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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同名词解释(共9篇)管理合同名词解释(共9篇) 管理合同名词解释(共9篇) 合同管理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管理合同名词解释(共9篇)
管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名词解释(共9篇) 管理合同名词解释(共9篇) 合同管理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券的权利。 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债约统一性不变。 6、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7、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8、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 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的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 9、投标函: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拟定的,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 10、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 11、开工日期: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的施工。 12、工期:在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工期的含义,但可以理解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有确定的工期即双方“可接受的工期”。 13、施工工期: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受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 14、缺陷通知期: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成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完成工程接受证书中致命的扫尾工作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 15、暂定金:使雇主的一笔备用金,一般包含在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成为其整个报价的一部分。 16、反索赔: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对索赔要求提出反驳、反击,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不让对方的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并 借此机会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管理行为。 17、积极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主体各方针对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主动采取的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措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以及调整工程实施计划等手段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建设工期目的的工程变更。 18、消极的工程变更:由于各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设计错误、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而必须作出的调整的工程变更,消极的工程变更也包括建设项目主体各方违背诚信原则和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有损工程质量和延误建设工期的工程变更。 19、工程合同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的切实履行,有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 20、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物折 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1、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从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2、投标保证担保:在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的招投标过程中,保证人为具有合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不在投标有效期内 中途撤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以及预付款等保证担保。 23、履约保证: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机构应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有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建设,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机构须将保证金付给业主作为赔偿。 24、付款担保:若承包商没有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分包商和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费用,经调查确认后由保证机构予以代付。 25、工程合同保险: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总称;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与之有关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6、投标担保或投标保险金:指投标人报省其投标背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27、合同争议:又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各种纠纷。 28、独任制:对合同案 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 29、合议制: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另一种形式,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全部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 30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1、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于承包商签订分包商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33、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达,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4、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35、CIP保险概念和运行机制:CIP保险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所有分包商,内容包括了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四、名词解释: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2 2、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P21 3、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P10 4、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P12 5、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P47 6、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P177 7、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 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 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的险种。P14 8、固定价格合同:固 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 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 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 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 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 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 人 五、简答题: 1、?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P27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 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 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2、?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目的是什么,P56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审查的重点是什么,P54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满足哪些条件,P57 答:?资格预审的目的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1、不得以不合 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必须满 足的基本资格条件: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2、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 标人 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 3、?工程师处理设计变更的程序是什么,?当设计变更引起价格的变动时该如何处理,P121 答:?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 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确定变更价款 的程序: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反之,如承包人不在14天内提出的,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 价款的调整。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 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反之,则视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4、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有哪些步骤,P180-183 答:(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 天数。 (三)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 (四)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五)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承包人 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简答题 1、有效仲裁应具备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利益 (4)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阅当事人,一人无法成立合同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3、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是由有订阅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达 (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要约的法律效力体现: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使受要约人得到了承诺的权利 5、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要求其绝对一致时,承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7、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中,出现过下述典型案例: “某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抢回因自身责任延误的工期,自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回一台起重机投入现场吊装工作,并在工程完成后为此向业主提出起重机台班费用索赔。很显然,尽管合同中对此类问题未予约定,但按合同法规定,不应予以赔偿。” 不补偿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 术和劳力,完成其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此未作任何约定时,该法律规定即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8、合同债权有以下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授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里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9、合同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格式 10、无效合同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1、可撤销法律合同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量,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12、合同保全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均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3、代位权的行驶符合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权人代为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14、违约责任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15、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又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16、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积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7、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8、发包人违约行为: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9、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顺延延误的工期 (4)继续履行 20、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 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其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继续履行 22、中标合同金额变化原因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般运用于大型复杂的施工采用单价合同承包 (2)可调价合同 (3)发生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件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6)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的暂定金是雇主一笔备用资金,由工程师来控制使用,承包商不一定来得到。 