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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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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 (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 TS-R-I,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1996 Edition (As Amended 2003),IDT) 标 准 号: GB 11806-2004 替代标准号: GB 11806-19 实 施 日 期...

GB_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 (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 TS-R-I,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1996 Edition (As Amended 2003),IDT) 标 准 号: GB 11806-2004 替代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号: GB 11806-19 实 施 日 期: 2005-8-1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等同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安全标准丛书IAEA Safety Standards Series No.TS-R—1(2003年修改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英文版)。其技术内容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完全一致,只做了少量的编辑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为: ——去掉了原国际标准的前言; ——去掉了原国际标准的第一章“引言”部分,代之以本标准的第一章“范围”; ——去掉了原国际标准中“对托运货物运输要求的一览表”; ——将原国际标准中引用的一些其他国际标准替换为相应的我国标准; ——在条文编号和编写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上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定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代替GB ll806—19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本次修订本与GB ll806—1989相比主要改变如下: ——对“放射性物质”的定义、分类和限值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定义和相应的实验要求,钚-238不再被当作是易裂变材料; ——对一些Al值与A2值进行了修改; ——对放射性物质货包的分类和相关限值与要求进行了修改,新引入了C型货包及其相关要求,对2型工业货包(IP-2)、3型工业货包(IP-3)和六氟化铀货包增加了要求,统一了各类货包的表面污染要求; ——增加了对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指数控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和核工业第二研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喜云、许明霞、王维善、吴浩。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806—1989。 http://www.safetyinfo.com.cn/Biaozhun/Article_Show31.asp?ArticleID=2185(网址)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安全要求。本标准中的运输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也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运、装卸、运载(包括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本标准对运输情况的分类采用正常(包括常规和小事件)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已成为运输手段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质; b) 在单位内进行不涉及公用道路或铁路运输而搬运的放射性物质; c) 为诊断或治疗而植入或注入人体或活的动物体内的放射性物质; d) 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已销售给最终用户的消费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e) 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质和矿石,处于天然状态或者仅为非提取放射性核素的目的而进行了处理,也不准备经处理后使用这些放射性核素。且这类物质的活度浓度不超过5.1~5.2规定值的10倍; f) 任一表面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均不超过3.14规定限值的非放射性固体物体。 