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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岛设置之我见婴儿岛设置之我见 ——从遗弃罪谈起 孙世民* ============================================================= 摘要:在我国,遗弃罪的成立需要以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要素,婴儿岛的设立使得遗弃婴儿的行为一般不会产生对婴儿的生命、安全紧迫的危险,因此这样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是,不受刑事制裁的行为并不意味着遗弃行为会被放任,该行为依然会受到行政、民事法律的规制。所以,婴儿岛的设立,在保护婴儿生命健康的同时,不会影响遗弃行为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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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岛设置之我见 ——从遗弃罪谈起 孙世民* ============================================================= 摘要:在我国,遗弃罪的成立需要以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要素,婴儿岛的设立使得遗弃婴儿的行为一般不会产生对婴儿的生命、安全紧迫的危险,因此这样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是,不受刑事制裁的行为并不意味着遗弃行为会被放任,该行为依然会受到行政、民事法律的规制。所以,婴儿岛的设立,在保护婴儿生命健康的同时,不会影响遗弃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不仅如此,设置弃婴岛和鼓励弃婴行为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对弃婴行为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 关键词:婴儿岛遗弃罪法律规制综合治理 ============================================================= 2011年6月1日,我国首个专门为救助弃婴生命而设立的“婴儿安全岛”亮相河北省石家庄市1。2013年7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婴儿安全岛”的试点工作。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对婴儿岛的巨大争议,反对者认为此举有纵容遗弃婴儿之嫌疑,支持者则认为此举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婴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故应当全面推广2。 一、遗弃行为的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司法实践当中,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多次遗弃、遗弃多人或者由于遗弃而使人伤亡的。刑法理论据此认为,遗弃罪属于危险犯,但对是属于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则存在争议。然而,无论是认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由于只有存在实质的危险时才能评价为“遗弃”,故 *孙世民,厦门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号172,本文是《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研究》的课程作业。 1载《领导决策信息》,2011年第24期。 2张明敏,《“婴儿安全岛”,以生的名义前行》,载《今日中国》,2012年第6期。 1 两种学说在具体结论上的差异并不大3,都要求遗弃行为对婴儿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法益产生紧迫的危险,反之则不成立该罪名。然而,现实中的“婴儿安全岛”内一般配有婴儿保温箱、婴儿床、适量被褥、延时报警器、排气扇、空调等设备,可以为弃婴生存提供安全的环境,在试行过程中,有些福利院甚至建立了专人定时巡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这就使得弃婴在安全岛里面能够远离冻伤、饥饿、动物啃食、蚊虫叮咬等危险,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这就与单纯将婴儿遗弃在毫无庇护设施的马路上、隐蔽的树林深处不同,后者会造成婴儿的生命、身体遭受严重的危险乃至侵害,涉嫌成立遗弃罪乃至故意杀人罪,但是前者并不具有这样的危险,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将婴儿放置在正在运行的安全岛内的行为,一般不成立遗弃罪。 虽然将婴儿遗弃在安全岛内的行为一般不成立刑法上的遗弃罪,但这并不意味着遗弃婴儿的行为会被放任,遗弃婴儿的行为依然会受到行政法、民事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而这种遗弃行为依然具有违法性,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刑法谦抑性的必要,即在其他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能够规制行为的情况下,刑法公权力不需要过多地介入国民的私生活,这样也有利于体现刑法的保障性机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这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规制了那些遗弃婴儿、但是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行为。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接到福利院的报案后,应当展开对弃婴父母的追查,并及时给与行政处罚,而对于那些多次遗弃婴儿的父母,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形式责任,这是从公权力的角度对弃婴的保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这些不同法律的相似宣言性的规定,体现了对弃婴行为的否定评价,是让弃婴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对婴儿权利的更进一步、更全面的保护。 3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第469页。 二、婴儿岛的意义 任何国家都有弃婴行为4,在遗弃行为无法根除的情况下,设置“婴儿安全岛”,让弃婴免受室外恶劣环境之害,是人性关怀之举。虽然此举不能改变遗弃行为,却能改变结果——提高弃婴的成活率。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生命至上的人道主义原则。现实中,许多婴儿被遗弃在野外等隐蔽的地方,无法被及时发现,被饿死、冻死、动物啃食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事后能够追究弃婴者的刑事责任,但毕竟生命已逝,不可挽回,“刑罚的作用要从及时性来体现”5,这样的事后救济已经不能拯救婴儿的生命。因此,“弃婴安全岛”虽不能杜绝弃婴现象,却可以延长弃婴存活期,保障弃婴的安全、健康和尊严,把弃婴的社会伤害降到最低。 