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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_G10-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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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_G10-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土木工程网http://www.1358.c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G10-2006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规 范 2006-11-02发布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1 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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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网http://www.1358.c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JTG G10-2006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规 范 2006-11-02发布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1 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几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 2 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 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 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 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 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 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 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 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 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 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 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 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机构设置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3.0.2 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每5000万元建安费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8~1.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每50km每系统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情况,如系统复杂或隧道机电工程内容较多,可适当增加。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 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 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 3.0.3 职责划分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3.0.4 总监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3.0.5 驻地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3.0.6 监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 准备工作 4.1.1 配备试验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4.1.2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4.1.4 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4.1.5 编制监理细则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 监理工作内容 4.2.1 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收集资料并记录。 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3 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 4.2.4 审查工地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室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是否健全。 4.2.5 审批复测结果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4.2.6 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 4.2.7 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的计划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 4.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4.2.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规定。 4.2.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 施工阶段监理 5.1 质量监理 5.1.1 审查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7条的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5.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5.1.3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 5.1.4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5.1.5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施工单位如使用合同约定以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 5.1.6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核。 5.1.7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本规范5.1.1-5.1.6条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其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 5.1.8 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5.1.9 巡视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注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附录B.1格式详细做好巡视记录。 5.1.10 旁站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1。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规范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坚持,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制止并及时相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11抽检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5.1.12关键工序签认 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13 质量事故处理 当发生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工指令。 当发生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总监办应建立专门台帐,记录质量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5.1.14 中间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1.15 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5.2 施工安全监理 5.2.1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或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5.2.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5.2.3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2.5 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5.2.6 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3.1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3.2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理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5.3.3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3.4 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5.3.5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5.4 费用监理 5.4.1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5.4.2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5.4.3 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与支付,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5.4.4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帐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报建设单位。 5.4.5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 5.4.6 监理工程师须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计量。 5.4.7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 进度监理 5.5.1 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 5.5.2 计划编制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提交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文字说明、进度图表和保证措施等。总体进度计划中宜绘制网络图,标注关键路线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中应绘制资金流量S曲线图。 5.5.3 计划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总监办。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监理的依据。 5.5.4 计划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 5.5.5 计划调整 1.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施工单位未获得延期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 2.施工单位获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后施工单位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5.6.1 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建设单位批准的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 变更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5.6.2 工程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施工单位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5.6.3 费用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费用索赔意向和申请予以受理,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建设单位。 