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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中国的司法改革_英文本若干翻译问题之探讨_李立 · 88 · · 89 · Chinese Translators Journal NO.1 2013 · 88 · · 89 · 2012年 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以下简称《白 皮书》),回顾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 国法治进程,系统总结和介绍了近些年来我国司法 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改革 的经验和成果,指明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 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发布《白 皮书》中文本的同时,也在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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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 89 · Chinese Translators Journal NO.1 2013 · 88 · · 89 · 2012年 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以下简称《白 皮书》),回顾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 国法治进程,系统总结和介绍了近些年来我国司法 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改革 的经验和成果,指明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 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发布《白 皮书》中文本的同时,也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对应 的英文本,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①。对于不熟悉 中文的人而言,《白皮书》英文本成为了解和研究中 国司法改革的官方重要资料。笔者发现,英文本比 较忠实中文原文,展现了高超和精湛的翻译水平,但 《白皮书》英文本某些词汇的翻译也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正确理解我国的司法改革成 果,也有助于了解中国的司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一、“司法”的多重含义及对应翻译 “司法”一词在汉语中有多种含义。最为常见的 是指具有审判功能的工作,与该概念对应的表述有 “司法机关”。在中国,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中国 的检察院的基本职能中包含了批准逮捕和对诉讼活 动进行法律监督,也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司法的另 一层意义是法律的执行,“司”具有掌管或执行的意 义(参见《辞海》,1999:297),“法”是法律。执 行法律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办案活动。 在汉语中“司法”一词最广义的含义包括制定和执 行法律的全部活动,对应的有“司法改革”。中国的 司法改革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包括有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执行 中的措施。《白皮书》中“司法”在不同的地方有不 同的含义,所以应根据上下文作不同的翻译。 《白皮书》的英文本标题译为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不能反映中文本中“司法”一词含义。英文 中 judicial作为形容词指“与审判有关的”,根据《布 《中国的司法改革》英文本若干翻译问题之探讨 李立 郭旭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2012 年 10 月中国政府以中英两种语言向世界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中国首次发布司法 改革方面的白皮书。《白皮书》是中国政府的官方文件,应当以中文本为准,但通过对该文件中英文本的研究,笔 者发现其中有许多不一致,甚至错误之处,本文试举若干例证,具体包括:(1)司法的多重含义及对应翻译;(2) 法庭在英文中的不同表述;(3)量刑实体和程序含义在英文中的不同表述;(4)自我归罪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区别; (5)法制辨析;(6)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以期更加准确理解《白皮书》的内容,同时呼吁对法律翻译的重视。 关键词: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英文本;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3X (2013) 01-0089-04 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judicial与“法院、法庭、法官” 等有密切联系,译为“法院的;审判的;法庭上的”, 比如 judicial action指审判行为。Judicial也含有“司法” 的意思,但对应的仅仅是狭义审判意义上的司法,比 如 judicial power指法院和法官依法享有的审理和裁 决案件,并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力(参见薛波, 2003:750)。Judicial Reform只指审判工作改革,而《白 皮书》中文本中的“司法改革”的含义不仅仅限于 审判。 纵观我国《白皮书》全文,“司法”应该涵括了 最广泛的内容,不仅是指有关法律的修订,还包含 了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改革活动,乃至最后的 执行。相应地,其题目可以译成 Justice and the Law Reform in China,其中 justice指“公正、适当地执 行法律”(参见 Garner,2009: 2527、2528),而 law 则可以泛指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所制定、修改和完善的法律法规。这种译法不是没 有根据的,英国政府发布的灰皮书 BRITAIN 1998 an Official Handbook中提及本国的司法制度使用的就是 justice and the law,其中包括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法律援助等内容(参见 The Stationary Office, 1998:87-114)。 《白皮书》第一部分标题“司法制度和改革进 程”,原译为 Judicial System and Reform Process,宜 译为 Legal System and Reform Process。