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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法制教育讲稿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你们好! 根据你们学校和镇关工委领导的安排,今天上午,我和同学们一道进行一次法制讲座。我利用几个经常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通过讲案例、释法律、谈体会这样一种形式,简单的讲几个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算是与大家一块学习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同学们只有在认真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同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分辨是非,识别善恶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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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你们好! 根据你们学校和镇关工委领导的安排,今天上午,我和同学们一道进行一次法制讲座。我利用几个经常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通过讲案例、释法律、谈体会这样一种形式,简单的讲几个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算是与大家一块学习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同学们只有在认真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同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分辨是非,识别善恶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才能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做一个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也才能为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增砖添瓦,肩负起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下面,我就给同学们讲五个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案例,同学们在听的时候,可以联想一下,自己身上,或者你认识的人身上有没有这种行为。 案例一:这是一起抢劫案的案例。 本市一名15岁的初中生李某因为迷恋网络,没有钱上网,又控制不住上网吧玩游戏的欲望,于是在今年3月的一天夜里,就尾随一名下班的打工女孩,跟踪来到租住的地下室内,用一把明晃晃的匕首架上了女孩的脖颈,女孩顿时战栗起来。“把钱交出来!”李某的话语中明显带着颤抖,女孩战战兢兢地从钱包里拿出仅有的100元钱,“把手机交出来!”女孩又乖乖地掏出了手机,李某一把抢将过去,又用刀在女孩眼前比划了比划,威胁道:“敢报警我就捅死你!”得逞后慌忙逃窜。 法院少年法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构成抢劫罪。合议庭念在其年龄尚小,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以抢劫罪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了解以下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总则第17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中的李某犯罪时是15岁,所犯罪名是抢劫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下面我们再说说抢劫罪的罪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本案中的李某所作所为完全具备抢劫罪的定性法则,他为了弄到上网的钱,就精心策划,对单独行走的女孩实施了抢劫,并使用匕首威吓女孩交出钱和手机,得手后还不忘恐吓女孩不得报警,否则就捅死她的狠话。 案例二:这是一起盗窃案的案例。 本市一所高中17岁的学生赵某和14岁的学生刘某经常上网吧玩游戏,在网吧里他俩结识了21岁的社会青年张华,成为了好朋友。有一天在网吧里,张华对两学生说,某某地方好玩,授意他俩从家里偷些钱,好带着他们到那里玩。于是,年幼无知的赵某就叫上刘某卸掉 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赵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0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赵某拿着,钱到手以后,张华果然带着赵某和刘某两个人去了某好玩地方,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被张华挥霍。案发后,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张华和赵某触犯了《刑法》第264条,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张华和赵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这个案例也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刚才学习的《刑法》总则第17条规定,本案中的刘某犯罪时只有14岁,且所犯罪名是盗窃罪,不属于八大罪名,所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张华和赵某犯罪时已经超过16岁,所以应负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这个概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500元——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5000元——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盗数额达到23000多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因此法院对张华和赵某判处了三年多的有期徒刑。 再说说盗窃罪的罪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 在本案中,赵某和刘某在张华的授意下,采用别门撬锁的方式,在赵某爷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盗取了数额巨大的现金和两条香烟,用于三人挥霍,直接侵犯了赵某爷爷的财产所有权,就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条件。 案例三: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案例。 王某是本市一所职业高中16岁的学生,2010年2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喝过酒以后,在从宿舍出来的时候不小心撞了同学李某,李某回到宿舍后就把被王某撞到的事情向同宿舍的叶某说了,并说让叶某给处理一下。 叶某答应后,李某就将王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怎么处理。王某说:“你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时,叶某就往王某的左肩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搂住王的脖子,用右拳在王的身上打,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叶某抓住王某痛打时没有注意背后,王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用左手抓住叶某的头发,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拉将叶某又捅二刀。经法医鉴定: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叶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王某负百分之五十,叶某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来说说正当防卫。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由于是持刀伤人,在面对叶某对其拳打脚踢时,当把被害人刺伤后,又连推带拉的连刺两刀,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死亡,显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来了解一下缓刑的概念:刑法总则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王某是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前有遭到被害人殴打侮辱的情节,在防卫过程中才实 施了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死亡的后果。因而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执行一年。也就是说,从宣告判决之日起一年内,王某能够按规定认认真真的学习,老老实实的做人,就可以不用进监狱服用一年的徒刑了。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损害程度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王某首先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接着又连推带拉将叶某捅了二刀。经法医鉴定: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因而,法院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宣告缓刑一年。 案例四:这是一起强奸案的案例。 本市一名社会女青年戴某,为报复与其争抢男朋友的15岁的孙某,伙同另一名18岁的无业人员曹某,于2010年8月某日晚上,将孙某诱骗到某大酒店内,先对她实施殴打,在离开房间时,唆使正在该酒店玩耍的三名初中学生对孙某进行语言威吓,这三人分别是16岁的潘某、16岁的杨某、15岁的徐某。在 3人对孙某进行语言威吓后,紧接着又对她实施轮奸。