血压的仪器名称及型号,动物的基础血压,动物灵敏度的测定,供试品溶液及对照品稀释液的注入体积,测量值与结果判断。并附记录血压的完整图谱。 2.3.16 升压物质:记录标准品溶液及其稀释液与供试品溶液的配制,雄性大鼠的品系及体重,麻醉剂的名称及用法用量,肝素溶液的用量,交感神经阻断药的名称及用量,记录血压的仪器名称及型号,动物的基础血压,标准品稀释液和供试品溶液的注入体积,测量值与结果判断。并附记录血压的完整图谱。 2.3.17 无菌:经无菌方法学验证,阳性菌回收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后,记录培养基的名称和批号,对照用菌液的名称,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及 其预处理方法,供试品溶液的接种量,培养温度,培养期间逐日观察的结果(包括阳性管的生长情况),结果判断。 2.3.18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记录仪器型号和光源,仪器的工作条件(如波长、狭缝、光源灯电流、火焰类型和火焰状态),对照溶液与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平行试验各2份),每一溶液各3次的读数,计算结果。 2.3.19 乙醇量测定法:记录仪器型号,载体和内标物的名称,柱温,系统适用性试验(理论板数、分离度和校正因子的变异系数),标准溶液与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平行试验各2份)及其连续3次进样的测定结果,平均值。并附色谱图。 2.3.20 (片剂或滴丸剂的)重量差异:记录20片(或丸)的总重量及其平均片(丸)重,限度范围,每片(丸)的重量,超过限度的片数,结果判断。 2.3.21 崩解时限:记录仪器型号,介质名称和温度,是否加档板,在规定时限(注明标准中规定的时限)内的崩解或残存情况,结果判断。 2.3.22 含量均匀度:记录供试溶液(必要时,加记对照溶液)的制备方法,仪器型号,测定条件及各测量值,计算结果与判断。 2.3.23 溶出度(或释放度):记录仪器型号,采用的方法,转速,介质名称及其用量,取样时间,限度(Q),测得的各项数据(包括供试溶液的稀释倍数和对照溶液的配制),计算结果与判断。 2.3.24 不溶性微粒:记录微孔滤膜和净化水的检查结果,供试品(25ml)的二次检查结果(≥10μm及≥25μm的微粒数)及平均值,计算结果与判断。 2.3.26 粒度:记录供试品的取样量,不能通过一号筛和能通过五号筛的颗粒和粉末的总量,计算结果与判断。 2.3.27 微生物限度:经微生物限度方法学验证,阳性菌回收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后,记录供试液的制备方法(含预处理方法)后,再分别记录:(1)细菌数记录各培养皿中各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皿中有无细菌生长,计算,结果判断;(2)霉菌数和酵母菌数分别记录霉菌及酵母菌在各培养皿中各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皿中有无霉菌或酵母菌生长,计算,结果判断;(3)控制菌记录供试液与阳性对照菌增菌培养的条件及结果,分离培养时所用的培养基、培养条件和培养结果(菌落形态),纯培养所用的培养基和革兰氏染色镜检结果,生化试验的项目名称及结果,结果判断;必要时,应记录疑似菌进一步鉴定的详细条件和结果。 2.4 [浸出物]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溶媒,蒸发皿的恒重,浸出物重量,计算结果。 2.5 [含量测定] 2.5.1 容量分析法: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简要的操作过程,指示剂的名称,滴定液的名称及其浓度(mol/L),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空白试验的数据,计算式与结果。电位滴定法应记录采用的电极;非水滴定要记录室温;用于原料药的含量测定时,所用的滴定管与移液管均应记录其校正值。 2.5.2 重量分析法: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简要的操作方法,干燥或灼烧的温度,滤器(或坩埚)的恒重值,沉淀物或残渣的恒重值,计算式与结果。 2.5.3 紫外分光光度法:记录仪器型号,检查溶剂是否符合要求的数据,吸收池的配对情况,供试品与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其及溶解和稀释情况,核对供试品溶液的最大吸收峰波长是否正确,狭缝宽度,测定波长及其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计算式及结果。必要时应记录仪器的波长校正情况。 2.5.4 薄层扫描法:除应按2.2.4记录薄层色谱的有关内容外,尚应记录薄层扫描仪的型号,扫描方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测定值,结果计算。 2.5.5 气相色谱法:记录仪器型号,检测器及其灵敏度,色谱柱长与内径,柱填料与固定相,载气和流速,柱温,进样口与检测器的温度,内标溶液,供试品的预处理,供试品与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和配制过程,进样量,测定数据,计算式与结果;并附色谱图。标准中如规定有系统适用性试验者,应记录该试验的数据(如理论板数,分离度,校正因子的相对标准偏差等)。 