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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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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资 产 ..................................................................... 2 第一节 流动资产 ................................................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资 产 ..................................................................... 2 第一节 流动资产 .............................................................. 3 第二节 长期应收款 ............................................................ 8 第三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 9 第四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0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 ......................................................... 13 第六节 固定资产 ............................................................. 15 第七节 无形资产 ............................................................. 20 第八节 投资性房地产 ......................................................... 22 第九节 其他资产 ............................................................. 24 第十节 资产减值 ............................................................. 24 第三章 负 债 .................................................................... 30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 37 第五章 收 入 .................................................................... 38 第一节 建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收入 ......................................................... 39 第二节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 41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 43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 45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46 第九章 债务重组 ................................................................. 47 第十章 所得税 ................................................................... 49 第十一章 外币折算 ............................................................... 52 第十二章 会计调整 ............................................................... 54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 54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 56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 56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57 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 ............................................................... 58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 59 第十五章 附则 ................................................................... 62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适合于本企业具体情况的补充办法,报总公司备案。 第五条(会计核算对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些交易和事项包括: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如:收到业主拨款或公司往来款)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如:原材料的出入库)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如: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如: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按照建造合同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按照建造合同法确认收入和成本下计算项目综合收益) (七)其他需要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会计假设之持续经营)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假设之会计分期)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总公司所属企业应该至少于季度末编制本季度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会计假设之货币计量)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企业一般选择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 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靠性),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横向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二条(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 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三条(资产分类)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货币资金) 企业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条(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第十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而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 (一)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 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 3 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1)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六条(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重分类)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七条(金融资产下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属于企业流动资产的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 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有关生产和经营周转资金的上交、下拨业务在“拨付分公司经营资金”科目核算。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的计价原则) 属于企业流动资产的应收款项初始确认应当按照公 4 允价值计量,并应当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应收款项进行后续计量。属于企业流动资产的应收款项一般以其账面余额作为摊余成本。 第十九条(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迹象)表明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十条(减值测试及坏账准备的计提)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可以对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按照不同的准备金率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账 龄 计提比例 5 6个月以内 0 6个月 - 1年以内(含1年) 5‰ 1 - 2年(含2年) 5% 2 - 3年(含3年) 10% 3 - 5年(含5年) 30% 5年以上 80% 建造合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账龄应以该工程竣工后,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应当以收回质量保证金的日期为账龄计算起始日。 企业发生的投标保证金、在工程合同期内的履约保证金、备用金以及总公司系统内部往来款项等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一条(略:待摊和预提暂且不允许使用)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十二条(存货的定义、分类及确认)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施工企业存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未结算工程成本、库存商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 (一)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同资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如增值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存货的加工成本(如:哈大项目购进的钢筋需要在上面涂上一层防腐蚀的保护膜,此部分成本计入到存货中),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间接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间接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每种产品或劳务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6 其他支出。 (三)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如:材料二次搬运费发生的人工费等)。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项目一般不涉及) (五)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项目一般不涉及) (六)按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材料成本差异) (七)(存货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八)(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核算)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采用分次摊销法对周转材料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采用一次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后,企业要做好该类存货的实物管理工作。 (九)(存货损毁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十)(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免费下载深圳劳务合同下载模板免费劳务合同范本下载修理厂劳务合同下载厨师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 7 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施工企业取得的存货在施工期间不提取跌价准备;工程完工后要对剩余存货进 (二十一) 行清查,如果将继续用于他项工程使用,仍不计提跌价准备;如果该批存货将对外出售、换出、抵偿,按照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差额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节 长期应收款 第二十三条 长期应收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 (一)长期应收款的初始确认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应当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长期应收款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方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三)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 8 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五条 长期应收款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一)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二)长期应收款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六条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长期应收款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长期应收款,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长期应收款,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长期应收款,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七条 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 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三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9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初始确认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也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三十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长期应收款减值损失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三十四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0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2 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初始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也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三十五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11 第三十九条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12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益性投资: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二)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 13 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确定。 5. 第四十六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四十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四十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4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四)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五)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九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五十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六节 固定资产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 15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16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将租金按照直线法或其他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五十六条 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17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第五十八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六十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二条 临时设施是施工企业为了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建造的各种临时性生产、生活设施。临时设施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临时设施应当单独核算,在建设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临时设施按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建造的临时设施,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量;购入的临时设施,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量。 临时设施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预计使用期限内分期(月或季)摊入工程成本。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的工期和临时设施的技术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除工程项目完工后还可继续使用的账篷、活动房屋等临时设施外,工程项目完工后不再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 18 的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该工程项目的工期。 临时设施的维修、租赁等其他属于临时设施费开支范围但不形成实物资产的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成本项目,不作为临时设施进行管理和核算。 临时设施出售、毁损和报废时,应转入清理。清理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三条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工程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安装、技术改造、大修理以及临时设施的建造工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二)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三)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提供劳务时,按实际劳务收入冲减工程成本。 (四)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在建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五)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办法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9 第七节 无形资产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六十七条 企业无形项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第六十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一)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20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办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三)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无形资产摊销可以采用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二)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21 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七十二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八节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七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通常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自用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七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上述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22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本办法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 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资产减值的有关规投资性房地产 定进行处理。 