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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论文 浅谈工程招投标防腐败工作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工程招标投标课程论文 题 目: 浅谈工程招投标防腐败工作 课程性质: 选修/考查 姓 名: 吴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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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招投标防腐败工作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工程招标投标课程论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目: 浅谈工程招投标防腐败工作 课程性质: 选修/考查 姓 名: 吴 所 谓 学 号: 201010010113 成 绩: 指导老师: 刘 艺 二零一三年五月 浅谈工程招投标防腐败工作 一 绪论 随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建筑业规模越来越大,与之而来的是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亦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并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工程招投标工作迈入良性、规范的发展轨道。本文简要分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列举现有招投标体系下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前人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现有招投标体系需要完善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予以了浅显地分析。总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应在健全配套法规、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机制、培育行业自律等方面下大力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监管,使工程招标投标的各环节置于“阳光”下操作,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 引言 1.1研究招投标法的意义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政府及公共采购市场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建设项目依法招标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和《招标投标法》相一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我国招标投标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对我国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该环节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建设主体,以及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工程建设未来的走向、成本控制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建立一个能够有效配置工程建设所需的资源,使得各方利益最大化,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运行的招投标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1.2研究招投标法的目的 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这六个立法目的而制定。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法》设定的招投标程序是: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借助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招标投标法》试图通过这一系列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出来的程序,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1.3我国工程招投标的现状 1984年,国家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得以正式推行,这一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工程承发包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分配任务发展到通过在有形建筑市场参加竞标获取承包权,对我国经济秩序和投资效益产生深刻影响。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在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显现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亦在不断显现。由于建筑市场领域获利的丰厚性,引发各路“英雄豪杰”争相参与,建筑业队伍规模扩大,必然导致生产能力过剩,为了获取承包权引发了建筑市场过度竞争,致使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 “权利寻租”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招投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应用技术经济评价方法,多年前从西方移植而来,今天依然水土不服;本是一剂反腐良药,在缺乏规范诚信的市场土壤,反而催生副作用。 2010年2月,江西萍乡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查处了一起串通操纵投标的窝案串案,涉案标的金额达2亿多元,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 2010年3月,国家审计署公布《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在长达2个月的跟踪审计中,审计署查出个别施工单位及个人转移挪用公款和建设资金1.87亿元及其他相关问题。   …… 从2007年十部委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到2009年国家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在近几年的时间内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在层层监管,多方治理的前提下,为何招投标腐败案件频发,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腐败频发的势态,又应该采取怎么的措施呢? 三 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表现 3.1投标人伪造资料骗取中标,如私刻公司印章、伪造资质证书、伪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或者借用资质证书、为公司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冒用公司名义进行投标,为迎合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伪造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伪造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中标后,由于设备落后,技术缺乏,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3.2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实行围标、串标。所谓围标,就是围标人借用或雇用多个不同名称的有资质的公司出面“演戏”陪标,参与项目的竞标,以排斥其他竞标者入围,最后无论是哪一家竞标者中标,都是围标人中标;一旦中标,第一中标人弃权,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成交而抬高中标价。出面参与的公司又可按事先约定收取管理费。  3.3招标人明招暗定,使招标流于形式。