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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政策法规 -> 规章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最后更新时间:2010-03-3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用地管理 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 第二节 建设用地 4 第三节 开发强度 6 第四节 绿地 7 第三章 建筑管理 8 第一节 建筑高度 8 第二节 建筑间距 9 第三节 建筑退让 10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13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13 第二节 管线综合 16 第三节 竖向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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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 政策法规 -> 规章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最后更新时间:2010-03-3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用地管理 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 第二节 建设用地 4 第三节 开发强度 6 第四节 绿地 7 第三章 建筑管理 8 第一节 建筑高度 8 第二节 建筑间距 9 第三节 建筑退让 10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13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13 第二节 管线综合 16 第三节 竖向设计 18 第五章 村庄建设 2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 第二节 建设用地 20 第三节 其他规定 22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23 第一节 街景 23 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 24 第三节 建筑景观 25 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26 第八章 附则 27 附录 28 附录一 相关名词解释 28 附录二 计算规则 29 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32 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38 附表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DB33/T1021-2005) 42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附表1)执行。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 类别代号 用地范围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R R2 酒店式公寓 居住用地 公寓式酒店、独立设置C C2/C3 商业用地 的会所 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 C C3 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游乐用地 点、高尔夫球场的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 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C C2 商业用地 产物资的物流场所及其 附设的仓库用地 W W1 单独设置的物流仓库 仓储用地 C C2 物流办公服务 服务业用地 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 T T2 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 用地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土地使用原则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其用途。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 2.2.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三)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 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建设项目类型 低低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筑 层 500 1000 2000 --- --- 3000 2000 用地面积下限值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2.2.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2.2.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社区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比例配置,如有可能应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用房相对集中设置,允许单一小区内适当增减,但区域内社区用房总量不变。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 2.2.5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3.3.5项第(一)条的规定。 (五)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1、地下停车场(库) ?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 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2、地下商场(街) ? 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 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 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3、人行地道 ?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 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 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 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节 开发强度 2.3.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2.3.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 古城范围外 区位 古城范围内 高容量建设区 一般容量建设区 类型 建筑密建筑密建筑密容积率 容积率 容积率 度 度 度 40% 1.2 --- --- 30% 1.0 低层 35% 1.5 --- --- 30% 1.5 住宅建筑 多层 高层 --- --- 28% 4.0 25% 3.5 商业建筑、50% 1.5 --- --- 50% 1.5 低层 办公建筑50% 2.5 50% 2.5 50% 2.5 多层 (含旅馆 建筑、公寓--- --- 45% 7.0 40% 7.0 高层 式办公建 筑) 低层 --- --- --- --- 40% 0.5 ~ 1.5 工业建筑 --- --- --- --- 40% 0.8 ~ 2.0 多层 --- --- --- --- 50% 1.2 仓储建筑 低层 多层 --- --- --- --- 40% 1.5 公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 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3、除工业建筑的容积率为区间值外,其他指标均为上限。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4、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历史保护区内地面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7、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第四节 绿地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项 目 类 别 绿 地 率 住宅 不少于30%,旧城改造不宜低于25% 商业、金融、商务、行政办不少于10% 公、文化娱乐 不少于25% 医疗卫生、文教科研 工业、仓储 10% ~ 20%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 不少于45% 市政公用设施 不少于20%。 注:1、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仓储等可适当提高绿地率指标。 2、其他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尽可能提高绿地率。 3、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4、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 2.4.2 (一)城市沿江河的绿带宽度按有关水利专业规划确定的绿带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主要河道:绿带宽度要求不宜小于20米,老城区或城中村区块内单侧宽度不宜小于15米。 一般河道:大于等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5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5?10米。 (二)铁路、高速公路及快速路两侧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防护绿带。萧甬铁路、杭甬客运专线两侧各设置30米的防护绿带;杭甬高速公路两侧设置各50米的防护绿带。 2.4.3 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 2.4.4 城市中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3.1.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1.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 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1.3 古城保护范围(8.32平方公里)及其他历史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古城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其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9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24米。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保护及相应的建设控制要求的规定。 3.1.4 一般区域内,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第二节 建筑间距 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2.2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建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2小时,老城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日照时数不小于1小时。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日照分析。 (三)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住宅每套至少有两间居室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四)相邻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宜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住宅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住 宅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低 层 多 层 高 层 其 低层 6 6 9 他 6 10 13 多层 建 高层 9 13 18 筑 注:历史保护区内建筑,其间距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如需突破最小值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版))规定。