当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具有附加风险及与其他危险品一起装运时,还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75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GB 4075—2003,ISO 2919:1999,MOD) GB l5849 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GB l5849—1995,eqvISO 9978:1992) GB/T 5338 系列1集装箱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集装箱(GB/T 5338—2002,idt ISO 1496—1:1990)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ISO 7195 运输六氟化铀(UF6)的包装 ST/SG/AC.10/1/Rev.9 联合国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建议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1和A2 A1是指表1中所列的或第5章中所导出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值,是为确定本标准的各项要求而规定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A2是指表1中所列的或第5章中所导出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活度值,是为确定本标准各项要求而规定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3.2 货机 Cargo aircran 只载运货物和邮件,而不载运旅客的飞机。 3.3 客机 passenger aircran 以运载旅客及行李为主的飞机。 3.4 多方批准 multilateral approval 除由货包原设计国或原装运国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由拟运输的托运货物途经国或抵达国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途经或抵达”这一术语不包括“飞越”,即用飞机运载放射性物质飞越某一国家,并且不准备在该国停留,则这种批准和通知要求不适用于该国。 3.5 单方批准 unilateral approval 某货包设计只需经原设计国的主管部门批准。 3.6 承运人 Carrier 使用任何运输手段承担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3.7 主管部门 competent authority 为管理与本标准有关的事宜而指定的或以其他方式认可的国家有关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或部门。 3.8 遵章保证 Compliance assurance 主管部门为保证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在实践中得以遵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 3.9 约束系统 Confinement system 由设计者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的用于保持临界安全的易裂变材料和包装部件的组合。 3.10 收货人 consignee 接收托运货物的个人或单位。 3.11 托运货物 consignment 托运人提交运输的一个货包或多个货包,或一批放射性物质。 3.12 托运人 consignor 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3.13 包容系统 Containment system 由设计者确定的并用于运输期间保持放射性物质不泄漏的包装部件的组合体。 3.14 表面污染 surface contamination 在表面上存有超过一定量的放射性物质: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其量超过o.4 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其量超过0.04Bq/cm2。 表面污染包括非固定污染和固定污染: ——非固定污染是指在常规的运输条件下可以从表面上去除的污染; ——固定污染是指除非固定污染以外的污染。 3.15 运输工具 conveyance 运输工具是指: a)用于公路或铁路运输的各种车辆; b)用于水路运输的各种船舶,或船舶的任何货舱、隔舱或限定甲板区; c)用于空中运输的各种飞机。 3.16 临界安全指数 criticality safety index 对装有易裂变材料的货包、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给定的临界安全指数(CSI)是指用于控制装有易裂变材料的货包、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堆积的一个数值。 3.17 限定的甲板区 defined deck area 在船舶的露天甲板上,或在滚装船或渡船的停放车辆的甲板上指定的堆放放射性物质的那个区域。 3.18 设计 design 能把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低弥散放射性物质、货包或包装等物项完全描述清楚的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包括技术规格书、工程图纸、证明遵守管理要求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和有关的其他文件。 3.19 独家使用 exclusive use 由单个托运人独自使用一件运输工具或一个大型货物集装箱,并遵照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进行的运输,包括起点、中途和终点的装载和卸载。 3.20 易裂变材料 fissile material 铀-233、铀-235、钚-239、钚-241或这些放射性核素的任何组合。此定义不包括: a) 未受辐照的天然铀或贫化铀; b) 仅在热中子反应堆内受过辐照的天然铀或贫化铀。 3.21 货物集装箱 freight container 便于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有包装货物或无包装货物且中途不需要重新装载的一种运输设备。货物集装箱的封闭性必须是耐久的,其刚度和强度要足以保证重复使用,并必须安装一些便于装卸用的部件(特别是在更换运输工具和改变运输方式时使用)。外部任一最大尺寸都小于1.5 m或容积不大于3 m3的货物集装箱均称为小型货物集装箱,除此之外的均被认为是大型货物集装箱。 3.22 散货集装箱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 下述便于搬运的包装: a) 容积不大于3 m3; b) 采用机械装卸; c) 根据性能试验的测定,可以抗装卸和运输中产生的应力; d) 设计符合ST/SG/AC.10/1/Rev.9中有关对散货集装箱(IBC)的建议章节里规定的标准。 3.23 低弥散放射性物质 low dispersible radioactive material 一种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者一种装在密封件里的固体放射性物质,其弥散性已受到限制且不呈粉末状。 