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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国际物流其他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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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国际物流其他运输方式第8章国际物流其他运输方式 第8章 国际物流其他运输方式 8.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8.1.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述 8.1.1.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称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分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两大类。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根据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数量、性质、体积、状态等条件,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和大吨位集装箱。 8.1.1.2 国际...

第8章国际物流其他运输方式
第8章国际物流其他运输方式 第8章 国际物流其他运输方式 8.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8.1.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述 8.1.1.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方式称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分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两大类。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根据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数量、性质、体积、状态等条件,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和大吨位集装箱。 8.1.1.2 国际铁路组织 1.铁路合作组织(简称铁组) 铁路合作组织成立于1956年6月,目的是发展亚欧间的铁路联运。其基本任务是掌管国际客、货联运协定及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事细则的修改和补充,制定联运运价,编制合理的国际运行路径,商定运输计划,改善国境站的工作;研究在国际联运中如何经济地利用车辆,提高列车的运行速度,编制或改进列车时刻表;组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方面的科学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研究和商定有关统一界限、车辆、线路上部建筑、信号和运营规章等问题;研究和解决汽车运输发展和管理的有关问题;与其他从事铁路、公路运输的国际组织合作。目前铁组的显著特点是:作为一个国际铁路组织,既是铁组成员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又可以从企业的角度综合解决国际铁路运输问题。 2.国际铁路联盟(简称铁盟) 国际铁路联盟成立于1922年12月,总部在巴黎,目的是推动国际铁路运输的发展,促进国际合作,改进铁路技术装备和运营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开展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实现铁路建筑物、设备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统一。铁盟下设机构有计划、运输、财务、运营、机车车辆、线路设备、经济问题、物资供应、人事、法律问题等专门委员会,可根据一定的问题组成工作小组或临时委员会,主要解决成员铁路向铁盟提出的问题。此外还设有试验研究所、公共关系中心、国际铁路文献资料局、中央清算局和统计局等专业机构和专题组。 8.1.2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基本业务 8.1.2.1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包括货协国铁路之间的货物联运、货协国同非货协国铁路间的货物 联运、通过货协国港口的货物联运。 8.1.2.2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到期限 1. 运到期限的组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办理种别可以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托盘和货捆货物。按运送速度又可以分为慢运和快运。根据有关铁路间的商定,整车货物可随旅客列车挂运。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是由发送期间、运送期间、货物换装或车辆换转向架作业期间组成,计算公式为 表8-2 货物运到期限计算标准 2. 实际运到期间的起止时间 实际运到期间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算,到铁路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收货人货物到达并可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处理时止。若承运的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则应从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算。货物在国境站换装,若部分货物用补充运行报单补送,则实际运到期间按随原运单到达的部分货物计算。 3.运到期限的最终确定 1)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的滞留时间。 