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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二部标准凡例(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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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二部标准凡例(2005年版)中国药典二部标准凡例(2005年版) 中国药典二部标准 中国药典二部标准凡例(2005年版) (1种) 凡例(2005年版二部) 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 的法定技术标准。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并把 与正文品种、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 说明。“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在正文品种中另...

中国药典二部标准凡例(2005年版)
中国药典二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凡例(2005年版) 中国药典二部标准 中国药典二部标准凡例(2005年版) (1种) 凡例(2005年版二部) 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 的法定技术标准。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并把 与正文品种、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加以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避免在全书中重复 说明。“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在正文品种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药典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并符合规定的品种。 附录中收载的指导原则,是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所制定的指导性 规定,不作为法定标准。 名称及编排 一、正文品种收载的中文药品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推荐的 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药典收载的中文药品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英文名除 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 有机药物化学名称应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 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的命名系统一致。 二、药品化学结构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药品化学结构 式书写指南”书写。 三、正文品种按中文药品名称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 形?丨ノ丶フ的顺序排列;单方制剂排在原料药后面;生物制品集中编排; 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列按汉 语拼音顺序排序的中文索引,英文名和中文名对照索引排列。 四、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的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 (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与英文名);(2)有机药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与分 子量;(4)来源或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5)含量或效价规定;(6)处方;(7)制 法;(8)性状;(9)鉴别;(10)检查;(11)含量或效价测定;(12)类别;(13)规格; (14)贮藏;(15)制剂等。 标准规定 五、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观的规定。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各正文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 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 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药品的近似溶 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1 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 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 溶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 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 义,也反映药品的纯度,是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六、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仅适用于鉴别药品的真伪;对于原料 药,还应结合性状项下的外观和物理常数进行确认。 七、检查项下包括有效性、均一性、纯度要求与安全性四个方面;对于 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进行生产和正常贮藏 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改变生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 有关项目。 供直接分装成注射用无菌粉末的原料药,应按照其制剂项下的要求,进 行澄明度及其他项目的检查,并符合规定。 各类制剂,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 其装量除附录已作规定外,按最低装量检查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八、含量测定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用于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 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 九、类别系按药品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或学科的归属划分,不排除在 临床实践的基础上作其他类别药物使用。 十、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 重量(或效价)或含量的(,)或装量;注射液项下,如为“1ml:10mg”,系指1ml中 含有主药10mg;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量规格。 十一、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 表示: 遮光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 明、半透明容器; 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 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 系指2,10?。 常温 系指10,30? 十二、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和辅料,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 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药用要求的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 同一原料药用于不制剂(特别是给药途径不同的制剂)时,需根据临床 2 用药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项目。 检验方法和限度 十三、本版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 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 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十四、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 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 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 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计算所得的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 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有效位,取此数值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数值比 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 十五、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 100,以上时,系指用本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 典规定的限度或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 101.0,。 制剂的含量限度范围,系根据主药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 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如 已知某一成分在生产或贮存期间含量会降低,生产时可适当增加投料量,以 保证在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内含量能符合规定。 标准品、对照品 十六、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标 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 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 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μg)计, 以国际标准品进行 标定;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和含量,应与原标准品、 对照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 审定。 标准品与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包括水分等)、使用效 期和装量等。 计量 十七、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十八、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 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 长度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米(μm) 纳米(nm) 体积 升(L) 毫升(ml) 微升(μl) 质(重)量 千克(kg) 克(g) 毫克(mg) 微克(μg) 纳克(ng) 压力 兆帕(MPa) 千帕(kPa) 帕(Pa) 动力黏度 帕秒(Pa?s) 运动黏度 平方毫米每秒(mm<2>/s) 3 波数 厘米的倒数(cm<-1>) 密度 千克每立方米(kg/m<3>) 克每立方厘米(g/cm<3>) 放射性活度 吉贝可(GBq) 兆贝可(MBq) 千贝可(kBq) 贝可(Bq) (2) 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 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XXX滴定液(YYY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 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YYYmol/LXXX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 温度以摄氏度(?)表示 水浴温度 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热水 系指70,80?; 微温或温水 系指40,50?; 室温 系指10,30?; 冷水 系指2,10?; 冰浴 系指2?以下; 冰浴 系指约0?; 放冷 系指放冷至室温。 (4) 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 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 比例。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 (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 (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 (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5) 液体的滴,系指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6) 溶液后记示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 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 的混合物,名称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 液体混合时的体积(重量)比例。 (7) 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 筛 号 筛孔内径(平均值) 目号 一号筛 2000μm?70μm 10目 二号筛 850μm?29μm 24目 三号筛 355μm?13μm 50目 四号筛 250μm?9.9μm 65目 五号筛 180μm?7.6μm 80目 六号筛 150μm?6.6μm 100目 七号筛 125μm?5.8μm 120目 八号筛 90μm?4.6μm 150目 九号筛 75μm?4.1μm 200目 粉末的分等如下: 最粗粉 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 粗 粉 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 中 粉 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 细 粉 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4 最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极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8) 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 十九、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 推荐的原子量。 精确度 二十、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度。 (1) 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 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 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 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 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确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 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 规定量的?10,。 (2)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 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 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 后进行。 (3) 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 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 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 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 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 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 进行计算。 (5) 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 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试药、试液、指示剂 二十一、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 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 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 的规定制备。 二十二、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 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二十三、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动物试验 二十四、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药品和生物制品检定要求。 5 随着药品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 代动物试验进行药品和生物制品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说明书、包装、标签 二十五、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六、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有关规定,均应无毒、洁净,与内容药品应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 响内容药品的质量。 二十七、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监督 管理部门对包装标签的规定,不同包装标签其内容应根据上述规定印制,并 应尽可能多地包含药品信息。 二十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 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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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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