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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_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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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_肖建国 〔摘要〕 《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做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规定。该法第 195 条第 2 款直接规定了抵押权人在达不 成实现方式协议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但这个创新性的民事实体法条文,究竟该适用我国民诉法中何种程 序,目前还处于争议状态。 从民诉法理论分析和比较法角度看,抵押权实现应当适用民事非讼程序,而非讼程序的制度 构建正是文章的重点。 〔关键词〕 民事诉讼;抵押权实现;非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1-0050-05...

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_肖建国
〔摘要〕 《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做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规定。该法第 195 条第 2 款直接规定了抵押权人在达不 成实现方式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但这个创新性的民事实体法条文,究竟该适用我国民诉法中何种程 序,目前还处于争议状态。 从民诉法理论分析和比较法角度看,抵押权实现应当适用民事非讼程序,而非讼程序的制度 构建正是文章的重点。 〔关键词〕 民事诉讼;抵押权实现;非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1-0050-05 〔收稿时间〕2011-01-10 〔基金项目〕肖建国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强制执行程序研究”(10BFX05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肖建国(1969—),男,河南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陈文涛(1989—),男,河南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该案详情,请参阅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51233。 2011年3月 第27卷 第1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Beijing (SocialSciencesEdition) Mar.2011 Vol.27 No.1 随着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出台,我国民法权 利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物权法》保护所有权、担保 物权、用益物权等物权权利,标志着我国民事权利保 护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但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只有实 体法与程序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紧密契合衔接,民事主体才能切实 享有法律规范上的权利,民事权利才能在私法社会中 实现其内在价值。《物权法》问世后,许多民事程序法 学者从程序法角度对该法进行了剖析,就《物权法》与 《民事诉讼法》的衔接提出了若干问题。抵押权实现, 便是其中一例。《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 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对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途径和方式作了原则而简洁的规 定。但是在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案件中,法院应当适用 一般的诉讼程序,还是执行程序或非讼程序等,还存 在诸多争议。 其实,如何选择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实践中并不 是一个新问题,只是在历次的立法变迁中一直都处于 争议焦点。最开始对其加以明确规定的是《担保法》第 53条第1款,“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于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在现实中遭 遇重重困境,《合同法》第286条在确定承包人的法定 优先权的实现方式时,摒弃了担保法的诉讼模式,首 次规定了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 “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工程,开创了通过非讼程序实现 民事权利的先河。其后,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越来 越多的呼声要求改革《担保法》饱受诟病的抵押权实 现方式,但对于如何进行制度构建仍然争议颇多。最 后立法还是秉承了《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最终采取了 “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条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虽说是制度突 破,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条文中并未明确适用 何种诉讼程序,加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并未涉 足,立法的具体含义只能期待着具体的法律解释、司 法解释。《物权法》实施后,法院对该条文也持谨慎态 度,并没有对审判实务进行实质性的改革。例如,北京 市一中院2008年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区 支行与魏小薇抵押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魏小薇与原告 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在主 债务未完全履行时,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仍然是 通过诉讼的方式,经过审理确认原告的抵押权存在, 并在判决主文中确认了原告银行有权就大兴区被告 房产进行拍卖。①其实,此种做法在《物权法》时代的法 院实务中已成“潜规则”。