2)非因铁路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3)因变更运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4)因检查货物同运单记载是否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且在检查中确实发现不符时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5)由于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容器与包装的修整以及倒装或整理货物的装载所需的滞留时间。 6)因牲畜饮水、遛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7)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发生的其他滞留时间。 4.货物运到逾期罚款 表8-3 运到逾期罚款计算标准 8.1.2.3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送费用 表8-4 运送费用的核收原则 8.1.2.4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进出口运输程序 1.在贸易合同中订立国际铁路联运交货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国际铁路联运的贸易术语主要有FCA、CPT和CIP。除了以上贸易术语应在合同中交货条款注明外,交货地点一定要具体明确,因为交货地点是划分运输费用的界限。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计划的编制和审定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计划是对外贸易运输计划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具体任务,也是日常铁路货物联运工作的主要依据。它的编制主要包括年度运量计划的编制和月度货运计划的编制。 3.出口货物托运与承运 货物的托运是发货人组织货物运输的一个重要环节。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 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在确认可以承运,应予以签证表示受理托运。发货人根据车站的要求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车站方予以承认。一般情况下,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 托运所涉及到的单证主要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 4.运输合同的变更 根据《国际铁路货运协定》第十九条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权对运输合同要求变更,但此变更只能有一次,并且在变更运输合同的同时,不准将同一批货物分开办理。 5.装车发运工作 按我国铁路规定,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的装卸工作,由铁路负责组织;其他场合则由发货 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但某些性质特殊的货物,即使在车站的货场内,也均由发、收货人组 织装卸。 6.国际联运货物在国境站的出入境工作流程 联运货物装车发运后,经过发送路途中运输,到达出口国境站办理出境手续。对进境货物而言,还需要在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和车辆交接手续。 7.进口货物的到达与交付 在货物到达后,应通知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在收货人付清运单中记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后,铁路需将货物连同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交付给收货人。 8.1.3 特定运输条件的货物运输 8.1.3.1 超限、超长、超重货物的运输 1. 定义和种类 (1)超限货物。 (2)超长货物。 (3)超重货物。 2.运输条件 (1)不换装运送中,装在一辆车上时长度超过18m,而不超过25m的货物。 (2)长度不超过30m(对欧洲1435mm轨距的铁路为长度不超过36m)的铁路铁轨和钢筋混凝土用的圆钢筋。 8.1.3.2 危险货物的运输 1. 定义和分类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和放射性性质,在铁路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国际货协》附件《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性质将危险货物分为10类:爆炸品和装有爆炸品的物品,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或助燃的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 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物品,同水接触时形成发火气体的物品,易发火的固体和液体物品,腐蚀性物品,毒品,有臭味的产品和能引起传染病的物品,放射性物品。 2.运输条件 (1)应遵守的原则规定。 1)按《危险货物运送规则》属危险货物而按国内铁路规定属非危险货物的,可按非危险货物运输,但货物包装和标志应符合国际联运的有关规定。 2)按国内铁路规定属危险货物而按国际联运规定属非危险货物的,应按危险货物组织运输。 (2)运送的特别要求和限制条件。 1)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只限于列载在《危险货物运送规则》相应品类表中的物品时,才准运送。 2)危险货物的包装、—件货物重量的限制、车种要求、混装限制、表示牌以及运单内的记载内容,均须遵守国际联运的规定条件时才准许运送。 3)危险货物装载必须稳固,加固材料必须由发货人负责。 4)危险货物零担运送应满足国际联运对其的有关特别要求。 5)运送危险货物时,必须按规定在每一件货物上和车辆上粘贴相应的表。 8.1.3.3 易腐货物和活动物的运输 1. 定义和分类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和放射性性质,在铁路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国际货协》附件《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性质将危险货物分为10类:爆炸品和装有爆炸品的物品,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或助燃的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物品,同水接触时形成发火气体的物品,易发火的固体和液体物品,腐蚀性物品,毒品,有臭味的产品和能引起传染病的物品,放射性物品。 