23、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差异: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24、承包商基本义务: (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的指令来施工和修复缺陷 (2)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性设备的承包商的文件 (3)承包商应提供其实施工程器件所需的一切人员和物品 (4)承包商应为其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 (5)承包商为其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设计负责,但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除非有明确规定 (6)工程师随时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内容;如果承包商随后需要修改,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25、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并可以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利 (2)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无权解除雇主和承包商的任务和责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不得进一步限制工程师的权利 (4)无论是工程师行使权利还是履行职责,均视为是为雇主做的工作 26、索赔的特性 (1)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 (2)索赔是双向的 (3)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 (4)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 (5)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7、索赔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1)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如物价上涨、不可抗事件发生等,均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但是承包商可以向发包商索赔费用和要求延长工期,而追究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行为造成,而且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2)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当事 一方引起的,也可以是非当事人引起的,当事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 (3)索赔的成功必须以索赔一方有实际损失为前提之一,没有损失索赔不可能成功 (4)索赔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在合同文件中有规定,而合同违约责任,必然在合同中有约定 28、工程价款变更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立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承包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是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关于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7)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商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9、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格方法 (1)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费用 (2)根据供所在地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定额或工程量清单项目工料机消耗量定额确定 (3)根据现场施工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和承包商实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以及投标书中的工料机价格,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综合确定 (4)采用计日工方式 30、风险管理任务 (1)识别与评估风险 (2)指定风险处置对策和风险管理预算 (3)制定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为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 篇二:合同管理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券的权利。 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债约统一性不变。 6、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7、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8、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的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 9、投标函: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拟定的,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 10、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 11、开工日期: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的施工。 12、工期:在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工期的含义,但可以理解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有确定的工期即双方“可接受的工期”。 13、施工工期: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受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 14、缺陷通知期: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成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完成工程接受证书中致命的扫尾工作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 15、暂定金:使雇主的一笔备用金,一般包含在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成为其整个报价的一部分。 16、反索赔: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对索赔要求提出反驳、反击,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不让对方的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并借此机会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管理行为。 17、积极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主体各方针对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主动采取的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措施方案以及调整工程实施计划等手段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建设工期目的的工程变更。 18、消极的工程变更:由于各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设计错误、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而必须作出的调整的工程变更,消极的工程变更也包括建设项目主体各方违背诚信原则和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有损工程质量和延误建设工期的工程变更。 19、工程合同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的切实履行,有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 20、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 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1、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从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2、投标保证担保:在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的招投标过程中,保证人为具有合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不在投标有效期内中途撤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以及预付款等保证担保。 23、履约保证: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机构应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有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建设,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机构须将保证金付给业主作为赔偿。 24、付款担保:若承包商没有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费用,经调查确认后由保证机构予以代付。 25、工程合同保险: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总称;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与之有关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 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6、投标担保或投标保险金:指投标人报省其投标背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27、合同争议:又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各种纠纷。 28、独任制: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 29、合议制: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另一种形式,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全部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 30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1、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于承包商签订分包商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33、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达,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4、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35、CIP保险概念和运行机制:CIP保险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在工 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 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 所有分包商,内容包括了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简答题 1、有效仲裁应具备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利益 (4)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阅当事人,一人无法成立合同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3、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是由有订阅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达 (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要约的法律效力体现: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使受要约人得到了承诺的权利 5、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要求其绝对一致时,承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7、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中,出现过下述典型案例: “某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抢回因自身 责任延误的工期,自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回一台起重机投入现场吊装工作,并在工程完成后为此向业主提出起重机台班费用索赔。很显然,尽管合同中对此类问题未予约定,但按合同法规定,不应予以赔偿。” 不补偿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其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此未作任何约定时,该法律规定即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8、合同债权有以下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授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里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9、合同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格式 10、无效合同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1、可撤销法律合同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量,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12、合同保全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均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3、代位权的行驶符合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权人 代为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14、违约责任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15、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又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16、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积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7、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8、发包人违约行为: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9、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顺延延误的工期 (4)继续履行 20、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 况 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其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继续履行 22、中标合同金额变化原因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般运用于大型复杂的施工采用单价合同承包 (2)可调价合同 (3)发生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件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6)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的暂定金是雇主一笔备用资金,由工程师来控制使用,承包商不一定来得到。 