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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181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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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1814568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181456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总则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3、居住用地 4、公共设施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5、工业用地 6、仓储用地 7、城市绿地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 建筑控制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2、交通设施 13、给水工程 条 文 14、排水工程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与 市政工程设施 15、电力工程 16、通信工程 17、燃气工程 18、环境卫生 第四部分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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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181456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总则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3、居住用地 4、公共设施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5、工业用地 6、仓储用地 7、城市绿地 8、城市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一般原则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 建筑控制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2、交通设施 13、给水工程 条 文 14、排水工程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与 市政工程设施 15、电力工程 16、通信工程 17、燃气工程 18、环境卫生 第四部分 其他设施 19、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1、总则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3、居住用地 4、公共设施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5、工业用地 6、仓储用地 7、城市绿地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 建筑控制 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 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2、交通设施 13、给水工程 14、排水工程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与 市政工程设施 15、电力工程 16、通信工程 17、燃气工程 18、环境卫生 第四部分 其他设施 19、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附录A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97版) 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 居住用地 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 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 一类居住用地 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 独立式住宅用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R11 地 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R12 一类幼托用地 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一类社区体育R13 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设施用地 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一类社区其它R14 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设施用地 等设施的用地。 一类住宅区道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R15 路用地 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 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包括宅间小路。 一类住宅区绿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R16 地 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 二类居住用地 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R21 地 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R22 二类幼托用地 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二类社区体育R23 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设施用地 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二类社区其它R24 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设施用地 等设施的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二类住宅区道R25 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路用地 不包括宅间小路。 二类住宅区绿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R26 地 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 三类居住用地 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 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R31 单身宿舍用地 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三类社区体育R33 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设施用地 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三类社区其它R34 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设施用地 等设施的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三类住宅区道R35 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路用地 不包括宅间小路。 三类住宅区绿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R36 地 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 四类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R41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宅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R42 四类幼托用地 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3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四类社区体育R43 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设施用地 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四类社区其它R44 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设施用地 等设施的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四类住宅区道R45 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路用地 不包括宅间小路。 四类住宅区绿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R46 地 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商业服务业设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 施用地 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C1 商业用地 和生产物资的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 商业性办公用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C2 地 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 用地。 C3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 服务业用地 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 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31 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C32 休闲娱乐用地 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其它服务业用C33 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地。 C4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C5 游乐设施用地 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GIC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 政府社团用地 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 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GIC1 行政办公用地 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 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 文化设施用地 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 GIC21 图书展览用地 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地。 4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 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GIC22 文物保护用地 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 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GIC23 广播电视用地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GIC24 剧院用地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GIC25 文化活动用地 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 的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 GIC3 体育用地 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 育设施用地。 GIC4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医疗卫生用地 设施的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GIC41 综合医院用地 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GIC42 专科医院用地 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GIC43 卫生防疫用地 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GIC44 休疗养用地 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 地(R)。 其它医疗卫生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GIC45 用地 设施的用地。 GIC5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 教育科研用地 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 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GIC51 高等院校用地 院等设施的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等职业学校GIC52 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用地 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GIC53 中学用地 高级中学等。 GIC54 小学用地 小学的学校用地。 九年一贯制学GIC55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GIC56 校用地 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5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GIC57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GIC58 科研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GIC6 宗教设施用地 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GIC7 社会福利用地 属设施的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GIC8 口岸设施用地 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 地。 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 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工业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 非城市建设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M1 一类工业用地 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M2 二类工业用地 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M3 三类工业用地 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W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 仓储用地 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 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W1 普通仓库用地 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 特种仓库用地 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W21 地 的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W22 特殊仓库用地 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 对外交通用地 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 公路用地 附属设施的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T21 高速公路用地 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T22 其它公路用地 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T23 地 地。 