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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广州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2010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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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2010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1 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09年7月3日 穗地税发[2009]16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5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09年6月17日 粤地税函[2009]53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2009年5月28日 国税函[2009]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模板下载股权转让协议下载股权转让协议 下载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 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12月18日 穗地税函[2009]57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以下简称“940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0年1月1日起,要将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更严格纳入税务登记变更管理,要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中《变更税务登记业务工作规程》办理变更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表》加具审批意见。 二、主管地税机关获知企业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后,要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工作。 (一)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资料)》(见附件一),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经审核初步认定个人股权转让符合“940号文”第二(一)规定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法向股权转让双方分别发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进行质疑约谈。约谈应作笔录,笔录结果必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三)对约谈解释不合理、举证不充分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拒不调整纳税申报或调整申报后计税依据仍然偏低的,应发出《税 3 务事项通知书(股权转让收入核定)》(见附件二),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核定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核表》(见附件三)存档工作。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资料)》.doc 2.《税务事项通知书(股权转让收入核定)》.doc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核表》.doc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9年11月24日 粤地税函[2009]9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 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而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支付所得的24小时前报告相关情况,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对于既不履行扣缴义务,又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二、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股东股权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4 2.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三、加强对分期投入获得股权部分转让成本的审核 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应以股份加权平均计算转让成本(即:转让部分股权计税成本=全部股权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取得的股权,转让时一般以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数额为转让成本,但评估价格明显偏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转让成本。 四、加强企业股权置换过程中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区分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和购买股权两种行为进行管理。其中,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以转让时换入股权的公允价格确认;如涉及以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支付对价补差的,应以换入股权的公允价格与对价补差之和确认转让收入。 五、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股权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的,以其转让受赠股权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股权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密切协调与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争取企业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必须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同时,逐步建立与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定期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企业股东变动情况的日常管理,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重点披露股权变动的相关信息。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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