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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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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和流程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和流程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办理材料】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办理地点】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办理流程】一、申请(一)申请人: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二)申请方式:书面。(三)提示内容: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应当如实向承...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和流程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和流程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办理材料】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办理地点】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办理流程】一、申请(一)申请人: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二)申请方式:书面。(三)提示内容: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应当如实向承办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未明确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承办单位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3.部分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人事档案无法存回原存档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原存档机构开具曾经集体委托存档证明材料。4.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公司应当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应当提交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受理(一)对于材料齐全、规范的,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劳服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予以受理。(二)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承办单位应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一次性告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三)对于不符合适用范围内的,承办单位不予受理。三、审核(一)审核人:1.初审人: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领导。2.审定人:区县人力社保局业务主管领导。(二)审核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2.是否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3.投资资本的所有制性质主体是否为非国有。4.是否在依法设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司或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处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事档案管理业务的市、区(县)及中央在京职业介绍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集体委托存档手续。5.是否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6.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放宽审核条件。(三)审核程序:1.初审人依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初审人提出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或不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初审处理意见并,报审定人。3.审定人提出最终处理意见。4.对经审定人审定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承办单位以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下达《关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5.承办单位通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6.对经审定人审定不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由承办单位向非公有制用人单位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四、告知同一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再次或多次申请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只持首次《批复》(原件或复印件)和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五、移交(一)退休人员人事档案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京劳服社发〔2004〕7号)的规定,对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装订成册。2.逐份列出《职工档案目录》并装订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中。3.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持整理完毕的人事档案到承办单位进行档案审核。4.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合格且在参保地区(县)内转移的:(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应持《批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及(街道乡镇版)等材料在承办单位直接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2)承办单位留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并告知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批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5.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合格且跨区(县)转移的:(1)承办单位将人事档案密封并出具《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2)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持《批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及(街道乡镇版)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双方办理档案接转手续;(3)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留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并告知社保所领取《批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4)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回执交承办单位。6.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不合格的,由承办单位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并由其进行再次规范整理。(二)社会保险关系: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应按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持相关材料为退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保障退休人员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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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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