2.运输条件 (1)运输易腐货物时,应遵守《国际货协》附件《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2)对易腐货物和活动物的运输还有运送的特别要求和限制。 8.1.3.4 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1. 办理种类和货运程序 国际铁路集装箱的办理种类包括小吨位、中吨位、大吨位集装箱、大吨位空集装箱运输。 国际铁路集装箱货运程序为空箱发放、集装箱货物的接收与承运、装车、卸车和集装箱货物的交付。 2.运输条件 (1)小吨位、中吨位、大吨位集装箱,允许在发送路办理该集装箱承运的一切车站和《国际货协》有关附件上载列的车站间办理运送;如果《国际货协》及其附件《集装箱运送规则》未作另外规定,则集装箱的承运和装车按发送路的现行国内规章办理,而集装箱的交付按到达路的现行国内规章办理;不符合集装箱办理类型要求的集装箱,只有在参加运送的各铁路商定后,才准许运送。 (2)集装箱的运输还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8.1.4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主要内容 8.1.4.1 适用范围 1)货物发站、到站在同一国内,而发送的铁路可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时。 2)两个国家车站之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车辆通过第三国过境运输时。 3)两国相邻车站间,全程运输使用同一方的铁路车辆,并根据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输时。 8.1.4.2 铁路的责任 (1) 铁路的责任期间和范围。 铁路在规定的条件范围内,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时止,以及如将货物转发送到未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国家,则至按另一种国际联运协定的运单办完货物运送手续为止,对于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对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重量不足、毁损、腐坏或因其他原因降低质量所发生的损失为铁路的责任。 (2)铁路的连带责任。 按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负责完成货物运送全程的运输合同,至到站交付时止,如将货物转发送到未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国家,则负责完成至按另一种国际联运协定的运单办完货物运送手续为止。如果货物转发送至未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国家,则至按货协运单办完运送手续后开始。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参加了这项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 (3)免责事项。 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或不能清除的情况。 2)由于货物自然特性所致。 3)货物的灭失、损害系由于发货人、收货人过失所致。 4)货物的损害系由于发货人、收货人装卸过失所致。 5)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规章允许除外)。 6)包装不牢、标志不清。 7)发货人未按《国际货协》规定办理货物托运。 8)发货自然损耗。 9)发货人申报内容不准确、不完全、不确切所致。 8.1.4.3 发货人的责任 发货人对自己填的货协运单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应按规定缴纳运送费用;发运前取消运输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货人提供的包装不良,且铁路部门无法从外部发现造成货损货差的,责任由发货人自负;如果给铁路或他人造成了损失,还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8.1.4.4 收货人的责任 收货人必须按规定支付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只有在货物由于毁损、腐坏或因其他原因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方可拒领。如果收货人超过期限提取货物,应按规定向铁路部门支付保管费。 8.1.4.5 运单 适合铁路运输的单证叫做运单。运单由运单正本、运单报单、运单副本、货物交付单及货物到达通知单组成。 按照《国际货协》第六、七条的规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并在填写后向始发站提出,在始发站承运货物(连同运单)时起,即认为运输合同业已订立。 8.1.4.6 索赔及其处理 1. 赔偿请求 (1)赔偿请求人。 (2)赔偿请求的形式。 (3)赔偿请求的时限。 2.诉讼 (1)诉讼提起人。 (2)提起诉讼的条件。 (3)司法管辖。 (4)诉讼时效。 8.1.4.7 运输合同的变更 (1) 发货人可对运输合同作下列变更: 1)在始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终点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2)收货人可对运输合同作下列变更: 1)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达站。 2)变更收货人。 (3)下列情况下,铁路不受理变更: 1)应执行变更合同的车站,在接到申请书或由发站或到站发来的电报通知后已 无法执行。 2)此种变更违反铁路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3)此种变更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 4)在变更到站情况下,货物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到达站的一切费用时。 8.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8.2.1 概述 8.2.1.1 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 1)运送速度快、运输路程短。 