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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_内涵_外延和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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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_内涵_外延和实现机制 收稿日期 : 2009 - 10 - 09 作者简介 : 胡晓静 (1972 - ) , 女 , 辽宁义县人 ,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论公司社会责任 : 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 胡晓静 (吉林大学 法学院 , 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 : 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首要价值目标之外应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 , 并承担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能够实现其价值持续增长和企业持续 存在的前提下承担的利益相关者责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论公司社会责任_内涵_外延和实现机制
收稿日期 : 2009 - 10 - 09 作者简介 : 胡晓静 (1972 - ) , 女 , 辽宁义县人 ,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论公司社会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 胡晓静 (吉林大学 法学院 , 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 : 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首要价值目标之外应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 , 并承担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能够实现其价值持续增长和企业持续 存在的前提下承担的利益相关者责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三个层面 , 即守法层面上 的社会责任、道德义务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和道德理想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可以通过完善立法 和道德规则法律化、制定自治规则和认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以及借助政策、舆论和非政府组织运动的引导与监督等路 径实现。 关键词 : 公司社会责任 ; 利益相关者 ; 道德义务 ; 道德理想 中图分类号 : DF411. 9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6 - 6128 (2010) 02 - 0069 - 9 公司数量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张将公司的影响力渗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 公司因此成为现代 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主体 , 这一角色安排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顺理成章地成为一种当然的要求。然 而 , 究竟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 公司承担哪些社会责任 ? 如何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显然 , 这些 是我们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前置性问题。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般认为 , “公司社会责任 ”的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欧利文 ·谢尔顿 (O liver Sheldon) 在 1924 年考察美国公司之后提出的。 [ 1 ] ( P2) [ 2 ] ( P22) 也有学者认为 , 从文献资料上看 , “公司社会责 任 ”的概念应该是美国学者 Maurice Clark最早在 1916年提出的。 [ 3 ] ( P2) 随着公司对社会的支配 力量急剧扩大 , 使得公司能够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 , 特别是随着经济力量的增长而产生的公 司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 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关注 , 进 而成为一个涉及经济学、法学、论理学、管理学、社会学、哲学等众多学科领域的命题。然而 , 尽管 公司社会责任的作用得到了普遍肯定 , 但是公司社会责任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和可被广泛接受的定 义 , 甚至有学者戏言 : “迄今为止在广泛讨论中唯一有共识的就是对如何定义 CSR (公司社会责任 ) 无法达成任何一致。” [ 4 ] ( P17) 本文认为 , 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首要价值目标之外应考虑其利益相 96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                    2010年第 2期 (总第 92期 ) 关者的利益 , 并承担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是公司得以持续存在并能 作为社会主体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前提 , 因此是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能够实 现其价值持续增长和企业持续存在的前提下承担的利益相关者责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 (一 ) 公司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 ,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 , 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 , 并将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不可否认 , 没有股东的出资 , 就不会有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确是股东 谋取投资回报的媒介和工具。