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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刍议 � 第 17卷第 3期 2002年 9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 ITUTE OF POLIT ICS AND LAW Vol�17�No� 3 Sep� 2002 [收稿日期] 2002- 02- 21 [作者简介]庞小菊,女, 1977年 6月出生于湛江,中山大学法学院 2000级研究生,诉讼法专业。 On Limitation of Actions of A Invalid Contract PANGXia...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刍议
� 第 17卷第 3期 2002年 9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 ITUTE OF POLIT ICS AND LAW Vol�17�No� 3 Sep� 2002 [收稿日期] 2002- 02- 21 [作者简介]庞小菊,女, 1977年 6月出生于湛江,中山大学法学院 2000级研究生,诉讼法专业。 On Limitation of Actions of A Invalid Contract PANGXiao- ju (Law school of Zhongsh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 � [ Abstract] There is no time limitation to the right of claiming a contract invalid in our law s. By discussing the invalid con� tract and the function of system of limitat ion of act ions, the character of the r ight of claiming a contr act inv alid and the applicabili� ty of the limitation o f actions, the thesis pr oves the limits to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s in apply ing to t he court fo r affirming a con� tract invalid. � � [Key words] invalid contract; limitation of actions; r ight of claim in procedural laws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刍议 庞小菊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 � 510275) � � [摘 � 要]我国法律对于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没有作出时间上 的限制,本文从无效合同及诉讼时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功能权衡、请求确认合同 无效的权利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关系来论证了请求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 D923�1 �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8628( 2002) 03- 52- 04 � �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 确的规定,民法及诉讼法学界也鲜有论述, 然而这却是司法 审判中常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假设有一买卖合同, 卖方如 期交付货物,买方逾期不付货款超过两年后, 卖方才诉请法 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财产, 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 同时发现买卖合同实为无效合 同,那么,法院应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是 不适用诉讼时效宣告合同无效呢?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 由 于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并不存在, 那么诉讼 时效从何时起算? 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 是否会导致法律 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 从而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 的相违背呢? 另外,如果当事人提起的不是请求返还的给 付之诉,而是提起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 而后根 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要求对方返还, 又应不应该适用诉 讼时效? 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 就势必涉及到无效合同 及诉讼时效各自的制度功能,二者的轻重权衡; 涉及到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性质; 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等内容,以下就对此作一论述。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考量 合同的效力问题, 体现了国家对已成立合同的态度。 合同的无效 ,反映了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对该合同的否 定性评价。通过对合同无效的原因的分析, 可以考察到法 律设置无效合同制度的目的及其功能。 (一)合同无效的原因 无效合同有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合同之分。�中华人 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合同法 把合同的效力分成四种, 即 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我国的可撤销合同在学理 上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笔者认为,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 效力上与可撤销合同相似, 都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 因此, 也可归入相对无效合同的一类。由于合同法已明确 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催告权等的 行使期限, 在司法实践上不存在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问 题, 故本文主要是讨论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1� 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 依我国�合同法 第五二十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合同无效: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关于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规定,此类合同自始地、确 定地、当然地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 确定 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 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 人确定不同; 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和 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这与可撤销的合同要由当事 人主张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而无效不同。 2� 合同相对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原因 依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因重大误解订立 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 52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由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而 并非绝对地无效,因此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主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以 及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之合同。