3.24 低比活度物质 low specific activity material(LSA) 就其性质而言是比活度有限的放射性物质,或估计的平均比活度低于限值的放射性物质。在确定估计的平均比活度时,不应考虑低比活度物质周围的外屏蔽材料。 低比活度物质分为三类:Ⅰ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Ⅰ)、Ⅱ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Ⅱ)和Ⅲ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Ⅲ) 3.24.1 Ⅰ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Ⅰ) a) 铀矿石、钍矿石以及此类矿石的浓缩物,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并经加工后可利用这些放射性核素的其他矿石; b) 未受辐照的固体天然铀或贫化铀或天然钍,或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或混合物; c) A2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不包括数量超过7.11.2规定的易裂变物质); d) 放射性活度遍布于各处且估计的平均比活度不超过5.1~5.2.5规定的活度浓度值30倍的其他放射性物质(不包括数量超过7.11.2规定的易裂变物质)。 3.24.2 Ⅱ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Ⅱ) a) 氚浓度不高于0.8 TBq/L的水; b) 放射性活度遍布于其中且估计的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下述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和气体不超过10-4 A2/g,对液体不超过10-5A2/g。 3.24.3 Ⅲ类低比活度物质(LSA-Ⅲ) 下列状态的(但不包括粉末状的)固体(例如固化废物、活化材料): a) 其所含的放射性物质遍布于一个固体物件或一堆固体物件内,或基本上均匀地分布在密实的固体粘结剂(例如混凝土、沥青、陶瓷材料等)内; b) 其所含的放射性物质是较难溶的,或实质上是被包在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货包在失去包装的情况下在水里浸泡7昼夜,每件货包中的放射性物质由于浸出而损失掉的也不会超过0.1A2; c) 该固体(不包括任何屏蔽材料)的平均比活度(估计值)不超过2×10-3 A2/g。 3.25 低毒性α 发射体 low toxicity alpha emitters 天然铀、贫化铀、天然钍、铀-235或铀-238、钍-232、矿石中或物理和化学浓缩物中所含的钍-228和钍-230以及半衰期小于10 d的α 发射体。 3.26 最大正常工作压力 maximum normal operating pressure 在相当于运输过程中不通风、不用辅助系统进行外部冷却或不进行操作管理的环境温度和太阳照射条件下,在一年期间包容系统内可能产生的高于标准大气压的最大压力。 3.27 外包装 overpack 托运人为了方便将一个或多个货包作为托运的一个装卸单元而使用的包装物,如盒子或袋子等,以便于装卸、堆放和运载。 3.28 货包 package 提交运输的包装与其放射性内容物的统称。本标准所涉及的下列货包类型应符合第5章的放射性 活度限值和材料限制并满足相应要求: a) 例外货包; b) 1型工业货包(IP-1); c) 2型工业货包(IP-2); d) 3型工业货包(1P-3); e) A型货包; f) B(U)型货包; g) B(M)型货包; h) C型货包。 装有易裂变材料或六氟化铀的货包应该符合相应的附加要求。 3.29 包装 packaging 完全封闭放射性内容物所必需的各种部件的组合体。通常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腔室、吸收材料、间隔构件、辐射屏蔽层和用于充气、排空、通风和减压的辅助装置,用于冷却、吸收机械冲击、装卸与栓系以及隔热的部件,以及构成货包整体的辅助器件。包装可以是箱、桶或类似的容器,也可以是货物集装箱、罐或散货集装箱。 3.30 质量保证 quality assurance 由参与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组织或单位施行管理和监督的系统性大纲,其目的是为在实践中达到本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提供充分的可信度。 3.31 辐射水平 radiation level 以mSv/h为单位表示的相应的剂量率。 3.32 辐射防护大纲 radiation protection programme 对辐射防护措施提供充分考虑的系统性安排。 3.33 放射性内容物 radioactive contents 包装内的放射性物质连同已被污染或活化的固体、液体和气体。 3.34 放射性物质 radioactive material 在托运货物中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浓度和放射性总活度都超过5.1~5.2.5规定值的物质。 3.35 装运 shipment 托运货物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特定运输。 3.36 特殊安排 special arrangement 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某些措施运输不满足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的放射性托运货物的安排。 3.37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 special form radioactive material 不弥散的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密封件。 3.38 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是指单位质量该种核素的活度。 一种物质的比活度是指放射性核素基本上均匀的分布在物质中的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该物质的活度。 3.39 表面污染物体 surface contaminated object(SCO) 本身不是放射性的、但在其表面分布着放射性物质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可分为两类:I类表面污染物体(SCO-Ⅰ)和Ⅱ类表面污染物体(SCO-Ⅱ)。 