但是 , 公司成立之后 , 不仅在法律上具有了独立人格 , 在客观现实上也 是独立的社会主体。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虽有交集 , 却有着根本的区别。从公司的独立性及企业有效 成立的构成要素角度观之 , “股东利益最大化 ”不应也不能成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 , “公司利益最 大化 ”才是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其理由有三 : 第一 , 公司是人格独立的客观存在 , 有其自身独立的利益所在。按照现代公司法普遍接受的法人 实在说 , 法人是以个人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社会有机体或组织体 , 具有一个团体的存在性和团体意思 , 通过其机关独立实施行为。① 从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角度来看 , 公司依法设立 , 即公司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 立条件和程序才能得以有效成立 , 公司法人格的产生与其说是法律的 “赋予 ”, 不如说是法律的 “承 认 ”; 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看 , 公司是一种客观存在 , 是一个拥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 组织统一体和行为统一体。此外 , 在财产方面 , 公司占有具体的财产并以其作为存在和对外交往的物 质基础 ; 在行为方面 ,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在组织方面 , 公司通过其机关进行 运作 , 从而使公司的行为脱离其投资者的个体干预。蒋大兴先生在谈及设置股东会的主要原因和价值 时即认为 : “股东会的存在是为了集体表明公司的意见 , 股东会是公司的意志形成机关 , 股东会的决 定不是股东个人的决定 , 而是公司机关的决定 ———公司的决定。” [ 5 ] ( P90) 因此 , 公司的独立性不 仅仅是法律主体资格意义上的独立 , 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体意义上的独立。公司的独立性不仅 体现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 还体现为利益独立。公司的持续存在和自身价值的持续增长 即公司利益最大化 , 正是公司的自身利益所在 , 是公司 “安身立命 ”之根本。 第二 , 公司利益不代表某一个利益群体的利益 , 而是对股东、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利益的平衡与整 合。传统公司理论将股东利益等同于公司利益 , 忽视了公司企业的有效成立还需要其他构成要素提供 者的参与。从公司内部而言 , 提供公司企业得以有效成立要素②的利益群体包括提供资本要素的股 东、提供劳动要素的管理劳动者和生产劳动者 , 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首先 , 股东是股权资本提供 者 , 提供了公司企业得以存在和运作的物质基础 , 并要承担不确定的经营风险。所以 , 股东与公司的 关系最为密切 , 在各利益群体中 “无疑是最为重要而绝不可忽视的主体 ”。 [ 6 ] ( P68)其次 , 经营管 理者是企业领导与运营管理层面上的劳动要素提供者 , 不仅包括企业领导层的董事、监事、经理 , 也 包括运营管理层的职业管理者。他们为企业提供管理劳动 , 即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 制定公司的 内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担负专门领域的管理 , 从而使公司对内能够有效运转 , 对外能够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所 以 , 经营管理者是企业运转不可或缺的主体。最后 , 职工是生产层面上的劳动要素提供者。职工以其 劳动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财富创造活动。职工的劳动使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转化为实际的生 产经营活动。没有职工的劳动 , 企业的生产能力将无从谈起。股东、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均存在于企业 内部 , 并因其与公司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视为公司企业的成员 , 从而区别于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公司 企业的有效成立与运作离不开各要素提供者提供的要素 , 因此其本身的利益也应是对上述各利益群体 利益的平衡与整合 , 单纯突出任何一个利益群体的利益都是对这种平衡的破坏 , 而缺少上述任何一个 07 法制与社会发展 ① ② 参见孔祥俊 : 《公司法要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版 , 第 122 - 129页。 本文强调 “公司企业成立要素”, 是从公司有效成立要件和企业成立要素的角度而言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所应具备的必要条 件 , 包括股东要件、资本要件、章程要件、组织要件、名称和住所要件。但是 , 仅有股东和资本还不足以使企业正常运作 , 还必须 要有人的劳动 , 即劳动和资本相结合才能使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有效运作。 利益群体的支持 , 公司企业均不能得以正常运作。“股东并非是公司的唯一投资人 ; 与此相应 , 公司 也并非专属于股东 ”, [ 7 ] ( P163) “董事会在执行其职责时也没有义务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 ”。 [ 8 ] ( P356) 公司利益是独立的 , 是公司内部各利益群体的利益的平衡与整合 , “股东利益最大化 ”不等 同于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三 , 公司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利益相关者 ”这一词语首先于 1963年出现在斯坦福研究所 ( 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 的内部备忘录中 , 指的是 “没有其支持组 织将终止存在的团体 ”。利益相关者最初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出借人和社会。 [ 9 ] ( P89) Freeman认为 , “斯坦福研究所的初始定义过于概括和单一 , 以至于无法用来确定那些具有重 要战略意义的外部团体。”