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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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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字[1999]1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管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关系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字[1999]1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管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关系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各部门要确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作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等7个部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确定。     (五)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8%。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七)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北京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决定》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八)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 1999年 1月 l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人职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下同)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基准补贴额、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由财政部、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定期公布。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九)无房老职1998年度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买住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直接划人售房单位。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十)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的补差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人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人总额。     (十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本部门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按经费领拨关系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部门住房状况和售房资金收入、无房和未达标的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审核确定住房补贴的年度补贴指标,按经费领拨关系下达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到各部门。     住房补贴的分配情况,由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年度向各部门公布。     (十三)各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年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     (十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审批、拨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十五)稳步提高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现有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原则上与北京市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要与提高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收入相结合。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人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租金减、免的具体办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六)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的外,继续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十七)部级(含副部级,下同)干部现住房出售问题,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出售办法。同时要继续加强对部级干部,特别是离退休部级干部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五、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十八)停止对各部门机关住房建设拨款,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近期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多渠道并存。     1.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2.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3.支持职工购买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开发建设按《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7项成本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进行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确保工程质量。     (二十)加强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度改革房屋管理体制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引人竞争机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一)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财政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统一定价,定期公布。当承租人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办法由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二十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状况普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在住房普查基础上,建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档案;在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二十三)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转变职工住房观念。     (二十四)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用房改标准价、成本价超面积标准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具体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十五)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十六)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部门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清查、纠正和处理。     七、附则     (二十七)本方案所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二十八)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职工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由各单位参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事业单位职工基准补贴额、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该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以及单位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测定。     (二十九)本方案由建设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8月16日 呼吁废除厅字[1999]10号文 有位在部委工作的朋友,单位又分房了。你如果是在体制外工作,可能会觉得奇怪,国家不是早就取消福利分房了么,怎么还有单位在分房?    没错,他们就是在分房。仍然是按照职务、级别、工龄等排队,分数高的优先。与1998年以前略有不同的是,那时是完全免费分房,现在需要交点钱。交多少呢?每平方米大约5000元。名称是经济适用住房。    他们单位这批房子在三环附近,周边二手商品房已经卖到每平方米5万元。上述一套12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全价只需60万元,只相当于商品房售价的十分之一。当然,与所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一样,这房子限售5年。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经济适用房限售期过后,可以转让。中央国家机关没找到相应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从其规定。2008年4月8日之前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经济适用房,按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款。也就是说,至少80%的收益归个人。    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合同的经济适用房,按原价与区域商品房参考价差价的70%上交补交土地收益款。请注意,参考价不等于成交价。假如成交价是每平方米5万元,参考价一定会大大低于此价。我个人估计,至少差价的一半可以归个人。    按现有规定,公务员转让政策性住房获得超额收益,是合法合规的。1999年8月16日中办、国办下发一份编号为“厅字[1999]10号”的文件,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这份文件第十八条有三款:“⒈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宅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2.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⒊支持职工购买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近14年过去,中央取消了很多审批,废除了很多文件,但“厅字[1999]10号”文依旧巍然耸立,成为各部委在北京大举建房分房的尚方宝剑。国务院明令取消各种形式的福利分房,但公务员的福利分房从未断过。上行下效,既然各部委带头,各地更是有恃无恐。    很多公务员不止分一套。不信你去调查一下,部委处级以上,地方科级以上,每人分了几套福利房?相当比例的公务员还买了商品房。这样算下来,很大一批公务员拥有两套以上的房子。房子的持有成本几乎为零。想收房产税?得先问问他们答不答应。    要彻底断绝福利分房,必须废除“厅字[1999]10号”文件;要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也必须废除“厅字[1999]10号”文件。关于后者,我一再坚持的建议就是,大幅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即对二套以上住房征收房产税。    公务员由纳税人供养,理论上其住房也应由国家提供。然而,公共资源可以给你低价甚至无偿使用,但你不能用以牟利,而且是暴利。允许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上市交易,就是允许公务员用廉价获取的住房资源,通过市场兑现高额收益。这是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行为。    3年时间过去,热议过的《住房保障法》依然难产,改为《条例》也出不来。北京市拟将经济适用房封闭运行的规定也还在襁褓之中。原因何在?利益使然!那些能够分到福利房的群体,怎么舍得割断市场这根脐带。同样,要他们向自己征收房产税,何其难哉。    部分公务员为官就是为求利而来。他们绝没有深化改革的动力,维持现状是最佳选择。一方面,可以利用权力低价甚至免费获取公共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将资源高价出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好处都占尽了。退回计划经济和向前市场化,他们都不乐意。    翻阅史书,以匡济天下为己任,国家和民族利益至上的士大夫,代代不绝。如今,我们看到的公务员,太多的蝇营狗苟,与民争利,每级职位都不过是待价而沽的筹码。有几个人心里装着纳税人?遑论历史的担当意识。    所以,有朋友对我说:你的呼吁,不过是乞求。    (文章见4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一戈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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