再如北京市二中院受理的中 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与ZABA LIMITED 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 肖建国 陈文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第27卷 第1期 公司抵押权纠纷案①,洛阳市亚伦矿山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诉稷山县恒华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抵押权 纠纷案②,等等,也均采取了通常的诉讼途径。因此,笔 者认为有必要清楚界定《物权法》195条的条文含义, 并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该条款的适用究竟选择 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特别程序。 一、抵押权实现中“请求法院 拍卖、变卖”的争论 针对《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实践中抵押权人 如何“请求”,法院如何受理,采用哪种程序,在学术界 有很多争论,总体来看有以下几种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民事 诉讼法也没有特别的处理程序,应该沿用采取传统的 民事诉讼方式,由抵押权人启动审判程序获得胜诉判 决后进而执行。《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是“请求”, 而不是“申请”。“请求”和“申请”的区别在于:前者要 经过冗长而琐细的起诉、应诉、开庭、答辩等诉讼全过 程,甚至会有上诉审、再审;而后者是非讼程序,无需 经过诉讼全过程,法院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的审 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包括允许强制拍卖抵押财 产。[1](583) 第二种意见认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应当直接启 动执行程序,由抵押权人持抵押权合同、登记簿等,向 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568)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该条的精神是通过非讼程 序,可以直接依担保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许可拍 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再依裁定申请人民法院执 行。[3] 第一种观点,采取传统的民事诉讼途径来实现抵 押权,是《物权法》出台前的做法,也是最为保守的实 践做法。理论上,争讼程序的适用既保证了实体的公 正,又能给予双方当事人足够的程序保障。但实践中 却出现了诸多难题,最为突出是,按照《担保法》规定 的传统诉讼方式,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成本太高、 效率太低。若主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拒 绝与抵押权人达成变价抵押物的协议,则抵押权人须 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取得胜诉 判决。然后,在当事人一方不执行判决时,才可申请强 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估 价,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抵押物。在这一系列程序中,抵 押权人必须交纳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强制执行 费等诸多费用。实现抵押权的成本甚至能高达债权总 额的百分之四十。而且时间的拖延更增加了权利人的 维权成本,相反抵押人倒是有相当的时间转移、挥霍 财产。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 律保护》调查总报告显示,94%的金融机构都认为实 现担保物权一般要通过法庭执行,在2003、2004两年 中,金融担保债权案件通过司法程序执行的比例为 83%,而在法庭之外执行的比例仅为17%。[4](15)对此许 多学者开始反思,对于抵押权这一具有较高确定性和 对世性的物权来说,适用争讼程序的必要性到底何 在。 有学者提出,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是物 权之一。与债权请求权的属性相比,物权是权利人直 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体 现在特定的权利主体实现其物权时,一般不需要借助 他人的帮助,只要其他人不妨碍其行使财产权利即 可。[5]比如,甲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乙提出 所有权争议,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甲不提出异 议登记,仅仅向法院提起实体争议的诉讼,将不能阻 止乙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乙的所有权行使并不依赖 甲,即便甲乙两人存在实体权利争议。同理,如抵押权 人行使同样是物权的抵押权时,只要抵押物存在,理 应允许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来实现抵押权,无须征 得抵押人的同意和协助,更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请求 法院拍卖变卖,是抵押权权能之体现,并不是抵押权 人的诉权。在数十年抵押实务的反思和对国外立法例 的借鉴中,诉讼作为抵押权实现的必经程序的声音, 已经越来越小。 对于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第二种意见,笔者 觉得有空中楼阁之嫌。从现行立法出发,即便是采取 扩张解释,抵押合同也难以被解释为执行依据。执行 依据是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 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据以 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6](409)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 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生 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机构 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调解书、民事制 裁决定书和支付令,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 院作出的确定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 ①该案详情,请参阅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245498。 ②参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三民初字第252号判决。 