23、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差异: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24、承包商基本义务: (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的指令来施工和修复缺陷 (2)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性设备的承包商的文件 (3)承包商应提供其实施工程器件所需的一切人员和物品 (4)承包商应为其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 (5)承包商为其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设计 负责,但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除非有明确规定 (6)工程师随时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内容;如果承包商随后需要修改,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25、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并可以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 赋予他的权利 (2)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无权解除雇主和承包商的任务和责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不得进一步限制工程师的权利 (4)无论是工程师行使权利还是履行职责,均视为是为雇主做的工作 26、索赔的特性 (1)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 (2)索赔是双向的 (3)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 (4)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 (5)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7、索赔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1)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如物价上涨、不可抗事件发生等,均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但是承包商可以向发包商索赔费用和要求延长工期,而追究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行为造成,而且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2)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当事一方引起的,也可以是非当事 人引起的,当事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 (3)索赔的成功必须以索赔一方有实际损失为前提之一,没有损失索赔不可能成功 (4)索赔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在合同文件中有规定,而合同违约责任,必然在合同中有约定 28、工程价款变更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立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承包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是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关于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 (7)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商无权 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9、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格方法 (1)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费用 (2)根据供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工程 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定额或工程量清单项目工料机消耗量定额确定 (3)根据现场施工记录和承包商实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以及投标书中的工料机价格,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综合确定 (4)采用计日工方式 30、风险管理任务 (1)识别与评估风险 (2)指定风险处置对策和风险管理预算 (3)制定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4)风险损失发生后的处理与索赔管理 31、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32、保证人免责条件 (1)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3、CIP保险优点 (1)CIP保险以最优的价格提供最佳的保障范围 (2)能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3)降低赔付率,进而降低保险费率 (4)避免诉讼,便于索赔 34仲裁的特性 (1)作为仲裁者的第三方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仲裁机构,这是仲裁与其它解决方式的主要区别之一 (2)仲裁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规定进行的,仲裁虽然不同于司法机构,但也不像协商、调节那样无规定的程序可循 (3)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5)仲裁员和调解员的地位不同 篇三: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券的权利。 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债约统一性不变。 6、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7、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8、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 程的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 9、投标函: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拟定的,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 10、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 11、开工日期: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的施工。 12、工期:在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工期的含义,但可以理解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有确定的工期即双方“可接受的工期”。 13、施工工期: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受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 14、缺陷通知期: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成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完成工程接受证书中致命的扫尾工作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 15、暂定金:使雇主的一笔备用金,一般包含在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成为其整个报价的一部分。 16、反索赔: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对索赔要求提出反驳、反击,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不让对方的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并借此机会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管理行为。 17、积极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主体各方针对建设项目合同控制 目标所主动采取的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措施方案以及调整工程实施计划等手段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建设工期目的的工程变更。 18、消极的工程变更:由于各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设计错误、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而必须作出的调整的工程变更,消极的工程变更也包括建设项目主体各方违背诚信原则和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有损工程质量和延误建设工期的工程变更。 19、工程合同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的切实履行,有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 段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 20、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1、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从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2、投标保证担保:在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的招投标过程中,保证人为具有合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不在投标有效期内中途撤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以及预付款等保证担保。 23、履约保证: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机构应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有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建设,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机构须将保证金付给业主作为赔偿。 24、付款担保:若承包商没有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费用,经调查确认后由保证机构予以代付。 25、工程合同保险: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总称;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与之有关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6、投标担保或投标保险金:指投标人报省其投标背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27、合同争议:又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各种纠纷。 28、独任制: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 29、合议制: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另一种形式,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全部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 30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1、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于承包商签订分包商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33、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达,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4、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35、CIP保险概念和运行机制:CIP保险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 所有分包商,内容包括了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简答题 1、有效仲裁应具备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 反国家利益 (4)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阅当事人,一人无法成立合同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3、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是由有订阅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达 (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要约的法律效力体现: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使受要约人得到了承诺的权利 5、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要求其绝对一致时,承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7、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中,出现过下述典型案例: “某施工承包 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抢回因自身责任延误的工期,自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回一台起重机投入现场吊装工作,并在工程完成后为此向业主提出起重机台班费用索赔。很显然,尽管合同中对此类问题未予约定,但按合同法规定,不应予以赔偿。” 