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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垄断与反垄断:案例、趋势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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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垄断与反垄断:案例、趋势和借鉴美国垄断与反垄断:案例、趋势和借鉴 微观经济学证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导致效率最大化。一个完备的保护竞争的法律体系对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是必不可少的。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都拥有自己的保护竞争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日本的反垄断法以及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或其它间接调控经济的手段不同,反垄断法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由于美国是世界上实施反垄断法最严厉的国家,反垄断法的条例也最完善,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及最新发展,探讨垄断与反垄断的趋势,指出对转型期中...

美国垄断与反垄断:案例、趋势和借鉴
美国垄断与反垄断:案例、趋势和借鉴 微观经济学证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导致效率最大化。一个完备的保护竞争的法律体系对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是必不可少的。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都拥有自己的保护竞争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日本的反垄断法以及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或其它间接调控经济的手段不同,反垄断法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由于美国是世界上实施反垄断法最严厉的国家,反垄断法的条例也最完善,因此,本文主要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要内容及最新发展,探讨垄断与反垄断的趋势,指出对转型期中国的反垄断理论与法律研究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概况          美国的垄断主要采取了托拉斯的形式。美国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Sherman Act)是在1890年对摩根、洛克菲勒和旺得比特行为的抗议声中通过的。但直至20世纪初,谢尔曼法的影响实际上很小。1914年,美国另外两部主要的反托拉斯法问世: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 Act)和克雷顿法(Clayton Act)。这三部法律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系的主体。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克雷顿法曾经两度修改(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和1950年的塞勒-基福弗法),从而弥补了原来法律中的漏洞。下面表1列出了这些法律的主要内涵。     总起来说,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有三种目标,第一是经济目标,它通过保护竞争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率。第二是政治上的,反托拉斯法禁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从而有利于保障民主政府的稳定。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第三个目标是社会和道德方面的。美国人认为,竞争过程有利于培养人们独立向上的性格和相互竞争的精神,而这些是美国民族道德的精髓,所以,竞争机制需要加以保护(S.J.Davis and K. M. Murphy,2000)。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施采取一种"双轨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司法部两者同时负责实施反托拉斯法。一般来讲,司法部办理的案子大多与价格固定(pricefixing,即卡特尔)或垄断有关,FTC的管辖范围则包括企业兼并和不公平竞争等方面。除了司法部和FTC之外,消费者或企业也可以起诉厂家违犯反托拉斯法。为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美国采用所谓"三倍惩罚"(treble damages)的办法。如果一企业因违犯了反托拉斯法而对其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造成危害,按法律规定,它将付给受害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可能会进监牢。     美国的"双轨制"体系诞生于1914年。当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宣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成立,并同时授权该委员会与司法部一起来禁止"不公平竞争"。同年通过的克雷顿法也宣布联邦贸易委员会为负责实施的机构之一。这一"双轨制"体系的产生,反映了当时美国国会试图减少总统对司法系统影响的努力。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五名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但他们的任期是七年,而总统的任期是四年。这样,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人事组成,就不像司法部长那样易受总统政策的影响,从而提高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执法的相对独立性。          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案例分析          尽管反托拉斯的基本法律很明确,但要在具体的市场结构和执行方式上加以应用却非易事。实际的法律是在经济理论和实际案例的相互作用中发展的。表2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实施的主要案例。     美国第一个反垄断案件是于1911年判决的美国烟草公司和美孚石油公司案件。这两个公司被判违背了谢尔曼法,并被命令交出它们所控制的大量其它公司的股份。美孚石油公司的瓦解导致现在由家族控制的各石油公司的建立,比如埃克森公司。在证明美国烟草公司与美孚石油公司违背了谢尔曼法时,法院宣布了理性规则。理性规则(rule of reason)认为,由合并与企业间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形成的垄断并不一定是非法的。只有存在不合理的对贸易限制时,该协议才违背了谢尔曼法的规定。理性规则被广泛作为一种抵消谢尔曼法的力量。1920年,尽管美国钢铁公司拥有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超过50%),但仍被认为没有违背谢尔曼法。根据理性规则,法院宣布"仅仅规模大并不是违法"(C.E.Hall and R.E.Hall.2000)。     直至1940年之前,情况仍然与1920年一样。但1940年索卡尼-旺科姆石油公司的案件第一次打破了理性规则的保护。注院发现该公司违法,因为形成联合的目的是固定价格,判定合理性的考虑不适合于这个案件。如果协议的目的是固定价格,那么,自然而然的解释就是这种协议不合理。     在1945年宣判的美国铝公司案件中,理性规则受到了最致命的打击。该公司由于过大而被判违法。当时,该公司占有铝市场的巨大份额。这种对法律较为严格的解释一直持续到60年代后期。1961年,通用电气、西屋和其他电子制造商由于固定价格的勾结而被判有罪。这是第一起被判行政罚款并监禁的案例。     对1962年布朗鞋业公司和1965年沃斯连锁店的案件都采取了严格反对合并的做法。在前一个案件中,要求布朗鞋业公司放弃对肯尼鞋业连锁店的所有权。