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第七十九条 有确凿证 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八十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八十一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3 第九节 其他资产 第八十二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拨付分公司经营资金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付,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拨付分公司经营资金,是施工企业拨付分公司或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的周转金。企业应按照所属分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不在本科目和“上级企业拨入资金”科目核算。 第十节 资产减值 第八十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节所指资产减值,主要是指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的减值;不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建造合同、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资产的减值。 除了特别规定外,本节所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24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八十五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一)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2.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25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3.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三)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四)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原定正常产出水平所必需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将其考虑在内。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有关或有事项的规定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五)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其他影响因素,还包括: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在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折现率考虑了这一影响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当考虑;折现率没有考虑这一影响因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则不予考虑。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实际数的差异情况,以评判 26 预计当期现金流量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通常应当确保当期预计现金流量所依据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 3.预计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 4.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前提下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的最佳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五)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应当根据资产未来期间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六)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七)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八)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 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调整时,应当考虑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关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有关货币风险和价格风险等。 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限结构反应敏感的,应当使用不同的折现率。 第八十六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八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27 第八十八条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按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第八十九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第九十条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 28 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第九十一条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九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企业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九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 29 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九十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负 债 第九十六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符合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十七条 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九十八条 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30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十九条 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一百条 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31 第一百零三条 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一百零四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一百零五条 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办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第一百零七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32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办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处理;债券发行 33 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该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在转换为股份前,按一般公司债券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存续期间内行使转换权利,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时,对于债券面值不足转换1股股份部分,企业应当以现金偿还。 第一百一十三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 34 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施工企业在合同建造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一百二十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 35 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三)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36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会计上将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一)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3.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公司的股本应当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公司发行的 37 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作为股本入账,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三)上级企业拨入资金是指企业所属分公司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本科目的记录应与上级企业的“拨付分公司经营资金”科目的有关记录相互一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章 收 入 第一百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包括建造合同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38 第一节 建造合同收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当在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并且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企业只有在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并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将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企业 39 应当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并且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将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与设计有关的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和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当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及费用应按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 (一)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3.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完工百分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40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 (二)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当期费用。 (三)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五)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期费用。 第一百四十条 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确定。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2)在分包工程总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第二节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一百四十二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41 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四十四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 交易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记入当期损益, 42 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等。 (一)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一百五十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企业应支付职工的薪酬,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职工薪酬,计入成本、费用。 43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第一百五十四条 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一)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费用。 施工企业在工程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移交工程保修费等费用,也属于销售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办公费、书报费、印刷费、会议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差旅交通费、车辆使用维护费、企业文化建设费、修理费、资产折旧摊销费、职工薪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中介审计评估费、咨询费(顾问费)、诉讼费、研究与开发费、绿化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租赁费、上级管理费、正常存货盘亏及毁损等费用。 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也属于管理费用。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44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一百五十八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第一百六十条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除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45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46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未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一百七十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九章 债务重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47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七十三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七十五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的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 48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七十八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办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所得税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企业应该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按照以下程序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费用: (一)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三)比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 (四)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 (五)确定所得税费用。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49 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比如开办费、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等,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50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九十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51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章 外币折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百条的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二百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第二百零一条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第二百零二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52 第二百零三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第二百零四条 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二百零五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指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采用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变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 第二百零六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53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二百零七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百零八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二百零九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会计调整 第二百一十条 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54 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变更会计政策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如果需要调整所得税影响金额的);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55 第二百一十六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二百一十九条 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二百二十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 56 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二百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百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二百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二百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57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第二百三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 第二百三十一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百三十三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二百三十五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百三十六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58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二百三十八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办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二百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二百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二百四十一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第二百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等。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59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指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二百四十三条 企业的财务报告分为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二百四十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二百四十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二百四十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60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百五十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百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二百五十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中期财务报告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 61 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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