案发后,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某日批准逮捕,经市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潘某、杨某、徐某等3人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6条,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鉴于3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能投案自首,杨某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徐某有期徒刑三年。 这个案例的罪名是强奸罪: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强奸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男子。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16岁的潘某、16岁的杨某和15岁的徐某在对15岁的孙某进行语言威吓后,紧接着又对她实施了轮奸。因为他们三人都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法院以强奸罪从轻判处他们三人有期徒刑。 案例五:这是一起少年团伙盗窃案的案例。 本市某社区一名辍学在家的少年关某,生于1994年5月8日,初中文化,2010年4月某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2010年8月份,刚满16周岁的关某伙同两名已年满16岁的中学生李某和钱某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某酒厂和某住宅小区盗窃作案6起,窃得手机、电脑、香烟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18000余元。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法庭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这个少年盗窃团伙做了判决: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钱某犯盗窃罪,因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故判钱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某,从15岁在校时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在缓刑期内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关某、李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盗窃作案时年龄均已超过16周岁,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年龄, 所以法院给予关某等三人分别以盗窃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同学们:听了这堂法制课,审视了五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在刚才听的过程中,肯定有不少同学已经在想这个问题了,也肯定会有不少答案在等着回答,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时间里利用班会、团支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探讨,更好的巩固法制教育课的成果。下面我谈五点体会,算是给同学们以后讨论时的一点提示吧。 体会一:谨慎结交朋友。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交朋友谁不会呀,谁还没有三五个朋友。其实,我认为交朋友也是有学问的。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多结交如下四类朋友: 一是待人恳切、真诚,以感情和原则为生的真心朋友。二是能直言规谏,直陈人过,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朋友。三是能亲密无间,感情极为深厚,能与自己同甘共苦的朋友。四是勤于学习或知识渊博的朋友。交学友,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相互切磋和配合,从而实现共同进步的目标。 我们一定要避免结交如上述案例中关某、李某之类的所谓的朋友。我们中学生正处于情感丰富、爱冲动的年龄阶段,塑造性和模仿性都很强,千万不能因逞一时之强,或碍于面子、讲哥们义气等,做出害人害己的傻事儿来。 体会二:树立宏伟志向。 同学们也许都有着美好的理想,都希望将来为祖国和人民做出贡献,不少同学可能在幻想着发明这个,创造那个了。但是怎样才能实现这个理想呢?我想,最重要的一条,是要培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共产党的崇高情感,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远大志向。 因为,只有树立了这样的远大志向,学习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强大的动力,才能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志向对于人,就像罗盘对于航船。失去了志向,生活就迷失了航向,就会令人精神空虚。奥斯特洛夫斯基说过:“只为家庭活着,这是禽兽的私心,只为一个人活着,这是卑鄙,只为自己活着,这是耻辱。”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有着雷锋那样“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的战士,也有着张海迪那样视人生的意义为贡献,而不是索取的青年。同学们,我们都应该以他们为榜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千万不要向上述案例中的少年犯那样胸无大志、不注重思想品德修养,为了追究个人享受而采取抢劫、盗窃等罪恶手段危害社会和人民,小小年纪就成了一名被强制改造的罪犯。 体会三:善于自我控制。 自制力是一种控制和约束自己情绪的能力,是一种使行动的目标集中到创造性活动的能力。它不仅善于期待并获得某种东西,而且也善于迫使自己在必要时拒绝某种东西。严格控制自己和顽强的毅力是成就任何事业必备的品质。我们这个时代的每一个人,包括伟人在内,只要想成为高尚的有道德的人,都得时时刻刻向着无形的敌人抗争;天性中致人死命的敌人,蛊惑人心的奢望,隐晦幽密的思想,那些使人堕落,使你毁灭自己的念头,都是这类的顽敌。 同学们都会深有体会,处于中学生这个年龄段的人,他们的情绪具有极高的兴奋性,也易产生紧张性和不稳定性,他们的情感最易发生冲动,有时为一件小事过分暴躁地为自己的见解辩护而顶撞老师和家长,更有甚者,有的同学凭意气、凭感情常干出一些荒唐的、愚蠢的事来,有的甚至酿成悲剧。所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到不任性,不放纵,不感情用事,是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就拿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来说吧,这两个在校生,一个判了刑,赔了钱,一个挨了疼,送了命。我们不妨在这里试想一下,假若,他们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的话,王某自觉遵守校规,不在校内喝酒;当他撞人之后,向同学说声“对不起”;叶某控制一下自己的哥们气和二杆子劲,少一些逞能好事,还会发生这种惨案吗? 体会四:敢于维护权益。 同学们之前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大家也许就已经懂得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人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觉得我们每个同学在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还应认真的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千万不要象案例二那个赵某一样,不好好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却跑到网吧消磨大好时光,结识了社会青年张华,不但没能保护自己,反而听信坏人谗言,引狼入室,偷自己爷爷的钱供犯罪分子张华挥霍,学业没成先成了一名盗窃犯。 体会五:勇于承担责任。 我认为,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里,大概没有不犯错甚至犯法的人,正确的看待和处理生活中的错误和失误是每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随时准备承认这是我的错,随时准备面对错误与失误,随时准备承担一切可能的后果,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人生态度,是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世界所不能没有的胸襟和品质。 人们常说,认识到错误就是改正了一半,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错误是可以改正的呢?有的只能是不再发生同样的错误,有的只能是吸取错误的经验和教训,有的只能是勇于面对与敢于承担的信心和勇气的培植。世间也没有多少错误是真正可怕的,当你战胜了自己,错误就是你人生的财富。 同学们从上面几个案例也已经了解了,一些少年犯由于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有的在校生不以学习为重,而是迷恋网吧,与社会上无良青年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这些人对自身的错误没能认真面对和及时改正,反而胆大包天,以身试法。有的成了抢劫犯、有的成了盗窃犯、有的成了强奸犯等,成了人生的一个大污点。不过,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了象徐某、钱某等少年犯,当发现自己触犯法律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有的还能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有立功情节,这也是一种敢于面对错误和失误的行为,希望这些失足少年犯能真正痛改前非,走好以后的路,成为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好青年。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所要讲的内容就到这里,如有错误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在此后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中予以更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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