于是 , 他提出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界定利益相关者。广义上的利益相关 者指的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成就或者受一个组织目标成就影响的任何可确认的团体或者个人 , 比 如公共利益团体、抗议团体、政府部门、商业协会、竞争者、联盟 , 以及雇员、顾客、股东 ; 狭义上 的利益相关者指的是组织的持续存在所依赖的任何可确认的团体或者个人 , 比如雇员、顾客、确定的 供应商、主要的政府部门、股东、确定的金融机构。然而以公司战略的角度 , 必须从广义上理解利益 相关者的定义。 [ 9 ] ( P91) 本文认为 , 利益相关者应指其利益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相关的特定或非 特定的社会主体 , 前者如公司的股东、职工、债权人 , 后者如消费者、公司所在社区的居民等。公司 是否能够使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以实现或者是否有能力使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 足 , 首先取决于公司本身的利益能否最大化实现 , 即公司能否持续存在 , 其价值能否持续增长。股东 的投资利益能否取得、职工的工资收入能否有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 , 均取决于公司是否有足 够的利润。而公司能否为社区居民提供新的工作机会、能否为国家上缴更多的税收、能否为消费者提 供更多质优价廉的产品 , 更是要取决于公司是否有足够的 “实力 ”。“公司盈利维系着公司自身和社 会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 , 盈利能力也是公司证明自身存在价值的根本指标。” [ 10 ] ( P52) 因此 , 要 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首先应该保证公司能够自由追求并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没有公司本身的 持续存在和价值的持续增长 , 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无从实现。 (二 ) 公司应承担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 , 公司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的对象是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20世纪 80 年代成型的利益相关者 (亦称利害关系人 ) 理论在 20世纪 90年代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全面结合 , 从而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① 国内学者们也多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定 义。“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认识比较一致 , 一般均从 ‘利害关系人 ’的角度入手 , 认为企 业除了营利和为所有者赚取利润外 , 还应该对利害关系人负责。唯一的分歧在于是否应把公司对股东 的责任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 11 ] ( P37) 本文认为 ,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应该包括股 东。绝大多数学者在谈及公司社会责任时 , 均将其与传统公司法理论的 “股东利益最大化 ”相对比 , 由此得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即是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的结论。如上文所述 , 股东利益最大化 并不等同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是独立的客观存在 , 有自己的利益 , 这种利益既不等同于任何一个 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 , 也不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简单叠加 , 而是对属于公司内部利益群体的股 东、管理者、员工利益平衡与整合后的结果。公司与股东不仅在人格上是互相独立的 , 在利益上也是 相互独立的。在特定情况下 , 为了维持公司的存续和价值的增长 , 必须要减少或者抑制股东的利益。 比如为了公司的发展而将利润留存 , 不向股东分配。不可否认的是 , 在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中 , 股东因 向公司投资和承担公司不确定的经营风险而居于核心地位 , 其利益与公司利益有最大的交集和正相 关。正因为公司与股东之间彼此独立又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 公司必须在自身利益之外优先考虑股东 17 论公司社会责任 : 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 ①参见沈洪涛、沈艺峰 :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 , 第 190页、第 192页。学者们也有将利益相 关者称为 “利害关系人”、“利益攸关方”。 的利益 , 平衡好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 公司利益最大化是为了满足公司自身持续存在和发展壮大的需求。在公司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的前提下 , 或者说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条件下 , 公司还应该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不仅是出于 社会公平的考虑 , 也是公司能够长久实现其自身利益的要求。 公司承担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体现了公平价值。公司有着改变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公司的影响力 源自社会赋予其的职权 , 可以将资源有效地转化成社会所需的产品和服务 , 而作为实施这种转化的回 报 , 社会给予公司采取必要与合理的行动的权利 , 并允许获得投资回报 , 这种关系被称为 “社会合 约 ” ( social contract)。 [ 12 ] ( P55) 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也是这种合约关系的具体体现 , 而在 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互动中 , 公司因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巨大影响 力而居于主导地位。