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是垂直合并的企业会限制竞争的例子。垂直合并(vertical integration)是从事一种产品或劳务生产过程不同阶段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例如,生产原料的企业,把这些原料加工成制成品的企业和销售这种制成品的企业合并就是垂直合并。尽管布朗公司仅供给肯尼鞋店8%的产品,肯尼鞋店的销售量仅占全国鞋业到2%,但法院仍命令布朗公司与肯尼连锁店分离。     沃斯连锁店是水平合并的例子。水平合并(horizontal integration)是提供基本相同物品与劳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就沃斯连锁店的案子而言,法院判定,尽管洛杉矶的这两家超级市场只占当地总销售的7.5%,但这种合并仍然限制了竞争。     近年来,最重要的反托拉斯的案例涉及两大产业即电信业和计算机业的三个巨头。分析这三个案例可以揭示当今反托拉斯政策的某些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和特点。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案件。在1983年之前,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实际上垄断了电信市场。它掌握了95%以上的各类长途电话业务,提供85%的地方电话线路,并销售全国大部分电话设备。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所拥有的各公司联合体(通常称为贝尔系统)包括贝尔电话实验室、西方电器公司和23家贝尔营业公司。     开始的官司涉及一种装在电话上帮助排除杂音的助讲器(Hush-A-Phone)。AT&T当时规定用户不得安装任何非该公司生产的设备,因此通知装有助讲器的用户和分销商,安装和使用非AT&T产品违反了AT&T的规定。生产助讲器的小公司于是上告 AT&T并获胜诉,法院判决:电话公司无权干涉用户使用电话的方式,只要该方式不影响其它用户的使用。在英美法系中,法院的这一判决在以后的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常被援引。     1974年,司法部控告美国电话电报公司:(1)阻止其它长途电话公司与地方交换台进行沟通;(2)妨碍其它电讯设备制造商向电话用户或贝尔营业公司出售电讯设备。政府主要的法律和经济理由是,贝尔系统利用它在地方电话市场上形成的自然垄断,来创造其在长途电话和电器设备市场上的垄断权。     最终,贝尔的管理层与政府达成了谅解,贝尔系统基本上在每一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都接受了政府提出的意见。贝尔系统的各地方电话营业公司被分离(或从法律上说分立)出去,并于1984年重组为7个大型的地区性电话公司。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保留了它的长途电话业务、贝尔电话实验室(研究机构)和西方电器公司(设备制造商)。其净效果是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世界最大的私人公司解体了。     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案件。政府在1969年提出诉讼,控告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计算机"。政府控诉IBM在1967年控制了市场的76%。此外,政府还声称,IBM运用了许多办法来阻止其它公司的竞争:所列举的限制竞争的手段包括价格限制,即用降低价格来阻止竞争者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它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F.M.Fisher,2000)。     IBM以顽强而有力的方式对政府的诉讼进行了抗争、IBM主要的辩解是,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行为。这种案件的基本难点已经在美国铝公司的案件中清楚地陈述出来:"曾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时被当作法律制裁的对象。"IBM宣称,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     这一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直到里根当局反托拉斯事务主管人威廉·巴克斯特(William Baxter)仔细复查了该案后,才于1982年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消了这一诉讼。政府的理由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巴克斯特认为,这一产业本质是竞争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效率。     微软案件。在过去十多年中,普遍应用于个人电脑上的视窗操作系统为微软公司确立了在IT界的霸主地位,微软也因此成为目前世界上市值最高的公司。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调查和指控也已经历时十年。早在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对微软公司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后来,由司法部接手继续调查。在这一时期,世界上80%的电脑都在运行微软的操作系统。到1995年,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一项协议,这一轮调查才告终结。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WINDOWS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它条件,但此协议并没有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就在微软接受司法部的调查之际,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NTERENT EXPLORER(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拟将288颗低轨卫星送上天,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讯网。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最高80%降到1998年的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现在已远远的超过了这个数字),从而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于是,各路电脑公司所在的20个州的政府联合起来,共同起草了反对微软的反竞争行径的上诉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并递交到了法院。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宣布事实认定,认为微软公司有垄断行为,这只是微软反垄断案中的一个步骤,之后法院将按一定的程序得出法律结论并作出裁决。2000年6月7日,杰克逊对微软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分解为两个公司。微软公司则提出上诉。杰克逊法官20日将微软公司垄断案的上诉官司直接送交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认为由最高法院审理此案符合美国公众的利益。与此同时,杰克逊出人意料地宣布同意缓期执行他作出的对微软的处罚判决。     微软反垄断案已进行到关键时刻。随着法庭上反反复复、新证据的发现以及电脑工业的向前发展,大多数反垄断专家和经济学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形势最后会变得对微软有利。但微软反垄断案是否能取得IBM那样的结果,仍在争论之中。是否能达到美国政府预期的最终结果,还需要时间来检验,尽管杰克逊法官的判决不是最终判决,但这一裁决对美国高科技产业来说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它将使微软面临强有力的挑战,并可能酝酿出重塑美国高科技格局的法律条例(方兴东,2000)。