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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及劳动法律法规人事管理制度及劳动法律法规 人事管理制度 及劳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一、用工管理 二、考勤及劳动纪律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请假 五、社会保险 六、退休 第一章 用工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用工管理的综合部门,部门间人员调整必须经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记录考勤、计发工资。 二、 因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部分人员岗位调整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部门内部一般岗位(工种)人员调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自行调整。 2.部门内部重要岗位(班长、副班长、专责人、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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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及劳动法律法规 人事管理制度 及劳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一、用工管理 二、考勤及劳动纪律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四、请假 五、社会保险 六、退休 第一章 用工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用工管理的综合部门,部门间人员调整必须经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记录考勤、计发工资。 二、 因工作需要,在编制范围内,部分人员岗位调整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部门内部一般岗位(工种)人员调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自行调整。 2.部门内部重要岗位(班长、副班长、专责人、专工)调整,由部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3.部门与部门之间一般人员调整时,先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4.部门与部门之间重要岗位人员调整时,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用红头文件公布任命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或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人事调动手续。 5.新进员工必须经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人力资源部按招聘程序办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调整应遵照以下原则: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工作岗位应相对固定; 2、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在本部门内同种岗位调整时,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安全员登记备案; 3、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在本部门内不同岗位间调整时,需先报安监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情况,需重新办理特种作业证书的,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4、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在公司内不同部门间调整时,由接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字,报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办理; 5、部门新增人员、新增岗位需要办理特种作业证书时,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监部、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并登记备案; 6、部门内部不按以上规定程序对特种作业持证人员随意调整的,人力资源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重新办理证件的费用由部门自己承担。 第二章 考勤及劳动纪律 一、 后勤部门员工按照公司作息时间表按时出勤;生产部门、生产服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进行调节,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 二、 各部门应设立专职考勤员,按时准确记录每天人员出勤情况,员工无考勤的一律不准计发工资。所有考勤表应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三、 员工劳动纪律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制。部门员工违犯劳动纪律未及时发现纠正的,部门负责人按员工违犯劳动纪律处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两倍处罚。 四、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纪律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部和工会办公室应协助人力资源部施行不定期劳动纪律抽查。 五、员工违犯劳动纪律处罚: 1. 上班迟到、早退,违者每人/次罚款10元,旷工每人/次罚款50元。 2. 旷工实行叠加累计罚款。旷工第一天罚款100元,第二天罚款200元,第五天及以上每天罚款500元。 3. 上班时间不准在公共场所聊天、闲谈、大声喧哗、到无关部门串岗。违者每人/次罚款10元。 4. 上班时间不得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带孩子、干私活等。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5. 禁止酒后工作(特殊情况除外),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6.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分配的,视单方撕毁劳动合同,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 公司在册员工(包括内退职工)不准为同行业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对首次违反本规定为同行业服务被发现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向同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图纸、信息资料、市场营销及泄露公司机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况从严处罚,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对因工作变动,岗位调整或离、辞职人员,所保管、使用的设备、器材、资料、信息及市场资源都必须如数交接,不准占为己有,不准人为破坏,不准故意销毁,不准带出公司,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 9、员工因为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 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不能及时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罚款100---300元。 ?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罚款200---1000元。 ? 工作不负责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损坏设备、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500---5000元,行政警告处分。 ? 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企业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罚款1000---10000元,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 滥用职权,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5000---50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 贪污、盗窃、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移送法律机关处理。 六、劳动纪律名词解释: (一)迟到早退 1. 工作时间开始以后到班者为迟到; 2. 工作时间未到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二)旷工 1.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休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上班的; 2. 超过工作时间半小时上班的; 3. 提前半小时下班的。 (三)开除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严厉的处分(比如:盗窃、打架斗殴、重大质量事故等)。 开除人员不需要各部门提报材料(有违纪记录),一般情况由公司以红头文件或便函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 (四)除名 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扣除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天数后,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职工累计旷工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不跨年度累计。 除名时,企业必须有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本人,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直接送达:应由当事人在送达材料上签字或盖章,并写明收到文书时间(此材料单位存档)。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函收据单位存档)。 (五)辞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六)自动离职 是指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自动离职有两种情形: 1. 辞职未被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同意擅自离去的; 2. 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的。 职工自动离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职工赔偿或交纳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 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 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一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一)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15天内劳动者未能上岗的。 (二)因劳动者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三)劳动者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 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伍仟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七)泄露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劳动者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劳动者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伤)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叁万元以上的。 (九)劳动者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伍仟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十)违犯《安全工作规程》而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给用人单位或其他职工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应予以除名或开除的。 (十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考核结果等升降劳动者的工资,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十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十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用人单位解除聘用的。 (十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张贴公告和停发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界定为用人单位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张贴公告和停发劳动者工资的时间。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十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四、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十五、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章 请假 一、假期种类及时限 1. 婚假:婚假假期为3天。男性超过25周岁,女性超过23周岁,增加晚婚假14天。 2. 产假: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5个月,公司规定为1年。 3. 探亲假: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与其配偶及父母两地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 A. 看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B.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C.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核定假期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路程时间,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4. 