如前所述, judicial仅有狭义司法,即与“审判”相关的含义, 而本部分不仅介绍了我国审判制度、法律及相关改 革的过程和经验,还包括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 法律体系的建立、改革与完善,judicial并不能概括 如此广泛的含义,宜用 legal一词代之。Legal与 law 相关,legal system常用来指各种制度的综合,即立 法、行政、司法(狭义)等,以及用各种宪法、刑法、 财产法等法律原则和规则和各种观念、理论、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学术争鸣 中国翻译 2013年 第1期 · 90 · · 91 · · 90 · · 91 · 程序、技术、传统、惯例等组成的运用法律来解决实 际问题的种种制度的综合体(薛波,2003:824),契 合中文本司法制度和改革的内容。 《白皮书》第四部分标题“提高司法能力”,原 译为 Enhancing Judicial Capabilities,从英文的翻译 来理解,似乎讲的是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但 中文本意在提高整个法律职业行为者的能力,包括 但不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等,除了 审判能力之外,辩护能力、侦查能力、检察能力的提 高也是司法改革关注的重要内容,因此,本处可以 改为:Enhancing law enforcement capabilities。Law enforcement或者是 enforcement of law译为“实施或 者执行法律”,本部分并不包含立法能力的内容,仅 仅是强调法官、律师、警察等法律工作者应该如何依 据法律法规提高自身职业能力,以保证法律的有效 践行。 《白皮书》第五部分标题“践行司法为民”,原 译为 Judicial Power Serving for the People,可译为 Implementing Laws for the People。Judicial power指 法院和法官依法享有的审理和裁决案件,并做出有 拘束力判决的权力。在我国,除了审判权要服务人 民,所有法律以及与法律相关的执行都要实现“为 民”;除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简化办案程序外,各种 基层机构的设立(比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法律 援助的开展,都体现了该要求。Implement意为“实 施(法律、法令)”(同上 :666),Implementing Laws for the People直接的含义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是 为了人民”,这才符合《白皮书》第五部分所强调的 内容。 二、“法庭”在英文中的不同表述 《白皮书》第二部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第二 段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在原有的刑事审判庭、民 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立案庭、执行 局等机构”,立案庭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新设的一个机 构,这次《白皮书》中将立案庭翻译成为 case-filing tribunals,这种表述值得商榷。 Tribunal在英文中指审判组织,例如“前南斯拉 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英文写法为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卢旺达 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英文为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英文 为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等 等。根据以上用法,tribunal通常是指特定的、在 一定时间内存在的审判组织,享有特定的审判权。 与 tribunal有紧密关系的是法院和法院中设立的法 庭。在英文中法院一词为 court,法庭一词也可以用 court。在英美国家的法院中,通常只有一个具有审 判功能的法庭。一个法院可以有若干房间用于审判, 通常用数字来表示。法院中不负责审判的机构不称 为“庭”,而是称为“办公室”,英文为 office。 在对 tribunal和 court两词有了一个较为清楚的 认识之后,视角再重新回到《白皮书》上。在中国 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设置的“立案庭”的目的是让法 院能够根据管辖权的要求,及时地对符合立案条件 的案件予以受理,仅仅是开启或者启动审判程序的 前提,立案庭本身并不承担审判的功能,因此,如果 将立案庭翻译成为 case-filing tribunal可能导致理解 上的误差,可以译成 registration office。Registration 除了“注册登记”的含义还暗含有审查的内容在里 面,契合立案庭的功能。其次,根据我国法院系统内 部的设置,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既是一个审判组 织,同时又是法院内部的一个下属机构,具有一定的 法院内部的行政部门的特征,这种庭在英文中可以 用 section表示。 对于法庭含义的研究还关系到法官问题,即,只 有在法院或者法庭中承担审判职能的人,才有可能 称之为“法官”;在法院中不承担审判功能的人员, 是不能称之为法官的。研究“法庭”的含义对于立 案庭的准确表达,乃至对于法院中不承担审判职能 人员是否能够被称为法官,具有参考意义。 三、“量刑”实体和程序含义在英文中的不同 表述 《白皮书》第二部分第二节“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司法行为” 中提到“量刑规范化改革”,译为 Standardizing penalties。在英语中 penalty广义指对人身的或金钱 的、民事的或刑事的各种形式和性质的处罚,狭义 指对金钱的处罚(薛波 , 2003:1040)。此处原意应 该是特指刑事处罚,也就是刑罚,但 Standardizing penalties并不是“规范量刑”,而是指“刑罚规范化”, 两者有很大的不同。 为了规范量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点经 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性文件(如《人 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 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步骤,细分 量刑幅度,明确量刑情节的量化标准。对于公诉案 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和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在法庭审理中, 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 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 中说明量刑理由。