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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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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编号:CCCF-XSRK-OO4: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  录 1 总 则 ……………………………………………………………(1)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 3 工厂条件检查 ………………………………………………… (1)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编号:CCCF-XSRK-OO4: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  录 1 总 则 ……………………………………………………………(1)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 3 工厂条件检查 ………………………………………………… (1)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 (3) 5 审核发证 ……………………………………………………… (4)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 (4)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 8 投诉和申诉 ………………………………………………… (10) 9 收 费…………………………………………………………… (10) 10 附 则 …………………………………………………………(10)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1 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 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 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 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 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 审核发证 5.1 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 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5.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 证后监督和换证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6.2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 1. 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 工厂监督检查; 3. 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 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 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 6. 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6.4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5 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 6.6 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6.7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8 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 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 3. 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 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9 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6.11进行。 6.10 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6.11 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 6.1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 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 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 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6.15 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 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 2. 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 3. 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 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6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7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6.18 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9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 定中心保存: 1. 无法接受监督; 2. 监督检查未通过; 3. 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出现3.9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8. 持证人自愿申请; 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第1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第2、3、4、5、6、7、8、9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 7.3 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7.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 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 5. 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 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7.5 原持证人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标志封存。证书撤销后,原持证人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 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 持证人自愿申请; 2. 持证人已注销; 3. 产品标准作废等; 4. 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7.7 证书注销后,原持证人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封存标志。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提出变更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 持证人变更申请; 2. 变更说明; 3. 与变更说明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 4. 评定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资料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受理变更申请。 7.9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等信息。 