6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T3 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T4 港口用地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T5 机场用地 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 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 道路用地 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 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 广场用地 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S22 用地 地。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S3 用地 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 用地 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 U1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 供应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的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U11 供水用地 等设施的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 U12 供电用地 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 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 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 U13 供燃气用地 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 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 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7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 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U21 公共交通用地 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 建设施的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 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 U22 轨道交通用地 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 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 等设施的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U23 货运交通用地 的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公共加油加气U24 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站用地 属设施的用地。 汽车维修站用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U25 地 施的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U26 教练场用地 设施的用地。 U27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U28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用地 U3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 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4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环境卫生设施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 用地 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 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雨水、污水处U51 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理用地 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 非城市建设用地(E)。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U52 垃圾处理用地 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施工与维修设U6 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施用地 附属设施的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U7 殡葬设施用地 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U8 设施用地 设施用地。 G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 绿地 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 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 G11 公园 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 住区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G12 街头绿地 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G21 园林生产绿地 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 G22 防护绿地 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 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高尔夫球场绿G3 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地 用地(C32)。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 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D1 军事用地 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 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 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D2 保安用地 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 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 E 水域和其它非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E1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 水域 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E11 河流水面 的面积。 E12 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E13 水库水面 位以下的面积。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 E14 水工建筑用地 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 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 E21 灌溉水田 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 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 E22 旱地 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 地。 9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E23 菜地 用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E3 园地 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E4 林地 的土地。 E5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E6 其他农用地 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 E7 未利用地 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 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E9 发展备用地 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序 号 类别名称 面积(hm2) (%) 1 城市规划总用地 100.0 2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 建设用地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3 其 牧草地 中 其它农用地 未利用地 露天采矿用地 发展备用地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 序号 用地代用地名称 面积(hm2) 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用地 10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号 比例(%) (m2/人) 规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划 1 R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2 C 施用地 政府社团用地 行政办公用 地 3 GIC 文化设施用其 地 中 体育用地 ...... 4 M 工业用地 5 W 仓储用地 6 T 对外交通用地 7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8 U 用地 9 G 绿地 10 D 特殊用地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100.00 100.00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 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户数(户) 13000,20000 3000,7000 300,1000 人口(人) 40000,60000 10000,20000 1000,3000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 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 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 在25%,30%;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 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3 1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的规定。 2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人) 表3.2.3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26,37 21,30 多层 18,25 14,20 中高层 14,20 12,16 高层 10,15 8,11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2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 表3.2.4 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 2,9 多层 18,50 1.5,6 中高层 10,40 1.2,5 高层 10,30 1,4 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5 22项 目 面积(m) 所占比例(%) 人均面积( m/人) 居住用地 100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住宅 用地 单身宿舍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住宅幼托用地 区配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套设 施用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所列项目。 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3.2.6 项 目 总 量 人(或户)均 居住人数 人 , 户均人口 人/户 , 居住户数(套) 户(套) , 22总建筑面积 m m/人(户) 22住宅建筑面积 m m/人(户) 1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2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m m/人(户) 22其它建筑面积 m m/人(户)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2人口毛密度 人/h m , 2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 h m , 2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 h m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总建筑密度 % , 总建筑容积率(毛) ,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 绿地率 % , 22公共绿地 m m/人 2停车场面积 m , 2配建车位 个 个/100m建筑面积 停车率 % , 2地面停车位 个 个/100m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率 % , 3.3 开发控制 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层数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独立式住宅用地 ?12 ?16 ?0.3 ?0.3 低层 ?30 ?35 ?0.8 ?1.0 多层 ?25 ?32 ?1.5 ?1.8 中高层 ?23 ?30 ?2.0 ?2.4 高层 ?22 ?22 ?2.8 ?3.2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 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 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 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 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13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 城中村改造 3.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 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3.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 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 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 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 停车位。 3.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3.4 住宅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 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 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 圾车等的通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 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 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 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 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备注 机动车道 ?0.3, ?10.0,,L?200m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 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 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 非机动车道 ?0.3, ?3.0,,L?50m , 步行道 ?0.5, ?8.0,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 ?10%,次要步道坡度?15%。 注:L??坡长(m)。 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 12米,最小可采用3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 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3.4.2.