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六)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燃气调压站、车库和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等附属建筑物与住宅建筑正、背面间距应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山墙的端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3.2.3 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校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本条所述建筑类型在方案设计阶段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3.2.4 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且最小正向间距宜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非 住 宅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低 层 多 层 高 层 6 6 6 其低层 他6 10 13 多层 建6 13 18 高层 筑 3.2.5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一)大、中、小学的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按住宅建筑控制。 (二)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进行控制。 第三节 建筑退让 3.3.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节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 电力、防灾和交通安全等专业规范。 3.3.2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按表3-3的要求控制。 表3-3 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m)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建筑类别 古城范围古城范围古城范围古城范围建筑朝向 外 外 内 内 低层 3.5 6 3.5 3.5 主要朝向 多层 6 6 5 5 高层 10 10 12 12 低层 2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次要朝向 多层 4 4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10 10 10 10 注:1、表中建筑类别是指基地边界以外的建筑物。 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一)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基地内外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或消防等安全间距时,应按日照间距或安全间距的要求进行控制。 (二)当用地红线和道路规划红线线形一致时,其退让距离取最大控制值。 (三)当建筑基地边界为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等时,退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定3.3.3,3.3.10之规定要求。 3.3.3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一般情况下按表3-4的要求控制。 表3-4 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米) 低、多层建筑或裙道路等级 中、高层建筑 交叉口 房 4 8 8 支路 5 10 10 次干路 10 15 15 主干路 快速路 25 25 25 注:涉及不同道路等级时,按高一等级道路后退要求取值。 3.3.4 当北侧地界外为待开发空地时,基地内南北向布置的建筑与基地北边界 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有效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 3.3.5 围墙、地下建(构)筑物(包括基础、地下室、停车场库、出入口坡道、化粪池等)、建筑外部附属设施(台阶、阳台、外挑部分等)的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保证建筑施工安全距离的前提下,不少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其自用管线和支护结构的外侧的离界距离不小于1米。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二)在后退道路红线或河道蓝线大于8米时,允许阳台、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五分之一的范围内安排; (三)临时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3米; (四)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界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五)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后退围墙不小于1.5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 (六)建筑最大外挑部分宽度不大于2米,且外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涉及沿街建筑外挑,参照6.1.1(四)执行。 3.3.6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非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2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设计距离,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3.3.7 沿对外交通线路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退现状及规划高速公路边线(指路肩,如有边沟,从边沟外侧边线起 计算)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后退国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三)后退省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四)如国道、省道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过境公路的性质和等级,分别按照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要求后退。 3.3.8 沿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50米;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建筑物设计定位,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 3.3.9 城市高压电力线路保护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要求应符合表3-5的规定。规划电力廊道确实存在困难的,必须满足4.2.8(五)条规定。 表3-5 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线路电压等级高压保护走廊宽度建筑物与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 (KV) (米) (米) 500 65,75 20 220 45,55 15 110 25,30 10 35(20) 20,25 10 10 11,12.5 5 3.3.10 其他涉及城市水系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古迹紫线、绿线等特殊范围内的建筑后退距离,应分别按照建设部《城市蓝线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4.1.1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项交通规划要求进行。 古城保护范围内道路进行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应兼顾绍兴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的格局,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予以保护。 4.1.2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参见表4-1。 表4-1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一览表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规划道路红线宽60?80 40?60 25?40 12?25 度(米) 机动车车道数 4?6 4?6 2?4 2 (条) 注:古城及历史保护区内不应设置快速路,主、次干道及支路宽度应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内容进行设置。 4.1.3 道路纵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埋设、地形等因素,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1.4 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桥墩布置宜与河道水流方向平行,桥梁总宽不宜小于规划河道宽度,梁底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及通航要求。 4.1.5 道路交叉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 相交时应采用立交,或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时应视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四)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清除高度1.2米以上的遮挡物。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表4-2要求控制: 表4-2 车行道路交叉口转角半径 道路类型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基地出入口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33?38 20?25 10?15 5?10 (米) (五)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宜渠化拓宽,提高通行能力。渠化交通的拓宽后每车道宽为3,3.25米;其他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30,60米。 4.1.6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不得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城市主干路应严格控制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 (二)基地出入口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不小于150米;距桥梁引道端点不小于80米。 (三)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四)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4.1.7 道路通车净高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二)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 (三)消防通道净高不应小于4米。 4.1.8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4.1.9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2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二)停车位不足的城市中心区及商业密集地区,可考虑结合城市次干路、支路设置路边停车带。 (三)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四)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五)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时,室外停车位数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10%。 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 B33/1021-2005)执行(附表3)。 4.1.10 公交停靠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区公交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停靠站间距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至400,8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入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三)城市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 4.1.11 公共加油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二)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第二节 管线综合 4.2.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在城市主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外,不得新建35KV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以下区域内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二)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重要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4.2.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与黄海标高系统。 4.2.3 各类地下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 管线敷设位置宜遵循下列规定: (一)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及电力管。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 (四)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五)高、次高压及中压燃气设施中心线两侧5米及5,50米范围内区域分别确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地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得穿越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4.2.4 下列地段的地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兴建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二)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保护街区等)。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基地内。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可以进入综合管沟。 在一般情况下的电信、移动、铁通、联通、广电、网通宜同沟同井敷设。 4.2.5 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需要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角时,其交角宜大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主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时,规划布置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支管避让干管; (四)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4.2.6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0.4米。 4.2.7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与安全。 4.2.8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允许在工业区等区域内适当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应统筹安排通道内的地下与地上管线;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应满足相关规范。 (六)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 4.2.9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管位。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护、养护。 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时,应满足相关河道通航标准、规划河宽和河底标高。 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六级以上航道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0米以下;七级以下航道内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1.5米以下,并在上、下游各30,50米岸边上设置“禁止抛锚”等标志。在其他河道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 4.2.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当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林)地、河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等时,或与消防控制、树(林)木保护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管线建设单 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4.2.11 地下管线敷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 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2.12 通信设施发射塔应合理布局,不宜紧临住宅、医院、幼儿园、学校等建筑物。 4.2.13 其他涉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可按建设部颁布的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节 竖向设计 4.3.1 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对土壤的冲刷。 (二)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埋设深度。 (三)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四)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 (五)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周围的城市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 (六)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停车场、广场之间有合理的关系。 (七)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4.3.2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一)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黄海高程基准标高。 (二)占地面积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做竖向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并使填挖方接近平衡。 (三)合理利用和收集地面水,并有效排除场地和路面雨水。 (四)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米,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五)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 (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米。 4.3.3 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第7.1.4项的规定。 4.3.4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表 用地名称 最小坡度(%) 最大坡度(%) 居住用地 0.2 25 公共设施用地 0.2 20 工业用地 0.2 10 城市道路用地 0.2 5 仓储用地 0.2 10 铁路用地 0 2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章所指村庄为绍兴市区范围内的村庄,包括越城区三镇六街道及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三个区域。 5.1.2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绍兴市区村庄布点规划》的规定,村庄基础设施应遵 循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并与城市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重点建设中心村,适当兼并行政村、自然村,加快改造城中村、空心村,同时引导基层村的合理建设和科学发展。 5.1.3 村庄建设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经批准的,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5.1.4 村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5.1.5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5.1.6 村庄选址或新发展区要避开风口、地质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第二节 建设用地 5.2.1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经批准的镇(乡)总体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 5.2.2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居住用地 45.0 ~ 65.0 公共设施用地 4.5 ~ 11.0 道路用地 9.0 ~ 18.0 生产设施用地 0 ~10.0 公共绿地 3.0 ~ 6.0 5.2.3 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比例,新增工业宜布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内。 5.2.4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宜集中统一布 置,限制独幢独户式住宅。 5.2.5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村庄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 主要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平方米) 其它配 规划规模分级 农资 套 行政管理 医疗保健 文体科技 供应点 服务用 房 大型村(2000人以上) 800 400 2000 400 200 中型村(1000 ~ 2000人) 700 300 1600 300 150 小型村(1000人以下) 600 200 1200 200 100 5.2.6 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套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中心村 序号 项 目 镇 基层村 1 居委会、村委会 ? ? ? 2 初级中学 ? -- -- 小学 3 ? ? ? 4 幼儿园、托儿所 ? ? ? 5 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 ? ? ? 