公司有权利谋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 , 但是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滥用其影响力甚至 损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既然公司的活动源于满足社会的需求 , 在其逐利的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一 方向。同时 , 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的决策和行为也会基于 “社会合约 ”关系而产生合理的预 期 , 即期望公司能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承担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体现了社会主体间的相互依存性。同处于一个社会中的各个社会主 体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尽管公司具有独立性 , 但是公司并非孤立存在的社会主体 , 而是始 终处于与其利益相关者直接或者间接的社会关系中 , 并由此形成支撑公司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不管 是作为公司企业有效成立构成要素提供者的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 , 还是其他的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 , 相对于公司这一社会主体而言 , 都是与公司共存的 “他人 ”, 是其他社会主体。“社会 ”的内涵非常 丰富 , 而我们所说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意义上的 “社会 ”, 首先就可以落实为 “社会主体 ”, 即与公 司共存的、与公司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社会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既然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孤立存 在 , 那么公司为维持其存在 , 必须关注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并因能够满足社会的期待而在周围形成 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 (三 ) 公司应承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公司是社会主体 , 并且是具有改变社会的影响力的社会主体 ,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社会可持续发展 的社会责任 , 即公司能够利用其影响力 , 为包括其自身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努力营造良好的、持续发 展的生存环境。 首先 , 公司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社会的持续发展。如果说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以公司自身的 存续和发展为前提 , 公司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则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正如彼 德 ·德鲁克指出的 , “一个健康的企业和一个病态的社会是很难共存的 ”, ① 尽管战争、种族主义、流 行病毒等并非因公司行为而产生 , 但公司也会从这些问题的解决中受益。特别是那些对自然资源、环 境有重大影响的公司 , 更应该肩负起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其次 , 公司有能力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公司在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方面大大高于其他 社会个体 , 特别是那些大型公司 , 不仅富可敌国 , 而且能够左右政府的政策 , 因此他们也应该能够承 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除了考虑与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发生社会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公司还应该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等方面有所作为。从这一角度而言 , 公司 社会责任意义上的 “社会 ”就不单单指的是围绕公司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利益相关者 , 还应具有 抽象的社会利益之意 , 是在人类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层面上对公司的期待和要求。 公司社会责任是社会对公司的良好期待 , 并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受到关注 , 成为衡量公司是否为合 格社会主体的越来越重要的标准。但是与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一首要价值目标相比 , 公司社会责任仍然 27 法制与社会发展 ①Peter F. D rucker, M anagem ent: Tasks, Responsibilities, Practices, Harper & Row, 1973, p. 341. 转引自 [美 ] 乔治 ·斯蒂纳、约翰 ·斯蒂纳 : 《企业、政府与社会》, 张志强、王春香译 , 华夏出版社 2002年版 , 第 132页。 是排在第二位的。否则 , 当公司自身的存在都成为问题的时候 , 又如何要求其对他人、对社会承担责 任呢 ?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 社会责任的英文是 Social Responsibility。Responsibility的含义指的是角色及其权利设置 , 既可以 是某种法律上的义务、职责职权 , 也包括伦理或道德范畴的义务或角色定位。因此从本义上来说 , 公 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因其 “公司公民 ”① 的社会角色而对其他社会主体和其所处的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 是对公司合乎其角色定位遵守相应社会规则的期望和要求 , 而这里的社会规则既包括法律规则 , 也包 括道德规则。 国内学者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方面存在不同的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 , “公司社会责任实际上 是指公司对社会承担的一种义务 ”, [ 13 ] ( P87) “包括法律上的义务和道德上的义务 ”。 [ 13 ] ( P89) 有的学者认为 , 企业社会责任既有与法律责任重合的部分 , 也有 “超越法律 ”的部分 , 而后者是 “我们强调的重点或面临的新问题 ”。 [ 14 ] ( P38) 有的学者认为 , “公司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法律责 任 , 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 ; 同时 , 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更在于道德准测 , 道德准 则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 [ 15 ] ( P35) 也有学者认为 , 公司社会责任是守法责任、做好 自己的责任和道德责任三者的统一体。 [ 16 ] ( P127 - 129) 本文认为 , 公司社会责任强调的是公司的行为标准应该符合其在社会中的角色。公司不仅是客观 存在的社会主体 , 并且因其强势的经济力量而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 , 公司应承担广泛的社会 责任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命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 , 由于社会规则的性质不同 , 对其遵行的强制程度及 违反后果也应有所不同。所以 , 我们可以将公司社会责任划分成三个层次 : (一 ) 守法层面上的社会责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 是全体社会公民均需遵守的 行为准则 , 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保障手段。每一个公民均应遵守其所处社会的基本法则 , 而做 一个守法的公民则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 , 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维护做出的应有贡献。这既是对 他人、对社会负责 , 也是对自己负责 , 因为有秩序的社会是公民正常生活的基本要求。具体到公司而 言 , 公司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体 , 除了囿于其非生物体特性及法律规定而受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方面的限制外 , 其社会角色与个人公民不应有所不同。因此 , 公司必须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从事经营 活动 , 既要遵守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也要遵循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 , 比如诚信原则、公平 原则。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具有强制性 , 公司行为如违反义务性法律规定 , 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 ) 道德义务层面上的社会责任 法律与道德具有同源性、重合性 , 但有本质性的区别。法律出自国家制定或认可 , 是将保证社会 基本秩序的行为准则上升为国家意志 , 强制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概括性和普适性决定了法律既不能 囊括所有的社会要求 , 也不能规定过高的行为标准。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中普遍认可的判断一个行为 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 , 是 “一个特定社会中广泛信守的行为标准 ”。 [ 16 ] ( P166) 道德准则的外延 要远远超过法律 , 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要求有更高的标准 , 因为其对特定行为的是非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根植于人的信 念而不是通过国家权力构建的评价系统。因此 , 对道德准则的违反不会受到源自国家强制力的 “威 胁 ”, 但 “会遭到各种不同形式的仇视性社会反应 , 从相对非正式的反感表示到断绝社会联系或摒弃 于社会之外 ”。 [ 17 ] ( P176) 公司尽管没有血肉之躯 , 但它确实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社会主 37 论公司社会责任 : 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 ①有关于 “公司公民”的学说理论 , 参见沈洪涛、沈艺峰 :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 , 第 211 - 235页。 体 , 并在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交往中成为社会关系之网的一个纽结。因此 , 没有理由不要求公司遵行其 所在社会的道德准则 , 而由于公司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远远超过个人 , 则更有理由要求公司在其经 营活动中以 “超越法律 ”的行为标准对待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且我们也要看到 , 道 德义务的要求并不超过公司的承受能力 , 服从道德规则 , 如同服从法律规则 , 应被当作是当然之事 , 履行道德义务也仍像服从法律一样 , 不是一个应受赞扬的问题。① 所以 , 公司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准 则 , 是公司作为社会主体当为之事 , 是社会对 “公司公民 ”的当然期待。当然 , 对这种期待的违反 并不会如同违反法律准则一样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 其遵守也更多是靠公司的自觉。 (三 ) 道德理想层面上的社会责任 遵守道德准则是公司作为社会公民的份内之事 , 即使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威慑也是理所当然之事。 而在一般性的道德准则之外 , 还存在着一种更高标准的道德形式 , 即 “道德理想 ”, “这些理想之实 现 , 不像义务那样被作为理所当然之事 , 而是被当作值得褒扬的成就 ”。 [ 17 ] ( P178) 对于公司来 说 , 在法律强制之外自愿考虑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 , 比如为职工提供优厚福利待遇、为社会弱势群体 提供慈善捐助等 , 是对一般 “道德义务 ”的遵守 , 是不需特别褒奖的份内之事 , 但如果公司在法律 强制之外能够努力在对抗种族歧视、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等方面做出贡 献 , 则当属于践行了高于一般道德准则的 “道德理想 ”的行为标准 , 是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 社会整体均能从中受益的值得褒扬的行为。 