有些招标人先施工后招标,生米做成熟饭,再通过给评标人员做工作,补充完善招标手续,使程序合法化;有些已经内定了中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将能否确保其内定中标人中标作为先决条件,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组织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针对某个投标人的有利条件,或者为了暗定中标人中标临时专门更改招标文件;有些在暗定中标人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时,直接威胁、利诱第一中标人弃权,和暗定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 3.4招标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一个工程分为主体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几部分,有的建设单位就钻这个空子,将工程主体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而将附属配套设施如桥洞、地下管道、室内用电设施等工程直接发包。  3.5招标代理机构缺乏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应受制于委托方。但现实生活中,代理机构为追求合作,对招标人的不正当要求甚至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现象时有发生。 3.6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标。投标人故意将投标价报价最低,实现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地变更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或者施工方案,进而变更合同价格,使工程一再地超预算,从而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3.7评标人员的评标能力有待提高,评标行为有待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方法等,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推出中标候选人。但由于部分招标人代表或评标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评标人员当场向监督人员请教。 3.8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到位。目前对招投标过程实行监督的,一是政府的招投标机构,一是本系统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法说,这对招投标的公开、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远远不够。因为政府的招投标办公室多数只能进行过程监督和备案,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级已是勉为其难,更不可能监督其单位领导了。监督人员不注意学习,业务素质低下,对那个阶段应该做些什么工作,哪些是重点以及怎样监督不清楚;更何况由于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即使想实施问题监督就已经很难,更不要说进行高质量的监督。另外,个别监督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发现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做好人主义。 3.9投标人受到上层人物的庇护,“优势”明显。由于建设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很多施工企业在招标开始之前,提前到主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拨款的部门与实权人物或经办人员进行所谓的“沟通”。这种“沟通”一旦成功,便会有如下优势:首先,能最早获得信息,做好“提前工作”,待项目真正招投标时,他们与业主已经“沟通”到位,“内定”或有了实质性意向,招投标便成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其次,依靠上层重要部门或关键人物,造成一种居高临下的效果,使旁人感到既合理又合法。如通过“沟通”上层某些专业机关的领导或专业人员,提出该项工程的特殊专业要求,并由相关部门出面提出只有某施工企业才能承建该项工程的“建议”。实际上,这些“建议”只不过是该施工企业意志的体现,是该施工企业与该机关一些人员先前私下“沟通”好了的。这些上层实权人物在滥用手中的大权时,自己当然也“财源滚滚”。这正是权钱交易在当前招标投标中的具体表现,行政权力主体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或限制的行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为数不少。 3.10代理机构缺乏职业道德,服务不到位。现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由政府事业单位改制而来,这种代理机构往往与某些行业管理部门存在挂靠关系,这种关系常常导致招标代理机构难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使“关系”单位中标,或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以使部分投标人出现“重大偏差”;服务质量差、专业素质低,进入评标室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及时地提供法律或政策咨询服务,只是形式上的全过程参与,对评标中出现评审问题时,不能及时、科学、合理、合法地予以解释与澄清,而影响了评标结果,继而引发投标的纠纷、争议或投诉;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对招标代理工作必备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知识。 下面以湖南的工程招投标防腐工作为例。 湖南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招投标投诉特别是重大投诉显著减少。但是,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仍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规操作、评标不公、监管脱节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省从去年11月开始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两个规定三个办法”提出了43种围标串标情形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明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检查和评审制度、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制度、改进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引导施工企业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制度、电子化招标投标制度及招投标监管人员问责制度等10项主要措施,并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投标人递交文件内容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其中,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明确,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提出了相应的方法和程序,将效防止招标人利用选择权将个人意愿附加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减少了招标人利用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可能,对改变“中介不中”现状的作用明显。2010年,仅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中标金额预计950亿元,节约投资约30亿元。 改变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腐败现状,应从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权利制衡机制入手。权力制衡机制缺失,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在如今的招投标市场,权力制衡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是,一些行业和部门不仅是招投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资金的支配者,更是代理机构的甄选者,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人之间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这种的扭曲的体制下,招标工作的决策者,俨然成为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的“高危群体”,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的现象,似乎也就成为因果关系的必然。