不补偿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其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此未作任何约定时,该法律规定即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8、合同债权有以下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授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里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9、合同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格式 10、无效合同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1、可撤销法律合同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量,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12、合同保全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均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3、代位权的行驶符合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权人代为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14、违约责任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15、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又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16、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积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7、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8、发包人违约行为: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9、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顺延延误的工期 (4)继续履行 20、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其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继续履 行 22、中标合同金额变化原因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般运用于大型复杂的施工采用单价合同承包 (2)可调价合同 (3)发生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件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 (6)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的暂定金是雇主一笔备用资金,由工程师来控制使用,承包商不一定来得到。 23、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差异: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24、承包商基本义务: (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的指令来施工和修复缺陷 (2)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性设备的承包商的文件 (3)承包商应提供其实施工程器件所需的一切人员和物品 (4)承包商应为其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 (5)承包商为其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设计负责,但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除非有明确规定 (6)工程师随时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内容;如果承包商随后需要修改,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25、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并可以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 赋予他的权利 (2)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无权解除雇主和承包商的任务和责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不得进一步限制工程师的权利 (4)无论是工程师行使权利还是履行职责,均视为是为雇主做的工作 26、索赔的特性 (1)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 (2)索赔是双向的 (3)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 (4)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方无过错 (5)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7、索赔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1)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如物价上涨、不可抗事件发生等,均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但是承包商可以向发包商索赔费用和要求延长工期,而追究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行为造成,而且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2)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当事一方引起的,也可以是非当事人引起的,当事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 (3)索赔的成功必须以索赔一方有实际损失为前提之一,没有 损失索赔不可能成功 (4)索赔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在合同文件中有规定,而合同违约责任,必然在合同中有约定 28、工程价款变更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立工 篇四:工程合同管理名词解释习题集 三、名词解释 (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41.分包合同 : 承包商把从业主处承包的工程任务中的某些分项工作分包给另一承包商,明确分包工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合同。 42.缺陷责任期 :一般也叫保修期,指正式签发的移交证书中注明的缺陷责任期开始日期(一般为竣工验收的日期)后一段时期(一般为一年或更长)。 43.联营承包 : 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见的是设计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联合投标,共同承接工程 44.工程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或双方约定,经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 45. 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合同单价时固定的,不因物价变动而调整。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风险。 41.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最终合同价按承包商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酬金计算。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42.招标 : 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向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 43.保留金 : 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措施之一。 44.工程分包:指承包人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非主要部分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内容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自制的承包人承包的法律行为。 45.合同外索赔: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已经超出了合同条件的范围或是在条文中没有规定,索赔的依据需要扩到相关法律法规等 `41目标合同:这是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结合的形式,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于工业项目、研究和开发项目、军事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设置目标设计阶段就介入工程,并以全包的形式承包工程 `42标底`;是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编制,并按规 定报经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预期价格。 43工程变更;一般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 44.保留金”:是按照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从承包商应得的期中付款中扣发的一种款额,该款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保证承包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措施。 `45.合同内索赔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可给予承包人补偿的事项,承包人可据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41.工程索赔: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42.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43.合同风险: 合同中的以及由合同引起的不确定性。 44.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合同控制: 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 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分析和纠正的管理活动。 41.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合同规定合同单价调整条件、调整依据、调整方法。物价上涨在合同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作为业主风险。 42.投标:投标人获得信息并作出投标决策后,按照招标要求提出报价,争取获得承包任务的工作。 43.合同分析:从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工程日常管理的需要。 44.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 45.工期延长索赔: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为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相关技术材料、应有的施工条件等,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可以凭其合理的证据提出索赔。 篇五: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 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 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 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 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 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 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篇六:合同管理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答案 四、名词解释: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2 2、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21 3、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 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P10 4、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P12 5、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P47 6、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P177 7、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P14 8、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P109 五、简答题: 1、?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P27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2、?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目的是什么,P56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审查的重点是什么,P54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满足哪些条件,P57 答:?资格预审的目的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2、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 3、?工程师处理设计变更的程序是什么,?当设计变更引起价 格的变动时该如何处理,P121 答:?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反之,如承包人不在14天内提出的,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反之,则视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4、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有哪些步骤,P180-183 答:(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 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三)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 (四)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五)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篇七: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所有名词解释 1.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传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4.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受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6.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7. 其他组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 8.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9.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又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10. 委托代理:给予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11.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12.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 13.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4.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15. 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只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 16.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17.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有效的合同。 18.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9. 