肖建国、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 51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月 的生效裁决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此外,行政处罚决 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也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 是,担保合同书不在其列,性质上它也明显不属于公 文书的范畴。 通说认为,执行依据应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 件,形式要件即:必须是公文书;必须指明债权人和债 务人;必须表明应执行的事项。无论如何解释,即便担 保权经过公示,也突破不了抵押合同是私法文书的本 质,满足不了公文书的要件。基于此,本文尝试从其他 途径进行解释,解决抵押权实现的困境。 二、抵押权实现适用 非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解决抵押权实现的民事程序适用问题,应该从抵 押权实现案件的本质出发,结合民事诉讼基本原理, 才能将其准确归入特定的程序范畴。而作者认为抵押 权实现案件性质上应当归入非讼案件。 总所周知,民事案件中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划 分,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基于此种划分, 进而适用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进行裁判,也是传统诉 讼、非讼二元化格局下民事裁判的逻辑过程。我国对 非讼案件的本质和范围研究并不多,传统通说认为, 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者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 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 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案件。与诉讼程序相比较,非讼程序有它独特的性 质和价值取向。随着现代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 用的理论发展,非讼案件的范围、非讼程序的适用都 呈越来越广的趋势,其中就包括了担保物拍卖案件。 首先,抵押权实现的案件特征与非讼案件本质上 是一致的。关于非讼案件与诉讼案件的本质区分,诉 讼法学界争论不断,存在目的说、对象说、手段说、实 定法说和民事行政说等诸多学说。台湾学者葛义才认 为非讼案件与诉讼案件存在如下差异:“目的系预防 权利日后发生争执所施之程序”,“非讼事件多无争讼 性”,“往往会影响第三人之权益、与公益有关”,等等。 [7](6-7)而抵押权实现案件在本质上,与这些特征是一致 的。 1、抵押权实现中,并不体现权利义务的争议性, 具有“非讼性”。“抵押权实现”的非争议性,是由物权 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所决定的。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 权变动模式下,我国《物权法》将公示公信列为物权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产生变动要依法定的方式进 行公示,基于公示的权利状态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三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信赖登记 所记载的权利人进行的交易能够产生适法效力,足以 对抗实际权利人。[8](178)这也是减少交易成本、保护市场 交易动态安全、加快权利实现效率的价值体现。因此, 抵押权一但经过合法有效的登记,登记所表现出来的 权利外观应当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此时的权利在公 示下是确实、有效、无争议的存在。第三人包括法院均 无权对经登记而取得对世效力的抵押权本身进行否 认。即使是抵押人,在登记后也不能随意否认抵押关 系。除非取得法院的变更登记判决或者申请异议登 记,否则抵押权人仍有权对其保有和实现公示状态下 的抵押权。因此,无论权利人采取自力实现途径还是 公力实现途径,根据物权公示的权利推定,抵押权的 存在都是确定无疑的。不能从权利人的拍卖申请中就 推断权利本身存在争议,这是与《物权法》原则相违背 的。 2、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实质是权 利人要求确认并实现其公示权利的程序。换而言之,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关系是权利实现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的关系,并非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原被告关 系。因为物权公信力制度下,经登记抵押权的权利外 观是确定的,权利人所寻求的是法院介入采取拍卖变 卖等方式来支持权利人及时实现权利。 3、抵押权实现中,抵押人可能会提出争议,但这 并不影响其非讼性质。传统的二元适用论,要求明确 区分非诉事件与诉讼事件,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法 理。但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 化、集团化等趋势,客观上强烈要求多元化纠纷解决 的建立,也要求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努力实现个别 化。为了满足民事案件在程序法上的不同价值追求, 需要法院在解决案件时灵活而综合地运用各种相关 的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9]因此, 民事诉讼中不断地出现诉讼案件非讼化、非讼案件诉 讼化的情形,法律也将一些诉讼因素适时地在非讼程 序中予以解决。在抵押权实现程序中,抵押人对抵押 范围数额等提出异议,只要保障抵押人的程序参与, 法院完全可以适用争讼法理进行解决。在抵押人提出 实质的争议后,还可允许其另行提起争讼程序,使抵 押权实现非讼案件向诉讼程序转化,这也是抵押人的 程序权利。 4、非讼案件有别于纯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其处理多与公益有关,因此法律规定通过非讼程序对 其产生、变更、消灭进行干涉。就抵押权实现来看,它 52 第27卷 第1期 经登记后具有对世效力,其成立变更实现必定涉及不 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着权利周围的私法秩序。比 如,与其它顺位抵押权的竞合,与留置权、法定担保权 的竞合,与不动产租赁人的权利冲突,等等。这些都体 现了抵押权实现与不特定第三人的公益相关,需要司 法权适用非讼程序介入。 其次,抵押权实现适用非讼程序裁判,与非讼程 序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诉讼程序采取当事人主义、 直接言词主义,它的制度价值在于准确查明案件争 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以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为核心目标,因而更取向于慎重的裁判结果。而在非 讼程序中,法院奉行的是职权主义、简易主义,裁判周 期短,体现了效率的价值,其裁判也不在于争议解决, 而是体现预防功能和实现合目的性裁判。抵押权成立 时在登记机关已经经过了一定的实质审查,登记确定 后,权利本身确定,法院介入的目的不是权利争议的 解决,而是权利的迅速实现和保护。