6 影剧院 ? -- -- 7 灯光球场 ? ? -- 8 体育馆 ? -- -- 9 科技馆 ? ? -- 10 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 ? -- 站, 11 防疫、保健站 ? ? -- 12 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13 超市 ? ? ? 14 药店 ? ? -- 15 书店 ? ? -- 16 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 17 饭店、饮食店、小吃店 ? ? ? 18 旅馆、招待所 ? -- -- 19 理发、浴室、洗染店 ? ? ? 20 照相馆 ? -- -- 21 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 ? ? 22 农贸市场 ? ? ? 注:表中?应设项目,?可设项目。 第三节 其他规定 5.3.1 市区村庄分四类建设模式:一类建设模式为城中村改造模式;二类建设模式为其村庄处于城市边缘,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民解困小区模式;三类建设模式为农居点模式;四类建设模式为现行农村自建房模式。 一、二类建设模式规划人均建筑面积约为40平方米;三、四类建设模式的规划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宜结合村庄实际发展需要,采用一村一策,合理确定建居标准。但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大户(?6人)使用耕地时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时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中户(4 ~5人)使用耕地时不得超过11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时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小户(?3人)使用耕地时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时不得超过9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5.3.2 村庄住宅建筑间距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类建设模式住宅建筑间距参照第3.2.2项规定执行。 (二)三、四类建设模式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应依据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并宜符合以下规定: 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15倍。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的,宜留出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5米; 因火灾、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结构受损,需要原址重建的村庄住宅,其重建高度不得大于原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建筑间距,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5.3.3 村庄道路应根据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村庄内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7米,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不少于3个/百人设置。 5.3.4 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保护或迁移重建;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布置可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第二节执行。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节 街景 6.1.1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路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序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的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 (二)主干道两侧建住宅楼的,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沿街不得设置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街商业店铺的空调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四)当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5米时,沿街建筑主体最大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且不大于2米。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 (五)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依据《绍兴市区店面招牌设置管理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市区内应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原则上高层建筑的面宽(指长边)宜控制在50米以内。 6.1.3 城市道路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造型美观、适宜环境的灯具。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照明灯光的设计光色、城市建筑物的设计色彩应明显区别于交通信号灯光色。 6.1.4 城市修建围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街确需修建围墙的,优先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3米。 (二)古城保护范围(8.32平方公里)及其他历史保护区内的园林公园、居住小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可设置景观性实体围墙,但应保持古城原有古色古香的整体风貌。 (三)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电厂、水厂、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设置。 出让地块临时施工围墙上允许设置该地块的楼盘广告,至竣工自行拆除,不得设置公益广告以外的其他形式和内容的广告。 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 6.2.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6.2.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和城市水体等。城市公共开 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第二章第四节。 城市广场的设计要求: (一)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3公顷以上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二)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地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城市公共水体的设计要求: (一)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特征水位和绿化。 (二)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6.2.3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二)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三)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第三节 建筑景观 6.3.1 住宅建筑景观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力求形成居住建筑组团级的标识性。 (三)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增建建筑物; (四)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宜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五)屋顶装修不得破坏原有建筑景观效果。 6.3.2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不得作悬挑装修。 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7.1.1 工业、民用等建筑物、构筑物消防要求,需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7.1.2 本市是人防三类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建设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技术要求》及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民用建筑设置防空地下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十层及其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标准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标准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7.1.3 本市是地震基本烈度6度设防区,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建筑等的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宜相应提高地震基本烈度标准。 城市防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和建筑选址、布局应避开断层、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合理规划设置市、区级避震通道、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民宅、公建等建筑物和城市主次干道应与其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不得在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避震疏散场地和避震通道上规划布置包括临时性建(构)筑物在内的各种建筑。 (三)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设计应当满足抗震防灾的要求。 7.1.4 绍兴中心城市范围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城市防洪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相结合。 越城片区:100年一遇洪水位环城南河以北为5.29米;环城南河至大环河南段为5.59米,大环河以南至玉山路为5.7米。规划新建项目用地安全超高取0.2米。 镜湖绿心:100年一遇洪水位铁路以南为5.19米,铁路以北为5.08米;用地安全超高取0.2米,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地面不予填高。 袍江片区:100年一遇洪水位为5.05米;规划用地安全超高取0.25米。 第八章 附则 8.1.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8.1.2 本规定由绍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8.1.3 涉及特殊情况需调整本规定控制要求的,应先进行规划技术研究,根据 相应调整程序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绍兴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8.1.4 本规定与国家、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相抵触时,按国家、省新颁布的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附录 附录一 相关名词解释 1、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日照标准: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范围内,居住类建筑正面向阳房间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4、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5、容积率:为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其中的总建筑面积应按照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项规定执行。 