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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一本通修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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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一本通修改汇总 1 / 20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本通 修改汇总 由成谦主编,同济大学出版社于 2012 年 2 月出版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 知识一本通》,发行后受到许多相关行业读者的欢迎。 该书发行前后,国务院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了修订《民 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由于这些法律、行 政法规的修订,本书的相关内容当然也必须随之修订。...

二建法规一本通修改汇总
1 / 20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本通 修改汇总 由成谦主编,同济大学出版社于 2012 年 2 月出版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 知识一本通》,发行后受到许多相关行业读者的欢迎。 该书发行前后,国务院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了修订《民 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由于这些法律、行 政法规的修订,本书的相关内容当然也必须随之修订。同时,本书出版后也发现 的一些差错和遗漏,本着对读者负责的态度也一并修改,并加以汇总编撰,提供 给各位读者。 各位读者认为仍有不当或者谬误之处,请与作者联系商榷,并在此表示感谢。 作者电子邮箱 cqstephen@163.com。 修改编号 —1—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 页 上数第 10 行。 【原文内容】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修改内容】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修改说明】 知识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 虽然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指定用书中并未提及,但是在一级建造师法规指定用书中有相 关知识,并曾在真题中考察。 修改编号 —2— 2 / 20 【修改位置】 本书第 28 页 1.4.1.3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分类,表第六行。 【原文内容】 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 采取一定的形式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书面;中文合资 经营合同 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广告位合作经营合同书餐厅承包经营合同合伙经营公司合同委托经营合同 -批准 未满足形式要求, 合同一般不生效 不要式合同 凡没有明确要求的,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民间小额借款 【修改内容】 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 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书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批准 未满足形式要求, 合同一般不生效 不要式合同 凡没有明确要求的,买卖合同、民间小额借款 【修改说明】 输入错误。 修改编号 —3— 【修改位置】 本书第 39 页 续表第 3 行。 【原文内容】 欺诈、胁迫 未损害国家利益 ○1 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缔约; ○2 未损害国际利益(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就是无效合同) 【修改内容】 欺诈、胁迫 未损害国家利益 1、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缔约; 2、未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就是无效合同) 【修改说明】 输入错误。 修改编号 —4— 【修改位置】 本书第 72 页 倒数第 4 行。 【原文内容】 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有否定权,但是无指定权。 3 / 20 【修改内容】 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劳务作业分包除外);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有否定权,但 是无指定权。 【修改说明】 知识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 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虽然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指定用书中并未提及,但是在一级建造师法规指定用书中有相 关知识,并曾在真题中多次考察。 修改编号 —5— 【修改位置】 本书第 77 页 投标文件表第 2 行第 5 栏“有效期限”。 【原文内容】 投标 保证金 法定形式 …… 概念 …… 没收规则 …… 额度限制 …… 有效期限 超出投标有效期 30 天(防中标不签约);保证金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修改内容】 投标 保证金 法定形式 …… 概念 …… 没收规则 …… 额度限制 …… 有效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超出投标有效期 30 天(防中标不 签约);保证金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修改说明】 2011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已经,自 2012年 2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 / 20 修改编号 —6— 【修改位置】 本书第 79 页 2. 法律责任表第 3 行“骗取中标”。 【原文内容】 2 骗取中标 中标无效。赔偿损失;构成犯罪追究刑责;招标项目为法定招标的,对单位处以项目金额 5%~10%的罚款,责任人罚款 5%~10%单位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取消 1~3 年内投标 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内容】 2 骗取中标 中标无效。赔偿损失;构成犯罪追究刑责;招标项目为法定招标的,对单位处以项目金额 5‰ ~10‰的罚款,责任人罚款 5%~10%单位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取消 1~3 年内投标资格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说明】 印刷错误。 修改编号 —7— 【修改位置】 本书第 83 页 倒数第 9 行。 【原文内容】 ○2 担保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 应当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 【修改内容】 ○2 担保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 应当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 【修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 / 20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修改编号 —8—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06 页 倒数第 8 行。 【原文内容】 10.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重点掌握) ○1 施工单位应当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唯一法定强制保险) ○2 保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支付 ○3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止 【修改内容】 10.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重点掌握) ○1 施工单位应当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唯一法定强制保险) ○2 保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支付 ○3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止 ○4 《建筑法》2011 年修改,将意外伤害保险由“法定强制险”改为“自愿险”,但是《安全 条例》并未修改。 【修改说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修改编号 —9—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15 页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表第 4 行“4. 按图施工”。 【原文内容】 4 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 不按图施工,违约承担民事责任,违法承担行政等责任; 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及时提意见和建议,依程序变更(通过建设单位); 6 / 20 如果勘察设计文件要做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修改内容】 4 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不按图施工,违约承担民事责任,违法承担行政等责任; 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及时提意见和建议,依程序变更(通过建设单位); 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如果勘察设计文件要做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修改说明】 遗漏部分内容。 修改编号 —10—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42 页 第 11 行。 【原文内容】 ○2 使用机械设备将要产生噪声污染的提前 15 天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 【修改内容】 ○2 使用机械设备将要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提前 15 天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 【修改说明】 遗漏部分内容。 修改编号 —11—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48 页 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表,左栏“女职工”第 4 行。 【原文内容】 女 职 工 未 成 年 工 …… ○4 产假:不少于 90 天。 …… 7 / 20 …… 【修改内容】 女 职 工 未 成 年 工 …… ○4 产假:不少于 98 天。 …… …… 【修改说明】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修改编号 —12—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56 页 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表 第 2 行“经济补偿的标准”。 