病假:员工患病治疗时应请病假,1天及以下由公司卫生室出具证明,1天以上由安丘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卫生室审查同意。病假条一次有效时间为5天。按程序审批后报部门考勤员,由部门考勤员每月25日前附考勤表一并报人力资源部。 A. 患一般疾病一次请假不得超过5天。 B. 因患重大疾病,医疗期超过半年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病历到人力资源部核批医疗期,对超过规定医疗期的职工,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处理。 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分别是: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满,接部门通知后无故不上班者,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二条A款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 之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标准如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 丧假:直系亲属及配偶死亡,按规定给假3天。 6. 工伤:工伤需经人力资源部审查,劳动部门认定后方可按工伤办 理。 7. 事假:事假不计天数。员工请事假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严格审查。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车间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车间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勤部门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所有员工请假超过7天都须再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2、请假批准后,请假条必须交本部门考勤员登记保存,每月25号前上报考勤表时一并交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查并依此计发工资。续假须本人到审批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社会保险 公司长期合同制员工一律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 险金的代扣代缴工作。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各种社会保险随即停止。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每年调整 一次(即:每年的4月份)。2009年度缴费基数调整标准为: (一)公司领导 领导正职:3188元 领导副职:2988元 总经理助理:1988元 中层正职:1715元 中层副职:1515元 (二)普通员工 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1170元 工作年限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1220元 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1270元 工作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1320元 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1370元 二、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 缴纳8%。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9%:其中单位缴纳7%、个人缴 纳2%。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合同制以上员工)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全部由单位缴纳)。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全部由单位缴纳)。 公司合同制以上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金的认定、发放由工会办公室负责。 五项社会保险按缴费基数42%的比例缴纳(月缴费80多万元),其中单位缴纳31%,个人缴纳11%。 例如:中层正职共计缴费1715元×42%,720.30元/月(8643.60元/年);单位缴费1715元×31%,531.65元/月(6379.80元/年);个人缴费1715元×11%,188.65元/月(2263.80元/年)。 退休应具备条件 一、正常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 (2)、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3)、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现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条件如下: ?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的; ?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年条件: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最早的档案记载年龄为准。 (2)待遇 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职工提前病退与正常退休在经济待遇上有所 差别,每提前1年扣减基数的2%。 四、退职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五、女职工备案 (1)、从事“生产性岗位”工作的女干部,国家规定55周岁退休,备案后可50周岁退休。 (2)、从事“管理性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国家规定50周岁退休,备案后可55周岁退休。 备注:暂摸底,具体政策未公布。 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说明 为了让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医疗保险政策方面的知识,现将医疗保险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参保职工须知 (一)、参保职工患病时必须携带《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公司卫生室和定点药店(有医保处标识的药店)就医购药,非定点医院的费用自理。 (二)、参保职工在异地(安丘市以外)居住的,应填写《安丘市异地居住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明细表,此表一式两份并贴一寸彩照2张。 (三)、参保职工如因公外出、法定假日或探亲期间,在异地患病住院(含参保职工异地居住人员),应由本人或亲属在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市医疗保险处备案。 联系电话:4255976、4263747 (四)、参保职工确需转诊治疗的,应到安丘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医务科办理转诊手续,由医院分管领导签字、所在参保单位盖章、医疗保险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必须先办手续再转诊住院,(急症除外,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转诊手续不全的医疗保险处一律不予报销。 (五)、11种特殊慢性病(明细附后)必须持有《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一寸彩照1张和由二级(安丘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病历、检验报告单、病理报告单、MRI或CT、X光片及报告单、放化疗记录等与所鉴定病种有关的诊断资料。