3.39.1 Ⅰ类表面污染物体(SCO-Ⅰ) 下述情况下的固态物体: a) 在可接近表面上以300 cm2平均(若表面积小于300 cm2,则按该表面积计)的非固定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4 Bq/cm2 ,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0.4 Bq/cm2; b) 在可接近表面上以300 cm2平均(若表面积小于300 cm2,则按该表面积计)的固定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4×104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4×103Bq/cm2; c) 在不可接近表面上对300 cm2平均(若表面积小于300 cm2,则按该表面积计)的非固定污染加上固定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4X104Bq/cm2,或对所有其他。发射体,不超过4×103Bq/cm2 。 3.39.2 Ⅱ类表面污染物体(SCO-Ⅱ) 表面的固定污染或非固定污染超过3.39.1a)对SCO-I所规定的可适用限值的固态物体,且: a) 在可接近表面上以300 cm2平均(若表面积小于300 cm2,则按该表面积计)的非固定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400 Bq/cm2,或对所有其他。发射体α不超过40 Bq/cm2; b) 在可接近表面上以300 cm2平均(若表面积小于300 cm2,则按该表面积计)的固定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8×105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8×104Bq/cm2; c) 在不可接近表面上以300 cm2平均(若表面积小于300 cm2,则按该表面积计)的非固定污染加上固定污染,对β和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不超过8×105Bq/cm2,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不超过8×104Bq/cm2。 3.40 罐 tank 罐状容器、可搬运的罐、公路罐车、铁路罐车或拟装有液体、粉末、颗粒、浆液或先以气体或液体装入后凝固成固体的容量不小于450 L的容器和拟装有气体的容量不小于1 000 L的容器。罐应能用于陆地或海上运输,并在不需拆除其结构部件的情况下能装载和卸载。罐还应具有使装载稳定的部件和固定在外壳上的栓系部件,并应在满载时能被吊起。 3.41 运输指数 transport index 对货包、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LSA-I或SCO-I规定的运输指数(TI)是指用于控制辐射照射的一个数值。 3.42 未受辐照的钍 unirradiated thorium 每克钍-232中铀-233含量不超过10-7g的钍。 3.43 未受辐照的铀 unirradiated uranium 每克铀-235中钚含量不超过2×103Bq、每克铀-235中裂变产物含量不超过9×106Bq以及每克铀-235中铀-236含量不超过5×10-3g的铀。 3.44 天然铀、贫化铀、富集铀 uranium-natural,depleted,enriched 天然铀是指通过化学分离所得到的具有天然铀同位素比例的铀(按质量计,铀-238约占99.28%,铀-235约占0.72%)。 贫化铀是指所含铀-235的质量百分比小于天然铀的铀。 富集铀是指所含铀-235的质量百分比大于天然铀的铀。 上述三种铀中所含铀-234的质量百分比非常小。 3.45 车辆 vehicle 公路车辆(包括铰接式车辆,即牵引车和所挂拖车的组合)或轨道车或铁路货车。每辆拖车应该被视为单独的车辆。 3.46 船舶 vessel 载货用的各种海船或内陆水运船。 4 一般原则 4.1 辐射防护 4.1.1 为运输放射性物质应制定辐射防护大纲。该大纲拟采取的措施应与辐射照射的大小和受照可能性联系起来。该大纲应包括4.1.2~4.1.3和4.1.5~4.2.2中的要求。大纲文件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以备检查。 4.1.2 运输中,防护与安全应该是最优化的,以使个人剂量的大小、受照射人数以及引起照射的可能性,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应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而且人员所受剂量应该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剂量限值。应从组织结构和系统上采取措施,并且应该把运输与其他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考虑在内。 4.1.3 工作人员应接受可能遭受的辐射危害以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方面有关知识的培训,以保证限制或避免他们和可能受其活动影响的其他人员所受到的辐射照射。 4.1.4 有关主管部门对由放射性物质运输引起人员所受的辐射剂量的定期评估应作出规定,以保证防护与安全系统符合GB 18871的要求。 4.1.5 对运输活动所产生的职业照射用有效剂量评估: a) 一年中有效剂量极不可能超过1 mSv时,不必采用特殊的工作方式,也不必细致监测、制定剂量评定计划和保存个人记录; b) 一年中有效剂量预计可能处于1 mSv~6 mSv之间时,应通过工作场所监测或个人监测制定剂量评定计划; c) 一年中有效剂量预计可能超过6 mSv时,应进行个人监测。 在进行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时,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4.1.6 应把放射性物质与工作人员和公众充分隔离。计算隔离距离或辐射水平时,应采取下述剂量值: a) 对经常处于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年剂量为5 mSv; b) 对公众经常出入的区域内的公众成员,考虑预期受到的所有有关的其他受控源或者实践的照射,对关键组的年剂量规定为1 mSv。 4.1.7 放射性物质应与未显影的照相胶片充分隔离。确定隔离距离的依据是:每批托运未显影的照相胶片在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期间受到的总辐射照射小于0.1mSv。 4.2 应急响应 4.2.1 一旦在运输放射性物质期间发生事故或小事件,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 4.2.2 应急程序应考虑在发生事故时,因托运货物的内容物与环境之间的反应而产生的其他危险物质。 