5、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的建筑。 6、低层建筑:指总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一般为一层至三层。 7、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一般为四层至六层。 8、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0、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使用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11、酒店式公寓: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住宅建筑处理。 12、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与容积率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地下、地上各层面积之和。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设备层(储藏室)、夹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等可不计建筑面积。避难层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时,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为地区服务的市政 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2)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对外经营性用房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明确,并单独计算地下空间建筑面积。 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视同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视同地面建筑。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3)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数。 (附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净高3米以上,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4)住宅建筑底层附建的停车库层高不超过2.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该层计入建筑层数。 (5)居住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6)一般商业用房的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大型百货商店、购物中心、大型专业(专购)市场、大型超级市场、仓储式大卖场等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折算容积率。 (7)办公建筑、宾馆的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8)工业建筑层高大于8.0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 2、建筑高度 (1)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涉及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建筑高度应按建(构)筑物最高点进行计算。 其他区域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分别按建筑檐口和建筑屋脊的高度分别计算。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 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间距 (1)一般情况下,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2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4、绿地率 (1)计算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按实计算)。 (2)地下建筑顶面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60厘米的绿化,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60厘米以下30厘米以上的,绿地率按30%折算。 (3)布置在用地范围中心绿地内的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及水体,周围被绿地包围的其占地面积可视为绿地面积,但其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中心绿地总面积的20%。 (4)林荫嵌草铺装地坪的绿地率按所占地坪面积的20%折算,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 (5)公共建筑的屋顶绿地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30厘米的,绿化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6)在规划绿地外种植乔木,乔木树干胸径大于等于6厘米且小于20厘米的,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胸径大于等于20厘米以上的,每株按1.5平方米计。 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类别代号 序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1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R1 一类居住用地 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 R11 住宅用地 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R14 绿地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R24 绿地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R34 绿地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R44 绿地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的用地。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 居住用地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公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类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 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 地。 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售票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 C3 综合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C31 新闻出版用地 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 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 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 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C52 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卫生防疫用地 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 C53 休疗养用地 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 C6 用地。 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 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地,包括军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院校用地。 C63 成人和业余学校用地 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 入居住用地(R)。 C64 特殊学校用地 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C7 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迹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C8 设计室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 3 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 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M3 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 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 4 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W1 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普通仓库用地 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5 T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T1 铁路用地 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站场、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 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用地(E)。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设施运输用T4 港口用地 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 T41 海港用地 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 6 S 道路广场用地 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 S1 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S2 广场用地 车专用道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库)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U1 供应设施用地 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 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 U13 供燃气用地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 U14 供热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围内的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U23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U6 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殡葬设施用地 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 8 G 绿地用地 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 G1 公共绿地 豆,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 G11 公园 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 G12 街头绿地 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园等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等。 