2.5.6 高效液相色谱法:记录仪器型号,检测波长,色谱柱与柱温,流动相与流速,内标溶液,供试品与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和溶液的配制过程,进样量,测定数据,计算式与结果;并附色谱图。如标准中规定有系统适用性试验者,应记录该试验的数据(如理论板数,分离度,校正因子的相对标准偏差等)。 2.5.7 氨基酸分析:除应记录2.5.6高效液相色谱法的内容外,尚应记录梯度洗脱的情况。 2.5.8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应记录检定菌的名称,培养基的编号、批号及其pH值,灭菌缓冲液的名称及pH值,标准品的来源、批号及其纯度或效价,供试品及标准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溶解及稀释步骤和核对人,高低剂量的设定,抑菌圈测量数据(当用游标卡尺测量直径时,应将测得的数据以框图方式顺双碟数记录;当用抑菌圈测量仪测量面积或直径时,应记录测量仪器的名称及型号,并将打印数据贴附于记录上),计算式与结果,可靠性测验与可信限率的计算。 3、本细则未函盖的检验项目,可按已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书写。 附件3: 《药品检验报告书写规则》 检 验 项 目 标 准 规 定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性状]外观性状       (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中成药) 按质量标准内容书写。 单选:符合规定 多选:按实际情况描写。 按实际情况描写。 (中药材) 本品应具 * * * * 性状特征 具 * * * * 性状特征 不具 * * * * 性状特征 物理常数 按质量标准内容书写。 实际测得的数值 实际测得的数值 熔点 139~142℃,189~192℃分解 140~141℃,190~192℃分解 135~137℃,194℃分解 凝点 不低于21℃ 22℃ 20℃ 相对密度 1.235~1.255(不得低于1.010) 1.24 1.23 黏度 应为标示黏度的80%~120% 500~1000mm2/S 100% 835mm2/S 72% 440mm2/S 比旋度 -223 ~ -229° -227° -235° 折光率 1.448~1.450 1.448 1.444 吸收系数 309~329 320 335 酸值、碱值 300~330(或不大于0.1) 315(或不大于0.1) 295(或0.2) 碘值 126~140 130 151 皂化值 188~195 192 182 羟值 65~80 72 62 注1:句中有标点的,在末尾加句号;句中没有标点的,在末尾不加句号。句号要用“。”,不要用“.”。注意字母的大小写。 注2:在各种输入中均不要加回车,当一行字打满时,文档将自动换行,不要人为强行换行。即不要使用回车键! 注3:并列的数据用空格分开。数字、小括号及英文字母用英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其他特殊的字符可用全角字符。 检 验 项 目 标 准 规 定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鉴别] 序号加检验方法简称       (1)化学反应 应呈正反应 呈正反应 不呈正反应 (2)紫外光谱 最大吸收261nm 最大吸收261nm 最大吸收265nm(或无最大吸收)   最大吸收261nm 303nm 最小吸收281nm 肩峰340nm 最大吸收261nm 303nm 最小吸收281nm 肩峰340nm 最大吸收265nm 307nm 最小吸收286nm 肩峰346nm   在261nm的最大吸收值应为0.42~0.46 0.44 0.41(或无最大吸收)   在261nm与303nm吸收度比值应为0.80~0.86 0.82 0.78(或无最大吸收) (3)红外光谱(与光谱集比较) 应与光谱集xxx图一致 与光谱集xxx图一致 与光谱集xxx图不一致 (与对照品比较) 应与对照品的图谱一致 与对照品的图谱一致 与对照品的图谱不一致 (4)薄层色谱(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 在供试品色谱图中应有与对照品相同位置和颜色的斑点 在供试品色谱图中有与对照品相同位置和颜色的斑点 在供试品色谱图中没有与对照品相同位置和颜色的斑点   (中成药、中药材) 应检出**(**指对照品或对照药材) 检出* * 未检出* * (5)液相色谱 在供试品色谱图中应有与对照品相同保留时间的色谱峰 在供试品色谱图中有与对照品相同保留时间的色谱峰 在供试品色谱图中没有与对照品相同保留时间的色谱峰 (6)气相色谱 同上 同上 同上 (7)衍生物熔点 141~147℃ 141~143℃ 138~140℃ (8)显微特征 应具…...显微特征 具…...显微特征 不具…...显微特征 (9)物理变化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注4:不要自行排列文档,不要在句首、句中、句尾加多余的空格。 注5:输入报告时要仔细认真,尽量减少修改,退回,防止软件出问题。 注6:少数未列入的检验项目,各科室可参考相似的项目自行制定书写格式。同一项目书写格式应一致。 检 验 项 目 标 准 规 定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检查] 质量标准中要求的数值 实测数值(低于限度最小位数时写符合规定) 实测数值 使用滴定液滴定量测定限度的 消耗A滴定液(n mol/L)不得过xx ml xx ml yy ml 用吸收度测定限度的 在aa nm波长处的吸收度不得过0.xx 在aa nm波长处的透光率不得低于xx% 0.xx xx % 0.yy yy % pH值 4.0~6.0 4.5 6.9 酸碱度、酸度、碱度 pH值应为4.0~6.0 4.5 6.9 颜色,溶液的颜色 与黄色6号标准比色液比较,不得更深。 