美国政府必然会在处理高新技术案件上积累更多的经验,为将来更好地推动和调控高新技术行业和新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美国垄断与反垄断:基本走势     近二十年来,有关反托拉斯的经济和法律观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反垄断理论研究显示,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资源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吴庆,2001);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具体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某些大企业(如英特尔公司、微软公司及波音公司)以及某些高度集中的市场(微处理机、电信和飞机制造)的实践表明,在创新和生产率增长方面,它们却有最佳的业绩。很多经济学家也认为,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总会有一部分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某种程度上的垄断地位。因此,企业在本行业中取得垄断地位是一种市场行为,本身就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如果政府出面拆分一家公司,那将是一种很坏的先例,因为企业由此会对反垄断法产生困惑,会对自己辛辛苦苦进行创新取得的市场份额信心不足,必然会在达到一定规摸之后,懈怠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出于这种认识,1999年6月全美有240位经济学家联名写信给克林顿总统,要求撤销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可以一时由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则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垄断在国际竞争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像汽车、飞机、军工等行业,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对手都是国际性的,行业的垄断实力强大,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可以占有优势地位。出于这些考虑,1993-1997年,在五角大楼的直接操纵下,美国20余家军工大企业合并成四家;1996年底,在美国政府的支持和促成下,波音和麦道合并,合并后的新波音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占到70%左右;1999年,同属IT行业的"美国在线"同老牌的传媒公司"时代华纳"合并;第五,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致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近年来微软公司垄断案件);第六,公共选择理论对反托拉斯法的挑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的管制总是有利于生产者。这样,反托拉斯法反而会导致社会总剩余的减少,并不能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何况,在实施反托拉斯法中还会产生寻租活动,引起政府腐败,造成资源的最大浪费。实际上,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理论、政策研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基于上述理由,人们对垄断的态度逐渐有了改变,自1980年以来,美国大大放松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在里根上台以后,美国实施反托拉斯法的经费被大大削减,政府承办的案件数目大幅度下降。70年代曾在联邦贸易委员会经济司任司长、产业组织研究的权威谢勒教授(Scherer,1990)称,80年代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夕阳时期。克林顿1992年上台后,任命女强人宾嘉蔓(Bingaman)主管司法部的反托拉斯法实施工作。在此后的两年期间,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实施稍有收紧。宾嘉蔓主办的要案涉及到高技术产业、医疗保险业和零售业,其中包括关于微软公司一系列"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案件。1994年在国会选举中惨败之后,民主党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又回到了80年代那种宽松的情况。克林顿连任总统后新任命的可莱因(klein),似乎比宾嘉蔓要保守得多,他声称要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管制以促进竞争(见《商业周刊》,1996年10月6日)。当然,不赞成美国放松反托拉斯法的也大有人在,但这种呼声似乎太低,不足于改变局面。2000年新任总统小布什在其施政纲领中声称,美国经济的基础是企业,要扩大私人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相应削减公有部门;政府应该依靠私人企业做出正确决定,减少对企业的干预。近期看来,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施不会再回到20世纪60-70年代的"黄金时期"(肖炼,2001)。          四、中国的垄断与反垄断:转型期的难题     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便成了当务之急。以美国的反垄断理论和反垄断法为参照系,反观中国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期间的垄断现象,肯定是有帮助的。由于对中国垄断的现实情况认识不同,理论界对中国目前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是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宁早勿晚"(车海刚,2001)。主要观点是中国的垄断与国外基于产业集中度的经济性垄断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的垄断主要是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可称之为"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异,有限资源不是按效率原则配置,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虽然我国已经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地涉及了反垄断,但很多反垄断的内容却是空白,加之这些法律法规太过分散,执法主体又不尽一致,执行起来难度甚大,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权威的反垄断法,设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另一种看法则是,在中国反垄断要"宁晚勿早",其观点主要有三种理论支持(宋则,2001):"反垄断超前论"认为,中国市场体系发育水平和经济集中度太低,当前的主题是反欺诈、阻止恶性竞争,反垄断只能是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进行;"行政垄断淡化论"认为,反垄断是必要的,但不必过于突出强调反行政化垄断,否则会使现阶段的政府行为受到过多的约束,妨碍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的改革过程,使政府在今后的改革中处于尴尬境地;"垄断有理论"认为,中国不能宠统地反垄断,因为当前突出的问题不是垄断过度,而是垄断不足,只有进一步扶持垄断势力,才会推动中国规模经济的快速成长。     通过对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及其垄断与反垄断理论的发展演变的分析,我们可以肯定,由于我国的市场竞争体制不但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存在结构性缺陷,因此,要真正打破垄断还有一段长路要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理论研究、政策制定、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的协同努力,重要的是,我们要把握好反垄断的时机和深度。但不管怎么说,中国今后一定会有"反垄断法"的出台,现在我们提前做些工作,肯定是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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