9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D2 外事用地 大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 10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E2 (C)。 耕地 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 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 E61 村镇居住用地 地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 E62 村镇企业用地 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 村镇其他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 E8 露天采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 地和废窑坑等。 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市政 居住 公共设施 工业 仓储用地 公用绿地 设施 序号 建设项目 教体第一第二第三商贸第三危险科文第一第二普通 类 类 类 办公C 类品U G1 G2 卫类 M1 类 M2 W1 R1 R2 R3 1C 2 M3 W2 C3-C6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集体宿舍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6 ? ? ? × ? ? × × × × × × × 学、幼托机构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 8 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 ? ? ? ? ? × × × × × × × 等,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10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 ? ? ? ? ? × × × × × × × 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1 ? ? ? ? ? ? ? ? ? ? × ,含出租汽车站,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2 ? ? ? ? ? ? ? × ? × ? × × ,派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13 × ? ? ? ? ? ? × ? × × × × 工场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5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16 × ? ? ? ? ? ? × × × × × × 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17 × ? ? ? ? ? ? × ? × × × 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18 × ? ? ? ? × × × × × × × × 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 等,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19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 × × ? ? ? × × ? × × × × 部、舞厅、夜总会,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21 × ? ? ? ? ? × × × × × × × 施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22 × × × ? × × × × × × × ? 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24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25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27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28 × ? ? ? ? ? ? × ? × × × × 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9 汽车4S店 × × ? ? ? × × × ? × × × × 30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31 × × × × × ? ? × ? × ? × × 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32 × × × × × × ? ? × × × × × 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33 × × × × × × ? ? ? × ? × × 的工厂 34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35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36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37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38 加油站 × ? ? ? ? ? ? ? ? × ? × ? 39 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40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41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42 × × × × × × × ? ? ? ? × ? 葬场 43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注:1、?为允许设置; ×为不允许设置; ?为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本表是涉及地上建设工程。 3、本表用地性质分类及代号按照附件1 附表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 21-2005)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大类 小 类 I II III 内部 外来 住宅(停车位/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或别墅 1.5 1.5 1.2 / 户) 140 m?<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 m? 1.2 1.2 1.0 1.5 80 m?<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 m? 0.8 0.8 0.6 2.0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 m? 0.3 0.3 0.2 3.0 办公楼(停车位/机关行政办公楼 0.4 0.6 0.8 2.0 1.0 每100 m?建筑面 积) 其他办公楼 0.3 0.4 0.6 3.0 1.0 商业场所(停车位建筑面积?10000 m?的商业建筑 0.4 0.6 0.8 2.0 8.0 /每100 m?建筑面 积) 10000 m?>建筑面积?1000 m?的商业建筑 0.3 0.4 0.6 2.0 5.0 建筑面积<1000 m?的商业建筑 0.2 0.2 0.3 1.0 2.0 建筑面积?10000 m?的大型超市 0.6 0.8 1.0 2.0 10.0 农贸市场 0.2 0.3 0.4 2.0 8.0 专业市场 0.4 0.6 0.8 2.0 6.0 餐饮、娱乐设施 (停车位/每100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1.0 1.2 1.5 2.0 3.0 m?建筑面积) 旅馆 一类 0.4 0.5 0.6 1.5 / (停车位/每客房) 二类 0.2 0.25 0.4 1.5 / 体育场馆 一类 / 3.0 4.0 / 25.0 (停车位/每百 座) 二类 1.0 2.0 3.0 / 25.0 三类 0.5 1.0 2.0 / 25.0 影(剧)院 剧场、市级影剧院 1.5 2.0 4.0 5.0 25 (停车位/每百 座) 会议中心 / 3.0 5.0 3.0 20 一般影剧院 0.5 1.0 2.0 5.0 20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每100 m?建筑面积) 0.2 0.4 0.6 1.0 4.0 展览馆(停车位/每100 m?建筑面积) 0.4 0.6 0.8 1.0 4.0 医院(停车位/每门诊部 0.4 0.5 0.6 100 m?建筑面积)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2.0 3.0 住院部 0.008 0.1 0.15 0.1 0.3 0.4 门诊部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2.0 3.0 住院部 0.05 0.08 0.1 疗养院 0.4 0.4 0.4 1.0 / 学校 大专院校 10 15 25 60.0 (停车位/每百位 教工) 中学 4 8 12 70.0 小学 4 8 12 20.0 游览场所(停车位主题公园 0.15 * 10 /每100 m?游览用 地面积) 城市公园 0.07 * 15 旅游区、度假村 0.2 * 0.2 工厂、仓库区(停工业厂房区 0.2 # 4.0 车位/每100 m?建 筑面积) 仓库区 0.4 # 2.0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人数的80%计算。 199条建筑设计知识 1. 公共建筑通常以交通、使用、辅助三种空间组成 2. 美国著名建筑师沙利文提出的名言‘形式由功能而来’ 3. 密斯.凡.德.罗设计的巴塞罗那博览会德国馆采用的是‘自由灵活的空间组合’开创了流动空间的新概念 4. 美国纽约赖特设计的古根海姆美术馆的展厅空间布置采用形式是串联式 5. 电影放映院不需采光 6. 点式住宅可设天井或平面凹凸布置可增加外墙面,有利于每层户数较多时的采光和通风 7. 对结构形式有规定性的有大小和容量、物理环境、形状的规定性 8. 功能与流线分析是现代建筑设计最常用的手段 9. 垂直方向高的建筑需要考虑透视变形的矫正 10. 橙色是暖色,而紫色含有蓝色的成分,所以偏冷;青色比黄色冷、红色比黄色暖、蓝色比绿色冷 11. 同样大小冷色调较暖色调给人的感觉要大 12. 同样距离,暖色较冷色给人以靠近感 13. 为保持室内空间稳定感,房间的低处宜采用低明度色彩 14. 冷色调给人以幽雅宁静的气氛 15. 色相、明度、彩度是色彩的三要素;三元色为红、黄、蓝 16. 尺度的概念是建筑物整体或局部给人的视角印象大小和其实际大小的关系 17. 美的比例,必然正确的体现材料的力学特征 18. 不同文化形成独特的比例形式 19. 西方古典建筑高度与开间的比例,愈高大愈狭长,愈低矮愈宽阔 20. ‘稳定’所涉及的要素是上与下之间的相对轻重关系的处理 21. 人眼观赏规律 H 18?,45? 局部、细部 2H 18?,27? 整体 3H ,18? 整体及环境 22. 黄金分隔比例为1:1.618 23. 通风屋面只能隔离太阳辐射不能保温,适宜于南方 24. 总图布置要因地制宜,建筑物与周围环境之间关系紧凑,节约因地; 适当处理个体与群体,空间与体形,绿化和小品的关系; 合理解决采光、通风、朝向、交通与人流的组织 25. 热水系统舒适稳定适用于居住建筑和托幼 蒸汽系统加热快,适用于间歇采暖建筑如会堂、剧场 26. 渐变具有韵律感 27. 要使一座建筑显得富有活力,形式生动,在构图中应采用对比的手法 对比的手法有轴线对比、体量对比、方向对比、虚实对比、色彩对比 28. 要使柱子看起来显得细一些,可以采用暗色和冷色 29. 巴西国会大厅在体型组合中采用了对比与协调的手法 30. 展览建筑应使用穿套式的空间组合形式 31. 室外空间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建筑和建筑群体组合 32. 在意大利威尼斯的圣马可广场的布局中,采用了强调了各种空间之间的对比 33. 当坡地坡度较缓时,应采用平行等高线布置 34. 建筑的有效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 35. 加大开窗面积的方法来解决采光和通风问题较易办到 36. 中国古代木结构大致可分为抬梁式、穿斗式和井干式三种 37. 建筑构图原理的基本范畴有主从与重点、对比与呼应、均衡与稳定、节奏与韵律和比例与尺度 38. 建筑构图的基本规律是多样统一 39. 超过8层的建筑中,电梯就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了 40. 建筑的模数分为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和分模数 41. 建筑楼梯梯段的最大坡度不宜超过38? 42. 住宅起居室、卧室、厨房应直接采光,窗地比为1/7,其他为1/12 43. 住宅套内楼梯梯段的最小净宽两边墙的0.9M,一边临空的0.75M 住宅室内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小大0.20M 44. 