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14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3.5 住宅区绿地 3.5.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 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 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 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5.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 3米和1.5米;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 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3.5.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 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 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 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3.5.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 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 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5.5.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 置。 3.5.5.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 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5.5.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 外。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3.5.5.4的要求。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标准 表3.5.5.4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 L?1.5L L?1.5L L?1.5L 2222L?30m L?50m L?30m L?50m 2222S?800m S?1800m S?500m S?1200m 1111 2222S?1000m S?2000m S?600m S?1400m 2222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深圳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2 22 S??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 S??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 12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4.1.1 ( 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居住地4.1.2 区的人口规模为 15,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4,6万人,居住小区 的人口规模为1,2万人。 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15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 4.2.1 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 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4.2.2 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4.2.3 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4.2.4 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4.2.5 体育中心。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 4.2.6 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 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4.2.7 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4.3.1 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4.3.2 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5 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 气体污染 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 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5.1.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 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 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5.1.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 在东部沿海地带。 5.1.4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全市应控制在15%,25%,其 中特区内宜控制在8%,12 ,特区外宜控制在25%,30%。 5.2.2 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 5.2.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5.2.3的规定。 工业区开发强度控制 16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表 表5.2.3 工业区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一类工业区 ?45 1.2,1.6 二类工业区 ?40 1.2,1.6 三类工业区 ?40 0.8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 间距应符合第9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 职工宿舍。 5.3.2 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 5.3.3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2章的有关规定。 5.3.4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5 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 5.4 工业区道路 5.4.1 工业区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两侧人行道宽 度不宜小于3.5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22米,两侧有非机动 车道时不宜小于32米。 5.4.2 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8米,两侧的人 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5米。 5.4.3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9米。 5.5 工业区绿地 5.5.1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5.5.2 工业区游园面积宜大于600平方米,服务半径宜小于250米。 .5.3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 化和宿舍区绿地,绿地率指标宜符合表5.5.3的规定。 工厂附属绿地指标 表 表5.5.3 工业类型 绿地率(%) 一类工业 ?30% 二类工业 ?30% 三类工业 ?35% 产生有毒气体的工业 ?50% 5.6 高新技术园区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 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5.6.2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 业性办公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25%,绿地率不宜小于40%。 6 仓储用地 17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6.1 布局准则 6.1.1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 布置。 6.1.2 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 6.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 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2 规划标准 6.2.1 卫生防护标准 6.2.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 6.2.1.1的规定。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表6.2.1.1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100 3临时储藏仓库、500m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50 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6.2.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 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6.2.1.1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6.2.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6.2.3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 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2.4 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6.3 特种仓库用地 6.3.1 危险品仓库用地 6.3.1.1 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 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 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6.3.1.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 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 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 ,84)的有关规定。 6.3.1.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17章有关规定。 6.3.1.4 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 定。 6.3.2 特殊仓库用地 6.3.2.1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 扰。 6.3.2.2 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 火葬场等场所。 6.3.2.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 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鱼类冷库宜 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1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6.4 堆场用地 6.4.1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宜与港口、铁 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6.4.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6.4.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应小于300米,与其 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6.5 物流园区 6.5.1 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 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6.5.2 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单身宿舍用地等。 7 城市绿地 7.1 城市绿地分类和标准 7.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 五种类型。 7.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单位附属 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7.1.3 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 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7.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7.1.4的格式汇总。 城市绿地统计表 表7.1.4 绿地率(%) 人均绿地面绿地占城市绿地面积 (绿地占城积 总体规划用2) 市建设用地(hm序号 类别名称 2(m/人) 地比例(%) 比例)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公共绿地 , , 2 生产防护绿地 , , 高尔夫球场绿3 , , 地 小计 , , 4 附属绿地 , , , , 中计 , , , , 5 其它绿地 , , , , 合计 , , , , 2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现状人口,,万人; 2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hm,规划人口,,万人;,,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2,hm。 19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7.1.5 全市的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45%,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7.2 公共绿地 7.2.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7.2.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7.2.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70%。 7.3 生产防护绿地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7.3.2 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 少于50米。 7.3.2.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 30米;海岸防风林带宽度 应为70,100米。 7.3.2.3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 30,50米。 7.3.2.4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建设卫生防护林带。 7.3.2.5 城市各组团之间应根据地形设组团隔离绿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小 品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7.4 高尔夫球场绿地 7.4.1 高尔夫球场绿地应充分利用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 7.5 附属绿地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 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3章3.5节的有关规定。 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5章5.5节的有关规定。 