2)安全准确,有利于稳定和开拓市场。 3)可简化包装、节省费用。 4)载运量小、运输费用高。 5)适用于鲜活、易腐和季节性要求高的货物运送。 8.2.1.2 航空运输市场的分类 航空运输市场按运载对象可以分为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市场和民用航空货物运 输市场(包括航空邮件运输)。 航空运输市场按地理范围可以分为航空国内运输市场、航空国际运输市场和航 空地区运输市场。 航空运输市场按运输时限可以分为航空定期运输市场、航空不定期运输市场和 航空快捷运输市场。 8.2.1.3 航空集装运输 1)减少货物装卸时间,提高作业效率。 2)减少货运事故,提高运输质量。 3)有利于组织联合运输和“门到门”服务。 4)航空集装箱缺乏标准化和互换性。 5)航空集装箱的造价较高,空箱回送浪费运力。 8.2.1.4 民用运输机场 1. 民用运输机场的组成 (1)飞行区。 (2)客货运输服务区。 (3)机务维修区。 (4)输油系统。 (5)消防和急救设备。 (6)流动便利设备。 2.中国民航运输机场的分类 我国民航运输机场按是否对外开放,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国际机场是指经政府批准对外开放,供国际航线的航空器起降营运,并设有海关、检验检疫及边防检查站等机构的口岸;国内机场供国内航线的航空器使用,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提供给外国航空器使用。 3.民用机场飞行区等级 表8-5 民用国际机场飞行区等级划分要素表 8.2.2 航空运输的基础知识 8.2.2.1 航线和航班 1.航线 民航从事运输飞行,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进行,这种路线就叫航空交通线,简称航线。航线分为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和地区航线。 2.航班、班次 (1)航班。飞机由始发站起飞按照规定的航线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做运输生产飞行,称为航班。航班分为去程航班和回程航班。 (2)班次。班次是指在单位时间,通常以1星期计算飞行的班数(包括去程和回程)。班次根据运输需求和运输能力确定。 8.2.2.2 国际民航组织 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有关的组织,主要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8.2.2.3 航空运输的飞行方式和运输种类 1. 飞行方式 (1)班期飞行。 (2)加班飞行。 (3)包机飞行 2.运输种类 (1)国内航空运输。 (2)国际航空运输。 8.2.2.4 航空区域 (1)ARETC1区。ARETC1区东邻ARETC2区、西接ARETC3区,北起格陵兰 岛、南至南极洲,主要包括北美洲、南美洲及附近岛屿、格陵兰群岛、西印度群岛和加勒比岛屿以及夏威夷群岛(含中途岛和巴尔迈拉岛)。 (2)ARETC2区。ARETC2区东邻ARETC3区、西接ARETC1区,北起北冰洋诸岛、南至南极洲,包括欧洲、非洲、中东及附近岛屿。 (3)ARETC3区。ARETC3区东邻ARETC1区、西接ARETC2区,北起北冰洋、南至南极洲,包括亚洲(除中东所包括的亚洲部分国家),所有的东印度群岛、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其毗邻的岛屿、太平洋岛屿(包括在ARETC1区的太平洋岛屿除外)。 8.2.2.5 国际航空货运手册 国际航空货运手册包括航空货运指南和航空货物运价及规则手册(TACT)。航空货物运价及规则手册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组织出版,包括3部分:TACT Rules、TACT Rates-North America和TACT Worldwide。 8.2.3 国际航空运输的基本业务 8.2.3.1 货物托运和收运 1. 货物托运 (1)委托航空货运代理托运货物。 (2)预定航班舱位。 (3)货物包装。 (4)填制航空货运单。 2.收运 (1)一般条件。 (2)安全检查。 (3)价值限制。 (4)付款要求。 8.2.3.2 货物运输 (1)运送的时间。 (2)运输路线。 (3)舱单。 (4)货物装卸。 (5)仓库保管。 8.2.3.3 货物到达和交付 (1)到货通知。 (2)货物的交付。 8.2.3.4 变更运输 1. 自愿变更运输 (1)自愿变更运输的范围。 (2)自愿变更运输的条件。 (3)自愿变更运输的处理。 2.非自愿变更运输 1)在出发地点退运货物,承运人应将全部运费退还托运人。 2)在经停地点变更目的地,托运人交付的费用多退少补。 3)在经停地点将货物运回原出发地,承运人应将全部运费退还托运人。 4)在经停地点改用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承运人 承担。 8.2.3.5 索赔与理赔 1. 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 1)承运人应对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承担责任。 2)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迟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赔偿和诉讼 1)在货物运输中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时,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期限规定如下:货物发生损失的,最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货物发生延误的,最迟应当自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天内提出;货物毁灭或遗失的,应自填该航空货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提出。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托运人未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赔偿责任限额为17计算单位(SDR)/kg;托运人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赔偿责任限额为货物声明价值;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交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金额高于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货物的重量的规定。 