住宅底层严禁布置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质的商店,不应布置产生噪声的娱乐场所 45. 地下室、贮藏室等房间的最低净高不应低于2.0米 46.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米时,宜设休息平台 47. 外墙内保温所占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 烟道、风道、管道井不计入使用面积 阳台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 壁柜应计入使用面积 48. 旋转楼梯两级的平面角度不大于10度,且每级离内侧扶手中心0.25处的踏步宽度要大于0.22米 49.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米 50. 楼梯正面门扇开足时宜保持0.6米平台净宽,侧墙门口距踏步不宜小于0.4米,其门扇开足时不应减少梯段的净宽 35. 加大开窗面积的方法来解决采光和通风问题较易办到 36. 中国古代木结构大致可分为抬梁式、穿斗式和井干式三种 37. 建筑构图原理的基本范畴有主从与重点、对比与呼应、均衡与稳定、节奏与韵律和比例与尺度 38. 建筑构图的基本规律是多样统一 39. 超过8层的建筑中,电梯就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了 40. 建筑的模数分为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和分模数 41. 建筑楼梯梯段的最大坡度不宜超过38? 42. 住宅起居室、卧室、厨房应直接采光,窗地比为1/7,其他为1/12 43. 住宅套内楼梯梯段的最小净宽两边墙的0.9M,一边临空的0.75M 住宅室内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小大0.20M 44. 住宅底层严禁布置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质的商店,不应布置产生噪声的娱乐场所 45. 地下室、贮藏室等房间的最低净高不应低于2.0米 46.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米时,宜设休息平台 47. 外墙内保温所占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 烟道、风道、管道井不计入使用面积 阳台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 壁柜应计入使用面积 48. 旋转楼梯两级的平面角度不大于10度,且每级离内侧扶手中心0.25处的踏步宽度要大于0.22米 49.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米 50. 楼梯正面门扇开足时宜保持0.6米平台净宽,侧墙门口距踏步不宜小于0.4米,其门扇开足时不应减少梯段的净宽 35. 加大开窗面积的方法来解决采光和通风问题较易办到 36. 中国古代木结构大致可分为抬梁式、穿斗式和井干式三种 37. 建筑构图原理的基本范畴有主从与重点、对比与呼应、均衡与稳定、节奏与韵律和比例与尺度 38. 建筑构图的基本规律是多样统一 39. 超过8层的建筑中,电梯就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了 40. 建筑的模数分为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和分模数 41. 建筑楼梯梯段的最大坡度不宜超过38? 42. 住宅起居室、卧室、厨房应直接采光,窗地比为1/7,其他为1/12 43. 住宅套内楼梯梯段的最小净宽两边墙的0.9M,一边临空的0.75M 住宅室内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小大0.20M 44. 住宅底层严禁布置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质的商店,不应布置产生噪声的娱乐场所 45. 地下室、贮藏室等房间的最低净高不应低于2.0米 46.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米时,宜设休息平台 47. 外墙内保温所占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 烟道、风道、管道井不计入使用面积 阳台面积不计入使用面积 壁柜应计入使用面积 48. 旋转楼梯两级的平面角度不大于10度,且每级离内侧扶手中心0.25处的踏步宽度要大于0.22米 49.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米 50. 楼梯正面门扇开足时宜保持0.6米平台净宽,侧墙门口距踏步不宜小于0.4米,其门扇开足时不应减少梯段的净宽 51. 入地下车库的坡道端部宜设挡水反坡和横向通长雨水篦子 52. 室内台阶宜150*300;室外台阶宽宜350左右,高宽比不宜大于1:2.5 53. 住宅公用楼梯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54. 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1M(6层及以下一边设栏杆的可为1.0M),净空高度2.2M 55. 休息平台宽度应大于梯段宽度,且不应小于1.2M,净空高度2.0M 56. 梯扶手高度0.9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应为1.05M 57. 楼梯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0.11M,梯井净空宽大于0.11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8. 门洞共用外门宽1.2M,户门卧室起居室0.9M,厨房0.8M,卫生间及阳台门0.7M,所有门洞高为2.0M 59. 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60. 卧室起居室净高?2.4M,其局部净高?2.1M(且其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1/3) 61. 利用坡顶作起居室卧室的,一半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 利用坡顶空间时,净高低于1.2M处不计使用面积;1.2--2.1M计一半使用面积;高于2.1M全计使用面积 62. 放家具墙面长3M,无直接采光的厅面积不应大于10M2 63. 厨房面积?、??4M2;?、??5M2 64. 厨房净宽单面设备不应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间净距不应小于0.9M 65. 对于大套住宅,其使用面积必须满足45平方米 66. 住宅套型共分四类使用面积分别为34、45、56、68M2 67. 单人卧室?6M2;双人卧室?10M2;兼起居室卧室?12M2; 68. 卫生间面积三件3M2;二件2--2.5M2;一件1.1M2 69. 厨房、卫生间净高2.2M 70. 住宅楼梯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度低于0.9米时,不论窗开启与否,均应有防护措施 71. 阳台栏杆净高1.05M;中高层为1.1M(但要,1.2);杆件净距0.11 72.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预留排气机械的位置、门 下设进风百叶窗或与地面间留出一定缝 隙 73. 每套应设阳台或平台、应设置晾衣设施、顶层应设雨罩;阳台、雨罩均应作有组织排水;阳台宜做防水;雨罩应做防水 74.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西面应采取遮阳措施 75. 严寒地区的住宅出入口,各种朝向均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门 76. 住宅建筑中不宜设置的附属公共用房有锅炉房、变压器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商店 但有厨房的饮食店可设 77. 住宅设计应考虑防触电、防盗、防坠落 78. 跃层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79. 在坡地上建住宅,当建筑物与等高线垂直时,采用跌落方式较为经济 80. 住宅建筑工程评估指标体系表中有一级和二级指标 81. 7层及以上(16米)住宅必须设电梯 82.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 83. 医院病房楼,设有空调的多层旅馆,超过5层的公建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歌舞厅放映厅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84. 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档案馆库区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 8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 86. 12层及以上每栋楼设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87. 建筑楼梯一般不应超过18级,且不应少于3级 88. 楼梯净宽按每股人流0.55M+(0-0.15M)计算,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 89. 管道井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90. 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91. 图书馆照明一般室0.75M水平面—150-200-300LX 老年室0.75M水平面—200-300-500LX 陈列室0.75M水平面—75-100-150LX 读者休息室0.75M水平面—30-50-75LX 92. 托幼园照度标准 活动室150LX、保健隔离室100、寝室75、卫生间30、门厅20 93. 中小学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其垂直照度不应低于200LX 94. 二级踏步不允许出现在楼梯梯段 95. 电梯和自动扶梯均不可以计作安全出口 96. 建筑物底层地面至少应高出室外地面0.15M 97. 电梯不宜被楼梯环绕 单侧排列电梯不应超过4台 双侧排列电梯不应超过8台 98. 候梯厅深度 单侧台住宅电梯 ?B 其他电梯 ?1.5B 多台双侧排列时 ?相对电梯B之和;并,4.5M(客梯) 99. 一般平屋面的最小坡度为1:50 瓦屋面无望板坡度1:2、有望板1:2.5 石棉瓦坡度为1:3 波型金属瓦坡度为1:4 压型钢板为1:7 100. 10米以上建筑无上人屋面楼梯时应设上屋面人孔或外墙爬梯 101.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米,外窗窗台低于0.8米时应采用防护措施 102.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103. 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临近应另设普通门 104. 建筑物内的吊顶应设检修口及通风口、水管道通过应有防产生冷凝水措施、管线多时应留有检修空间 105.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并应有防产生冷凝水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106. 窗的开启形式应能方便使用、开启应安全并易于清洗、平开窗适用于多层或高层 107. 砖墙-0.06米处设连续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108. 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5米,且基地内土壤回填土无形成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109. 全国气候分区: 严寒地区(?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 寒冷地区(?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0? 温暖地区(?区)累年最冷月平均,0? 累年最热月平均,28? 炎热地区(?区)累年最热月平均,28? 110. 厕所隔间平面最小尺寸;外开门0.9*1.2;内开门0.9*1.4 淋浴隔间平面最小尺寸;外开门1.0*1.2;带更衣1.0*(1.0+0.6) 111. 有空调的建筑外表面积要小;窗户面积要小; 连续开机的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选用重质材料; 外墙颜色要浅 112.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道时,应在地下室外墙上设不小于地下室地板面积的1/400的出口或通风口 113. 内走道长度,20米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20米时应有两端采光,,40米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114. 离地面高度在0.5米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115. 影剧院建筑空间组合的核心问题是观众厅、舞台、休息厅、门厅之间的关系 116. 影剧院的观众席应按每400个座位设一个轮椅席(0.8*1.1) 117. 视力残疾人的导盲杖的摆动波长为0.9-1.5米 118. 肢体残疾人用双拐水平行进时的宽度约为0.95米 119. 板式高层建筑与塔式高层相比,具有体形系数小,冬季耗热量少并且夏季通风散热好,节能好 120. 