设置婴儿安全岛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是对“生命无价”、“婴儿利益优先”等理念的现实体现。世界各国,尤其是社保体制健全的发达国家大多在立法、执法上反对弃婴行为的同时,通过“安全港法案”、匿名生产法、弃婴保护舱等多种形式的人性化立法,允许生父母将新生儿遗弃在指定的场所或专门的设施当中,以确保弃婴得到妥善照顾,生父母无需透露身份并可免受法律制裁。我们虽然不能让这样的生父母免受法律制裁,但制裁父母和保护婴儿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我国的“婴儿安全岛”立足于弃婴最基础的生命权保护,是对“生命至上”理念的充分诠释,是对“婴儿利益优先”理念的切实体现,有助于展示人性的关怀,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6。 设置婴儿岛是我国社会保障手段的创新性形式,对于发展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具有良好的开创意义。以往的福利院只是作为被动接受一方,对公安机关送交的婴儿进行保护,而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使得福利院可以直接接手弃婴,在第一时间就可以对弃婴进行医疗救助,缩短了救护的间隔,有利于提高弃婴的成活率,有利于增强婴儿的康复可能性,可以进一步发挥福利院的救济水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弃婴的生命权。 最后,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婴幼儿从其出生以后的许多年里,都不能依靠其自身实现生理的基本需要。婴儿要长大成人,不但需要得到适当的营养, 4祝闯,《“婴儿安全岛”,给生命一个缓冲区》,载《中国社会报》,2013年8月20日。 5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15页。 6摘自张世峰、张惠杰、李娟娟,《设立“婴儿安全岛”,保护弃婴合法权益》,载《社会福利》,2013年第9期。 还要得到适当的教育7。弃婴也不例外,在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时候,由社会抚养机构来承担婴幼儿的教育责任,对于婴幼儿的成长,大有裨益,婴儿岛扩展了福利院的服务半径,有利于对弃婴的教育。 三、综合治理,防治弃婴行为 鼓励设置弃婴岛,并不意味着鼓励弃婴,因为二者是不同层面的问题。设置弃婴岛,也并不是长久之计,这是在当前与之相关的社保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采取的便宜之计。从长期来看,应当结合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能力,建立不同层次的综合救助机制。 在综合治理机制建立之前,应当对弃婴行为发生的原因展开分析,对症下药。笔者认为,弃婴行为的产生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1、婴儿先天残疾,加之家庭贫困。大部分的弃婴的出现是因为婴儿具有先天性、难以根治或者治疗费用庞大的疾病,随之而来的高额的医疗费用、非经济支出成本使得不少贫困家庭望而却步,最终实施弃婴等违法行为;2、未婚生育。这也是弃婴多发的原因之一,很多未婚生育的男女为了自己以后的生活,不负责任地选择弃婴,这种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受到法律的规制。 因此,防治弃婴行为,要根据这些原因,采取不同的方法: 1、加大自愿婚检的宣传,降低甚至免除婚检费用。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强制性婚前检查,这在一方面保障了国民的人权的同时,也使得某些遗传性疾病大量增加。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社区宣传等多种途径宣传婚前检查的重要作用,提高人们资源婚检的意愿,提高国民的受教育水平,在一些经济条件适合的地方,循序渐进地推行免费婚前检查制度。 2、扩大婴儿医疗保障范围。对于那些已经出生的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建立由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分担的医疗保险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缩小个人缴纳费用的比重,最终建立一套与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疾病治疗体制,这也是政府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障责任。 3、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某些地方在试行婴儿到的过程中,出现了弃婴数量的短时间上扬,超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能力的情况,因此,应当进一步放宽收养条件,合理降低收养审核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强化对收养之后的监管而不是注重收养之前的 7蒋跃,《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15页。 审核,建立被收养婴儿定期回访制度,确保婴儿的健康成长权益,让更多的弃婴走出福利院,在家庭当中健康成长。 4、严厉打击弃婴犯罪。无论如何保护弃婴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何强调生命和健康是第一位的,都不应该妨碍对遗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婴儿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遗弃行为,那些多次遗弃婴儿的父母,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刑罚来达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福利水平、社会保障水平虽然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但这并不影响各级政府在婴儿“家庭监护”失能后的发挥与经济实力相符合的重要监护作用。宪法理念意义上与人权保障视野中的弃婴生命权问题,也将会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然是任重而道远。“弃婴安全岛”作为真正探索性的第一步,意义重大,终将能为切实保障婴儿的生命健康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8。 最后,对于那些对婴儿安全岛设置的批评者们,笔者要说的是,首先,不要以牺牲婴儿生命为代价捍卫自己所谓的“道德高地”,道德只是手段,道德的目的是保护人这一主体,如果为了从道德上谴责遗弃婴儿的人或者让弃婴者产生终身道德愧疚而让婴儿失去生命,这是违背人性的;第二,如果认为设置婴儿安全岛是鼓励弃婴,那么设置福利院、养老院是否意味着变相鼓励遗弃残疾人、老年人?第三,没有客观的数据显示,婴儿岛的设置使得弃婴行为数量增加。虽然现实中,福利院接受的弃婴数量的确在增加,但这直接说明的是,有更多的弃婴受到了福利院保护,有更多的生命得到了挽救,即,福利院弃婴数量的增加,并不直接说明弃婴总数量的增加,而只是说明没有被送给福利院弃婴数量的减少,笔者认为,这也就实现了设置婴儿岛的初衷。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359 【2】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233 8管元梓,《“弃婴安全岛”是对生命的尊重》,载《人民政协报》,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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