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分类
2010-03-28 17:22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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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闲置土地
1、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2003年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为闲置土地:
?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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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另外,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这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2、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原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
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其原有的经济责任仍由原用地单位承担,包括征地拆迁遗留问题。 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4、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前期投入是否予以偿还,
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前期投入将不予偿还。
5、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5年3月31日出台的《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如是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每月将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支付土地闲置费;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属于中心区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闲置费的征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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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月26元,平方米。该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