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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doc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doc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城 风景名 胜资源管理、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 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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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doc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城 风景名 胜资源管理、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 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 规范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 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省域内必须控 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 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 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 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 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 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 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 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 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 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 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 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 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 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 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 1 页 共 3 页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 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防洪堤走向;城市抗 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 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 具体措施。 第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 的土地主要用途;(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三)对特 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 公共绿地面积规定;(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 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条件,审查建设项目, 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 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 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 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 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 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 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 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 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 2 页 共 3 页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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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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