符合规定 比黄色7号标准比色液更深 澄清度 与2号浊度标准液比较,不得更浓。 符合规定 比3号浊度标准液更浓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应澄清无色 澄清无色 不澄清,有微黄色。   与黄色6号标准比色液比较,不得更深,与2号浊度标准液比较, 不得更浓。 符合规定 比黄色6号标准比色液更深,比4号浊度标准液更浓。 澄明度 7.5% 5.0%(不足0.1%时写符合规定) 10.0% 分子量与分子量分布 重均分子量(Mw)为15000~35000分布宽度(Mw/Mn)应小于2.2+B63 30000 2.1 38000 2.5   10.0%大分子部分重均分子量(Mw)不得大于70000 60000 75000   10.0%小分子部分重均分子量(Mw)不得小于7000 8000 5500 水分,干燥失重… 不得过 xx %(或xx%~yy%) xx % yy % 砷盐 不得过 xx % 不超过xx % 超过xx % 检 验 项 目 标 准 规 定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炽灼残渣 不得过 x.x % x.x % (小于0.1%时,写符合规定) y.y % 不挥发物 不得过 xx mg xx mg yy mg 重金属 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十 不超过百万分之二十 超过百万分之二十 氯化物,硫酸盐,游离磷酸盐,甲醇… 不得过0.1% 不超过0.1% 超过0.1% 残留溶媒: 苯、二氯甲烷、氯仿、甲醇等 不得过0.2% 0.1%(或未检出) 0.3% 乙醇量 65.0%~75.0% 71.0% 52.5% 总氮量、含氯量、总氯量…… 2.0%~3.0% 2.7% 3.3% 易碳化物 与对照液比较不得更深。 不比对照液更深 比对照液更深 崩解时限,融变时限,溶散时限 xx 分钟 符合规定 n片(粒、丸)超限 重量差异 限度为 ±x.x % 符合规定 n片超出限度, m片超出限度1倍。 装量差异 限度为 ±x.x % 符合规定 n粒超出限度, m粒超出限度1倍。 注射用无菌粉末装量差异 限度为 ±x.x % 符合规定 n瓶超出限度(或) 复试m瓶超出限度 面积差异 限度为 ±x.x % 符合规定 n片超限 金属性异物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溶化性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特性粘数 10.6~15.9 14.2 18.1 制酸力 每粒消耗 xx 滴定液(0.1 mol/L)不得少于 xx ml xx ml yy ml 检 验 项 目 标 准 规 定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发泡量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溶出度 (一次检验) 限度为(标示量的)xx % xx% xx% xx% xx% xx% xx% yy% yy% yy% yy% yy% yy% (复验) 限度为(标示量的)xx %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yy% yy% yy% yy% yy% yy% yy% yy% yy% yy% yy% yy% 释放度 (肠溶片) 盐酸溶液的吸收值不得大于0.25 0.05 0.42 (肠溶片崩解时限亦参考此项书写) 盐酸溶液中的溶出量不得过xx% xx% yy%   盐酸溶液中不得有裂片、崩解等 如实描述 如实描述   缓冲液中 x x 分钟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缓冲液限度为(标示量的)xx % xx% xx% xx% xx% xx% xx% yy% yy% yy% yy% yy% yy% (缓释片) 2小时限度为(标示量的)xx% ~ yy% xx% xx% xx% xx% xx% xx% yy% yy% yy% yy% yy% yy%   6小时限度为(标示量的)xx% ~ yy% xx% xx% xx% xx% xx% xx% yy% yy% yy% yy% yy% yy%   9小时限度为(标示量的)xx% ~ yy% xx% xx% xx% xx% xx% xx% yy% yy% yy% yy% yy% yy% 含量均匀度 (一次检验合格) A+1.80S≤15.0 10.2   (一次检验不合格) A+1.80S≤15.0   19.8   A+S<15.0   16.1 (复验) A+1.80S≤15.0 16.1 16.1   A+S<15.0 13.8 13.8   A+1.45S≤15.0 13.2 17.6 检 验 项 目 标 准 规 定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有关物质 (薄层色谱) 杂质斑点颜色(荧光强度)与对照溶液主斑点比较,不得更深(更强)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杂质斑点不得多于一个,颜色不得比对照溶液主斑点更深。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高效液相色谱) 每个杂质峰面积均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的1/2,各杂质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1.0%)。