为此,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的权利制衡机制是抑止招投标腐败的有力“利器”。 明细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落实监管力度更是将腐败扼杀在“摇篮”的有效途径。目前,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有些过于粗疏,比如大政方针设计的比较全面,但具体实施细节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致使有些“与时俱进”的违规行为,一时很难区分是否属于罪的范畴,当然很多时候,制度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有制度不依,缺乏执行力,制度也就成了摆设。因此,当前重提完善制度,不仅需要为可能的制度漏洞打上补丁,同时也须明确对于制度的落实,以免完善的制度在现实中大打折扣。 从源头上制定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铁规”,把住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的方案设计、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才能有效破解建设领域易发多发的腐败现象。 四 工程招投标中的防腐工作 4.1守好“四道关”,加大事前预防力度。一是招标文件审查关。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擅自缩小公告范围、缩短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时间的现象;二是标底制作过程监督关。坚持全程监督标底制作和形成的过程,防止串通作弊;三是开标公开监督关。重点核查专家评委库,监督招标人抽取专家评委,核查投标单位资质,督促按规定时间开标唱标公开标底;四是评标公平监督关,确保整个招标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4.2巧借“第三方”,挤出虚增工程水分。设计单位的设计费用是按照工程总造价比例来计算的,受利益驱动,可超标设计、虚增工程概算,或业主方代表串通设计单位要求提升工程造价,以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设计单位拿出工程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后,组织与此同时设计单位有同等设计资质、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方案及概算逐一进行严格审核,对虚增概算部分一律剔除,对设计漏项及不合理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4.3设定“拦标价”,破解围标串标难题。“围标串标”现象的存在,破坏了公开、公平的竞标环境,也提供了腐败滋生的空间。设立招标“拦标价”可以起到压缩获取非法利益的空间,成了那些串通投标、想借抬高标价大捞一把的人的“拦路虎”。拦标价的设置,主要是拦住那些想“搞鬼”的人,让他们的“鬼把戏”没有舞台。 4.4缴交“保证金”,扼杀转包非分之想。“第三方”的引入和“拦标价”的设立,卡住了工程开始之前的两个关键环节。招投标环节无机可乘,一些投标人为牟取利益可打起了先设法中标,然后非法转包获利的算盘。要防范这些投标人的非法“转包”,可以设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中标者和业主方都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交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按照约定从中扣除对方的违约罚金。 4.5扩大“知情权”,拓展网络监督平台。改进监督手段,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网络,通过该网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发布、网上抽取评标专家、中标后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网络的互联互通。同时,可以利用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平台,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提供网上投诉、举报、申诉、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4.6打破“潜规则”,规范完善六个统一。一是统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必须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二是统一监管投标保证金。防止投标保证金运行中的系统性风险;三是统一评标专家库。评委必须从“指定的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四是统一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进行;五是统一进场资格审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六是统一招标备案监管程序。即招标项目公告、邀请书、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报告、书面报告、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4.7找准“着力点”,跟踪监管不留死角。一是事前备案监管。招投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后和工程重大变更、追加投资前,必须将有关批复、招标文件和《重要事项申请监督表》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批案后方可组织招标;二是事中参与监管。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工程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人资格审查、标的编制、评审专家确定、开标评标定标等全程活动;三是事后跟踪监管。招标人必须将招标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并报纪检监察机关批案,纪检监察机关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 4.8建立“黑名单”,抬高投标准入门槛。建立“投标企业信誉”制度或“黑名单”制度,对发生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及严重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查处的同时,要给予信誉扣分,限制其投标,直到清出市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违法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一律通过信息系统进入不守诚信的“黑名单”作为监督的依据。同时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实行准入、清除制度,提高完善专家库专家的素质和组成机构,从而增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诚信自律度。 4.9架起“高压线”,夯实办案联动机制。继续发挥惩防腐败体系联系办公会议的作用和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的监督作用,运用执法监查、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群众举报等多种方法与手段,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招投标活动中明投暗定、冒名顶替、非法转包、偷工减料,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严厉查处。要通过案件的查处保护守法者,教育违纪违规者,打击违法犯罪者,构建廉政防火墙,筑起坚固的法纪防线。 五 总结 据有关部门调查,《招标投标法》实施多年来, 为企业节省了几千亿的基建投资, 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于逐渐显露出来的问题必须积极思考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会使招投标成为一种掩耳盗铃式的摆设, 其不仅起不到招投标本质上应达到的为国家、为企业创造良好效益的目的, 反倒破坏了投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信誉和形象, 为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使我国的建筑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只有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才能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只有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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