7.10 评定中心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获得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流向等信息。 7.11 持证人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7.12 持证人使用标志的具体要求由相关产品的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规定。 8 投诉和申诉 8.1 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 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 收 费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 附 则 10.1 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数量等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检验工作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产品一致性有关文件符合型式认可规则要求,并可有效地用于指导生产、检验工作。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有效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监视和 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尤其是产品一致性的保持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灭火器分为: 1.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4.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5.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6.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7.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8.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第三条 申请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灭火器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 和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 第五条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限期为三年。 第六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灭火器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每具灭火器贴花的右上角上方。 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灭火器产品生产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生产设备 要求 1 环焊缝(纵焊缝)自动焊设备 灭火器焊接筒体生产企业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2 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设备 灭火器拉伸和焊接筒体生产企业(适用时)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3 灌装灭火剂的设备 数量及技术参数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4 秤 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满足要求 5 量筒(水基型灭火器适用) 准确度 ,测量范围及数量满足要求 6 压力表 准确度不低于1.6级,测量范围满足要求 7 气密试验槽(包括时钟、温度计,二氧化碳灭火器还包括加热装置) 数量、容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温度计准确度±1℃ 8 永久性标志打印设备(适用时) 能打印连续序号及标准规定的永久性标志,数量、技术参数满足要求 9 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装置 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0 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后干燥处理设备(工艺要求适用时)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1 热旋压收底设备或压凹型底设备或底部增厚设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2 退火炉(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3 酸洗、磷化、皂化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4 拉拔减薄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或水压机(钢坯拉拔)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5 瓶颈收口机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6 淬火、回火设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7 喷砂机或抛丸机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备注:序号6的设备为贮压式灭火器生产企业适用 序号11-17的设备为CO2灭火器合金钢无缝瓶体生产企业适用 附件2: 灭火器产品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要求 1 卷尺、卡尺、千分尺、壁厚千分尺、高度尺、喷嘴口径检测工具 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2 温度计、秒表、测力仪 准确度:温度计±1.0℃,秒表±0.5s(60min内),测力仪±5%,测量范围应满足检验要求 3 秤 测量范围、准确度需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4 螺纹环规、塞规 按设计图纸要求配备 5 环境试验室 20℃±5℃,体积≥10m3 6 灭火器喷射试验室 生产干粉灭火器企业必备 尺寸10m(8m)×2m×2m 7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4.0 MPa,生产贮压式灭火器企业必备 8 灭火剂含量、吸湿率或水分等性能的检验设备 生产干粉灭火器、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 9 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夹具及爆破试验安全防护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其中CO2及推车式灭火器试验装置升压速率≤0.5 MPa/s,并应能测出试验过程中,筒(瓶)体的屈服压力值,能测出从开始升压至瓶体爆破瞬间水的总压入量。 喷射软管试验装置还应具备相应温度环境要求(适用时) 10 万能材料试验机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1 筒(瓶)体探伤设备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2 冲击试验机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3 金相分析设备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4 压扁试验机 生产手提式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5 无损测厚仪 生产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16 硬度计 生产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附件3: 手提式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一) 检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手提式灭火器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钢质无缝瓶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二) 抽样方法 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 2. 抽样基数: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为100具。 3. 