7.5.1.4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 7.5.1.4的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7.5.1.4 用地类型 单位类别 绿地率(%) 医院、疗养院 ?45 政府社团用地 学校、机关团体 ?40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30 旅馆 ?30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20 对外交通用地 交通枢纽 ?20 仓储用地 ?2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0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 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7.5.2.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7.5.2.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 20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间。 7.5.2.4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7.5.2.5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 合排水要求并与城 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7.5.2.6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7.5.2.7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 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 城市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7.5.2.8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并 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 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7.6 其它绿地 7.6.1 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 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 7.6.2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执行《深圳 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 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2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 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 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 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 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 (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 45%,绿化宜种植高大 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 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 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 ?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 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 5.4米,进深不 应小于8.0 米。 8.1.5.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 3.6米,步行通道 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 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 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8.2.2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 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 控制建筑高度。 8.2.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建 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 度控制要求。 8.2.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应 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 度控制要求。 2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 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 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 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 于3米。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 宽不宜大于10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9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间距 9.1.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 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9.1.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 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9.1.3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1.3.1 平行布置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 高度的0.9,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8倍。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 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9.1.3.2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 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 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 定控制。 9.1.3.3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 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 控制。 9.1.3.4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1.3.5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 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9.1.3.6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 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 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 应小于18米。 23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9.1.3.7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 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 于18米。 9.1.3.8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 筑间距控制。 9.1.4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 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1.5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 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 上算起。 9.2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9.2.1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 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主 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9.2.2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表9.2.2 宜退让距离 最小退让距离(m) 主要高层 建筑高度的0.25倍 12 朝向 多层 建筑高度的0.4,0.5倍 9 低层 建筑高度的0.5倍 6 次要高层 10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朝向 多层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7 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低层 4 9.2.3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 12米、高层住 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9.2.4 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 住 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 9.2.5 当住宅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 离不应小于15米;当住宅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 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10 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0.1 非居住建筑间距 10.1.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 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10.1.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 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表10.1.2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 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 24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不应小于18米。 之外。 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 小时的日照标准。 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 (疗)养院住宿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楼 10.1.3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 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10.1.1与10.1.2两条所列 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3.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2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 距不宜小于较高建 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 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 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 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 建筑间距。 10.2 非居住建筑退让红线 10.2.1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 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10.2.2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表 表10.2.2 宜退让距离 最小距离(m) 高层 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15倍 12 多层 ? 9 低层 ? 6 10.2.3 非居住建筑 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 小于15米;非居住建筑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 不宜小于12米。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1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11.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11.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 25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发展。 11.1.4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 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 电梯或斜坡道。 11.1.5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 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11.2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11.2.1 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1.2.1.1 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安全。安全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 工程外边线外侧50 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 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10 米内。 11.2.1.2 发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发展引导区设置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 边地上500米和地下200 米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地铁车站详细规划确定。 11.2. 2 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 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 过街通行要求。 11.2. 3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 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11.2. 4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 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11.3 人行地道 11.3.1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 行人滞留。 11.3.2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 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11.4 地下公共停车库 11.4.1 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 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 停车库相互连通。 11.4.2 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 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11.5 地下街 11.5.1 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 使用及管理。 