实现抵押权案件 适用非讼程序,经核实登记事项,即作出准予拍卖变 卖的裁定,迅速保护抵押权,无疑合乎非讼程序的制 度价值。 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地区)立法中对包括抵押权 在内的担保物权,均不再采取普通民事诉讼的争讼程 序。德国、日本采取公证证书强制执行方式,多是作为 “非讼事件”处理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73条规 定:“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 声请法院拍卖抵押财产,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其 《非讼事件法》第72、73、74条明确将抵押权等担保物 权的拍卖变卖列为非讼事件。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抵押 物,经法院许可强制执行,做出许可裁定。该裁定即作 为抵押权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实务中,法院对抵押 权人申请仅从形式上审查,只需其抵押权已经依法登 记,未经登记的双方无争议,且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 受清偿,即可做出准许拍卖的裁定。抵押权人可以凭 抵押权证明文件和裁定正本,申请强制执行。 三、构建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 针对《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的“请求法院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我国诉讼法可以参考台湾地区 的立法方式,构建适用于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即 通过法院的形式审查,对抵押权的存在以及实现条件 之存否进行确认,做出许可拍卖变卖的裁定,以该裁 定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进行拍卖变卖。笔者经 过分析,对程序设计做出了如下几点设想: (一)申请主体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是请求拍卖变卖 的主体。但笔者认为比较妥当的做法,应当将该非讼 程序的申请主体仅限定为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人。依据 《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一节的规定,抵押权的成立以登 记为原则,但是对于特殊动产,比如180条第2款第 四、五、六项中的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 器以及181条中浮动抵押的动产,可以不经登记即告 成立。笔者认为,只有经过登记公示的抵押权才能适 用非讼程序实现权利。抵押权实现不经诉讼而采取非 讼程序途径,很重要的制度原因在于抵押权的公示公 信力,在于事先的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实体审查,以 及审查后公示出来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外观,使得法 院没有必要对抵押权进行重复的实质审查。而恰恰相 反,对于特殊动产的抵押权,如果没有经过登记,那将 缺失登记方式所具有的公示性和公信力。权利自身的 存在不确定,使得案件本身不再体现非争议性,也就 没有适用非讼程序的基础。我国台湾地区《非讼事件 法》第73条也规定:“法定抵押权人或未经登记之担 保物权人声请拍卖担保物事件,如债务人就担保物权 所担保债权之发生或其范围有争执时,法院仅得就无 争执部分裁定准许拍卖之。” (二)管辖法院 理论上,管辖法院有两种确定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一是抵押财 产所在地。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以抵押财产所在地 法院确定管辖较为普遍。二是由登记地法院管辖。对 我国来说,应当采取第二种管辖原则。因为,抵押权不 仅可以在传统的不动产上产生,在一些特殊动产,比 如车辆、船舶上,也能设定。对于动产的流动性,所在 地管辖原则往往不便。既然我国建立的抵押权实现程 序仅针对经过登记的抵押权,那么采取登记地最为合 适。不动产抵押登记地与所在地是重合的,而对于动 产,拍卖变卖往往需要车辆船舶登记机关等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的协助,登记地法院管辖更为方便权利人。 (三)抵押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申请实现抵押权,除拍卖变卖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外,还需要 抵押权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抵押权成立及登 记的证明文件,即抵押合同文本的正本,以及抵押登 记证明,由此来证明抵押权的确实存在。第二,抵押权 实现条件成立的证明。依据《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 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供法院审查。当然,非讼程序本身适用的是职权主 肖建国、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 53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月 义,法院对于抵押权与其他权利是否存在竞合等相关 事实均有权进行职权调查,并不限于当事人提供的材 料。 (四)法院审查程序 法院审查的目的在于,形式上确认权利存在,然 后制作抵押权实现的执行依据———拍卖变卖的许可 裁定。根据我国法院实践中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原则, 抵押权人向法院立案庭递交申请书后,立案庭查收证 据完备后,3日内交审判庭法官进行审查。因为适用 非讼程序,且无需实质审查,可以采用法官独任原则 迅速做出处理。审判庭法官核实登记、抵押合同等权 利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依职 权调查证据。由于是形式审查,审查期限不可太长,作 出裁定可以以15日为期限。 (五)许可裁定的执行 依裁定进行执行的是管辖法院的执行部门。为了 实现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的效率性,许可拍卖裁定作 出后应当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部门应当依职权立 即移送执行部门予以执行,无需申请人再据之提出执 行申请。[10]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条 之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担保财产的 变价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六)抵押人的程序保障 尽管登记抵押权具有公示公信力,但不能保证权 利外观与实际状态的不一致不会出现,应当保护抵押 人对抵押的实体法律关系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抵押权 实现程序进入实际执行阶段后应当给予抵押人两方 面的程序救济权: 第一,如果抵押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 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抵押物的查封扣押、未先行评估 和先期公告、拍卖程序等,直接按照执行异议制度救 济,即依民诉法202条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 院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驳回或者撤销改正的裁 定。 