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21具(增加一类灭火试验加3具,增加电绝缘性能试验加2具,水基型灭火器内部腐蚀试验另加2具,塑料件试验适用时加2具,干粉灭火器振撞试验加2具)。 (三)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2.判定准则: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 二、监督检验 (一) 检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手提式灭火器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钢质无缝瓶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二) 抽样方法 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或流通领域或使用单位处随机抽取样品。 2. 抽样基数:每种规格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样本数量的要求。 3. 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6具。 (三)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 监督检验基本项目按表1规定,必要时可由认证机构根据需要增减,年度监督时发布。 表2 检验组 检验项目 样本 大小 (具) 合格判定数Ac 各检验组合格判定数Ac 总判合格判定数Ac A类 不合格 B类 不合格 C类 不合格 1 标志及外观检查 (3) 0 0 1 1 3 2 20℃喷射性能试验 2 0 0 1 1 3 操作机构检查 (2) 0 - 1 1 4 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试验 (2) 0 - - 0 5 总质量及灭火剂充装量试验 (2) 0 0 1 1 6 结构检查 (2) 0 0 1 1 7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4) 0 - - 0 8 筒(瓶)体水压试验 (2) 0 - - 0 9 筒体(瓶体)爆破试验 筒体(瓶体)壁厚测量 CO2灭火器瓶体检查 (2)+(4) 0 0 - 0 10 高温喷射性能试验 2 0 1 2 2 11 低温喷射性能试验 2 0 1 2 2 12 灭火剂性能试验 (1) 0 - - 0 13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2) 0 - - 0 14 阀门检查 (2) 0 - - 0 15 手册检查 (2) - 0 0 0 注:1.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其他检验项目的已检验样本进行试验。 2.序号13、14允许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进行验证的方式。 2. 判定准则: 按表2规定: a.每检验组不合格数不大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则该检验组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b.各检验组均合格且累计不合格数不大于3者,则判定该灭火器监督检验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四) 不合格分类详见附表《手提式灭火器检验不合格分类》 三、换证检验 (一) 检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手提式灭火器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钢质无缝瓶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二) 抽样方法 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 2. 抽样基数: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不少于100具。 3. 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16具(水基型灭火器内部腐蚀性能另加2具,塑料件试验适用时加2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 型式认可换证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2. 判定准则: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换证检验合格;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换证检验不合格。 表1 检验组 检验项目 样本 大小 (具) 检验类型 发证检验 换证检验 监督检验 1 标志及外观检查 (2) √ √ √ 2 20℃喷射性能试验 2 √ √ √ 3 操作机构检查 (2) √ √ √ 4 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试验* (2) √ √ √ 5 总质量及灭火剂充装量试验 (2) √ √ √ 6 结构检查 (2) √ √ √ 7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4) √ √ √ 8 筒(瓶)体水压试验 (2) √ √ √ 9 筒体(瓶体)爆破试验 筒体(瓶体)壁厚测量 CO2灭火器瓶体检查 (2)+(4) √ √ √ 10 高温喷射性能试验 2 √ √ √ 11 低温喷射性能试验 2 √ √ √ 12 干粉灭火器振撞后的喷射试验* 2 √ 13 振动试验 振动后喷射试验 2 √ √ 14 冲击试验 冲击后水压试验 2 √ √ 15 密封性能试验 2 √ 16 内部腐蚀试验* 2 √ √ 17 外部腐蚀试验 腐蚀后喷射时间、解脱力和开启力测定 2 √ √ 18 间歇喷射性能试验 2 √ √ 19 间歇密封性能试验 2 √ √ 20 筒体压扁试验 (2) √ 21 筒体交变试验* (2) √ 22 电绝缘性能试验* 2 √ 23 A类火灭火试验* 3 √ B类火灭火试验* 3 √ 24 塑料件试验* 2 √ √ 25 二氧化碳喇叭筒试验* (2) √ √ 26 灭火剂性能试验 (1) √ √ √ 27 固定架试验* (2) √ 28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2) √ √ √ 29 阀门检查 (2) √ √ √ 30 手册检查 (2) √ √ √ 备注:1.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其他检验项目的已检验样本进行试验。 2.序号24、序号28及序号29允许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进行验证的方式。 3.带*号检验项目为适用时 附表: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不合格分类 检验组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1 标志及外观检查 灭火器和贮气瓶无永久标志 标志内容不全:缺灭火器名称、型号、规格、灭火剂类型和主成分及含量、灭火种类和灭火级别、使用温度范围、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产品编号以及使用说明 标志内容不全,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外表涂层等损伤;铭牌颠倒 2 20℃喷射性能试验 不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大于30% 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 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3 操作机构检查 不能开启灭火器;开启力大于400N或3J;保险解脱力大200N - 开启力和保险解脱力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是A类不合格 4 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试验 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不符合规定要求 - - 5 总质量及灭火剂充装量试验 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灭火剂充装密度大于标准规定 灭火剂量小于公称量的90%或灭火剂量超过标准规定上限要求 灭火剂量超过标准的规定,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6 结构检查 部件缺损,会影响使用或安全;无保险装置和封记;缺少产品标准上规定要求的结构和装置 压力指示器指示压力在红区或超过工作压力上限 总重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7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8 筒(瓶)体水压试验 筒体或受压件破裂,脱落,焊缝或材料上出现渗漏,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 - 9 筒(瓶)体爆破试验 筒(瓶)体壁厚测量 CO2灭火器瓶体检查 筒体或受压件的爆破压力小于规定计算值;破裂产生碎片;筒体测量壁厚小于计算壁厚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其他缺陷;CO2灭火器瓶体参数不符合规定要求 爆破时容积膨胀量小于原容积的10%(CO2瓶体除外) - 10 高温喷射性能试验 不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大于30%。