有名合同: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范的合同。 20. 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 21. 诺成合同: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 22.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3. 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4.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25. 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 26. 合同标的: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7. 履行期限:合同中确定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 28.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队方守约进行的经济措施。 29. 合同的形式: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 30. 书面形式:以文字或其他可以有形的表示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 31. 口头形式:当事人用语言表示合同内容的形式。 32. 其他形式:可根据当事人得行为,其他人证明等来推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判断合同成立与否。 33. 订立合同的 过程: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34. 要约: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包含合同具体内容并希望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35.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6.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37.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 38. 承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9. 承诺的撤回:阻止承诺发生效力。 40. 迟到的承诺: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 41. 迟发的承诺:发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时就已经超过了期限。 42. 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43.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 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4. 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5. 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46.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47.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48. 无效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49. 可撤销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 50.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全面实现的行为 51. 协议补充:合同当事人对没能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 52. 第三代人代为履行债务: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代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变,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53. 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54.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55.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56. 不安抗辩权: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其财产状况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57. 债的保全: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设立的债权制度。 58. 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59.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 撤销的权利。 60. 合同的变更: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61. 合同的转让:将合同设定的权力义务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62. 合同义务的转让:在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63.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 64. 合同解除: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65. 不可抗力: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客官情况。 66. 违约:合同当事人在无法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67.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产生的法律后果。 68. 拒绝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69. 迟延履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70. 不能履行:当事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 71. 不是适当履行: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72. 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73. 赔偿损失: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4. 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方的违约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75. 合同预见责任: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6. 减轻损失原则: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77.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78. 采取补救措施: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的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79. 违约责任的免除: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80. 担保: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 81.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82.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 83.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84.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下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85. 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86.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有,用以担保债务 履行的担保方式。 87. 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改财产,以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改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88. 定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 89. 投标保证金: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考虑而进行投标活动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形式,是投标人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90. 履约保证担保: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并完成某项工程。 91. 预付款保证担保: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保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承包商按时支付。 92.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想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93.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94.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95.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96. 基本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 97. 特约责任: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责任以外,或列为除外责任的风险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约附加承保德一种责任,属于约定夸大的保险责任。 98. 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保障是个承担责任的时间界限。 99. 保险价值:财产保险中受保险的财产的价值。 100.保险金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应当赔 偿的货币额。 101.保险费:投保人未获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102.违约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 建筑工程保险: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 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 2. 建设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包括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3. 安装工程一切险:专门承保各种机器设备的安装或钢结构建 筑物在安装期间因灾害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4.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指保险人负责保障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同时还保障相关的法律诉讼费用 5. 免赔额: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 6. 招标投标: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 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招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7. 建设工程投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8.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9. 招标投标: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招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10.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有有兴趣的承包者都可以提交投标的招标方式。 11.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只有被邀请的承包者才能够提交投标的招标方式。 12. 资格预审:工程项目正式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信调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能力承担并完成该工程项目。 13. 开标: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招标人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这是定标成交阶段的第一个环节。 14. 评标:指评标文件一经开拆,既转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以选择最有利的投标。 15. 定标;评标委员在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比后,就由招标人裁决中标人。 16. 建设工程勘察: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查文件的活动。 17. 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18. 资质审查:建材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其可承接项目的范围, 检查申请投标单位所持有的勘察和设计资质证书登记是否与拟建工程项目的级别相一致,不允许无资格证书或低资格单位越级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19. 能力审查:对包括投标单位设计人员的技术力量和所拥有的技术设备两方面的审查。 20. 经验审查:通过审查投标者报送的最近几年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设计一览表,判断投标者有无类似工程的设计经验。 21.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22. (评标方法)专家评审法:由评标委员会的各位专家分别就各投标书的内容充分进行优缺点评论,共同进行讨论、比较,最终以投票的方式评选出最具实力的监理单位。 23. 综合评估法:指采用量化指标考察每一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各项因素评价 篇八: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 合同法名词解释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法律给予一定名称,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 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 又称合同债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 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合同虽已成立,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 撤销权 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拘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 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履行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相应的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合同保全 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 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以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变更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内容,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行为等,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义务转移 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意定概括转移含义: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概括转移 含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 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终止 抵销 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依一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合意,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彼此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销 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归于消灭。 