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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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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12月修订)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0年12月修订)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为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奖 1.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具体如下: 奖励类别 国家奖励额度 学校配套奖励额度 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100万...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12月修订)
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0年12月修订)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为学校教育和科技事业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奖 1.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具体如下: 奖励类别 国家奖励额度 学校配套奖励额度 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100万元 (人民币,下同) 见《浙江大学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办法》(浙大发科 〔2008〕5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0万元 同上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10万元 18万元 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 省:10万元、部委:5万元 5万元       按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足,不计入配套奖励部分。 2.浙江大学为第二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浙江大学为第三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浙江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奖励10万元、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5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登记且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浙江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并推荐国家奖的项目,学校视同省部级奖给予配套奖励。 二、科技论文奖 1.浙江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被SCI检索系统收录的Article、Review两类论文,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如下: 奖励类别 奖励条件 奖励额度 《Science》、《Nature》、《Cell》论文 同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单位 按《浙江大学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办法》(浙大发科〔2008〕5号)奖励 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单位 10万元 Sci收录论文 ZJU100论文 1万 校TOP论文 0.6万元 以各学科期刊影响因子平均值为标准,大于或等于学科平均影响因子 0.4万元 Sci近五年收录的论文单篇累积引用次数 引用次数≥30次 1万元       各学科期刊影响因子的平均值根据《Journal Citation Reports(JCR)》计算。 2. 论文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一档奖励计。单篇论文的累积引用只奖励一次。 三、知识产权奖 1.浙江大学为第一申请(权利)人的专利类知识产权成果,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限以下两个国家和地区)。具体如下: 知识产权类别 奖励额度 美日欧发明专利 3万元 中国或其它国家(地区)发明专利 0.5万元     2.浙江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如下: 标准类别 奖励额度 国际标准 5万元 国家标准 3万元     四、组织管理奖 获国家、省、学校科技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如下: 获奖名称 奖励额度 国家级科技管理先进集体 2万元 省部级科技管理先进集体 1.2万元 学校科技管理先进集体 1万元 国家级科技管理先进个人 0.8万元 省部级科技管理先进个人 0.5万元 学校科技管理先进个人 0.3万元     五、其他 1. 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已获奖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 2. 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省部级科技奖、知识产权、科技论文等科技成果,学校将按比例切块给相应各学部、学院(系)进行奖励。各学部结合科技发展战略自行制定奖励办法,经学校审核后公布。各学部、学院(系)将具体奖励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科研院备案,学校汇总后统一公示。 3. 由各学部、学院(系)奖励的科技成果奖金额度,原则上根据各学部、学院(系)本年度获学校奖励奖金总额的70%切块到各学部、学院(系)。 4.由各学部、学院(系)负责奖励的科技成果,一般不应超过学校相应奖励的额度,科技论文奖励一般不超过学校未奖励论文的80%。 5. 本办法所含各类奖励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或通讯作者根据参与人对该成果的贡献进行再分配。 6. 浙江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学校配套部分,由浙江大学安中科技奖励基金出资奖励,差额部分由学校财务补足。 7.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12月修订)同时废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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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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