因此,“规范量刑”追求的是刑事 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于量刑程序及量刑判决说理的规 范化、系统化,而“刑罚规范化”仍旧只是强调“罪 · 90 · · 91 · Chinese Translators Journal NO.1 2013 · 90 · · 91 · 行法定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前者是程序法上的概念, 后者更偏重实体法的考量。 刑事程序法中“量刑”概念对应的应该是 sentence,《布莱克词典》解释为:“在裁定刑事被告 有罪(guilty)之后,法庭所做出的判决(judgment); 对刑事违法者所作的刑事制裁,比如 a sentence of 20 years in prison。”(Garner,2009:4250)在司法改 革过程中,我国越来越强调法庭审判中建立相对独 立的量刑程序,要求有专门的量刑调查和辩论,法庭 的量刑判决还要有详细的说理。因此,“量刑规范化” 应当是一个动态的、系统的程序问题,应该翻译成为 Standardizing sentences。 四、“禁止自我归罪”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的区别 《白皮书》第三部分“加强人权保障”第三段 “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该句在英文本译 为 Banning self-incrimination,翻译回中文意为“禁 止自我归罪”,不符合中文本的原意。“自我归罪” 包含两种情形,其一是自愿的自我归罪,其二是强迫 的自我归罪。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实自己有罪”,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 的情况下做出有罪的供述(自白的任意性),而是从 反面角度,禁止追诉机关强制取得该种供述。因此, 有必要研究区分自白任意性规则与不强迫自证其罪 的表述及其关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经典表述 应为 not to be compelled to testify against himself or to confess guilt②。 任意自白性规则,译为 voluntary rule,其含义是 被告人的陈述必须是出于自愿的才可以用为证据, 否则不能在法庭审理中采纳。不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在言词证据方面的表现就是任意自白规则。其逻辑 关系在于:因为不能被强迫,所以供述必须是任意 的,但任意自白规则的含义更广,还包含了讯问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事先得到被讯问人的同意,如果 不同意就不符合自愿的要求,供述则不能被采纳(参 见杨宇冠 , 2008:250、251)③。Self-incrimination(自 我归罪)是可以的,只要被追诉人的供述是在理解 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基础上的自愿行为,就能够作 为证据采用。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来看,立 法者是鼓励这种行为的,比如第 118条第 2款“侦查 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 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法 律所指称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主要 是通过“强迫”(compel)一词来表现,而《白皮书》 英文本恰好就丢失了这个关键的要素。“强迫”的方 式有很多种,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第 50条中的“刑 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给被追诉人 的肉体和精神造成痛苦与折磨的方法。 另外,《白皮书》在本部分第一节就提到“防 范和遏制刑讯逼供”,并将之译为 Prohibiting and Deterring Extortion of Confessions by Torture,“防 范”的对应词汇用 prohibit是有问题的。Prohibit意 为“禁止”(to forbid by law)(参见《朗文当代高级 词典》,2003:1199、1200),虽然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 取证行为,法律明令禁止,但中文本想要表达的不只 是“禁止”,而是为了突出“防范”的含义,此处可以 preventing来取代,该词的含义是 to stop (something) happening or stop (someone) doing something(预防,防 止,阻止)(同上:1187),恰好能够表达司法改革过 程中“防范”刑讯逼供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 五、关于“法制” 《白皮书》中多次提到了“法制”一词,比如“1949 年 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政府组织法》,奠定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石”(第一部分 “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第一段第四行)、“建设社会 主义法制”(第二段第四行)等等。《白皮书》将此 处的“法制”一词译为 legal construction。这种译法 是否恰当需要对“法制”及其相关概念进行辨析。 法制一词原指法律制度。《现代汉语词典》中 的解释为:“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一致,通过政权 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 遵守”。可见,法制已经由静态的制度本身扩大成 为包括动态的法律制定、执行和遵守在内的概念。 Construction的含义为“建设”,legal construction直 接翻译是“法律建设”,与“法制”的概念相去甚远; 如果改为 legal system(法律制度)也仅仅表达了 “法 制”静态层面之含义。在英语中,“法制”应该译为 rule of law,指一种制度,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政权 的性质(参见杨宇冠 , 2001: 75)。 与“法制”相关的概念还有“法治”,即 rule by law,在具体的使用中很容易弄混,有必要进行对比 说明。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法 治”,是“以法统治”,法律仅仅是立法者统治其他人 的工具,立法者超脱在法律之外;“法制”,则体现了 “法律的统治”,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必须遵 守法律,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制的国家顺理成章 应当是以法治理的国家,法制包含法治的内容。 六、关于“法律援助” 《白皮书》多次提到“法律援助”,第三部分“加 强人权保障”中提到“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第四 中国翻译 2013年 第1期 · 92 · · 93 · · 92 · · 93 · 部分“提高司法能力”中指出提高律师承办“法律 援助”案件的数量;第五部分“践行司法为民”也 以“开展法律援助”为一节之标题,进行了重点论述。 