这类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 三人的同意,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有效。 (二)法律的考量 1� 无效合同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说我国早期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对绝对无 效的民事行为的界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不是十分明确的话,通过对 比可以明显地看出,合同法对绝对无效的原因的标准主要 局限于对国家、公共利益的损害。依�民法通则 的规定 ,一 些仅仅损害私人(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的情况可作为无效民 事行为的原因,譬如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行为,因受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包括没有损害国家 利益的情况)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在�合同法 中, 限制 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仅导致合同的效 力待定,而因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 益时)则导致合同的可撤销, 而不是合同的绝对无效。 虽然合同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属于特别法, 但合同 法对民法通则作的这些不同的规定毕竟也表明了法律的一 种发展趋势。由于民法是私法, 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则及 精神内核, 而无效民事行为制度则是国家对私人的一种干 预,这种干预不应该过度, �民法通则 之所以把一些基于保 护纯粹的私人利益的原因的情况作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对 待,可以说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随着社会的前进 及法律实践的发展,这种做法的不恰当性凸显,因而�合同 法 就对此做出了变通的规定。 而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合同的 规定来看, 合同法对绝对无效合同及相对无效合同的区分 标准主要是法律所欲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的不同, 即对于合 同的无效,凡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之理由, 规定为绝对无效 合同,凡是基于保护私人利益之理由, 则规定为相对无效合 同。 2� 我国法律对于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没有做出时间 上的限制 对于仅仅造成私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法律之所以对之 进行干预,规定无效的后果, 是因为其违反了公平交易的要 求;但法律又仅仅规定这种无效是相对的, 则是基于意思自 治原则,给当事人一个选择的权利, 但如果当事人迟迟不行 使这种权利,又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 因此法律对此种 权利的行使规定了一个期限。 而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保障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由的轻重权衡中, 法律选择了前者。 规定其绝对地、自始地、确定地、当然地无效, 既然如此, 当 事人并无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 合同法也只对无效的法律 后果做出规定,而没有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做出规定。 但这样是否合理?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是指不发生 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 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出现有过失的, 要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已经履行的,可能会产生财产返还的后 果; 而对这些责任承担的请求基础则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因此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也有权利需要保护。这种权利的保 护是否也适用诉讼时效呢 ? 笔者认为, 对于合同的无效的确认请求到底适不适用 诉讼时效, 不能单纯地考虑到无效合同制度所保护的是公 共利益, 而必须在维护无效合同所侵犯的社会公共利益与 诉讼时效制度所保护的利益之间作出权衡, 还应考虑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这种权利就其本身性质而言是否应属于诉讼 时效的客体范围。于是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功能问题及使用 范围问题。 二、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及其与无效合同制度功能的 权衡 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 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 人 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1]。可见, 诉讼时效构成了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上的限制,那么, 为什么要加以这种限制呢? 即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何 在? (一)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学术界有比较统一的认 识[ 2]。一般认为,时效制度具有以下几项功能: 1� 稳定法律秩序 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 如果长期存在, 必然以此种事 实状态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 形成新的法律秩序, 如果 此时再允许权利人行使原来的权利, 不仅推翻此长期以来 持续存在的事实状态,而且一并推翻基于此事实状态而形 成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 因而必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 乱。实行诉讼时效制度,限制权利人行使请求法院保护的 权利的期限, 可以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 中, 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2� 作为证据之代用 若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 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 证 人的死亡, 因而这种事实的合法性难以证明, 实行时效制 度, 凡时效期间届满, 即认为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 以此作为代替证据之功用, 可以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 查证据的困难, 杜绝不必要的证据争议。 3�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若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 容易造成法律 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及举证的困难 ,实行诉讼时效制度, 一 方面可以起到惩戒的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 行使权利, 以加快社会经济的流转速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 展。 (二)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制度能力权衡 1� 二者的价值冲突 由上述可见, 诉讼时效也是一种具有公共政策或公益 性质的制度, 这与无效合同制度的立法精神有相吻合的地 方。