于每月14日、28日在安丘市人民医院门诊楼五楼医疗保险处督查科集中办理。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1、因工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费用。 (七)违规处罚 1、将本人《医疗保险手册》转借他人使用的; 2、用他人《医疗保险手册》冒名就诊的; 3、挂空床和多占位的; 4、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医保金的; 5、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6、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待就诊后补复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7、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8、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八)人员类别及个人帐户基金 1、不满45周岁的在职人员为A类:个人帐户基金是缴费基数的3%。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部分划拨1%。 2、45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为B类:个人帐户基金是缴费基数的4%。其中: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部分划拨2%; 3、退休人员为T类:个人帐户基金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的4.5%划拨。 个人帐户基金除上述外,还有个人帐户利息。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费用: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如有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和依法继承。在个人帐户范围内符合规定的实报实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二)、住院医药费用:首次住院在一级医院(乡镇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负担5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负16%,退休人员自负8%;在二级医院(安丘市人民医院、中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负担7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负18%,退休人员自负9%;在三级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负担9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其余在最高支付额之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本人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四倍。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1、艾滋病、尿毒证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化疗为90%; 2、?、?型糖尿病为70%(医疗费用最高3000元); 3、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80%(医疗费用最高4200元); 4、慢性病毒性肝炎80%(医疗费用最高7200元); 5、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再生性障碍性贫血、活动性肺结核等为80%。 三、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到定点医疗门诊所发生的费用,每年报销两次(即:每年的4月和10月的10号前),由本人汇总后报公司卫生室,经分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报医疗保险处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持《医疗保险手册》到住院处办理有关手续。出院结算时,个人负担自负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处与医疗机构通过网上结算;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费用需个人先垫付后汇总报公司卫生室。 3、住院医药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每年度结算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不跨年度结算、报销。12月20日后发生的计入下一年度。 特殊工种和女职工岗位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车间: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行为,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劳社字[2009]14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公司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女职工岗位情况进行统计摸底,请各部门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做好宣传统计工作。 一、备案人员范围 1、特殊工种人员 现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曾经从事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如:热镀锌工、油漆工、铁塔按装工、井下工、锻工等)。 2、女职工 (1)在企业“生产性岗位”工作的女干部(指:正规院校毕业的中专以上学生); (2)在企业“管理性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指:工人身份的女职工)。 备注:符合以上条件需要备案的人员,个人自愿提交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登记。 二、备案人员程序 1、特殊工种备案程序 (1)、申请。各部门将符合备案条件的人员统计汇总并填写《企业职工工种(岗位)备案表》,人力资源部连同职工档案和原始证明依据一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企业上报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行业进行工种审查确认。审查主要依据职工档案、职工工资发放表、职业资格证书等能够证明其从业经历的原始材料。 (3)、公示。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初步审核确认的特殊工种,应在职工所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4)、备案。经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职工的《企业职工工种(岗位)备案表》上盖章。《企业职工工种(岗位)备 案表》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职工档案各自保存一份。 2、女职工岗位备案程序 对企业女职工在变换岗位后的备案也要经过上述申请、审查、公示、备案四个程序。对女职工岗位备案审查的主要材料是单位调整职工岗位的文件和职工岗位工资发放表以及其它能证明其从业经历的原始材料。 三、备案后退休年龄规定及条件 1、现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条件如下: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从事“生产性岗位”工作的女干部,国家规定55周岁退休,备案后可50周岁退休。 