【原文内容】 经济补偿 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1补偿月数:满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算一年;不满六个月算半个月;补偿年限 最长不超过 12年(也就是最多补 12个月) ○2月工资标准:劳动者最后 12个月(不足 12个月按实际时间)的平均工资;当地平均工资 3倍封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底 【修改内容】 经济补偿 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1补偿月数:满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算一年;不满六个月算半个月;高工资者 (超过社平工资 3倍)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12年(也就是高工资者,最多补 12个月,非高 工资者并无此限制) ○2月工资标准:劳动者最后 12个月(不足 12个月按实际时间)的平均工资;当地平均工资 3倍封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底 【修改说明】 原文表述不清,容易歧义。 修改编号 8 / 20 —13—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62 页 上数第 1 行“信用档案管理”表。 【原文内容】 主管机关及责任 注册机关;公示 责任主体及义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档案信息 【修改内容】 主管机关及责任 注册机关;公示 责任主体及义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档案信息 信息档案的内容 包括: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不良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违规、被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修改说明】 遗漏部分内容。 修改编号 —14—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76 页 4.2.1 证据的种类。 【原文内容】 4.2.1 证据的种类(3021P202) 法定 7 种证据,其他形式的无效。 类别 主要特征 说明与示例 备注 书证 …… …… …… 物证 …… …… 视听 资料 …… …… …… 证人 证言 …… …… …… 当事人 陈述 …… …… …… 鉴定 结论 …… …… …… 勘验 笔录 …… …… …… 【修改内容】 9 / 20 4.2.1 证据的种类(3021P202) 法定 8 种证据,其他形式的无效。 类别 主要特征 说明与示例 备注 当事人 陈述 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向法院所作 的说明 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其能否 作为证据 除非对方承认,只有当事 人陈述,请求不予支持 书证 ○1 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 案件事实,而不是外形、质量等; ○2 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 事实; ○3 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如:合同书、信函、会议纪要、 电报、传真、电邮(打印出来后)、 图纸图表等 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 书证是真实的; 2 其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 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物证 ○1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 其痕迹; ○2 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属 性等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3 较强的可靠性稳定性看,难以 伪造 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物品, 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合同纠纷 中质量有争议的物品,侵权损害 的客体物 视听 资料 录音、录像等反应的声音图像, 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事 实 录音、录像带,胶卷,电话录音、 雷达扫描、光盘、硬盘中的数据 ○1 直观但易造假;有疑点 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定 案; ○2 未经同意但不违反禁 止性规定取得的,仍可有 效:偷录有效、窃录无效 电子 数据 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 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 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 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电子邮件、BBS、互联网网站信 息等 本次修法新增的证据形 式 证人 证言 证人:了解案情并向法院或当事 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证人将其所了解的案件事 实向法院所做的陈述或证词 包括单位证人和自然人证人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 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可 以作为证人,但其证言的 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 鉴定 意见 ○1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 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指定鉴定 机构 ○2 针对有关专业问题,法院可以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 ○3 单方可以委托鉴定,但对方有 证据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应在举证期内提出; 双方不能商定鉴定机构、人员, 法院指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富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如果无正当理由阻 碍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 果。 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意见 有证据表明: ○1 鉴定机构或人员没有 资质;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 足 ○4 没有质证等 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如果 可补救的不重新鉴定 勘验 笔录 法院为查明事实,指派勘验人 员,对有关现场、物品、物体进 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制成笔录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不能 或者不便于拿到法庭的物证等 经审核后才能作为定案 依据 10 / 20 【修改说明】 根据 2012年 8月 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其中涉及证据的重要内容有: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 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 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 人进行鉴定。 修改编号 —15—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77 页 4.2.2 证据的保全 【原文内容】 4.2.2 证据的保全(3022P204) 主要内容 概念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 申请 依申请,不得晚于举证期满前 7 日提出;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仲裁中申请人要求证据保全,由仲裁委向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 实施 可以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可要当事人或 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11 / 20 【修改内容】 主要内容 概念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 申请 诉讼证据 保全 依申请,不得晚于举证期满前 7 日提出;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仲裁中申请人要求证据保全,由仲裁委向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 诉前证据 保全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1 证据所在地、○2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3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实施 可以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可要当事人或 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 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 据。 以及《仲裁法》 第四十六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 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 修改编号 —16—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78 页 4.证明过程表第 1 行“举证时限”。 【原文内容】 举证 时限 …… 逾期后果: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组织质证或者不接受,承担不利后果 …… 【修改内容】 举证 时限 …… 逾期后果: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 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12 / 20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 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罚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逾期证据一概无效,而是赋予人民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 权。 修改编号 —17—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0 页 续表 地域管辖第 2 行“特殊地域管辖”。 【原文内容】 地域 管辖 一般地域 管辖 …… 特殊地域 管辖 ○1 …… ○2 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当事人商定在原、被告住所、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 地(只能五选一,多选无效),不得违背级别、专属管辖规定 专属管辖 …… 【修改内容】 地域 管辖 一般地域 管辖 …… 特殊地域 管辖 ○1 …… 2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 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 得违背级别、专属管辖规定 专属管辖 ……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扩大了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 修改编号 13 / 20 —18—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0 页 2. 