但二者的同时存在又会造成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一 方面, 虽然民法是私法, 国家对其实行私法自治原则,但侵 犯公共利益的具有无效原因的合同行为已超越了国家法律 对私法自治的承认的适当的范围, 影响到了合同当事人之 53 外的利益主体的权益,为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正的价值 ,在 法律政策上应使无效合同终局地、确定地不发生当事人所 追求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尽量加大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机会, 不应加以期限的限制;另一方面, 若无效合同的存在是一种 既有的事实状态,那么经过相当的一定期间后, 必然会形成 新的法律秩序,为保护社会上对此秩序的长期信赖, 维护法 律秩序的稳定性,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安定的价值, 在法律政 策上应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加以期间限制, 尽可能避免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行为订立后经 过相当期间才突然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简而言 之,二者之间存在着法的公正和法的安定价值的冲突。 2� 不同的立法例及一些学者的意见 对这种价值的冲突,应当如何取舍呢? 在立法上, 我国 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外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例如, 法国民法 典第 2262 条规定: ! 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 均经 30 年的 时效而消灭, ∀∀# ,这一规定一般被认为是用于对绝对无 效行为的主张权利[ 3]。而意大利民法第 1422 条则明确规 定,契约因绝对无效而产生的诉权, 不因时效经过而消 灭[ 4]。在学理上, 不少学者认为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性 的主张不应有期限的限制,如我国学者郭明瑞教授认为无 效民事行为可由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5] , 台湾学者 陈忠五也认为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权利, 不因一定期内不行使而受影响。[ 4] P244∃ 3� 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个有着多元的价值目标的 体系, 各种不同的具体法律制度亦有自身的价值取向的侧 重,因而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价值取向的冲突常常是不 可避免的。作任何的绝对的取舍都是不明智的, 关键是如 何去调和这种冲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把握一个适度的问 题。关于无效合同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价值冲突, 笔者认为, 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完全不加以时间上 的限制, 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 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复杂繁多的法律关系可能一下子全部被推翻, 法律秩序被 破坏。而且虽然法律制度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目的需要设置 使一个具有无效原因的合同无效, 但如果一个无效合同在 一个合理的足够长的期限内没有人主张其无效的话, 也许 证明了这种利益的保护在相当的期限后未能与诉讼时效所 欲保护的法律秩序的安定性的价值相抗衡。因此, 对于主 张合同无效的权利, 仍是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法国民 法传统理论认为绝对无效的主张权利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而现代理论则根据法国民法典的第 2262 条认为因受时效 期间的限制也代表了这样的一种趋势。既然如此, 接下来 的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 这样的期限应该是多长? 是否要 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上文提到, 关键的是一个适度的把 握的问题。至于怎样的长度是合理的、适度的, 也许需要更 加详细的考察和论证,就不是本文所力所能及的了。 三、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 上文已从无效合同的法律考量及无效合同制度和诉讼 时效制度的功能价值之权衡方面探讨了有关无效合同的诉 讼时效问题。由于讨论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到底适不适用 诉讼时效问题即是这种权利是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的问 题, 也即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以下就从诉讼时效 的适用范围的角度来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一)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 虽然依法律规定, 绝对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 并 不以法院或促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 但是当事人却可能对 合同的有效性意见不一, 这时当事人应当有主张合同无效 的权利。那么,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 的权利呢? 民法上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 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以民事实体权利为基础, 必先有基础 权利, 而后始有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存在于平等的当事人 之间, 属于私权的范畴,而若对方当事人不依请求履行义务 时, 请求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这时, 当事人所运用的就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了。 但不是每一种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均以实体法上的请求 权为基础。民法上请求权根据其基础权利的不同, 可以分 为: 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 准物权上请求权; 知识产 权上请求权: 人格上请求权;身份上请求权。[ 7] P65而当事人 主张合同无效却不能归入上述任一种请求权。而且由于无 效是国家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的评价或者干预, 当事人无 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只能向有 权机关提出, 而不能请求对方当事人确认。因此, 当当事人 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时,他并不是以 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基础, 他的请求是一种独立的 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各国的立法例颇为不同。 如: 日本民法典第 167 条的规定: ! 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 消灭; 债权或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 灭。#可见其以债权及其他非所有权财产权的实体权利本体 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德国民法典第 194 条规定! 要求他人 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请求权) , 因时效而消灭。#即以请求 权为客体。法国民法典第 2262 条规定: ! 一切物权或债权 的诉权, 均经 30 年时效而消灭。# [ 3]即以诉权为客体。我国 的�民法通则 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第 135 条有! 向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从法条的逻辑结构分析,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当为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 亦即是诉讼请求权。而 138 条又再规定, , !