3)诉讼: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应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丧失对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8.2.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法 8.2.4.1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经营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包舱、包集装箱(板、棚)运输。 8.2.4.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方法 1. 集中托运 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批单独发运到同一方向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填写一份总运单发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委托目的站当地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并分拨给各个实际收货人的一种航空货物运输的组织方法。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对每一托运人另发一份代理公司签发的分运单,以便托运人转给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或收取货物价款。 航空公司采用按重量递减的定价原则,制定并公布按不同重量的收费运价,从而赚取运价的差额。集中托运业务在国际航空运输界开展得比较普遍,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 2.航空快件运输 航空快件运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航空运输及自身或代理的网络,在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以最快速度传递文件和物品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组织 方法。因主要运送国际往来的文件和物品,亦称国际快件运输。 国际快件主要包括:商务文件、资料、投标书、合同书、检验检疫证明书、银行票据、照片、机票以及商业性小包裹,如礼品、小型样品、需要返修的零配件、时令性水产品等。 航空快件运输已成为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业务之一,主要由专门的快件公司从事。 3.联合运输 (1)陆空联运。 (2)陆空陆联运。 (3)海空联运。 8.2.5 国际航空货物的运输费用 (1)特种货物运价。 (2)货物等级运价。 (3)一般货物运价。 8.2.6 航空货运单 8.2.6.1 航空货运单的作用 (1)承运合同。 (2)货物收据。 (3)运费账单。 (4)报关单据。 (5)保险证书。 (6)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表8-6 航空货运单各联分发对象 8.2.6.2 航空货运单的分类 (1)航空主运单。 (2)航空分运单。 8.2.7 国际航空运输法规 8.2.7.1 《芝加哥公约》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其领空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2)规定了国内载运权。 3)根据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和实践,对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4)对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的国籍和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5)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性措施,通过颁发特别规定或其他方法,以方便和加速航空器在 缔约国领土间的航行。 6)关于国际航空运输递交统计资料和联营问题的规定。 7)关于组成“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规定。 8)制定国际民航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 8.2.7.2 华沙体系 华沙体系是以下8个文件的总称:?《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 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城议定书》;?《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8.2.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用航空法》),是我国第一部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航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民用航空法》的实施,对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当事 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8.3 国际公路运输 8.3.1 公路运输概述 8.3.1.1 公路运输的特点 1)拥有很强的配送能力,提供“门到门”服务,无需中间环节。 2)在运输中提供货运服务的转运国无需增加关税检查。 3)如果因为路面施工、堵塞或运输服务受到破坏而需要改变行车路线,公路运输可以作出灵活的改变。 4)在一定的距离范围内,与航空运输相比,国际公路运输在运输时间和运费方面很有竞争力。 5)办理凭证简单。 6)服务趋于高可靠性和标准化。 7)(欧洲)国际公路运输协定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毛重量为42t的12.2m的拖车或15.5m的拖挂车。 8)对于数量不大的杂货和选择性散货的运输来说,公路专运车是一种理想的运输方式。 9)与通常的海上运输(散货)服务相比,包装成本更低。 10)在整个的公路运输期间,司机与运输工具同行,因此可以通过人力的监控减少损坏和泄漏的风险。 11)拖车服务非常灵活,有助于商业发展。 8.3.1.2 公路运输的经营方式 1. 公共运输业 (1)定期定线。 (2)定线不定期。 (3)定区不定期。 2.