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20℃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100% 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20℃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50% 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11 低温喷射性能试验 不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大于30%。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20℃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100% 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20℃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50% 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12 干粉灭火器振撞后的喷射试验 不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大于30% - 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13 振动试验 振动后喷射试验 筒体或受压件开裂;虹吸管或出气管、或喷射系统开裂、折断或脱落;出现泄漏;不能正常操作 不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大于30% 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 零部件松动、脱落或开裂;压力指示器出现永久变形 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14 冲击试验 冲击后水压试验 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释放;筒体或受内压件破裂;焊缝或材料上出现渗漏,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 - 15 密封性能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16 内部腐蚀试验 内表面有严重锈斑、锈皮剥落;规定应做防腐蚀处理而没做 内部涂层有脱落 - 17 外部腐蚀试验 腐蚀后喷射时间、解脱力和开启力测定 经试验后,保险解脱力大于200N;开启力大于400N或3J 涂层有脱落;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 保险解脱力和开启力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 18 间歇喷射性能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19 间歇密封性能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0 筒体压扁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1 筒体压力交变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2 电绝缘性能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3 A类火灭火试验 -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B类火灭火试验 -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24 塑料件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25 二氧化碳喇叭筒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6 灭火剂性能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7 固定架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8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9 阀门检查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30 手册检查 - 无使用者手册;无维修手册 使用者手册内容不全或错误;维修者手册内容不全或错误 附件4: 推车式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一) 检验依据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二) 抽样方法 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 2. 抽样基数: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为30具。 3. 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14具(增加一类灭火试验加3具,增加电绝缘性能试验加2具,水基型灭火器内部腐蚀试验另加1具,塑料件试验适用时加2具)。 (三)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2. 判定准则: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 二、监督检验 (一) 检验依据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二) 抽样方法 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或流通领域或使用单位处随机抽取样品。 2. 抽样基数:每种规格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样本数量的要求。 3. 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2具。 (三)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 监督检验基本项目按表1规定,必要时可由认证机构根据需要增减,年度监督时发布。 表2 检验组 检验项目 样本 大小 (具) 合格判定数Ac 各检验组合格判定数Ac 总判合格判定数Ac A类 不合格 B类 不合格 C类 不合格 1 充装密度和充装误差测定 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等试验 2 0 1 2 2 3 2 器头、阀门和瓶口检查 (2) 0 - - 0 3 超压保护装置试验 (2) 0 - - 0 4 喷射软管长度测量 喷射软管的爆破试验(20±5)℃ (2) 0 - - 0 5 标志检查 (2) 0 1 2 2 6 筒体(瓶体)水压试验、爆破试验和壁厚检查 (2) 0 0 - 0 7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2) 0 - - 0 8 灭火剂性能试验 (1) 0 - - 0 9 手册检查 (2) - 0 0 0 注:1. 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其他检验项目的已检验的样本进行试验。 2.序号7允许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进行验证的方式。 2. 判定准则: 按表2规定: a. 每检验组不合格数不大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则该检验组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b.各检验组均合格且累计不合格数不大于3者,则判定该灭火器监督检验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四) 不合格分类详见附表《推车式灭火器检验不合格分类》 三、换证检验 (一) 检验依据 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 (二) 抽样方法 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 2. 抽样基数: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不少于15具。 3. 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8具(水基型灭火器内部腐蚀试验另加1具,塑料件试验适用时加2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 型式认可换证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2. 