4.3 质量保证 应为各种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低弥散放射性物质和货包的设计、制造、试验、文件编制、使用、维护和检查以及为运输作业和中途贮存作业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以保证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向主管部门呈交用于说明设计规范已完全得以实施的证明。制造者、托运人和使用者均应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为主管部门的检查提供方便,并向主管部门证实: a) 所有制造方法和材料均符合已批准的设计规范; b) 所有包装均定期予以检查,并在必要时加以修理和维护,以保持良好状态,使其即使在重复使用之后仍能符合所有的相关要求和规范。 4.4 遵章保证 主管部门负责作出安排和要求,确保本标准得到遵守。履行这种职责的措施包括制定并执行一项用以监督包装、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和低弥散放射性物质的设计、制造、试验、检查和维护活动以及托运人和承运人进行的货包的制备、与货包有关的文件编制、货包装卸和堆放活4.5 特殊安排 对于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托运货物,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按特殊安排运输。此类托运货物的国际运输应由多方批准。运输中总的安全水平至少应相当于在所有适用要求均得以满足时所具有的总的安全水平。 4.6 不符合 当辐射水平或者污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有关限值的情况时: a) 当不符合情况在运输中被确认时承运人应将不符合情况通知托运人,或者当不符合情况在收货中被确认时收货人应将不符合情况通知托运人。 b) 承运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 1) 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不符合情况产生的后果; 2) 调查不符合情况的原因、状况和后果; 3) 采取适当行动补救导致出现不符合情况的原因和状况,防止再次出现导致不符合情况的状况; 4) 将有关导致不符合情况的原因和已经采取的或者将要采取的纠正或者预防行动通知主管部门。 c) 应将不符合情况尽可能快地分别通知托运人和主管部门,无论应急照射情况已经发生还是正 在发生都应立即通知。 4.7 培训 4.7.1 从事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人员应当接受本标准中与其责任相称的内容的培训。 4.7.2 诸如为放射性物质分类、包装、作标记、贴标签的人员,准备放射性物质运输文件的人员,为了运输而提交或者接收放射性物质的人员,为放射性物质货包作标记或者贴标牌的人员,将放射性物质货包装入或者卸出运输车辆、散货包装或者货物集装箱等的人员,以及主管部门确定的直接涉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其他人员,应当接受下列培训: a) 一般的了解/熟悉培训: 1) 每个人都应接受熟悉本标准一般规定的培训; 2) 培训应当包括放射性物质类别的介绍,对作标记、贴标签、挂标牌、包装和隔离的要求,放射性物质运输文件的目的和内容的介绍,可获得的应急响应文件的介绍。 b) 具体的岗位培训。每个人都应当接受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放射性物质运输具体要求的详细培训。 c) 安全培训。相应于履行职责和发生释放时受到辐射照射的风险,相关人员应当接受下列方面的培训: 1) 避免事故的方法和程序,例如货包操作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放射性物质的恰当贮存方法; 2) 可以获得的应急响应信息以及如何利用这些信息; 3) 各种放射性物质的一般危害和如何防止受到这些危害,适当时包括人员防护服和防护设备的使用; 4) 发生放射性物质意外释放时立即采取的程序,包括被培训人所负责的应急响应程序和要遵守的人员防护程序。 4.7.3 涉及放射性物质运输岗位的人员应当在聘用时进行或者确认已经经过4.7.2所要求的培训,并且应当定期进行主管部门认为合适的再培训。 5 放射性活度限值和材料限制 5.1 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 表1给出了单个放射性核素的下述基本限值: a) A1和A2(单位:TBq); b) 豁免物质的活度浓度(单位:Bq/g); c) 豁免托运货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单位:Bq)。 5.2 放射性核素基本限值的确定 5.2.1 对于表1中未列出的单个放射性核素,5.1所涉及的放射性核素基本限值的确定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国际运输,这种确定应该经多方批准。在已知每个放射性核素的化学形态时,若考虑了运输的正常和事故两种条件下的化学形态,则允许使用由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的考虑了溶解度等级的A2值,或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表2所列出的放射性核素的值。 5.2.2 在计算表1中未列出的放射性核素的A1和A2值时,单个放射性衰变链中放射性核素的比例都是天然存在的。若该衰变链中的子核素的半衰期均不超过10 d或不长于母核素的半衰期,则应把这个放射性衰变链视为单个放射性核素,需要考虑的放射性活度和拟应用的A1值或A2值应相当于该衰变链的母核素的值。若放射性衰变链中任一子核素的半衰期超过10 d或长于母核素的半衰期,则应把这种母核素和子核素视为不同核素的混合物。 5.2.3 对于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可按下式确定5.1所涉及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 ……………………………………………………(1) 式中: f (ί) ——放射性核素i的放射性活度或活度浓度在混合物中所占的份额; X (ί) ——放射性核素i的A1或A2或豁免物质的活度浓度或豁免托运货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的相应值; Xm ——混合物情况下,A1或A2的导出值或豁免物质的活度浓度或豁免托运货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5.2.4 当已知每个放射性核素的类别,而未知其中某些放射性核素的单个放射性活度时,可以把这些放射性核素归并成组,并在应用5.2.3和5.3.3.2中的公式时可适当使用各组中放射性核素的最小的放射性核素的Xm值。