契约运输业 按照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签订的运输契约运送货物,与其签订契约的一般都是常年运量大并且稳定性强的工矿企业。契约的期限一般较长,按契约规定托运人保证提供一定的货运量,承运人保证提供所需的运力。 3.自用运输业 4.汽车货运代理 8.3.1.3 运费 公路运费均以“吨/里”为计算单位,一般有两种计算标准:一是按货物等级规定基本运费费率;二是以路面等级规定基本运价。凡是一条运输路线包含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等级公路时,则以实际行驶里程分别计算运价。特殊道路如山岭、河 床、原野地段等,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美国解除了对公路运输业的管制,这促进了竞争的加强。然而解除管制后,仍然要求公路运输企业上报运价。由于市场混乱,许多企业的定价只能低于名义运价,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客户往往并不知道规定或只是被告知给它们的定价是公布的运价。在这段时间,许多承运商纷纷倒闭,企业的命运掌握在托运商手中,而这些托运商既不关心客户的利益,也不在乎公路运输业的发展,它们按名义运价向客户收取运费,而名义运价通常要比实际运价高出许多,虽未被采用过,却未从公布运价中删除。客户支付着高额的运费,还认为这既合理又合法。美国全国在这一方面所涉及的金额高达270亿美元。 8.3.2 公路集装箱货物运输 8.3.2.1 公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特点 1)就运输流程来说,出口集装箱货物必须事先将分散的小批量货物预先汇集在内陆地的仓库或货运站内,然后组成大批量货物以集装箱形式运到码头堆场,或者由工厂、仓库再将货物整箱托运到码头。 2)运输路线简单、方便,一般都在固定的几个仓库或货运站、堆场,为集装箱运输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创造了条件。 3)作业方式更容易实现机械化和程序化,为开展集装箱码头堆场、货运站直至仓库之间的拖挂车运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就装卸货物流程来说,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和拼箱货两种,前者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后者是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 8.3.2.2 货源组织 1. 集装箱货源组织形式 (1)计划调拨运输。 (2)合同运输。 (3)临时托运 2.集装公路运输货源组织的手段 1)委托公路运输代理公司或配载中心组货。 2)建立营业受理点。 3)及时了解港区、货代、货主的情况。 8.3.3 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协定 8.3.3.1 《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于公路以车辆运输货物而收取报酬的运输合同,接受货物和制定交货地点依据合同的规定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其中至少有一国是缔约国。 2)如车辆装载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由海上、铁路、内陆水路或航空,但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该公约仍对整个运输适用。 3)若公路承运人本人也为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送人,其责任也应依照上述“1)”的规定予以确定,但在作为公路承运人和其他运输方式承运人时,则其具有双重身份。 4)公路承运人应对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为执行运输而利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承担责任。 8.3.3.2 运单 1. 运单应该记载的主要内容 1)运单签发的日期和地址。 2)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3)货物接管的地点、日期和制定的交货地点。 4)一般常用的货物名称、包装方式,如果属于危险货物,还应注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5)货物的件数、特性、标识、号码。 6)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 7)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关税以及从签订合同到终止之间发生的其他费用)。 2.运单的性质 1)运单是运输合同。 2)运单是货物的收据、交货的凭证。 3)运单是解决责任纠纷的依据。 4)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买卖。 3.运单的签发及证据效力 1)保证检验运单中有关货物件数、标识、号码的准确性。 2)检查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8.3.3.3 发货人责任 1)没有准确提供自己的名称、地址。 2)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3)收货人的名称、地址有误,且由发货人提供。 4)对托运的货物没有说明其准确名称而造成的损失。 5)对托运的危险货物没有在运单中注明危险特性、危险编号,以及一旦发生意外时应采取的措施。 6)对运输要求没有作说明。 7)没有提供办理海关和其他手续所必需的通知。 8)货物包装不牢、标识不清。 9)货物内在缺陷引起的货损。 10)由于发货人的过失造成对第三方的损害。 8.3.3.4 承运人责任和豁免 (1) 承运人责任。 《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所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害以及由于运输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因使用车辆不当或由于承运人使用他人车辆,或其代理人的过失同样承担责任。 (2)免责。 1)货物的灭失、损害是由于无包装或包装不良造成的。 2)货物的灭失、损害是由于使用无蓬敞车引起的,此种使用已在运单中明确规定和有所规定。 3)货物的灭失、损害是由于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积载、卸载引起的。 4)货物的灭失、损害是由于包装上号码不完整、标识不清、不当、错误所致的。 5)货物的灭失、损害是由于承运活的动物。 