5.6.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 5.6.5 工程暂停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并报建设单位。 5.6.6 工程复工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需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指令。 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5.6.7 工程分包 1.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并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 2.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5.6.8 工程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5.6.9 违约处理 1.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2.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5.6.10 争端协调 1.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争端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协调申请,并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 2.仲裁或诉讼时,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6.0.1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审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等。 6.0.2 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6.0.3 参加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 6.0.4 签认交工结帐证书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帐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6.0.5 缺陷责任期监理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6.0.6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6.0.7 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帐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最后结帐单经施工单位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6.0.8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交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7 工地会议 7.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7.1.1 工地会议形式 工地会议按召开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三种形式。 7.1.2 工地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应由主持单位作好记录,会议形式的纪要应由参加单位确认,并可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事项仍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7.2.1 会议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召开。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7.2.2 会议内容 1.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应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对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书。 2.施工单位应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以及安全、环保等予以评述。 3.建设单位应就工程占地、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拆迁、工程支付担保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 4.监理单位应就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5.监理工程师应就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 6.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7.2.3 开工条件具备的可下达开工令。 7.3 工地例会 7.3.1 会议组织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一次,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及三方有关人员参加。 7.3.2 会议内容 会议应检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其他事项等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7.4 专题工地会议 7.4.1 会议组织 专题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召开,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7.4.2 会议内容 会议对施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 8 文件与资料管理 8.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8.1.1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立文件资料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8.1.2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材料、试验、测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安全、环保等各项台帐。 8.1.3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系统、完整、妥善存放和保管。 8.1.4 监理资料应内容完整、填写认真、审批意见与签认齐全。 8.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8.2.1 监理文件与资料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费用监理文件、进度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及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指令、工程变更令、工程分项开工的申请批复、试验抽检的原始记录等。 8.2.2 监理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等。 8.2.3 质量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质量监理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8.2.4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管理的贵重制度、措施、会议记录、检查结果、安全事故的有关文件及施工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检查等。 8.2.5 费用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各类工程支付文件、工程变更有关费用审核工作、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等。 8.2.6 进度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进度计划审批、检查、调整的有关文件;工程开工/复工令及工程暂停令等。 8.2.7 合同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施工单位办理保险的有关文件、延期索赔申请、分部资质资料、延期和索赔的批准文件、价格调整申请及批准文件等。 8.2.8 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向建设单位和上级监理机构报送工程监理月报,其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 8.2.9 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设。 8.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8.3.1 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过程。 8.3.2 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及部、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3.3 不列入归档的监理文件与资料也应分类管理,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文件资料,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保管。 9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9.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9.1.1 监理工作条件准备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进行驻地建设,并按本规范第3章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9.1.2 检测仪器、仪表准备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配备机电工程监理的常规检测仪器、仪表,并制定进场计划。 9.1.3 监理工作准备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合同文件,进行施工条件调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 9.1.4 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应按照本规范4.2节进行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参加设计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检查质保体系落实情况、审批工程划分、核算工程量清单、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召开监理交底会、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9.1.5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申请单,具备开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9.2 施工阶段监理 9.2.1 检验进场设备、材料及软件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进场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进口设备、材料还应提交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进场的计算机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拷贝、说明书和最终的授权文件。 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软件,必须清退出场,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9.2.2 厂检 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无法进行现场检测的主要设备、材料,监理工程师应到生产厂监督检测。监督检测频率不得低于15%,当设备数量少于等于3台件时宜逐台检测。 9.2.3 应用软件开发监理 监理机构应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机电工程应用软件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和测试大纲。应用软件必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9.2.4 审核施工机具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2.5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具备条件的应批准开工。 