当总的α放射性活度和总的β/γ丁放射性活度均为已知时,可以此作为分组的依据,并分别使用α发射体或β/γ发射体的最小的放射性核素的Xm值。 5.2.5 对无有关数据可用的单个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核素混合物,应使用表2所列的数值。 5.3 货包内容物限值 货包内放射性物质的量不得超过5.3.1~5.3.7所规定的有关限值。 5.3.1 例外货包 5.3.1.1 对非天然铀、贫化铀或天然钍制品以外的放射性物质,每件例外货包的放射性活度不应大于: a) 放射性物质封装在或作为它们的一个组成部分含在仪器或其他制品(例如钟表或电子设备)内时,表3第二和第三栏中为每种单个物项和每个货包分别规定的限值; b) 放射性物质未封装或不是仪器或其他制品的—个组成部分时,表3第四栏为其规定的货包限值。 INCLUDEPICTURE "http://www.safetyinfo.com.cn/biaozhun/UploadFiles/200582311374651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safetyinfo.com.cn/biaozhun/UploadFiles/200582311397692.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safetyinfo.com.cn/biaozhun/UploadFiles/2005823114217745.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safetyinfo.com.cn/biaozhun/UploadFiles/2005823114358129.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safetyinfo.com.cn/biaozhun/UploadFiles/200582311442424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safetyinfo.com.cn/biaozhun/UploadFiles/2005823114451751.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safetyinfo.com.cn/biaozhun/UploadFiles/2005823114535883.jpg"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www.safetyinfo.com.cn/biaozhun/UploadFiles/200582311464845.jpg" \* MERGEFORMATINET a) 超过货包设计所允许的放射性活度的内容物; b) 不同于货包设计所允许的放射性核素的内容物; c) 在形状、物理和化学状态方面不同于货包设计所允许的内容物。 5.3.4.2 B(U)型和B(M)型货包空运时应满足5.3.4.1中的各项要求并且所含的放射性活度不得大于: a) 对于低弥散放射性物质:货包设计所允许的值; b) 对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取3 000A1或100 000A2两者中的较低值; c) 对于所有其他放射性物质:3 000A2。 5.3.5 C型货包 C型货包不得含有: a) 超过货包设计所允许的放射性活度的内容物; b) 不同于货包设计所允许的放射性核素的内容物; c) 在形状、物理和化学状态方面不同于货包设计所允许的内容物。 5.3.6 易裂变材料的货包 易裂变材料的货包不得装有: a) 不同于货包设计所允许量的易裂变材料; b) 不同于货包设计所允许的任何放射性核素或易裂变材料; c) 在形状、物理和化学状态或空间布置方面不同于货包设计所允许的内容物。 5.3.7 六氟化铀的货包 在工厂工艺系统接入货包时,当货包处于所规定的最高温度下货包中六氟化铀的装载量不得使货包容积的剩余空腔小于货包总容积的5%。在交付运输时,六氟化铀应该呈固态形式,而货包的内压应低于大气压。 6 运输要求和管理 6.1 首次装运前的要求 任何货包在首次装运前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若包容系统的设计压力超过35 kPa(表压),则应确保每个货包的包容系统都符合经过批准的与该系统在此压力下保持完好性的能力有关的设计要求。 b) 应确保每个B(U)型、B(M)型和C型货包及每个易裂变材料货包的屏蔽和包容系统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应确保其传热特性和约束系统的有效性,均处在已批准的设计适用的或设计所规定的限值内。 c) 对于易裂变材料的货包,为了符合7.11.1的要求,特意装入中子毒物作为货包部件时,应进行核对以证实该中子毒物的存在和分布。 6.2 每次装运前的要求 任何货包在每次装运前,应满足下述适用要求: a) 对于任何货包,都应确保本标准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得到满足; b) 应按照7.2.3的要求确保那些不符合7.2.2要求的提吊附件已被拆除掉或使其不能用于提吊货包; c) 对于每个B(U)型、B(M)型和C型货包及每个易裂变材料的货包,应确保批准证书中所规定的所有要求都已得到满足; d) 在足以证明温度和压力达到平衡状态并符合要求之前,每个B(U)型、B(M)型和C型货包都不得发运,除非得到主管部门豁免这些要求的批准; e) 对于每个B(U)型、B(M)型和C型货包,应通过检查和/或相应的测试来确保包容系统中所有可能泄漏放射性内容物的封盖、阀门和其他开孔均已严加关闭,合适时,用已证明符合7.8.7 和7.10.3要求的方法来确保密封; f) 对于每种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应确保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批准证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本标准的有关条款都已得到满足; g) 对于易裂变材料的货包,适用时,应进行7.11.3.2b)规定的测量和7.11.5.1规定的用以证实每个货包密闭的测试; h) 对于每种低弥散放射性物质,应确保其批准证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本标准的有关条款均得到满足。 6.3 与其他货物一起运输的要求 6.3.1 货包中除装有使用放射性物质所需的物品和文件外,不得装有任何其他物项(但符合6.3.3要求的除外)。本要求不排除低比活度物质或表面污染物体与其他物项一起运输,只要这些物项之间及其与包装或与其放射性内容物之间不存在会降低货包安全性的相互作用就可将它们装在一个货包中运输。 