合意抵销 含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 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免除即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从而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法律行为。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确定某人应否承担责任所遵循的法律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有违约行为就应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 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要件。 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 届期违约 实际违约,合同同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合同当事 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履行不能 合同债务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无法实现。 履行迟延 又称为逾期履行,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却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迟延 又称为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提供必要的协助。 继续履行 又称为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合同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过失相抵规则指赔偿权利人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失时,可以减轻赔偿金额甚至免除赔偿责任。 减轻损失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 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违约金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责任竞合的概念 由于某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由此使受害人享有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现实交付: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 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样品买卖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试用买卖 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并向发包人交付,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 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即票款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是承运人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间接代理 代理人(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先合同义务:缔约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协商期间,基于诚信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表见代理 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由于某些情形的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简答题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2)责任的轻重不同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4)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 (5)决定合同的性质或种类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a.合同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义务也不约束第三人 b.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c.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违约责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必对之承担违约责任。 主合同和从合同区分意义 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主合同变更或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依具体情况,相应的变更、随同转让或消灭。 主合同无效或终止,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原则上也应消灭。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二者的区别: 时间因素在继续性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即继续性合同义务的履行是随着时间推进而不断积累的,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越多,债权人实现的权利也就越多; 一时的合同之义务履行是分次进行的,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多次,与次有关,而与时间的总量无直接关系。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区分二者的意义: 1)继续性合同对当事人间的信赖要求较高,故而法律对该类合同给予更多的合同解除权; 2)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不同 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均是自始无效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分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无效; 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属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分 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分 依《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依《合同法》,上述行为均属效力待定合同 严格限制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要约的构成要件 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 3、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或包含受拘束的意旨 4、内容具体、确定、完整 5、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处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表明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 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被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被漠视)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被变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3、违反义务一方有过错 4、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义务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责任性质不同 (4)责任方式不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 (1) 成立是生效的基础。 (2)一般情形下,二者同时发生; 特殊情形下,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 a. 附生效条件 b. 附生效期限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方可生效的 合同 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解决的问题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成立:两人以上;合意;内容具体、完整。 生效:合同成立;有效;无阻却生效的事由 (3)决定权不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未决的生效 效力未定:未决的不生效 委托代理权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篇九: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是一种合意;?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义务的内容 不同;?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其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包括:?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功能:?保 护功能;?鼓励当事人从事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 10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 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设立的必要性:?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确定行为规则、衡平利益冲突、为解决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 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合同正义和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11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双方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合同履行阶段,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合同的解除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由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仍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12 合同成立的意义:?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他们密切联系在一起。合同的成立要件:?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 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3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生效要件:?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4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区分要约和要约 邀请:?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依法律规定区分;?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根据交易的习惯区分。 15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间,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而对要约的撤回就没有限制。 16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7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8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其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19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发生的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0 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有的一定附随义务。具体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21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漏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22 合同条款中,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默示条款的种类:?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条款;?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的条款;?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的条款;?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的条款;?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23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 明。合同解释的原则:?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统一解释原则;?限制解释原则;?调和解释原则;?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要具体化。 24 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时,若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在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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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138KB
软件:Word
页数:78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28
浏览量: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