6)货物的灭失、损害是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所致的锈损、腐烂、干燥、渗漏、发霉、发潮等。 8.3.3.5 索赔与诉讼 (1) 诉讼地点。 1)被告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法院。 2)合同订立地法院。 3)承运人接管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法院。 (2)诉讼时效。 1)《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公约》规定,因货物运输正常所提出的诉讼,其时效为1年。 2)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系承运人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认定是与故意不当行为相等的其他过失行为所致,时效为2年。 8.4 国际邮政运输 8.4.1 国际邮政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1)具有广泛的国际性。 2)具有国际多式联运性质。 3)具有“门到门”运输的性质。 4)手续简便、运费较低。 5)适于重量轻、体积小的物品。 8.4.2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简称“万国邮联”或“邮联”,总部设在伯尔尼,它是联合国关于国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其宗旨是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以利于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发展;以邮政业务的发展加强各国人民的联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在社会、文化与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 万国邮政联盟由德国在1874年9月发起,22个国家于10月9日参加了在瑞士伯尔尼召开的世界邮政大会,经过讨论签署了第一个国际邮政公约,即《伯尔尼条约》(又称《关于创设邮政总联盟条约》),并据此成立了“邮政总联盟”,也就是万国邮政联盟的前身。1978年5月,该联盟在巴黎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修订了《伯尔尼条约》,定名为《万国邮政公约》,同时把“邮政总联盟”更名为“万国邮政联盟”,沿用至今。 万国邮政联盟的组织机构有: (1)大会。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5年举行一次。 (2)行政理事会。行政理事会是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年会。 (3)邮政经营理事会。邮政经营理事会研究邮政技术和合作方面的问题,并就此提出改进建议以及推广邮政经验和成就。 8.4.3 邮包的种类 国际邮件按运输方法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按内容性质和经营方式分为函件和包裹两大类。按我国邮政规定,邮包可以分为普通包裹、脆弱包裹和保价包裹。凡适于邮船的物品,除违反规定禁寄和限寄的以外,都可以作为普通包裹。内容易损坏的和需要小心处理的包裹称为脆弱包裹,如玻璃器皿、古玩等。保价包裹是指邮局按寄件人申明价值承担补偿责任的包裹。一般适用于邮递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工艺品等。以上的包裹若以航空方式邮递,即分别称为 航空普通包裹、航空脆弱包裹和航空保价包裹。此外,国际上还有快递包裹、代收货价包裹、收件人免付费用包裹等。 8.4.4 邮资和单证 8.4.4.1 邮资 邮资是邮政局为提供邮递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各国对邮资采取不同的政策,有些国家把邮政收入作为国际外汇来源之一;有些国家要求邮政自给自足,收支大致相抵;有些国家对邮政实行补贴政策,从而形成了不同的邮资水平。 根据《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国际邮资应该按照与金法郎接近的等价折成其本国货币规定。邮联以金法郎为单位,规定了基本邮资,依此为基础,允许各国可按本国情况增减,增减幅度最高增加70%,最低可以减少50%。 8.4.4.2 单证 邮政运输的主要单证是邮政收据,它是邮政收到寄件人的邮件后所出具的凭证,也是邮件灭失或损坏时凭以向邮政局索赔的凭证和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8.4.5 邮政运输的有关规定 8.4.5.1 我国海关规定的禁寄限寄范围 (1)禁寄品。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易爆炸性物品;易燃烧性物品;易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元素及容器;烈性毒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 (2)限寄品。限寄品是指规定数量或经批准方可向外寄递的物品。如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 两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两条);邮寄烟丝、烟叶每次均各以5kg为限,两种合寄时不得超过10kg;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 有些物品则需要卫生检验检疫证书,如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8.4.5.2 有关重量、尺寸、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的规定 按照国际和我国规定,每件包裹重量不超过20kg,每件包裹的任何一边长度不超过1.5m,其横周长不超过3m。 因为邮件内所装的物品性质不同,邮件封装的要求也不同。对封装总的要求是以邮递方便、安全并保护邮件不受损坏丢失为原则。对封面书写则要求清楚、正确、完整、以利于准确、迅速和安全地邮递。 8.4.6 邮政运输的免责范围 1)不可抗力。 2)寄达国家按其国内法予以扣留没收的。 3)违反禁寄限寄规定而被主管当局没收或销毁的。 4)寄达国声明对普通包裹不负责赔偿责任的。 5)寄件人的过失或所寄物品性质不符以及邮件封装不妥的。 6)虚报保价金额。 7)属于海关监管查验所作的决定。 8)寄件人未在规定期限1年内办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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