9.2.6 巡视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安全、测试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到岗;现场使用的设备、材料、施工机具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9.2.7 旁站 监理人员应对重要工程施工、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后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2。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时,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做好旁站记录。 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9.2.8 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机电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规定执行。 9.2.9 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专项验收。 9.2.10 安装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安装完工并自检合格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设备、线缆安装的质量、数量、位置、工艺进行验收。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收合格的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装验收合格证书;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调试工序。 9.2.11 施工安全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供配电、高空作业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光电缆布设、设备基础施工等执行安全生产要求。 9.2.12 费用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实施费用监理。设备、材料报验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安装验收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项目,暂不予计量。 9.2.13 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实施进度监理。 9.2.14 审批系统测试大纲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等内容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系统测试大纲。 9.2.15 检查测试仪器、仪表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 9.2.16 系统检验测试 监理单位按测试大纲完成自检并提交自测报告后,可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系统检验测试。受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的单机测试项目。可使用厂验检测数据。监理工程师应对系统测试的各项指标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9.2.17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节的规定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等事项。 9.2.18 工地会议 工地会议应按本规范第7章执行。 9.2.19 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编报应按本规范第8.2.8条规定执行。 9.2.20 审查完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完工申请,具备完工条件的合同工程,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 9.2.21 参加完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完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9.3 试运行阶段监理 9.3.1 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完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9.3.2 检查系统试运行情况 监理工程师应巡视系统的试运行情况,并作好巡视记录。应重点检查试运行人员的值班记录、系统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回应、整改。 9.3.3 核查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供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3.4 审查交工申请与合同工程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申请,对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定。 9.4 缺陷责任期监理 9.4.1 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交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验收。 9.4.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设备缺陷及时修复,并重新界定相应设备的缺陷责任期。 9.4.3 竣工文件整理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8章规定整理监理文件与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附录 A 监理旁站工序/部位表 A.1 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旁站工序或部位 路基 工程 路基土石方工程 软土地基处治(碎石桩、塑排板、粉喷桩等) 试验工程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试验工程 大型挡土墙 基础 混凝土浇筑 路面 工程 路面工程 底基层、基层、垫层、联结层 试验工程 沥青面层 试验工程 水泥混凝土面层 试验工程、摊铺 桥 梁 工 程 基础及下部构造 桩基 试桩、钢筋笼安放、砼浇筑 地下连续墙 混凝土浇筑 沉井浇筑底板混凝土 定位、下沉、浇筑封底砼 桩的制作、墩台帽、组合桥台 张拉、压浆 上部结构预制和安装 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 张拉、压浆 转体施工拱 桥体预制、接头砼浇筑 吊杆制作和安装 穿吊杆、预应力束张拉、压浆 上部结构现场浇筑 预应力筋的加工和张拉 张拉、压浆 主要构件浇筑、悬臂浇筑 主梁段砼浇筑、压浆 劲性骨架混凝土拱、钢管混凝土拱 混凝土浇筑 总体、桥面系和附属工程 桥面铺装 试验工程 钢桥面板上沥青混凝土面层 试验工程、面层铺筑 伸缩缝安装、大型伸缩缝安装 首件安装 隧道 工程 洞身衬砌 初期支护 试验工程 混凝土衬砌 试验工程 隧道路面 基层、面层等 同路面工程基层、面层 辅助施工措施 小导管周壁预注浆、深孔预注浆 注浆 交通安全设施 防护栏 混凝土护栏 首段混凝土浇筑 注:互通立交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须旁站的工序同主线各相应分项工程的规定。 A.2 机电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规定旁站工序 机 电 工 程 2 监 控 设 施 2.1 车辆监测器 首个线圈布设、控制机箱安装 2.2 气象监测器 首个基础施工、首件设备安装 2.3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首个外场立柱基础施工、首个外场设备安装、首条视频电缆布放、室内设备以中心(分中心)为单位安装 2.4 可变标志 可变情报板、首个可变标志基础施工、首个可变标志外场安装 2.5 光、电缆线路 开盘测试、前5条光、电缆布设施工、光缆接头和前5个电缆接头连续施工、连续测试、中继段测试 2.6 监控中心设备安装及软件调测 设备平面位置确定 2.7 地图板 拼接安装、调试 2.8 大屏幕投影系统 屏幕安装、调试 2.9 计算机监控软件与网络 3 通 信 设 施 3.1 通信管道与光、电缆线路 首区段管道、首个人(手)井施工,光。电缆线路同2.5 3.2 光纤数字传输系统 首战设备安装 3.3 程控数字交换系统 首战设备安装 3.4 紧急电话系统 首对外场单机安装和控制台安装 3.5 无线移动通信系统 基站设备安装 3.6 通信电源 首战设备安装 4 收 费 设 施 4.1 入口车道设备 首站车道设备安装 4.2 出口车道设备 首站车道设备安装 4.3 收费站设备及软件 首站收费设备安装 4.4 收费中心设备及软件 中心设备安装 4.5 IC卡及发卡编码系统 首站IC卡机安装 4.6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首个外场立柱基础施工、首个外场设备安装、首条视频电缆布放、室内设备以中心(分中心)为单位的安装 4.7 内部有线对讲及紧急报警系统 首站对讲分机、主机、报警设备安装 4.8 站内光、电缆线路 首站光、电缆布设 4.9 收费系统计算机网络 首站收费计算机网络设备安装 5 低压配电设施 5.1 中心(站)内低压配电设备 首站低压配电设备安装 5.2 外场设备电力电缆 前3条电力电缆布设施工、前3个电力电缆接头 6 照明 设施 照明设施 前3根低杆、高杆基础施工,前3根低杆、高杆安装,首站照明控制设备安装 单位 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规定旁站工序 机 电 工 程 7 隧 道 机 电 设 施 7.1 车辆监测器 同2.1 7.2 气象监测器 同2.2 7.3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同2.3 7.4 紧急电话系统 首对隧道单机安装 7.5 环境检测设备 首个控制箱、探头安装 7.6 报警与诱导设施 首个控制箱、诱导设施安装 7.7 可变标志 同2.4 7.8 通风设施 前2对风机安装 7.9 照明设施 首个控制箱、前20个灯具安装 7.10 消防设施 首个隧道系统设施安装和管道试压 7.11 本地控制器 首个控制器安装 7.12 隧道监控中心计算机控制系统 中心设备安装 7.13 隧道监控中心计算机网络 中心设备安装 7.14 低压供配电 首个低压供配电柜安装,前3条电缆布设和电缆接头 其 他 机电系统新设备、材料 首件新设备、新材料安装 机电工程施工新工艺 首次施工新工艺施工过程 注:表中分部、分项工程编号引自《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 机电工程》(JTG F80/2)。 附录 B 监理记录 B.1 巡视记录 工程项目 巡 视 记 录 编号: 施工单位 合同号 巡视监理 日 期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巡视范围、主要部位、工序 施工单位主要施工项目、人员到位、工艺合规性简述 巡视人主要巡检数据记录 巡视人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简述 B.2 旁站记录 工程项目 旁 站 记 录 编号: 施工单位 合同号 旁站监理 日 期 到场时间 离场时间 质检人员 部位或桩号 天 气 旁站工序或主要工作内容 施工过程简述 监理工作简述 主要数据记录 发现问题及处理结果 B.3 监理日志 工程项目 监 理 日 志 编号: 监理机构 合同号 记录人 日 期 审核人 日 期 天 气 各合同段主要施工项目简述 监理机构主要工作简述(审批、验收、旁站、指令、会议等) 就有关问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澄清或处理的情况简述 附录 C 监理指令单 工程项目 监 理 指 令 单 编号: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监理机构 签发人 日 期 致 (简述指令依据、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及整改要求等) 请于 年 月 日前回复 抄报(送): 签收人 日 期 附录 C 中间交工证书 工程项目 中 间 交 工 证 书 编号: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监理机构 中间交工内容(桩号、项目划分、工程项目、工程数量) 施工单位签字 申请日期 监理接收人 接收日期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中间交工申请的评述意见及其结论 监理机构签字 日 期 施工单位签字 日 期 附 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G10—2006)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条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项目如实施监理,可参照执行;对未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未作规定。 1.0.4 这里所说职责与权限应明确是否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监理,其变更、调整或处罚的范围和权限应量化,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合同,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理。 1.0.5 本条明确增加对安全、环保的监督和管理,是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环保有关文件。鉴于原监理内容和费用未包含这两部分,故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是否包含有关内容和相应费用。 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机构设置 凡是因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 3.0.2 监理人员配备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分别以每年每5000万元、3000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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