回避 表第 6 行“法律后果”。 【原文内容】 法律后果 法院 3 日内决定,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案件,紧急除外 对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原法院复议一次,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工作 当回避不回避,是法定发回重申理由(不论裁判结果如何——程序违法导致结果无效) 【修改内容】 法律后果 法院 3 日内决定,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案件,紧急除外 对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原法院复议一次,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工作 当回避不回避,是法定发回重审理由(不论裁判结果如何——程序违法导致结果无效) 【修改说明】 输入错误。 修改编号 —19—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2 页 2. 诉讼代理人 表第 3 行“委托代理人”中“范围”。 【原文内容】 2、诉讼代理人 委托 代理 人 产生 …… 范围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当事人近亲属、有关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权限 …… 消灭 …… 【修改内容】 委托 代理 人 产生 …… 范围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权限 …… 消灭 ……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4 / 20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取消了“公民代理”。 修改编号 —20—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4 页 4.3.3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原文内容】 4.3.3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3033P211) 1.财产保全 概念 一方发生有关财产被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可能导致即将来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申请或者 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种类 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中,依申请(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会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向财产 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应当提供担保;15 日内起诉,否 则解除保全 实施 …… 【修改内容】 4.3.3 保全和先予执行(3033P211) 1.保全 概念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 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种类 诉讼保全 诉讼中,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情况紧急的 48 小时内裁定 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保全 实施 ……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 15 / 20 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 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 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 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 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 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 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 应当解除保全。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保全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除原有的“财产保全”增加的“行 为保全制度”。 修改编号 —21—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4 页 2. 先予执行 表第 2 行“适用范围”。 【原文内容】 适用范围 ○1 四费一金(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 ○2 劳动报酬 ○3 情况紧急 【修改内容】 适用范围 ○1 四费一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 ○2 劳动报酬 ○3 情况紧急 【修改说明】 输入错误。“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 而“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 教养。 修改编号 —22— 16 / 20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5 页 续表第 1 行“起诉”之“起诉条件”。 【原文内容】 起诉 起诉 条件 ○1 利害关系人(我国目前不允许公益诉讼) …… 【修改内容】 起诉 起诉 条件 ○1 直接利害关系人(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修改编号 —23—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5 页 续表第 4 行“开庭审理”之“法庭调查”。 【原文内容】 开 庭 审 理 法庭调查 …… ○3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4 宣读鉴定结论 …… 【修改内容】 开 庭 审 理 法庭调查 …… ○3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 宣读鉴定意见 ……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17 / 20 (五)宣读勘验笔录。 修改编号 —24—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6 页 2. 第二审程序 表第 6 行“二审法院上诉处理”。 【原文内容】 二审法院 上诉处理 1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3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直接改判 4 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修改内容】 二审法院 上诉处理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 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 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 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修改编号 18 / 20 —25—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87 页 3.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主体中的“当事人”。 【原文内容】 当事人 法律效果 …… 申请条件 1 有新证据 2 原证据不足 3 原主要证据伪造 4 原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 法院 应当调取证据未调取 6 适用法律错误 7 管辖错误 8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未回 避 9 当事人代理人非因其原因未参加诉讼 10 违法剥夺辩论权 11 未经传票 传唤缺席判决 12 漏判、超判 13 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14 审判人 员在该案中徇私枉法 申请期限 原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依据法律文书变更、审判人员枉法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 个月内 【修改内容】 当事人 法律效果 …… 申请条件 1 有新证据 2 原证据不足 3 原主要证据伪造 4 原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 法院 应当调取主要证据未调取 6 适用法律错误 7 审判组织不合法或未回避 8 当 事人代理人非因其原因未参加诉讼 9违法剥夺辩论权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 判决 11 漏判、超判 12 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13 审判人员在该案 中徇私枉法 申请期限 原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依据法律文书变更、审判人员枉法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六个月内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 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 19 / 20 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编号 —26— 【修改位置】 本书第 194 页 4.4.4 仲裁裁决的执行 表第 2 行“不予执行”。 【原文内容】 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执行法院经审查核实,应裁定不予执行 ○1 无仲裁协议 ○2 超范围或无权裁决 ○3 组成或审理程序违法 ○4 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5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6 仲裁员枉法 【其中的 5 不同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 【修改内容】 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执行法院经审查核实,应裁定不予执行 ○1 无仲裁协议 ○2 超范围或无权裁决 ○3 组成或审理程序违法 ○4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时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枉法 民诉法修改后,不予执行的理由与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已经实质相同 【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0 / 20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 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及《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申请撤销裁决条件】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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