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条例88144
车辆管理条例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做到有计划、合理地使用、维护车辆,保证行车安全,做好服务工作,充分考虑公司工作实际情况和驾驶员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1、卡车由工地主管负责管理,主要保证工地物资输送。其它部门因公务需使用卡车时,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派车。
2、特许运送工人的最高时速不超过70公里,并且车厢搭装雨布蓬。 3、车辆维修:报办公室由专人维修;
车辆加油:车辆停苗圃的在仓库签字领用;
停在施工现场的由工地负责人派人加油。 4、车辆的停车费、路桥费等与行车有关的费用由司机缴纳、报销;与行车无关的费用,由用车人负责结算报销。
二、车辆使用
1、用车须事先填写“用车预约单”,写明事项、目的地、用车人等事项。车辆管理部门按照 “先公后私,先急后缓,先来后到”的原则派车。
2、特殊情况下办公室主任可以直接派驾驶员出车,事后用车人要及时在出车单上签字。
3、所有车辆不准外借。
4、每月底由办公室抄写车辆行使公里数。
三、驾驶员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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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员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
2、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一律不能出车。
3、驾驶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出车,文明服务。 4、驾驶员要遵章守法,严守职业道德。
5、服从领导,听从调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出车。 6、爱护车辆,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和返回后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每月底上报工作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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