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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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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摘要: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 关键词:孟德斯鸠、分权、制衡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他...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如何认识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摘要: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 关键词:孟德斯鸠、分权、制衡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 一、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一) 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二)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 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这些情况都为孟德斯鸠的思想产生了特别显著的影响。 二、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也是分权政体的故乡。英国思想家约翰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获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则简称为国家行政权力,这三种权力:立法、司法、行政权,彼此职权不同,不能混淆。”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但是孟德斯鸠认为,人民直接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立法机关应该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并由代表来制定法律。孟德斯鸠把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其中,贵族院由世袭的贵族组成,众议院由各区域的人民选出的平民代表。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止对方侵犯自己。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并直接领导军队。行政机关有权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权力,不过并没有权力审讯行政本身及其行为,行政权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也不提出法案。司法权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即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在每年一定的时间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法官按照法律条文来行使权力、进行裁判,被告人不仅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地位而且享有选择法官的权力。 大家所要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是三种权力交叉混合的制约,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麦迪逊对此做出了准确的解释,他认为:“当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他的意思就像他所说的那样,尤其像他用心目中的事例做出更明确的说明那样,只能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梁治平先生也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赖以建立的前提具有广泛得多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它所关心的主要不是三权或者四权分立,而是为权力制定界限,与其说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倒不如说它是权力制衡的学说,至少,孟德斯鸠对于近代政治理论最持久最重要的贡献是在后一方面。”那种认为三种权力绝对分立的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四、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评价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它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现实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首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将司法权独立出来,真正成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形式。洛克认为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根据洛克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司法机关虽与行政机关是相对独立的,但两种权力实际上是相混合的。另外,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决议,受议会的监督,因此那时的“司法独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模糊和不彻底的。孟德斯鸠所主张的司法独立,则认为司法权专门由法院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司法独立对以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次,孟德斯鸠提出三权相互制衡的思想,使三权成为一个系统。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开、相互制约。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对防止封建专制和独裁,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再次,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以政治自由为目的。这种政治自由也正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孟德斯鸠明确指出,“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为了保证自由,必须使权力分开掌握,分开使用。否则,自由就不复存在。因此,孟德斯鸠并没有将分权作为价值目标,而是作为防止专制,实现政治自由的手段。孟德斯鸠的这一思想建立在对国家权力的深刻认识和理解上,反映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律,对各国的政治实践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最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克服了以往分权学说的弊端,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许多国家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如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都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可以说它深深影响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发展。另外,日本明治维新的启蒙思想家西周,中国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和革命民主主义者孙中山也受到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深刻影响。三权分立思想至今仍是西方国家政权组织的普遍原则。 (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存在的局限 正如恩格斯所说,“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因此,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首先,孟德斯鸠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上给封建贵族保留了特权,这与所倡导的政治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潮流是相悖的。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机关分为众议院和贵族院,众议院的立法成员由经过选举的人民组成,而贵族院的立法成员不经选举而由世袭产生。在司法权上,孟德斯鸠认为,贵族容易遭人妒忌,如果由平民组成的法院来审判,就要陷入危险的境地。因此,贵族应该在贵族院受审,而不应该受普通法院的传讯;贵族院还掌握处理上诉案件的权力,以防司法权力过分严峻。显然,孟德斯鸠在立法权和司法权问题上给予贵族保留的这些特权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政治民主化的潮流相悖的。 其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前后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比如,他给予贵族世袭的立法和司法特权,再后来竟说“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存在的”,这就推翻了他自己主张的司法独立。另外,孟德斯鸠虽然主张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但又主张给予君主以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他说道,“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参谋在身边的话,他是不会把事办坏的”。这与以前他所说的,“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的论断相悖。后来他又主张立法权不应对等钳制行政权,也无权审讯行政者本身及其行为,因为行政者本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且纵观他的三权分立理论,到最后竟把三种权力全给了君主一人。 最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孟德斯鸠处于法国封建专制的顶峰时代,贵族出身的他赞同君主立宪制。他保留了国王的神圣地位,赋予贵族很大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他贬低和限制普通人民的政治能力和政治权力。致使他所采纳的政治形式带有明显的温和、保守色彩,主要反映了中上等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 五、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法治的要害是权力制约。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在审判方式上,国家权力完全个人(或小团体)化操作的方式,使审判的结果难免与法官的个人好恶相联系,因而常常导致许多荒唐的结果。因此审判权力需要制约,否则就会带来腐败。 (二)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权。当前的司法改革应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孟德斯鸠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考查我国当前的检察院体制可以看出,检察院集立案、侦查和起诉于一身,并且不受监督,这种司法制度中的权力不平衡是带来很多问题的症结,必然干扰法治建设。必须对检察院实行分权,取消检察院的立案、调查和起诉权集于一身的状况,这是保证案件侦查和起诉质量的重要条件。 因此,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让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更好地为保护人民权益服务,从而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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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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