将公司社会责任划分不同层次的意义在于 , 我们应该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层次对公司提出不同的 要求 , 而不能依据一个标准笼统地一概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更不能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 “法定义务”, 否则 , 既是不现实的 , 对公司也是不公平的。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 , 公司必须遵守 , 否则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 对于属于道德义务的社会责任 , 公司理所当然应该遵守 , 但这种要求 并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威慑 , 而是公司回应社会的期待将外在的他律转为内在的自律 , 否则将承受来自 社会的道德谴责压力 ; 对于属于道德理想的社会责任 , 完全由公司自发、自愿决定是否承担 , 即使不 予承担也不能被认为是错误的或是可受谴责的 , 而如果承担此类社会责任 , 则应该得到赞许和表扬。 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 , 我们期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当然不仅仅希望公司守法经营 , 而是更 希望公司遵行超越法律的道德准则 , 即承担与其角色、能力相当的道德义务 , 或者在更高层次上践行 道德标准 , 即实现道德理想。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 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与讨论 , 最终落脚点在于如何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 实现公司利 益、利益相关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共赢 ”。由于公司社会责任既有法律层面的要求 , 也有道德 层面的标准 , 因此其实现机制也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 ) 完善立法及道德规则法律化 虽然公司社会责任既有对公司遵守法律准则的要求 , 也有对其履行道德义务、实现道德理想的期 待 , 但是应该看到 , 法律准则和道德标准具有完全不同的约束力 , 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威慑 , 后者则 以自愿为原则。因此 , 如果希望公司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 做良好的社会公民 , 需要将对公司的要 求在立法上予以体现 , 使其成为强制性的行为准则。 首先 , 完善立法。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 , 已经包含了相当多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 其中既有关 47 法制与社会发展 ①参见 [英 ] 哈特 : 《法律的概念》, 张文显等译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 , 第 168页。“道德义务像大多数法律义务一样 , 不超出任何正常的成年人的能力。服从这些道德规则 , 如同服从法律规则 , 被看作是当然之事。因此 , 虽然违反道德遭致严厉的责 难 , 但履行道德义务仍像服从法律一样 , 不是一个应受赞扬的问题 , 除非它具有例外的自觉意识、坚持不懈或抗拒特殊诱惑的特 征。” 涉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条文 , 也有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 比如涉及劳动者利益的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涉及消费者利益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 涉及环境保护的 《环境 保护法 》等等。公司必须合法经营 , 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规定于相关法律规范中的具体社会责任 条款因此得以强制执行。当公司在逐利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 甚至为了营利而可能挣脱或逃避法律束缚 的时候 , 必须尽可能地在立法中为公司设定更高的行为标准 , 设置更严格的惩罚机制 , 比如在食品安 全立法中将致害物质的含量压至最低、在产品质量立法中加重因产品质量瑕疵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赔 偿标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中强化污染环境的责任等。三鹿奶粉事件之后 , 香港特区政府即颁布 《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 (修订 ) 规例 》, 禁止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中使用三聚氰胺 , 即为通过完善立 法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实例。通过立法 , 将公司可选择的行为标准固定为强行性的行为标准 , 以 国家强制力的威慑确保公司行为满足社会的期待。 其次 , 将公司社会责任引入立法。尽管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有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 , 甚至有些 国家的公司立法中明确要求公司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但是鲜有国家直接针对 “社会责任”立法。我国 《公司法 》第 5条即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司 “承担社会责任 ”, 被学者誉为 “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 也是我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 ”。 [ 18 ] ( P555) 当 然 , 这一规定并非义务性的强制规定 , 而是倡导性的宣示性条款 , 其意义在于体现立法者重视公司社 会责任的基本理念 , 统帅公司法分则规定、指导法官和律师解释公司法、指导股东和其他公司法律关 系当事人开展投资和决策活动。有人认为 , 更为彻底的做法是待时机成熟时由国务院制定 《公司社 会责任条例 》, 作为国家的行政法规 , 法官可以在断案时援引。 [ 19 ] ( P211) 实际上 , 如此专门性的 立法并不具有现实意义 , 因为一方面无法将散见于各个法律规范中的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定义务统 一于一部法律文件中 ; 另一方面 , 《公司法 》第 5条已经具有法律原则的功能 , 虽无明确的权利、义 务内容 , 但对公司行为却有着一般指引功能 , 并赋予了法院或者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 在具体案件审理 过程中 , 可以成为裁判的标准。 [ 20 ] ( P125 - 128) 将公司社会责任成文法化 , 并非将公司社会责任 法定义务化 , 而是将其作为公司法的原则 , 其功能不在于强制 , 而在于宣示立法精神、指引公司行为 和引导司法裁判。 最后 , 将道德规则法律化。法律与道德具有同源性 , 甚至可以认为法律源于道德。但是 , 与法律 规则相比 , 道德规则对人们行为的要求程度更高。比如不随地吐痰、不说脏话只能是道德层面的要 求 , 而无法作为法定行为标准。道德规则的遵行只能依靠自觉和自愿 , 而不能威慑以国家强制力 ; 法 定规则 ———这里特指法定义务 , 即依法必须为之或禁止为之的行为 , 其推行恰恰要依托国家强制力。 因此 , 将法律规范之外的、得到社会一般性认可的道德义务提升为法定义务 , 使之成为公司必须遵守 的行为标准 , 进而将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道德义务转为守法义务 , 将自律转为他律 , 提高公司的行为标 准和社会责任的强制程度。这在历史上也是有先例可循的。比如在 1964年民权法案的基础上 , 美国 联邦层面先后成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等机构。受这些联邦 政策的影响 , 许多过去曾是公司自发地对利益相关者的慈善行为日益成为法律和监管的强制性要求 , 而且监管被认为是比出于好心更能够有效地促进公司从事善良行为。① 当然 , 不能为了强化公司社会 责任而对公司强加过多的、甚至不合理的法定义务 , 更不能危害公司的营利性目标 , 因为 “社会责 任只是检验营利性目标合理性的标尺 , 它不能凌驾于营利性目标之上 , 甚至蚕食了营利性目标 ”。 [ 20 ] ( P146) (二 ) 制定自治规则及认证标准 尽管法律规则确定的行为标准可以依托国家强制力推行而具有强制性 , 但是法律既不能囊括所有 57 论公司社会责任 : 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 ①A llen L. W hite, Is It T im e to Rew rite the Socia l Contract? http: / /www. bsr. org, Ap ril 2007, 2007年 9月 23日。转引自雷驰 : 《“一 体两面”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法的进化》, 《中外法学》2008年第 1期。 的社会现象 , 也不能设置过高的行为标准 , 因此道德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要求便成为社会责任的主导 性要求。对于道德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 除了可以作为法律规范中的具有宣示和倡导意义的 “道德条款”引导公司行为 , 主要还是需要在法律之外寻求实现的途径 , 而通过自治性规则和全球通 行的国际标准促使公司自愿承担大概是最为普遍和有效的措施。与法律规范相比 , 这些自治规则和标 准由于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 故称之为 “软法 ”, 具有灵活性大、针对性强和要求程度高的特点 , 在引导公司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一些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制定的公司社 会责任方面的自治性的守则、指引、宣言等规范性文件 , 由于其对公司的声誉、准入资格、产品竞争 力等方面的强力影响 , 可能对企业的行为更具有约束力。国际玩具工业协会 ( ICTI) 所推行的 《国 际玩具协会商业行为守则 》就规定所有未通过认证的玩具制造商将被排除于国际采购名单之外 , 即 为一例。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06年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于 2008年发出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 信息披露指引 〉的通知 》, 均倡导或者要求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 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有积 极的促进作用。除了自治规则外 , 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认证标准因其权威性、指导性和通用性而确定 和提升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行为标准 , 比如社会责任国际组织于 1997年制定的世界上第一个企 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简称 SA8000) ,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简称 ISO14000) 都得到了很多大企业的广泛接受和认可 , 甚至进而要求他们的商业伙伴也要满足这样的标准。 (三 ) 政策、舆论及非政府组织运动的引导与监督 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公司的行为进行引导 , 促使其朝着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比如对生 产环保型产品的公司减免税收、对关心弱势群体的公司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等。相比于国家政策的正 向引导 , 舆论宣传及非政府组织运动则通过对公司施加压力 , 促使其改变自己非正当的行为政策。新 闻媒体对公司非正当行为的曝光 , 即是对公司行为的监督 , 也能够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方向和消费评 价 , 从而迫使公司行为正当化。同样 , 非政府组织运动也能迫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比如为了抵制壳 牌石油公司将存有石油残渣的废弃石油装置沉入大西洋海底 , 绿色和平组织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其进行 宣传 , 从而导致环境保护主义者发起对壳牌石油公司产品的联合抵制 , 最终迫使壳牌石油公司撤销了 这一决定。① 而消费者的抵制运动也会迫使公司做出 “选择性购买 ”政策 , 使那些不承担社会责任的 公司的产品受到抵制。比如 “东热带太平洋渔区 ”盛产鲔鱼 , 但其捕捉方式往往殃及海豚 , 于是受 到环保人士强烈批评 , 消费者也因而发起抵制购买鲔鱼罐头的行动。著名的鲔鱼罐头制造商 Star Kist 公司迫于环保人士的游说、消费者的抵制压力 , 最终采取所谓 “海豚安全 ”政策 , 即不向采用损害 海豚的方式捕捉鲔鱼的渔船公司购买鲔鱼 , 以期通过此举改变不利于海豚生存的捕鱼方式。