大型医院建筑常以群体的形式出现原因是:根据不同功能特点分散布置,有利于组织不同的流线、争取较好的通风和朝向、防止交叉感染 121. 影响建筑日照的因素有地理纬度、日照间距、冬季太阳的高度角和方位角 122. 太阳能采暖建筑一般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 123. 非机动车道纵坡,2.5%,坡长可不限 困难情况下最大纵坡3.5%但有长度限制 2.5%时的坡长限250米 3.0%时的坡长限150米 3.5%时的坡长限100米 车道宽度?2.5米 124. 残疾人使用的道路及建筑物规范道路纵坡,2.5%;道路宽度?2.5M 125. 不设人行道栏杆的商业街缘石坡道间距?100M 单面坡缘石道坡度不应大于1:20坡道;扇形宽?1.5M;在转角处单面直线宽?2.0M 三面坡不应大于1:12坡道;宽?1.2M;坡道中缘石外露高?20;凸条停步块材路宽?0.6M 人行道中的地下管线井盖必须与地面接平,不得用蓖式井盖; 侵入人行道上空的物件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米 人行横道与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 126.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梯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踏步0.3*0.15;超过18级;休息平台宽1.5米且不小于梯段宽 梯道、坡道、走道净高均不得低于2.2米;扶手高应为0.9米,设下层的为0.7米 坡道坡度?1:12,特殊困难处?1:10,每升高1.8米或转弯处设长度?2米的平台 127. 无障碍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128. 建筑人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 大中型公建、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2.0 其他?1.5 129. 方便残疾人通行的入口坡道宽度0.9M;坡度1:12;每段坡长9M;每段升起的最大高度0.75M 中间休息平台深?1.2米;转弯出平台深?1.5米; 起止点留有?1.5米轮椅缓冲带 130. 残疾道扶手高度0.85M,0.65M、扶手应保持连贯、起点、终点应水平延伸0.3M 扶手与墙之间的距离为38; 131. 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道净宽1.2M;供一人一辆轮椅通过的走道净宽1.5M;供二辆轮椅通过的走道净宽1.8M 132. 出入口设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少于1.2米的轮椅通行净距(大型公共建筑中高层建筑1.5米) 133. 轮椅通行的门洞门扇开启的最小净宽0.8M 自动门最小净宽1.0米 134.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大型公建走道?1.8米 中小型公建走道、建筑基地人行通道?1.5米 居住建筑走廊?1.2米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米 135. 门扇走道开启的凹室不应小于1.3(0.8+0.5)*0.9 136. 无障碍主要对象是视力残疾、住拐杖、坐轮椅者 137.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候梯厅面积不应小于1.5*1.5 电梯门开启后净宽不应小于0.8M、电梯轿厢面积不小于1.4*1.1 138. 残疾厕所设有足够的轮椅面积、单设隔间、设安全抓手、设置坐式大便器 墙挂式小便器最大离地高度为430;小便器前应有760*1220的活动空间 洗脸盆应是独立墙挂式,占地为760*1220 139. 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宜靠近电梯厅;室内外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内外应留有1.5*1.5平坦的轮椅回转面积;出入口设有两道门时,门扇开启后应留有不小于1.2M的轮椅通行净距 140. 县级及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 141. 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142. 残疾人通行的门不得采用旋转门 143. 卫生间室内外地面不应有高差 厕所内应留有1.5*1.5的轮椅回旋面积 隔间门1.2*0.8 144. 坡道地面应平整、宜采用不滑及不易松动的表面材料 145. 残疾人机动车停车位应布置在进出方便地段并靠近人行通路,其车位一侧应留有不小于1.2米宽的轮椅通道,并应有明显标志 146. 食堂、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厅、影剧院及体育场等建筑的轮椅席位(0.8*1.1)应布置在便于疏散的出入口附近 147. 残疾人国际通用标志牌的应用有;指示建筑物出入口及安全出口;指示建筑物内、外通道;指示专业空间位置 148. 防火等级分为四级 149. 一、二级除二级吊顶用难燃材料其他全部采用非燃材料 150. 钢材的耐火极限为0.25小时 151.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为普通混凝土的1/2耐火等级 152. 室内排水管下表面距楼地面不应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开启 153.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卧室的过道1M;通辅助房的过道0.9M- 154.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155. 楼梯人口处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度差不应小于0.1M 156. 综合楼的定义是: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57. 高级住宅是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158.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的耐火等级是一级 159. 甲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是1.2小时 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是0.9小时 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是0.6小时 16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燃料,储油罐直埋于建筑或裙房附近,在面向油罐的一面4米内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油罐总储量不超过15M3时,油罐和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限 161. 两座高层相邻,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墙为不开门窗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62. 高层主体之间或与高层附属房之间防火间距13M 高层附属房与高层附属房防火间距为6M 高层主体与其他建筑一、二级耐火防火间距为13M 高层主体与其他建筑三级耐火防火间距为15M 高层主体与其他建筑四级耐火防火间距为18M 高层附属房与其他建筑一二、三、四级耐火防火间距为6M、7M、9M 163. 高层内院或天井,当短边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供消防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164. 穿过高层的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 165. 一类高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1000M2 二类高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1500M2 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500M2 166. 多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2500M2(150M) 多层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1200M2(100M) 多层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防火分区600M2(60M)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500M2 167. 一栋高层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分隔,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是5000M2 168. 规范没有对通风及空调机房的门提出防火门要求 169.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 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开启方向不限。 170. 高层塔式住宅只设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时,每层面积不超过650M2 171. 高层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开向电梯间前室,确有困难,可部分户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 172. 标准层超过1000M2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屋顶宜设直升飞机停机坪 173. 一级建筑使用年限为100年以上; 二级建筑使用年限为50-100年; 三级建筑使用年限为25-50年; 四级建筑使用年限为15年以下; 174. 架空电力线距甲乙类厂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丙级1.2倍 175. 1KV以下的电力线于建筑物垂直距离2.5,地面6,树木1,行车道路6米;水平距离1米 176. 高于24M为高层(不含24M单层); 高于100M为超高层 177. 厕所浴室地面略低于走道20-50,?0.5%的坡度坡向地漏 178. 洗脸盆、盥洗槽水嘴中距?0.7M;距墙?0.55M 179. 小便器中距?0.65M 180. 烟道伸出屋面?0.6M 181. 采光口上部有,1.0M的阳台时,其采光面积按70%计 182. 水平天窗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2.5倍计算 183. 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居室浴室厕所?1/20;厨房?1/10,并不得小于0.8M2 184. 噪声标准卧室50昼-40夜;一般室为55-45分贝;有音质要求的为40分贝 185. 学校主要房间净高:小学教室3.1米;中学教室和实验室3.4米;合班教室3.6米; 辅助用房3.1米;办公室2.8米 186. 绿化用地:中师2M2/生;中学1;小学0.5 187. 运动场小学每生2.3M2;中学每生3.3M2 188. 南向普通教室日照宜为2小时 189. 小学规模以12-24班为宜;农村可设6班;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中学规模以18-24班为宜;大城市密集人口可30班;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190. 课桌排距:小学850(合班800),中学900(合班850),纵向走道宽度550(合班900),课桌于墙净距120(合班550) 191. 第一排课桌距黑板2000(合班2500),最后一排课桌后沿到黑板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 中学8500(合班18000) 192. 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中学不宜小于4000 黑板下沿与讲台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中学宜为1000-1100 讲台两边至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宽度不应小于650,高度宜为200- 193. 教室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米,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194. 黑板灯的垂直照度不应低于200LX 195. 教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并不宜高于1000 196. 教室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 197. 教学楼走道宽度,内廊2100;外廊1800;办公1500;外廊栏杆不应低于1100 198.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合班教室1500 199. 学校所有房间采光均采用玻地比,除厕所淋浴为1/10;其他全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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