3、从事“管理性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国家规定50周岁退休,备案后可55周岁退休。 四、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工种和女职工备案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认真填写《企业职工工种(岗位)备案表》中的各项内容。 五、上报时间: 2009年8月5日前上报。 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各要场所门口必须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的警示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而进入者,必须持有证件或有本单位派人带领,方可上岗。 2、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本岗位的上岗证,方可上岗工作。 3、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刻注意安全,防止各种灾害事故发生,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4、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并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时不能干无关的事。 5、要害场所应配备良好的防范设施及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其可靠性能,当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失去应具备的性能时,必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6机电队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要害场所的管理,做好工作人员的 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查岗检查工作,严格考核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岗位工交接班制度 一、各岗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设备运行情况; 2、设备运行时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3、岗位有无事故隐患; 4、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 5、岗位卫生情况; 6、各种记录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 三、在规定的接班司机缺勤时,交班司机不得擅自离岗,必须得到机电值班的同意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四、交接双方应按照巡回检查路线对主要部位进行交接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运转有无异状、异响,各包机部位是否清洁。 五、交班司机如发现接班司机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现象时,应拒绝交班并向领导汇报请示。 六、接班司机认为交班司机未按规定要求交代清楚必要的情况和 设备有不能接班的情况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 七、确认能够正常交接班后,双方共同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交班司机方能离开岗位,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 八、交班过程中若发生事故,交班人员应与接班人员共同处理,如果所需处理时间过长,必须请示队值班领导,取得值班人员的同意后,交班人员方可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班。 皮带机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1、司机交接班时,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并作好详细记录。 2、我井胶带输送机现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为PZBJ-?型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皮带机综保监控仪。 3、试验时应检查下列传感器是否灵敏可靠: ?防打滑传感器延时5,15秒;?堆煤传感器1,3秒;?跑偏传感器20,40秒;?烟雾传感器;?超温自动洒水装置;?撕裂传感器;?开停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整定误差值小于5?;?松弛传感器。 4、当班司机在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5、运转组维修工每天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时,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6、试验项目中任意一项不合格,不得开动胶带输送机。 皮带机维修管理制度 1、大倾角皮带的维修工作由运转维修组负责。 2、坚持巡回检查制度,按时检查,发现有异响或不转托辊及时更换,将换下来的托辊及时修好,准备再用。 3、分段或整机拆检更换托辊,根据使用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确定出检修周期。 4、经常清除托辊间夹杂的煤及杂物,使托辊保持转动灵活。 5、对于缺油的托辊及时注油,以延长托辊的使用寿命。 6、对胶带边部损坏、中部撕裂和脱胶部位及时修补。 7、对于胶带接头严重变形、破裂,金属卡子变形、损坏,要及时重新接头、整形或更换金属卡子。 8、定期检修托辊,检修时密封圈内必须加适量的润滑脂,转动不灵活或损坏的托辊应立即更换。 9、每天检查胶带接头,发现局部损坏要及时修理或更换接头。 停送电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供电,防止事故发生,电气设备在进行检修、搬迁等作业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设置栅栏和悬挂警标等规定程序,严禁带电作业。 电气设备在进行各项需停电作业的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专人制,中间不得换人、严禁约时送电。 1、停电:停电时,必须把有关线路的电源开关全部断开,与之有关的变压器,必须断开高、低压两侧开关,断开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闭锁。井下高压隔离插头脱离电源,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当部分设备停电时,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应设置临时栅栏,安全距离不小于0.35米,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验电:停电后,必须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验电器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验电时,绝缘棒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设备,听其有无放电声,确定是否确无电压,验电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在有专人监护的情况下对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 3、放电、装接地线:经验电证明设备确无电压后,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使剩余电荷放尽。