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举报
开通vip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6-18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市场管理,正确运用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票,系指股份制企业依法定程序发给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权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按...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6-18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市场管理,正确运用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票,系指股份制企业依法定程序发给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权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按股分红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本省股票的主管机关。    企业发行股票必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非股份制企业不得发行股票。    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扩大流通,举办新兴产业。    第六条第六条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但不准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发行股票应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    第八条第八条 凡由国家出资和以国家财产作价出资认购的股份,由国家拥有股权;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份,由单位拥有股权;个人认购的股份,由个人拥有股权。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认购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拥有和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用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资金购买股票。    第十条第十条 新建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现有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3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股票章程。    (四)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效益预测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股票的信誉评估报告。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行业归口部门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再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在前两年内无经营亏损。申请时除应提交本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近两年内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为不定期限的记名或不记名式股票,并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股票的票面格式须经省人民银行审定,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股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额。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对委托单位和股票购买者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工作,并向批准机关报告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再发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凡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并定期向股东公布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应实行统一的分配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红利、股息的分配之和不得超过股票面额的30%。    第三章 转让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股票转让分为上市转让和非上市转让。上市转让系指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转让。非上市转让系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商转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上市转让仅限于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非上市转让遵照国家规定和企业章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股票上市须由发行企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银行有权对上市股票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有权取消股票的上市资格。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股票转让只限于现货交易。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机构应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股票转让情况。省人民银行有权对股票转让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银行有权按下列规定处理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股票实际发行额超过批准金额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擅自发行额和超过批准发行额2-5%的罚款。    (二)股息、红利分配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超发额的同等金额罚款。    (三)交易机构擅自进行买卖未经批准上市的股票,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档为【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74951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2KB
软件:Word
页数:7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5-21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