第二,如果抵押人认为许可拍卖裁定所确认的抵 押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实现条件未成就或者对抵押债权数额有异议的, 则无法通过直接的执行异议进行处理。因为通过非讼 程序取得的拍卖许可裁定,采用的是形式审查,不具 有既判力,此时抵押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 讼,通过争讼程序对抵押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但是另 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能停止许可拍卖裁定的执行程序, 否则抵押人容易通过滥用诉权使得抵押权实现程序 被架空。抵押人申请停止拍卖变卖的,必须向法院提 供确实充分的担保,由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如果 抵押权人提供充分反担保的,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进 行。抵押人取得民事诉讼胜诉判决后,可以凭判决书 要求执行法院停止或部分停止对抵押物的执行。 四、结束语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的“请求人民法院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相较于《担保法》来说,是一大 进步突破。该条款的适用大大降低了抵押权人权利实 现的成本。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非讼程序在立法上严 重缺位,使得在实践中法院还处在观望态势。尽快的 建立起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对如今中国的 抵押权制度确如同雪中送炭。在保护权利人同时,还 要兼顾对抵押人程序参与权利和诉权的保护,而且避 免抵押人滥用诉权减损拍卖程序的制度实效。 〔参考文献〕 [1] 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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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家) "Family Culture" Feeling on the Localization Process of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in China HUANGYao-ming (HistoryandSociologyDepartmentZhangzhouNormalUniversity,Zhangzhou363000,China) Abstract:Loca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proposition of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practice and development. Although professional socialworkhasenteredtheChinesemainlandfortwentyyears,yetitisnotfullylaunched. MostScholars' opinion focused on the integrationofsocialwork's"helpingpeopletohelpthemselves"philosophywithChinesetraditionalculture.Infact, thedifference of social structure is the greatest difficulty on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s localization, especially the "family culture" feelings. To realizethelocalizationofsocialwork,itmustimprovetheintegrationofwesternsocialworkconceptand"familyculture"feelings, andbuildthesubstantiverelevanceofculturalidentitytoprofessionalsocialwork. Key Words:socialwork;localization;FamilyCulture Study on Constructing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of Realizing the Mortgage Right XIAOJian-guo,CHENWen-tao (LawSchool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 DifferentstipulationsaremadeinPropertyLawandGuaranteeLawwhenitcomestothemeansofrealizingthemortgage rightinChina.Section2ofarticle195ofPropertyLawstipulatesthat:wherenoagreementonthemeansofrealizingthemortgage rightisachieved,themortgageemayrequirethepeople'scourttoauctionorselloffthemortgagedproperty.However,whichproce- dureoftheprocedurallawshouldbeusedtoputthisinnovativearticleofcivilsubstantivelawintoapplicationisstillindisputeat present. With theoreticalanalysisand comparision, the present author reckons that civil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should be ap- pliedtorealizingthemortgageright,andtheconcretesystemofthisnoncontentiousprocedureisalsobroughtoutinthispaper. Key words:civilprocedure;realizingthemortgageright;noncontentiousprocedure (上接第 54页)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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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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