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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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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1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 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 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 格证书”),应在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1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 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 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 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 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 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 工作。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中国水土保持 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 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初审,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 延续、变更的审查等管理工作。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其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委会承担。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证书管理文件经专委会审查、秘书长 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2 第六条 资格证书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 3个月公告。 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完善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0万元)。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注册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 3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主持编制至少 2 个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 3 人,水利工 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 4人,资源环境类的不少于 2人,概(预) 算或者持有造价证书的不少于 1人。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 2 年以上,近 2 年内独立完成省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不少于 6个。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 200万元)。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人);注册水 保工程师不少于 2 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 称,并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经历。 3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 2 人,水利工 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 2人,资源环境类的不少于 1人。 第十条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水 保工程师不少于 1 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 术职称,并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经历。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类或者其它 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 2人。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 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 (四)工作场所证明; (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身份和相应的业 绩证明; (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身份、劳动关系证明; (八)注册水保工程师证明; (九)仪器设备及权属证明; (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还需提交近 2年内的业绩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 水土保持学会初审,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在 1 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4 转报专委会。水利部所属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专委会报 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 持学会审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在 2 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中国水土 保持学会。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报专委会审查。 资格证书延续、变更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初审意见之日 起 3 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审查意见之日起 2 个月内,进行 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 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日。 公示结束后 1个月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 2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表》(以 下简称“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单位报专委会,乙、丙级单位报所在 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专委会)。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于每年 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 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六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和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加强对持证单 位的监督检查。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织对甲级持证单位进行抽查。抽查采取专家评估 的方式,每年数量不少于持证单位总数的 10%,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方案编制与管理; (四)方案编制质量; (五)资格证书条件; (六)违法违规行为。 5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组织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 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3年。 甲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完成至少 2 个水利部审批 的方案;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完成至少 3 个省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 当独立完成至少 3个经审批的方案。 第十八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期内的业绩证 明。 第十九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 的决定。 第二十条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 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证书的,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持证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按照资格证书条件重新核 定。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 警告: (一)方案质量较差,有 1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二)技术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从事方案编制工作的; (三)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工作需要的; (四)有 1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业绩报告表的; (五)有 1 次不接受检查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的; (六)不接受资质管理单位管理的; (七)不满足本级资格证书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的; 6 (九)越级或者在业务范围外承担方案编制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 其资格证书: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涂改、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 (三)因方案编制错误或者不当,造成水土流失灾害或者严重经济损 失的。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续其资格证书: (一)不满足本级资格证书条件的; (二)不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业绩要求; (三)有效期内被警告 2次及以上的。 不予延续的持证单位如符合下一级资格证书条件,可取得下一级资格 证书。 第二十四条 资质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水土保 持学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格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行为的,除取消持证 单位资格证书外,依法追究持证单位的经济责任,对持证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的,资格证书有效 期满后未申请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在领取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 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持证单位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 7 废后申请补发。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正本和副 本,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国水 土保持学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注册水保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前,甲级持证单 位的注册水保工程师可用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代替,乙 级持证单位的注册水保工程师可用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代替, 丙级持证单位的注册水保工程师可用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代替。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解释。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8)中水会字第 02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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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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