6.3.2 运输过放射性物质的罐和敞货集装箱,若对β和γ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的污染未去污至0.4Bq/cm2水平以下,或对听有其他α发射体未去污至0.04Bqcm2水平以下时,不得用于贮存或运输其他货物。 6.3.3 在完全由托运人控制安排和不违背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应允许其他货物与独家使用方式下运输的托运货物一起运输。 6.3.4 涉及国际运输时,除按照本标准外还应按照拟运输的放射性物质途经国或抵达国所制定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适用时,还应按照一些公认的运输组织的规定,将托运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相隔离。 6.4 内容物的其他危险性质 在进行包装、贴标志、作标记、挂标牌、贮存和运输时,除应考虑货包内容物的放射性和易裂变性质外,还应考虑其他危险性质,例如爆炸性、易燃性、自燃性、化学毒性和腐蚀性,以遵守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规定。涉及国际运输时,还应符合途经国或抵达国所制定的相关规定,适用时,还应遵守一些公认的运输组织的规定。 6.5 对污染以及对泄漏货包的要求和管理 6.5.1 应使任何货包外表面的非固定污染保持在实际可行的尽量低的水平上,在运输的常规条件下,这种污染不得超过下述限值: a) 对β和 γ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为4 Bq/cm2; b) 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为0.4 Bq/cm2 可以用在表面的任意部位任一300 cm2面积上取的非固定污染平均值来判断是否符合这一要求。 6.5.2 外包装、货物集装箱、罐和散货集装箱及运输工具的内外表面上非固定污染水平不得超过6.5.1所规定的限值,但6.5.7所提及的情况除外。 6.5.3 若某一货包明显损坏或发生泄漏,或者怀疑该货包可能已发生泄漏或已损坏,则应禁止接近该货包,并且应尽快地由有资格人员评定该货包的污染程度和由此造成的辐射水平。评定的范围应包括该货包、运输工具及邻近装载和卸载的区域,如有必要,还应包括该运输工具曾运载过的所有其他物质。必要时,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采取一些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附加措施,以消除或尽量减轻这种泄漏或损坏造成的后果。 6.5.4 受损货包或泄漏放射性内容物超过了运输的正常条件下容许限值的货包,可在监督下将其移至一个可接受的临时性场所,但在完成去污和修理或修复之前不得向外发运。 6.5.5 应定期检查经常用于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确定其污染水平。该检查的频度应视其受污染的可能性和所运输的放射性物质的数量而定。 6.5.6 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过程中,污染程度超过6.5.1规定的限值或表面辐射水平超过5μSv/h的所有运输工具、设备或部件都应由有资格的人员尽快加以去污,如果非固定污染超过6.5.1规定的限值,而且去污后表面的固定污染所引起的辐射水平又高于5μSv/h的,就不得重新使用,但6.5.7所提及的情况除外。 6.5.7 在独家使用方式下用于运输未包装的放射性物质或表面污染体的外包装、货物集装箱、罐、散货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只有当其仍处于特定的独家使用方式下,仅其内表面才可不必符合6.5.2和6.5.6的要求。 6.6 对例外货包运输的要求和管理 6.6.1 例外货包应符合本章和第7章中下述条款的各项要求: a) 6.4、6.5.1、6.5.4、6.6.2、6.12.1.1、6.12.1.3、6.13.1a)和6.13.3中规定的要求,以及适用时,6.6.3~6.6.6中规定的要求; b) 7.4中规定的对例外货包的要求; c) 若例外货包装有易裂变材料,则应满足7.11.2规定的关于例外易裂变材料货包的任一适用要求和7.7.2的要求; d) 6.14.7.1和6.14.7.2的要求(若邮运)。 6.6.2 例外货包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5μSv/h 6.6.3 封装在仪器或其他制品内的、或构成它们一个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质,在其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3第二和第三栏中规定的物项限值和货包限值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可按例外货包运输: a) 距任何无包装仪器或制品的外表面上任—点10 cm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1 mSv/h。 b) 每台仪器或每件制品均标有“放射性”字样,但符合下述1)、2)规定的除外: 1) 带荧光的钟表或器件; 2) 根据第1章d),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没有超过表1第5栏中一件托运货物的豁免放射性活度限值的消费品,而且应在其运输货包的内部标有“放射性”字样,以在货包启封时能清楚地警告放射性物质的存在; c) 放射性物质完全由非放射性部件封装(不得把只起包容放射性物质作用的器件视为仪器或制品)。 6.6.4 形式不同于6.6.3规定的放射性物质,在其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3第4栏中规定限值的,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可按例外货包运输: a) 在运输的常规条件下,货包的放射性内容物不泄漏; b) 在货包的内部表面上标有“放射性”字样,以在货包启封时能清楚地警告放射性物质的存在。 6.6.5 制品中的放射性物质仅是未受辐照的天然铀、未受辐照的贫化铀或未受辐照的天然钍时,并且铀或钍的外表面包有金属或其他坚固材料制成的非放射性包封,该制品可按例外货包运输。 6.6.6 符合下述条件的装过放射性物质的空包装可以按例外货包运输: a) 该空包装处于良好的保养状态而且被可靠地封闭; b) 包装结构中任何铀或钍的外表面均被一个由金属或其他坚固材料制成的非放射性包封所 覆盖; c) 内部非固定污染水平未超过6.5.1中规定的100倍; d) 去掉依据6.12.2.1的规定在包装上贴过的任何标志。 6.7 对工业货包内的或无包装的LSA物质和SCO运输的要求和管理 6.7.1 应限制单件 IP-I型、IP-Ⅱ型、IP-Ⅲ型货包,或一个物体或一批物体中的LSA物质或SCO的数量,使距无屏蔽放射性物质或距一个物体或距一批物体3 m处的外部辐射水平不超过10mSv/h。 