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桃刑一诉[2013]89号
被告人李捷,男,汉族,1996年2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43300119602200648,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枫树村3组。
因涉嫌故意伤人于2013年2月23日被桃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驻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移交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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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捷随同其父向文武治讨要欠款,因文治见到李捷后意图逃跑,李捷遂追赶,二人发生扭打冲突,李捷用其随身所带水果刀刺杀文治五刀,致其倒地身亡。
2013年2月18日晚18时许,李捷随同其父李方军及其哥哥李锋乘坐一出租车前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鄢家溪镇找文武治讨要欠款5000元,李方军已经通过电话联系要文武治到湖南省常德市桃园县鄢家溪镇见面并还款,同时电话联系江梧勋,若文武治不还款,就一起把文武治送进公安局。九时许,文武治驾车到达约定地点鄢家溪镇,江梧勋也如期到达,李捷下车后先行来到文武治车前,文武治见到李捷后即下车逃跑,李捷追赶,在距文武治停车500米处将文武治刺杀五刀,致其倒地身亡。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捷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物证:折叠刀(黑色塑料柄不锈钢,刀刃长8厘米、宽1厘米,单刃刀);
5、现场勘探笔录;
6、刑事技术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伤情检验鉴定书、刑事技术笔迹检验鉴定书等;
7、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捷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作案1起,造成1人死亡,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斌
代理检察员:符鹏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李捷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主要证据复印件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