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 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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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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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他
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 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 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④证人
⑤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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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6.辩护人:指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三、其他
1.基本权利归纳(见手写)
第5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根据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我国以公诉为主,自
诉为辅)
(二)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
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三)无罪推定原则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审判阶段的三项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
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3.疑罪从无。
(4)公正审判原则
参与、中立、对等、理性、及时、终结
(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
2.核心是“非强制性”
3.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比如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使被告人知悉该权利;赋予被告人
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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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①侮辱罪
②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③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他人死亡除外)
④虐待家庭成员罪(重伤和死亡除外)
⑤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6章 管 辖
1、概述
1.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2.依据的原则:
(1)促进司法公正
(2)准确及时
(3)便利诉讼
(4)维护合法权益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分类
(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2、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1)贪污犯罪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
3.人民法院(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c虐待案 d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故意伤害案(情
商) b非法侵入住宅案 c侵犯通信自由案 d重婚案 e遗弃案 f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
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的其他轻微的
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的案件。(满足3条件,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公检方怠慢自身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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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的最后选择,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不得调解和反诉)
3、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a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C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我国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辅助性原则。
2.优先与移送管辖: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特例:(ppt表格)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情形:
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行使案件
(规避管辖情形:司法解释第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决定将案件移送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