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建设部令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和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90455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8KB
软件:Word
页数:4
分类:农业
上传时间:2013-03-28
浏览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