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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讲义(下)null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规定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9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null*专利法第23条: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

外观专利讲义(下)
null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规定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9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null*专利法第23条: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关于“现有设计”---《审查指南》*关于“现有设计”---《审查指南》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关于“抵触申请”---《审查指南》*关于“抵触申请”---《审查指南》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关于“抵触申请”---《审查指南》*关于“抵触申请”---《审查指南》 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判断对比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关于“判断主体”---《审查指南》*关于“判断主体”---《审查指南》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 (1) 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关于“判断主体”---《审查指南》*关于“判断主体”---《审查指南》 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关于“外观设计相同”---《审查指南》*关于“外观设计相同”---《审查指南》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关于“外观设计相同”---《审查指南》*关于“外观设计相同”---《审查指南》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关于“外观设计相同”*关于“外观设计相同”仅尺寸不同的外观设计例15: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摆设(兔爷)关于“外观设计相同”*关于“外观设计相同”例16: 金属锤 橡胶锤材料的选择替换的外观设计关于“外观设计相同”*关于“外观设计相同”用途相同的外观设计例17: 机械表电子表 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1. 相同(近)种类的产品; 2. 仅存在下述区别: (1)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 (2)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 (3)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 (4)仅作重复连续排列或连续的数量作增减变化; (5)镜像对称。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1) 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 百叶窗例18: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1) 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 例19: 剃须刀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2)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例20: 电冰箱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对比设计(3)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21:饼干盒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4)仅作重复连续排列或连续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22:座椅null*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4)仅作重复连续排列或连续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23:电话亭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关于“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5) 镜像对称例24:工艺品(兵马俑)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为:---《审查指南》*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为:---《审查指南》 (1)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原指南相近似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主要内容) (2)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3)由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关于“转用”---《审查指南》*关于“转用”---《审查指南》 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也属于转用。转用1:*转用1:产品名称:CD盒现有设计:骰子 例25:转用2:*转用2:例26:产品名称:CD盒中国例日本例产品名称:收音机null*日本例转用3:*转用3:已知转用的启示: 灯泡状酒壶现有设计: 灯泡(红外线半涂)   外观专利: 玻璃容器   例27:转用4:*转用4:主视图 俯视图 单纯将基本几何形状(包括仅其对作细微变化)应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例28:烫钻转用5:*转用5: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例29: 人造观叶植物转用5:*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例30:木雕鸟转用5:转用5:*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例31:鲤鱼年糕转用5:转用6:*转用6: 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 例32:布达拉宫沙盘转用6:*例33:挂毯转用6:转用7:*转用7: 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例34:汽车玩具汽车可授权的转用*可授权的转用布绒玩具   例35:酒壶  关于“组合”---《审查指南》*关于“组合”---《审查指南》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以一项设计或者设计特征为单元重复排列而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组合设计。组合1:*组合1:现有设计1组合启示:专利申请  例36:现有设计2组合2---拼合A:*组合2---拼合A:将多个组件的设计直接拼合为一体形成的外观设计。例37:本专利现有设计2现有设计1组合3---拼合B:* 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包括细微变化)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组合3---拼合B:例38:椅子现有设计1现有设计2本专利组合4---设计特征的拼合:*组合4---设计特征的拼合: 将产品现有的形状设计与现有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直接拼合或者替换。例39:形状设计任何产品的图案设计本专利组合4---设计特征的替换:*组合4---设计特征的替换:本专利现有设计例40: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细则第66条第3款: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审查”(1)*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审查”(1)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认定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应当宣告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与著作权相冲突*与著作权相冲突在先权利例41:与著作权相冲突*与著作权相冲突包装盒 主视图 后视图 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审查”(2)*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审查”(2) 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以下简称在先取得),是指在先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 相冲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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