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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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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2年6月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2年6月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 公文 公文种类及格式公文写作资料选粹公文的语言应当是常见公文批示用语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并提请市政府印发。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为增加项目。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第十条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一)送审报告;(二)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档;(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五)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六) 调研报告 关于民族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就业的调研报告XX公司人才现状调研报告XX村综治维稳工作的调研报告干部职工思想状况调研报告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且未经市政府同意增加的项目;(二)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且未按照规定补正的。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否与本市现行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三)是否已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四)是否与本市的实际相符合,是否具有可行性;(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达等技术要求;(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书面告知退回的原因,待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完善后再进行审查:(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超越法定权限的;(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四)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体例要求,或者文件的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重大缺陷以至妨碍对文件的准确理解的;(五)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进行论证,但尚未进行的;(六)公开征求意见后,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第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处理建议一并上报,由市政府决定。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后,按程序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汇报起草审查说明。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后,按规定程序报请签署予以公布。第十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可以直接提请市政府领导签署:(一)内容比较单一的;(二)时效性强的;(三)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决定的;(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五)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的。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5日内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并将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档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以“通告”方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实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理由和具体依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现行有效的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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