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各杂质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主峰面积的1.5% 0.9% 2.1%   相应杂质峰面积不得大于xx对照品峰面积(的n分之一)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注射液的装量 (50及50ml以下) n 支均不得少于 xx ml 符合规定 yy ml yy ml …... (>50~500 ml ) 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x%) 符合规定 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的 x %)   每支装量均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x %) 符合规定 n 支装量少于标示装量(的 x %) 装量(最低装量) 平均装量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x %) 符合规定 平均装量少于标示装量(的 x %)   每支装量均不少于标示装量(的 x %) 符合规定 n 支装量少于标示装量(的 x %) 平均分子量 平均分子量为1000~7000的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平均分子量为7000以上的应为标示量的80.0%~120.0% 101.0% 92.5% 85.3% 126.4% 不溶性微粒 每1ml含10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20粒,25μm以上的微粒不得过 2粒。 10μm以上的15粒,25μm以上的不超过1粒。 10μm以上的 25粒, 25μm以上的 4 粒。 混悬液粒度 大于50μm的粒子不得多于 2 个,且不得检出大于90μm的粒子 大于50μm的粒子不多于 2 个,且未检出大于90μm的粒子。 大于50μm的粒子多于 n 个, 且检出 n 粒大于90μm的粒子。 检 验 项 目 标 准 规 定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粒度(软膏剂) 均不得检出大于180μm的粒子 未检出 检出 n 粒大于180μm的粒子 (鼻用混悬型软膏剂、眼膏剂) 大于50μm的粒子不得多于 2 个, 且不得检出大于 90μm的粒子。 大于50μm的粒子不多于 2 个,且未检出大于90μm的粒子。 大于50μm的粒子多于 n 个, 且检出 n 粒大于90μm的粒子。 粒度(颗粒剂) 不能通过一号筛与能通过五号筛的总和不得过xx% xx% yy% (散剂) 通过七号筛的粉末重量不应低于95% 98% 90% (气雾剂)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蛋白质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高分子量物质 不得过10.0% 5.5% 12.5% 增色效应 应大于30.0% 35.5% 23.9% 纯度 不得出现其它电泳带 主峰相对百分比含量不得低于90.0% 未出现其它电泳带 94.7% 出现其它电泳带 77.9% 活力测定 刺激指数不得小于4.0(不得低于10.0%) 5.2(14.3%) 2.2(6.5%) 每瓶总掀数 均不少于xxx次(每瓶标示总掀数) xxx次 xxx次 xxx次 xxx次 yyy次 yyy次 yyy次 yyy次 泄漏率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每掀喷量(喷射试验) 均应为标示喷量的80%~120% 101% 102% 99% 100% 56% 55% 63% 60% 每掀主药含量 应为每掀主药含量标示量的80%~120% 102% 70% 有效部位药物沉积量 不少于标示每掀主药含量的15% 21% 12% 喷射速率 平均喷射速率xx克/秒 xx克/秒 yy克/秒 喷射总量 均不得少于标示量的85% 89% 92% 90% 91% 78% 73% 69% 70% 检 验 项 目 标 准 规 定 检 验 结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排空率 应不低于90% 96% 78% 每瓶总吸次 均不低于xxx次(每瓶标示总吸次) xxx次 xxx次 xxx次 xxx次 yyy次 yyy次 yyy次 yyy次 每吸主药含量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沉降体积比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检查](药理室)       降压物质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异常毒性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升压物质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热原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毒力检查 应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过敏试验 不得出现过敏反应 未出现过敏反应 出现过敏反应 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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