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章程
周至县淳风幼儿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周至县淳风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地址:周至县周广路1号(自来水公司南50米)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周至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周至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赵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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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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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人赵亚,出资金额20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4个班,大班2个、中班1个、小班1个,共113人。
(六) 招生区域:周至县周广路附近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3人(园长:赵亚,会计:何静,教师代表:侯碧霞)。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1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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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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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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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定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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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赵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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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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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
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十九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 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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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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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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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
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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