刘连煜先 生即由此感慨道 : “盖消费者如能善加利用抵制行动 , 则颇有可能唤起公司决策者的自觉 , 俾其采取 更有利于社会大众的决策 , 以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 [ 21 ] ( P61) 需要明确的是 , 无论哪一种 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 , 指向都是公司本身 , 而不是公司的管理者 , 因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管理者 作为有人格的客观存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 , 公司并非有生命的社会主体 , 其存在 与运作离不开管理者的决策。所以 , 如果公司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 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的固然 是公司本身 , 但其管理者也不能当然脱离干系。只是 , 这种不利的后果并非由于管理者不承担公司社 会责任 , 而是基于其使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决策行为。 参考文献 : [ 1 ] 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 [M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1999. [ 2 ] 李立清 , 李燕凌.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M ]. 北京 : 人民出版社 , 2005. 67 法制与社会发展 ①参见 [美 ] 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 : 《企业、政府与社会》, 张志强、王春香译 , 华夏出版社 2002年版 , 第 34页。 [ 3 ] 沈洪涛 , 沈艺峰. 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 [M ]. 上海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07. [ 4 ] 张宪初. 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 [ J ]. 中外法学 , 2008, (1). [ 5 ] 蒋大兴. 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 Ⅲ———裁判逻辑 &规则再造 [M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2009. [ 6 ] 虞政平. 构建中国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模式 [ J ]. 中外法学 , 2008, (1). [ 7 ] 吴越. 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 [A ]. 楼建波 , 甘培忠. 企业社会责任专论 [ C ]. 北京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2009. [ 8 ] Hüffer Uwe. Der Vorstand als Leitungsorgan und die Mandats - sowie Haftungsbeziehung seiner M itglieder [A ]. W alter Bayer und Mathias Habersack. Aktienrecht im W andel [ C ].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07. [ 9 ] R. Edward Freeman, David L. Reed. Stock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A New Perspectiv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 J ].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Vol. ⅩⅩⅤ, No. 3, Sp ring 1983. [ 10 ] 雷驰. “一体两面 ”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法的进化 [ J ]. 中外法学 , 2008, (1). [ 11 ] 楼建波. 中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及实施路径 ———兼论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 [ J ]. 中外 法学 , 200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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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珂琼 ] Corpora tion Soc ia l Respon si b ility : M ean ing , Con ten ts , and Rea liz ing M echan ism HU X iao - jing (Law School, J 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 ilin, 130012) Abstract: 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responsibility corporations assume, other than the aim of maxim izing their own interest, for stakeholders and to p 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It is mainly composed with three dimensions, i. e. ,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dimension of law, moral obligation and moral ideal. The realization measures of 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clude perfecting laws and legal2 izing moral norm s, stipulating autonomy rules and authentication standards, and orientation and monitoring through policies, public op inions and NGO s. Key words: 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keholder; moral obligation; moral ideal 77 论公司社会责任 : 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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