接地线用有接地和短路导线组成的成套接地线,装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接地线应连接可靠,拆除接地线的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的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禁 止将身体其它部位碰触到接地线。 4、送电:当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必须由原来执行停电并悬挂标示牌的操作人员亲自取下此牌,然后方可合闸送电。 变电所事故处理规定 一、变电所发生事故时,当值班人员要迅速地向机电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再按事故汇报程序逐级汇报。同时,作好下列检查: 1、掉闸的开关名称编号,掉闸的时间及事故象征; 2、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3、电压、电流、潮流变化情况; 4、设备运行异状。 二、线路掉闸,允许强送一次,强送不成,不再试送。 三、变压器掉闸,值班员应立即投运备用变压器,并立即汇报机电值班领导,若查明系过负荷、外部短路或二次回路故障造成事故,可立即强送一次。 四、发生接地事故,必须立即汇报机电值班领导,并按领导命令进行选盘,保证一小时内查出故障回路,予以解除。 地面变电所巡回检查制度 1、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包括附属设备与周围环境)设备,按运行规程的规定和巡回检查路线进行定时巡回检查。 2、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1)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根据领导指示增加的巡视等。 3、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井下配电所巡回检查检修制度 1、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包括附属设备与周围环境)设备,按运行规程的规定和巡回检查路线进行定时巡回检查。 2、每班检查下列情况不得少于两次: (1)高爆开关油位、变压器油位; (2)低爆开关声响及配出电缆温度情况; (3)低爆开关符合铭牌对照; (4)检漏继电器指示; (5)变压器运行声响及温升; (6)高低压开关停送电手柄指示; (7)各种停送电牌的数量。 3、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1)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根据领导指示增加的巡视等。 3、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4、每月对硐室内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5、各高爆、变压器、低爆、检漏器的接地检查,设备性能检查和完好状况由维修电工负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硬及时汇报处理。 6、每年一次的预防性试验及开关过流、无压释放校对由分管副区长及主管技术员负责。 井下供电系统电气试验制度 1、所有井下电气设备,都应按规程规范要求进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 2、井下安装的馈电开关,按技术规范计算整定值,定期整定,定期试验。 3、井下供电应经设计计算并审批后,方可实施。 4、检漏应实行每日就地、每月远距离试验制度。 5、接地系统每季度测试一次。 6、高压开关(板)、变压器每年取油样化验一次。 7、变压器每年对绝缘直流电阻测试一次。 8、入井电缆必须经过下列试验以后,方可投入使用: (1)阻燃性试验; (2)进水耐压试验; (3)外观检查有无破损情况。 9、大型电机必须每年对绝缘直流电阻测试一次。 地面变电所检查维修责任制 1、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与周围环境)按 运行规程的规定和巡回检查图路线进行定时巡视检查。 2、遇到下列情况值班员应增加巡视次数: (1)过负荷或负荷由显著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遇有大风、雷雨、浓雾、冰冻、大雪等气候变化时; (5)根据领导指示增加的巡视等。 3、巡视后将发现的缺陷记入设备缺陷记录簿,重大缺陷应立即 向值班领导汇报。 4、分管副区长、主管技术员每周应进行一次监督性巡视。 5、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6、由维修电工负责电气设备的过流保护、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的检查、实验和整定,保持三大保护完整、灵敏可靠,由问题及时处理。 7、值班员应对运行中的电容器每隔两小时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填入记录本。 8、值班员巡检时若发现电容器外壳变形、漏渗、膨胀,应立即退出运行。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或备用的设备发生了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达不到一类设备的叫设备的缺陷。 2、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当班值班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消除或采取可靠措施,当班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上级领导应指导专人及时消除,并由值班人员监督执行。 3、发现设备一般缺陷可列入正常维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进行处理。 5、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加强设备缺陷的监视,交接班时应详细进行交代。 6、变电所所长应经常检查设备缺陷记录,了解设备缺陷内容和处理情况,对未消除的缺陷应既安排处理。 7、消除重大设备缺陷有困难时,应及时同当地电业部门联系,请求支援,以免造成中大损失。 压风机检查维护制度 1、定期检查 (1)班检由当班司机按巡回检查路线的内容及要求进行,主要用手摸、目视、耳听等方法,发现问题或事故隐患,应立即汇报队分管领导处理。 (2)月检由机电维修工进行,主要检查检修效果及配件质量,必要时进行调整或更换个别机件;发现重大损坏时,须立即汇报队分管领导,并停机及时处理。 2、每周定期检修 (1)检查油的泄露情况,若有泄露应及时修理。 (2)清洁机组内外部卫生,检查油气分离器滤芯阻力。 (3)检查所有管路,软管和管接头,有无泄露或明显损坏。 3、每季度定期检修 (1)运行500小时后清除表面灰尘,检查冷却器是良好、对轮销松紧是否符要求。 (2)运行500小时后检查并用相应工具吹扫空气滤芯器,检查 电气各部件是否完好。 4、每年定期检修 (1)1000小时检查一次温度计、传感器、电气系统,二位三通电磁阀、二位两通断油电磁阀的先导阀阀芯,检查其密封是否良好,内孔是否畅通,阀芯是否灵活。 (7)每月至少让二位三通电磁阀、二位两通断油电磁阀受电转换一次,防止阀芯生锈。 (5)初次使用空压机时,运行2000小时应立即更换一次压缩机油,以后每运行3000小时须更换一次与标准相符的压缩机油。 3、日常保养维修 (1)启动前及运行期间检查油位。 (2)每班检查压缩机油与显示温度是否一至。 (3)每班检查曲轴箱、注油器、电动机及滑动轴承油量一次。 (4)每班检查一次汽缸的吸排气阀,必要时缩短检查周期,对安全阀的动作每周检查一次。 矿灯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1、为了保证矿灯及其充电架的安全运行,运转副队长应认真拟定矿灯及其充电架的检修计划和检修内容,并组织实施。 2、矿灯、充电架除岗位上的日常检修外,应组织定期检修。 (1)周检:由矿灯房班长组织自行进行。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对全部矿灯进行外表检查、处理; ?检查矿灯亮度; ?检查充电架接地装置; ?检查和更换不亮的指示灯和无指示的仪表、指示器。 (2)月检:由矿灯房班长组织,运转队派电工配合。主要检修 内容如下: ?处理充电设备的隐患; ?清扫检查整流器,整定过流保护; ?对充电架进行绝缘摇测; ?抽查矿灯的完好状况; ?用标准仪表测试校对充电电路上的仪表。 (3)年检:由运转副队长组织。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对需要大修的充电架进行大修; ?