判定准则: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换证检验合格;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换证检验不合格。 表1 检验组 检验项目 样本 大小 (具) 检验类型 发证检验 换证检验 监督检验 1 充装密度和充装误差测定 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等试验 2 √ √ √ 2 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喷射性能试验 2 √ √ 3 间歇喷射性能试验 2 √ √ 4 灭A类火试验* 3 √ 5 灭B类火试验* 3 √ 6 密封性能试验 称重法 2 √ 测压法 √ 7 车架和行驶性能试验 1 √ 8 外部腐蚀试验 (1)* √ 9 内部腐蚀试验* 1 √ √ 10 电绝缘性能试验* 2 √ 11 器头、阀门和瓶口检查 (2) √ √ √ 12 超压保护装置试验* (2) √ √ √ 13 喷射软管长度测量 喷射软管的爆破试验(20±5)℃ (2) √ √ √ 14 喷射软管的爆破试验(55±5)℃ (2) √ √ 15 喷射控制阀试验* 间歇喷射后的泄漏 2 √ √ 跌落 16 喷筒试验* 挤压 (2) √ √ 低温跌落 17 操作力试验 (1) √ √ 18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 (2) √ √ 19 塑料件试验* 2 √ √ 20 标志检查 (2) √ √ √ 21 筒体交变试验* (2) √ 22 筒体(瓶体)水压试验、爆破试验和壁厚检查 (2) √ √ √ 23 过滤器和防过充装置检查* (2) √ √ 24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2) √ √ √ 25 灭火剂性能试验 (1) √ √ √ 26 手册检查 (2) √ √ √ 备注:1.序号8外部腐蚀试验的试样应包括从推车式灭火器成品的筒体上割取的试件一块,其外表面积不应小于360cm2(对于焊接筒体试块应包含一段长度不应小于15cm的焊缝),以及推车式灭火器的开启机构和喷射控制阀各一套;对外挂贮气瓶式推车式灭火器,还应包括贮气瓶一套。 2.序号19及序号24允许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进行验证的方式。 3.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其他检验项目的已检验的样本进行试验。 4.带*号项目为适用时进行。 附表: 推车式灭火器检验不合格分类 检验组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1 充装密度和充装误差测定 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等试验 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灭火剂充装密度大于标准规定;不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大于30% 灭火剂量小于公称量的90%或灭火剂量超过标准规定上限要求;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 灭火剂量超过标准的规定,但不是B类不合格;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2 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喷射性能试验 不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s;喷射剩余率大于30%。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20℃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100% 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大于20℃喷射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50% 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3 间歇喷射性能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4 灭A类火的试验 -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5 灭B类火的试验 -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6 密封 性能试验 称重法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测压法 7 车架和行驶性能试验 通过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试验后,一个人不能正常移动或正常使用灭火器;焊缝开裂 车架组件不符合标准要求;喷射剩余率不符要求;支撑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试验后,喷射软管固定装置脱落;软管组件和喷射控制阀散落,但不是A类不合格 8 外部腐蚀试验 经试验后,保险解脱力大于200N;开启力大于400N或3J或7N·m 涂层有龟裂、脱落;压力指示器有可见的水汽等现象 保险解脱力和开启力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 9 内部腐蚀试验 内表面有严重锈斑、锈皮剥落;规定应做防腐蚀处理而没做;内部涂层有脱落、分裂现象 与贮存在玻璃容器内并经相同试验条件的灭火剂比较,有明显的变色现象 - 10 电绝缘性能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11 器头、阀门和瓶口检查 无卸压结构;卸压时螺纹啮合不符标准规定要求;瓶口的内径不符合要求;器头或阀门水压试验、爆破试验不符标准规定的要求 - - 12 超压保护装置试验 应装未装;动作压力不符合规定要求 - - 13 喷射软管长度测量 喷射软管的爆破试验(20±5)℃ 长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软管强度及软管与接头的连接强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 - 14 喷射软管的爆破试验(55±5)℃ 软管强度及软管与接头的连接强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 - 15 喷射 控制阀试验 间歇喷射后的泄漏 间歇喷射后的泄漏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阀脆裂或折断;不能开启灭火器;开启力大于400N或3J或7N·m - 开启力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是A类不合格 跌落 16 喷筒 试验 挤压 手柄不耐-50℃低温、无电绝缘、绝热和防静电功能;挤压后出现损坏或明显的永久变形;低温跌落后出现脆裂和折断等缺陷 - - 低温跌落 17 操作力试验 不能开启灭火器;开启力大于400N或3J或7N·m - 开启力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是A类不合格 18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 保险解脱力大于200N - 保险解脱力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是A类不合格 19 塑料件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0 标志检查 灭火器和贮气瓶无永久标志 标志内容不全:缺灭火器名称、型号、灭火剂类型和主成分含量、灭火种类和灭火级别、使用温度范围、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以及使用说明 标志内容不全或错误,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外表涂层等损伤;铭牌颠倒 21 筒体交变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2 筒(瓶)体水压试验、爆破试验和壁厚检查 筒体或受压件破裂、脱落,焊缝或材料上出现渗漏,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筒体或受压件的爆破压力小于规定计算值;破裂产生碎片;筒体选用壁厚小于设计壁厚以及不符合标准、规则的其他缺陷 爆破时容积膨胀量小于原容积的10% - 23 过滤器和防过充装置检查 无过滤器、无防过充装置或标志 过滤器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防过充装置或标志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24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5 灭火剂性能试验 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26 手册检查 - 无使用者手册;无维修手册 使用者手册内容不全或错误;维修者手册内容不全或错误 48 第 35 页 共 35 页 _1140862837.unkn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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