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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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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规定 摩托车(http://www.hzins.com/special/motuoche/) 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http://www.hzins.com/special/motuoche/...

摩托车报废标准规定
摩托车(http://www.hzins.com/special/motuoche/) 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http://www.hzins.com/special/motuoche/)(包括侧三轮、正三轮)、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报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环保、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两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10年的,三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     (二)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三)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四)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摩托车排放标准的。     前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排放污染物情况,由依法设立具有检测资质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排放检测机构检验。     第五条 达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年限的摩托车,应当按照市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每年定期参加两次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经检验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参加检验的,应当强制报废。     达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年限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第六条 距离报废期限尚有两年的摩托车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排放污染物标准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摩托车(以下简称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第八条 从事报废摩托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和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持单位证明材料或者个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完税和完费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办理摩托车报废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第十条 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回收报废摩托车当日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书,并在回收报废摩托车之日起15日内拆解车辆。     第十一条 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书,到摩托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售报废摩托车;     (二)利用报废摩托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整车;     (三)出售报废摩托车发动机、变速器和车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继续驾驶报废摩托车;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人;     (三)使用报废摩托车号牌;     (四)自行拆解报废摩托车;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本规定进行摩托车报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报废摩托车的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档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本规定第九条为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     (二)不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注销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档案的。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的审批发证和经营活动负有审查、监督管理责任的商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摩托车(http://www.hzins.com/special/motuo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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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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