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法律并不限制当事人在诉讼 时效届满以后, 向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即当事人的实体权 利本体及实体请求权均没有消灭。 但是, 对于具体哪些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 效, 我国法律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不少学者对此进行 了有益的探讨。如梁慧星先生在其著作�民法总论 中就详 54 ∃ 陈忠五将无效法律行为区分为绝对无效法律行为与相对无效法律行为区别对待,认为相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确认主张应有期限的限 制。 细列举了哪些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 讼时效。[ 7] P241- 247一般认为, 所有的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 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其他 因身份权、人格权而产生的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 也有应适 用诉讼时效的。这些探索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 义。但学者们在探讨具体哪些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时, 往往只是局限于这种诉讼法上的请求权有相应的实体法上 的请求权的情况,或者潜意识中就是在考虑实体法上的请 求权。因此,在他们的探讨中, 很难见到关于这种没有涉及 到实体法上请求权的确认请求权是否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 范围的论述。这样,似乎认为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请求不属 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是,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 无效的请求权,也是一种诉讼请求权, 符合我国�民法通则 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也适用 诉讼时效,在此方面上不应该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四、结论 上文已经从无效合同及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权衡、请 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的关系等方面论证了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应受诉 讼时效的限制。现在我们来回顾一下本文开头提出的问 题。如果卖方在买方逾期不付货款超过两年后才诉请法院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财产, 那么诉讼时效应有适用 之余地。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并不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所设 定的履行义务的日期或期限为基准。我国�民法通则 第 137 条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起计算。#这一规定虽然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主张似乎不 能适用,因为合同的无效难以说有什么权利被侵犯。但依 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 对权利的行使加以期限的限 制应当从权利能行使时起算。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 上应从可行使主张或诉请确认合同无效之权利时起算, 亦 即自权利人知道会导致当事人先提起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 的确认之诉 ,而后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提起要求对方 返还的给付之诉,而一旦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也适用诉 讼时效, 就会杜绝这种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只是在理论层面上、从大的方向论述了无效合同 的诉讼时效问题, 其实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需 要解决, 如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法官在审查其他问题 过程中发现合同的无效, 能否依职权宣告合同无效? 在当 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 法官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 等 等。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做出进一步的探讨, 在此谨提 出以求就教于同仁。 [参考文献] [ 1]佟柔 � 中国民法[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0: 605� [ 2]梁彗星 � 民法总论 [ M ] � 法律出版社, 1996: 236- 237; 陈 忠五 � 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 A]� 台湾大学, 法学 论从[ C]� 第 27卷第 4期,第 246 % 247页;林诚二 � 民法总则精要 [ M ]� 台湾:瑞兴书局出版社, 1992: 160� [3]尹田 � 法国现代合同法[ M ]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5, ( 1) : 210� [ 4]陈忠五 � 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 A]� 台湾 大学法学论从[ C]� 第 27卷第 4期 � [ 5]王利明 � 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 [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 1) : 273� [ 7]梁慧星 � 民法总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65� [ 8]王利明,郭明瑞,吴汉东 ��民法新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1988� [ 9]王利明 ��民商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9� [ 10]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 教程 人力资源管理pdf成真迷上我教程下载西门子数控教程protel99se入门教程fi6130z安装使用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8� [ 11]王泽鉴 � 民法实例研习 � 民法总则[ M ] � 台湾: 三民书 局, 1998年 9月版 � [ 12]刘春堂 � 判解民法总则[ M ]� 台湾:三民书局, 1993年 9 月版 � [ 13]范明辛 � 诉与诉权刍议[ J ]�法学家, 1998年第 4期 � [ 14]张谷 �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 % % % 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J] � 中外法学, 2000, ( 2)� [ 15]张延智 � 诉讼时效的两个问题[ N]� 人民法院报, 2000- 11- 28� [责任编辑:炫 � 蓉] (上接第 124 页) 遇就白白失掉了, 你抓住了, 也许你的命运就因此得到改 变,从此走上人生的辉煌。这样的例子很多, 已无举例说明 之必要。因此,当你准确判断良好机遇来临时, 就不要再犹 豫了, 该出手时就出手,千万别坐失良机。抓住机遇, 就是 抓住幸福。 总而言之,幸福是一种感觉。中国古代著名教育家孔 子说过: !仁者不忧, 知者不惑 ,勇者不惧#。[ 6]只要你! 以花 开花落两由之的平淡心态对待人生荣辱#, [ 7]在自己的生命 旅程中时时刻刻牢记�纲要 倡导的!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 实效、淡薄名利、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 ,任何时候、任何情 况下,都能以平淡的心境为人处世, 无论经历怎样的大起大 落, 大胜大败,大悲大喜, 都能以照人之风采、骄人之形象从 容应对, [ 8]这样, 幸福就会永远陪伴着你的一生。 [参考文献] [ 1]养生专家告诫[ N] .香港明报, 2002- 08- 31( 3)� [ 2]夸克.十年回首话总理[ N] .文摘周报, 2002- 04- 2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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