可见,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占有举足 轻重的作用。 《白皮书》的英文本中,法律援助均译为 legal assistance,这不符合法律英语的习惯和用法,legal assistance在汉语的对应词是“法律帮助”,指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协助”。《白皮书》中 所阐述的法律援助英文应为 legal aid。“法律帮助” (legal assistance)的含义比法律援助(legal aid)广。 我国刑事司法中有法律帮助的规定,如刑诉法第 36 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 律帮助”,同时也有法律援助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 经济条件不能够聘请律师,则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 为其提供律师帮助的行为称之为“法律援助”。这两 种行为需要用不同的英语术语表达。 根据我国 2003年颁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在我国指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或者有 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刑 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和最 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次刑诉法对以下三类人强 制要求指定辩护: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 年人;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 刑的人,也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写入了《白 皮书》中。 “法律援助”的英文翻译应为 legal aid,这并非 是笔者的独创,英国的《法律援助法》(1988)就是 Legal Aid Act 1988,2012年出台的《法律援助,量刑 和处罚法》也是 Legal Aid, Sentencing and Punishment of Offenders Act 2012。Aid包含有“紧急、急迫”的 程度,能够比较体现提供“法律援助”的紧迫性和 关键性。 另外,谈及“保障律师职业”,《白皮书》指出要 确保律师能够“及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英文本译为 A timely meeting with a client in custody。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被 称为是律师的 client,这种译法单独分析不仅没有问 题而且还十分地道,但是,《白皮书》的发布主体是 国务院而不是律师,因此,本处还需要注意主体的不 同导致的翻译差异,宜改为 A timely meeting with a suspect and defendant in custody。 七、结语 《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向国人和世界展示 了我国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对人类法 治文明做出的突出贡献。英文本也应该成为其他国 家了解、研究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果和走向的权威资 料,其表述应当准确反应中文本的原意。笔者提出 对《白皮书》英文本某些表述的质疑,并非意在否 定《白皮书》英文本的翻译水平,也不是否定我国 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而是为了使国际社会能够更 加准确地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设置和司法改革的 成果。 翻译对于不同语言人之间的正确理解具有不可 或缺的作用,法律翻译尤其需要准确反映原意,《中 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是我国政府发布的权威文件, 其英文翻译更应当精确反映我国政府的立场和中文 本的原意。这种翻译难度很高,应当由法律专家和 语言专家共同完成,对其中的法律术语的翻译应当 字斟句酌,而不能望文生义,避免引起误解。 *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 项目《法律英语学科规划研究》(项目批准号: 11YJA740046)的部分研究成果。 注 释 该英文本发布在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 http://① english.gov.cn/official/2012-10/09/content_2239981. htm,访问时间 2012-10-9 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②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 14条 3款 g 项。 与之相关的概念还有“沉默权”,由于我国并没有确立③ 该项制度,本文暂不予以讨论。 参 考 文 献 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1] 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12:95. 杨宇冠 .国际人权法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影响 [M].[2]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8:250,251. 薛波主编 .元照英美法词典 [Z].法律出版社 , 2003.[3] 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 [Z].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 [4] 2003. 杨宇冠 . 谈“法制”和“法治”[J]. 法学杂志 , [5] 2001:75. 辞海 [Z].上海辞书出版社 , 1999:297.[6] 梁治平编 .法律的文化解释 [M].三联书店 .1998.[7] Bryan A. [8]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Z]. Thomson Reuters, 2009. National Statistics. [9] Britain 1998 an official hand book [Z]. The Stationery Office, 1998: 87-114. [ 作者简介 ] 李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 法律语言学、法律翻译; 郭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 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 作者电子信箱 ] fadalili@sina.com; guoxutiandixuanhua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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