整流器大修; ?试验充电架接地电阻。 3、定期检修质量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经检修的矿灯,除进 行绝缘电阻、充电电压等测试外,还要在矿灯房内进行不少于11小 时的放电试验,符合标准后方可发放。 矿灯延时延点和红灭灯管理制度 一、矿灯工应按规定时间用灯牌到固定窗口领灯和交灯。防止领灯早、交灯晚,造成过放电。在使用矿灯不应过放电,禁止矿灯连班使用,必要时应及时换灯。 二、用灯者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最迟不得超过交班后2小时,超过2小时矿灯仍未交回灯房,灯房值班人员应汇报井区调度并查明原因。凡无故不交灯者,按灯房的规定处理。 三、上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矿灯房作好记录。 四、矿灯不得互换或借用。 五、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没有损伤。 六、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 七、领灯后要爱护矿灯,不得敲打乱摔,不准私自打开灯的上盖和灯头,尤其禁止在井下打开或修理矿灯,以免引起井下瓦斯及煤尘爆炸。 八、使用人员发现自己的灯为红灯或灭灯时,应交给灯房人员检查处理。 九、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十、红灯或灭灯不允许上架充电,并应及时修理。 十一、红灯不发,严禁红灯上架充电,必须填写红灯记录,并进行维修处理后方可上架充电。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1、对长期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实行专人专灯和灯、牌交换制。 2、用灯人要对自己使用的矿灯负责,凭灯牌领取矿灯,灯牌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借;灯牌丢失,应按规定申请补发,在补发之前,井区调度凭丢失人所在队队长的证明开给有效期为三天的灯条,以便丢失人领用矿灯。 3、不常下井人员可以不设专用灯和灯牌,下井用灯时由井区调度开给一天有效期的灯条发给备用矿灯。 4、用灯者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最迟不得超过交班后2小时,凡无故不交灯者,值班员应及时汇报调度室,追究未按时交回矿灯者的责任和未交灯的原因,按《矿灯损坏赔偿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5、在用灯者交接班前一小时,灯房值班人员应做好矿灯的收发准备工作。 6、发矿灯时要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1) 矿灯亮度不够不发;(2)充电电压不足不发;(3)矿灯失爆不发;(4)安全装置不全不发; (5)无牌无条不发;(6)灯牌、灯号不符不发;(7)非生产用灯不发。(8) 认真检查架号灯号,无错发误发。 7、交回的矿灯值班人员应详细检查,是否有损坏、缺件、 不亮 等情况。发现矿灯损坏,灯房人员有权扣发灯牌,并追究用灯人的责任。对有问题的矿灯要及时修复,不得带“病”上架,矿灯上架前,应进行清洗擦拭,保持灯、架清洁。 8、严格矿灯考勤制度。认真填写矿灯考勤记录,凡在本灯房在籍的常用灯、备用灯 都应进行考勤登记。小班人员负责本班所发的矿灯考勤登记,每月由班长将所有矿灯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逐月累计,作为矿灯运行情况分析资料。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1、所有用灯人员应爱惜矿灯。 2、损坏矿灯者一般按损坏件的价值进行赔偿。灯房值班人员收回矿灯时如发现矿灯损坏、缺件情况应当场向交灯人声明,并记下灯号、交灯人姓名、单位及矿灯损坏情况,扣下灯牌。 3、矿灯丢失时,正常情况一般按矿灯原价进行赔偿。 4、个人隐藏或转卖矿灯假报丢失者,查清后按矿灯原价十倍予以罚款。 5、丢失的矿灯不得以其他矿灯顶替。 6、凡偷窃矿灯他人或灯房矿灯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7、凡无牌无条发出的矿灯,如发出后两天不交回灯房,发灯人又找不到领灯人,由发灯人赔偿,并处以原价两倍罚款。 8、不下井人员不得借故从灯房借灯。 矿灯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制度 一、检查维修 1、该矿灯为免维护矿灯,无须拆卸外壳进行修理,但仍然应该按照规定定期对矿灯进行检查,以确定矿灯是否还能使用。 2、检查维修周期: (1)运转维修班应每周对所有矿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2)运转副队长及分管技术员应每月对矿灯进行一次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3、检查维修内容 (1)矿灯主光源及辅助光源是否都能发光且亮度足够; (2)灯泡是否忽明忽暗或是否有主光源与辅助光源交替发光现象; (3)检查矿灯是否具有足够的点灯时间; (4)检查矿灯隔爆外壳是否损坏。 4、检查中发现失爆的矿灯严禁继续使用,不允许自行维修,如需维修,应上报联系厂家协助。 5、检查应作好记录,以作为矿灯安全使用的原始依据。 二、更新制度 1、新领应作好记录,标明领用日期,以便根据矿灯的使用寿命 制定矿灯更新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更新矿灯。 2、使用过程中应对每盏灯的使用情况作好记录和统计,严格按照规定对该更换的矿灯进行更新。 矿灯维修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灯能够安全合理地使用,特制定维修管理制度如下: 1、现我井使用的矿灯为免维护矿灯,严禁打开或更换零配件。 2、确需打开或更换零配件时,必须由专门维修人员或在厂家的指导下进行。 3、矿灯工每班收回矿灯后,应对每盏矿灯进行详细检查,确认矿灯无损坏后方可进行充电。 4、运转维修班应每周对所有矿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5、运转副队长及分管技术员应每月对矿灯进行一次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6、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按照矿灯说明书上的处理方法进行维修: (1)灯光发暗; (2)灯泡忽明忽暗; (3)主光源与辅助光源交替发光; (4)点灯时间不够; (5)主灯泡不亮,辅光源亮; (6)打开灯头开关,主、辅光源都不亮。 7、矿灯更换灯泡和其它零件时,必须在地面进行。 水泵检查维修责任制度 1、检查 (1)班检:由当班司机按巡回检查路线的内容及要求进行,主 要用手摸、目视、耳听等方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 (2)日检:由机电维修工进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 好记录,检修质量按照《煤矿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2、定期重点维修 (1)每半年对轴承对轴承箱内的润滑油清洗更换一次。 (2)每半年校对调整一次对轮间隙。 (3)每半年对水泵及起动装置解体检查维修一次。 (4)每年对水仓、吸水井彻底清理一次。 3、定期试验 (1)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和真空表。 (2)每年测定一次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 (3)每年对电气设备作一次电气试验和继电器保护整定工作。 (4)每年测定一次水泵的技术性能。 4、定期检修 (1)检修周期 间隔运转台70142128354249秩序检修 小小小中小小大时 0 00 00 00 00 00 00 (2)检修质量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修 修 修 修 修 修 修 款执行。 (3)由于故障而进行检修,按实际情况进行,但不得打乱所规定的检修周期。 (4)凡在雨季前,全套水泵设备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 主通风机检查维修制度 一、定期检查与维修保养 1、班检(巡回检查) (1)由当班司机每小时按照巡回检查路线的内容及要求,对设备、线路、周围环境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2)巡检中主要用手摸、耳听、目视等方法。 (3)巡检重点:温度、声响、振动、电流值、电压值、负压计、机械连接、润滑情况、反风系统的闸门及其它异常情况等,每次检查都必须作好记录。 2、月检 (1)预防性检查必须不间断地进行,每月由分管副队长协同机电维修工共同检查一次备用扇风机。 (2)对备用扇风机,每月轮换一次运行。 (3)月检的主要内容 ?叶轮与机壳的间隙,叶轮有无裂纹和变形,螺栓的紧固情况以 及有无锈蚀等; ?主轴、传动轴的锈蚀、键的紧固; ?轴承间隙及磨损情况,轴承温度及油量情况; ?试验检查温度计的可靠性; ?联轴节的水平度、倾斜度、端面间隙和螺栓、垫圈的紧固; ?皮带的松紧程度,沟槽的磨损情况; ?管路、线路及附属设备; ?机壳和闸门、绞车、钢丝绳等; ?反风装置的闸门、绞车、钢丝绳等; ?检查接地系统是否完好。 (4)月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地处理修复,对于处理的问题、 检修的内容要及时填写记录。 (5)检修质量要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定期倒换风机检查维修制度 为保证全井正常通风,机电队应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每月倒换 一次主扇风机,将原运行风机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后,作为备用风机。 1、倒换风机每月一次,由运转副队长组织,主管技术员负责供 电工作。 2、除具有危及矿井安全的原因外,不得以别的任何借口推迟倒换风机检修的工作。 3、倒换风机必须编制严谨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倒换风机前,必须上报值班领导、调度室、技术部门及通风部门,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 5、施工前,供电组首先检查备用风机的供电系统及电气部分,确保正常供电。 6、倒换风机前,运转维修班必须先对备用风机及其它附属设备、附件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备用风机能够正常启动后,方可进行倒换工作。 7、原备用风机启动后经观察能够正常运行后,及时汇报调度室。 8、开动原备用风机,停下原运行风机后,开始对原运行通风机进行检查维修,运转维修班负责设备及附件的检查维修工作;供电组负责供电系统及电气部分的检查维修工作。 9、操作通风机必须由值班司机进行,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该通风机的合理操作规程。 10、检查维修工作必须认真仔细,要确保通风机经检修后能够正常运行。 主扇风机检查维修责任制度 为保证主扇风机的正常运行,现对主扇风机的检查维护进行明确责任,各专业班组应严格按照该制度进行检查维护工作。 1、主扇风机岗位操作工负责当班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处理,巡回检查相关规定如下: (1)巡回检查应每小时进行一次; (2)巡回检查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巡回检查图所示路线进行。 (3)巡回检查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对主扇风机进行检查工作并作好各种记录。 2、运转维修班每天应派专人对主扇风机房各种设备及附件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检查工作应包含备用通风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机电队值班领导组织处理,同时作好日常维护记录。 3、分管运转副队长及主管技术员应组织运转维修班及供电组对主扇风机房进行每周一次的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小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设法消除或处理,如小故障不能消除,或发现大故障时,应立即上报井区值班领导及调度室进行检修。 4、对于每月倒换风机的检查维修工作,重点由分管运转的副队长负责组织施工,运转维修班负责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供电组负责电气部分及供电系统的检查维修工作,检修内容严格按照月检的规定执行。 5、经过日常检查维护确定大、中、小修的日程后,运转副队长应列出检修内容和计划,上报井区领导确定检修时间。 6、检修时间确定后,由分管技术员编制各种检修安全技术组织 措施,以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7、检修质量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主管技术员负责检修技术标准的监督工作。 小绞车检查维护制度 1、每班对小绞车至少检查一两次,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就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机电部门及时处理。 2、检查内容: ?、检查各部螺栓、销子、螺母、垫圈等是否有松动、脱落,应及时拧紧和补全。 ?、检查信号装置及电动机运行操作按钮是否完好和有无失爆现象,信号发出是否清除,否则应修理或更换。 ?、检查滚筒有无损坏和破裂,钢丝绳头固定是否牢固,轴承有无漏油,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汇报。 ?、检查闸带有无裂纹,闸带磨损是否超限(应留有不少于3mm厚度),拉杆螺栓、闸把、销轴等是否有损坏或变形,背紧螺母是否松动,有问题应调整处理和汇报。 ?、检查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是否灵活。 ?、检查固定绞车的顶柱和戗柱是否牢固,基础螺栓是否有松动,底座有无裂纹,有问题应及时处理、汇报。 ?、检查电动机空载起动是否正常,接地是否良好,起动开关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检查轴承及电动机开关、电缆、闸带等是否温度过高,过高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和更换变质的润滑油。 3、经常擦拭绞车,清理浮尘和杂物,保持周围环境干净卫生。 钢丝绳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井钢丝绳的使用管理,确保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使用的钢丝绳,使用单位必须随时注意观察钢丝绳的完好情况,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停止运行,并汇报井调度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或更换。 二、当钢丝绳遭受到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如发现严重扭曲变形、损坏或伸长超过0.5%时,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三、提升钢丝绳的有效使用期规定为半年,保险绳的有效使用期规定为3个月。 四、各单位使用的钢丝绳,达不到有效使用期限的:提升钢丝绳按原值剩余值赔偿,保险绳按原价赔偿。造成影响的,按影响时间对 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五、全井钢丝绳由机电队专人按《钢丝绳检查制度》每日以0.3m/s的速度检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日报表,经机电技术主管签字后,及时报送井调度及相关部门。 六、日报表未按时报送,每次对机电技术主管罚款50元,对钢丝绳检查员罚款20元。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运输队要加强地滚、竖滚的安设及维护管理。 1、提升轨道每50m安设一个地滚,少一个罚款100元。 2、地滚、竖滚必须灵活可靠,发现地滚、竖滚不转,一次罚款100元。 3、钢丝绳不得磨擦道岔,否则,一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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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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