6.7.2 本身是易裂变物质或含有易裂变物质的LSA物质和SCO应满足6.14.3.1、6.14.3.2和7.11.1中的适用要求。 6.7.3 可运输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包装的LSA-I物质和SCO-I: a) 在运输的常规条件下,所有无包装放射性物质(只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的矿石除外)的运输方式均应保证放射性物质不会从运输工具中逸出,屏蔽也不会丧失; b) 每台运输工具均应由独家使用,仅在所运输的SCO-I可接近表面和不可接近表面的污染不超过3.14规定的适用水平的10倍时运输工具可非独家使用; c) 对于SCO-I,在怀疑其可接近表面的非固定污染超过3.39.1a)规定的数值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放射性物质不释放到运输工具里。 6.7.4 LSA物质和SCO应按照表4要求包装,但符合6.7.3规定的除外。 6.7.5 对于IP-1型、IP-2型、IP-3型货包内的或无包装的LSA物质或SCO的运输,内河船舶的单个船舱或隔舱中的、或者某一其他运输工具中的总放射性活度均应不超过表5中所示的限值。          6.8 运输指数(TI)的确定 6.8.1 货包、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LSA-Ⅰ或SCO-Ⅰ的运输指数(TⅠ)应是按照下述步骤导出的数值: a) 确定距货包、外包装、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LSA-I和SCO-I的外表面1 m处的最高辐射水平以mSv/h为单位),运输指数应为该值乘以100。对于铀矿石和钍矿石及其浓缩物,在距装载物的外表面1 m处的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可以取: 0.4 mSv/h 对铀矿石和钍矿石及其物理浓缩物; 0.3 mSv/h 对钍的化学浓缩物; 0.02 mSv/h 对铀的化学浓缩物(六氟化铀除外); b) 对于罐、货物集装箱和无包装的LSA-工和SCO-I的运输指数,应对a)确定的值乘以表6所列的相应系数进行修正; c) 按照上述程序a)和b)计算得到的值应进位至小数点后第一位(例如将1.13进到1.2),只有当计算结果等于或小于0.05时才可以认为运输指数为零。 6.8.2 每个外包装、货物集装箱或运输工具的运输指数应以所装的全部货包的运输指数(TI)之和来确定。对于刚性外包装也可通过直接测量辐射水平来确定。 6.9 临界安全指数(CSI)的确定 6.9.1 装有易裂变材料货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由50除以7.11.6和7.11.7中导出的两个N值中的较小者得到(即CSI=50/N)。倘若无限多个货包是次临界的(即N在这两种情况下实际上均是无限大),临界安全指数值可以为零。 6.9.2 每件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以所装的全部货包的临界安全指数之和来确定。确定一批托运货物或一件运输工具的临界安全指数的总和时应当遵守同样的程序。 6.10 货包和外包装的运输指数、临界安全指数和辐射水平的限值 6.10.1 任何货包或外包装的运输指数应不超过10,而任何货包或外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不超过50,但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除外。 6.10.2 货包或外包装的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2 mSv/h,但在6.14.4.3a)规定的条件下按独家使用方式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包或外包装,或者分别在6.14.5.1或6.14.6.3规定的条件下按独家使用方式和在特殊安排下用船舶或飞机运输的货包或外包装除外。 6.10.3 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货包或外包装的任何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10 mSv/h。 6.11 分级 6.11.1 货包和外包装应按照表7中规定的条件并按下述6.11.2~6.11.5的要求划分为I级(白)、Ⅱ 级(黄)或Ⅲ级(黄)。 6.11.2 数满足某一级别,而表面辐射水平却满足另一级别时,应把该货包或外包装划归级别较高的一级。I级(白)是最低的级别。 6.11.3 应依据6.8规定的步骤来确定运输指数。 6.11.4 若货包或外包装的表面辐射水平超过2 mSv/h,应依据6.14.4.3a)、6.14.5.1或6.14.6.3的规定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 6.11.5 在特殊安排下运输的货包和装有货包的外包装应划归Ⅲ级(黄)。 6.12 标记、标志和标牌 6.12.1 作标记 6.12.1.1 应在每个货包包装的外部标上醒目而耐久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或两者的识别标记。 6.12.1.2 对于每个货包(例外货包除外),应在包装外部标上醒目而耐久的前面带“UN”字母的联合国编号(见表8)和专用货运名称(见表8)。对例外货包(国际邮运接收的例外货包除外),只要求有前面带“UN”字母的联合国编号。对国际邮运接受的货包,应满足6.14.7.2的要求。 6.12.1.3 总质量超过50 kg的每个货包都应在其包装外部标上醒目而耐久的允许总质量。 6.12.1.4 符合下述类型设计的每个货包,应按下述要求贴标记: a) 在IP-1型、IP-2型、IP-3型货包的包装外部,应分别标上醒目而耐久的“IP-1型、IP-2型”或“IP-3型”标记; b) 在A型货包的包装外部,应标上醒目而耐久的“A型”标记; c) 在IP-2型货包、IP-3型货包或A型货包的包装外部,应标上醒目而耐久的原设计国的国际车辆注册代号(VRI代号)和制造者名称,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包装的其他识别标记。 6.12.1.5 符合按9.3要求批准设计的每个货包,应在其包装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下述标记: a) 主管部门为该设计所规定的识别标记; b) 识别每一包装符合其设计用的专有序列号;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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