11.5.2 地下街的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11.5.3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 11.5.4 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11.5.5 当地下街含有地下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11.5.6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 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11.5.7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 积不宜小于5000 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11.5.8 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11.5.9 高峰小时客流超过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26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1.6 地下综合体 11.6.1 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应以交通设施为核心,统一协调地上和地下其它设施的开发。 11.6.2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 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11.7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11.7.1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11.7.2 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 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11.7.3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 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 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 米。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 交通设施 12.1 道路 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 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20%,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 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 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12.1.2.2 2道路类别 道路网密度(km/km) 道路宽度(m) 高速公路 0.3,0.4 35,60 快速路 0.4,0.6 35,80 主干路 1.2,1.8 25,60 次干路 1.6,2.4 25,40 支路 5.5,7.0 12,30 注: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道路红线宽度应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 宽度。 12.1.3 准则 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容积率较高及商业集中的地区, 应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 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快速 路的路口;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分离。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 交 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27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12.1.3.11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 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 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3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必须采用人行立体过街设施。 12.1.3.14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 救护通道的使用。 12.1.3.15 自行车交通宜与机动车交通分离。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设置时人行道宜在自行车道外侧。 12.1.3.16 在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休闲专用道。 12.1.3.17 交通集散广场应设置在出入境口岸、港口及车站等地,其规划用地面积 应根据人流量及用地条 件确定。 12.1.3.18 交通集散广场应以交通服务功能为主,不宜设置导致行人滞留的设施。 12.2 轨道 12.2.1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的规 划相协调。 12.2.2 应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根据规划的线路走向,宜按30米宽度预留轨道 交通走廊用地。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 12.3 公共交通设施 12.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12.3.2 标准 12.3.2.1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 12.3.2.1的规定。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表12.3.2.1 2场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m/标准车) 首末站(枢纽站) 80,120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110 修理厂 30 合计 180,260 12.3.2.2 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每万人 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 12.3.3 准则 12.3.3.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 12.3.3.2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 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12.3.3.3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并应考虑噪音对 环境的影响。 12.4 机动车停车场(库) 12.4.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12.4.2 标准 12.4.2.1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 12.4.2.1的规定。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表12.4.2.1 2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标准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上下客用途 分类 单位 货泊位 ? 0.6,1.0 单元式住住 2车位/100m建? 对小户型的住宅取低限 宅、单身 筑面积 ? 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幢楼设置1个宿舍 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 2独立式住车位/100m建宅 ? ?1.0 宅 筑面积 22部分取2.0,超过2000 m? 小于等于2000 m2车位/100m建以上部分取0.4,1.5 商业区 筑面积 ?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4,0.6 2? 每1000 m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 独立购物商 ?0.8,2.0 2中心、专车位/100m建 ?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 业批发市筑面积 2 ? 每1000 m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 场 ? 0.2,0.5车位/客房,0.8,2.0车位/10 座 业 ?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商业区,取0.2,酒店、餐车位/客房 0.3车位/客房,0.8,1.0车位/10座 厅 车位/10座 ? 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 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0.5个旅游巴士上下 客泊位 续表12.4.2.1 ?标准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上下客用途 分类 单位 货泊位 ? 0.4,2.0 2行政办公车位/100m建?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4,0.8 办 2楼 筑面积 ? 每2000 m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 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 0.3,1.0 2其它办公车位/100m建? 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取0.3,0.5 公 2楼 筑面积 ? 每2000 m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货泊位、1 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 0.2,0.6 ? 近市区的厂房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 应用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货工 2车位/100m建物之用 厂房 筑面积 ? 在面积不少于45m×40m的地盘除设一般业 货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应另设大货车装 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对面积少于 45m×40m的地方单独考虑 29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标准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上下客用途 分类 单位 货泊位 2车位/1000m仓库 ? 0.4,0.6 建筑面积 综合公2车位/1000m园、专类? 0.5,1.5 公 占地面积 公园 园 车位/公顷占其它公园 需进行专题研究 地面积 大型体育? 3.0,4.0 车位/100座 场馆 ?进行专题研究 小型体育车位/100座 ? 2.0,3.0 场馆 文 ? 4.5,5.5 市级影剧 车位/100座 ? 每1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院 体 位 ? 2.0,3.0 设 一般影剧车位/100座 ? 每200个座位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 院 位 施 2博物馆、车位/100m建? 0.5,1.0 图书馆 筑面积 2车位/100m建? 0.7,1.0 展览馆 筑面积 ?需进行专题研究 续表12.4.2.1 ?标准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上下客用途 分类 单位 货泊位 ? 3.0,4.5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需进行专题研究 ? 每1诊室设1至2个小汽车泊位 区以下医? 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 院 使用;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其它车医 辆使用 疗 设 ? 0.4,0.8 施 区以上医? 每50张病床设1个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车位/病床 院 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停车处,供 救护车使用 ? 0.7,1.5,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 车位/100学车处 教 中学 生 ? 每3,5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育 车停车位 设 施 车位/100学? 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小学 生 车处 30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标准 ?特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 ?上下客用途 分类 单位 货泊位 ? 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 车位 ? 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 车位/100学车处 幼儿园 生 ? 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 车位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 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3)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2.4.2.2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 12.4.2.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 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 当量换算。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表12.4.2.2 车型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铰接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12.4.3 准则 12.4.3.1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12.4.3.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 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 12.4.3.3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 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 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12.4.3.4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12.4.3.5 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2.4.3.6 为残障人士等特殊使用者提供的停车设施宜在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上设置。 12.5 公共加油站 12.5.1 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0.9,1.2公里。 12.5.2 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 应符合表12.5.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表12.5.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300 500 800 1000 (次) 2用地面积(hm) 0.12 0.18 0.25 0.30 12.5.3 城市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的有关规定。 12.5.4 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12.5.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 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13 给水工程 3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3.1 水资源 13.1.1 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对与其他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 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13.1.2 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切实保护水源。对境外引水工程及其配套水源 网络工程应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13.1.3 城市供水水源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不同地区的性质确定,宜采用 95%,97%。 13.1.4 城市供水水源应采用 分区调蓄的原则,建设区域性的水源调蓄系统。 13.1.5 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93)的 要求。 13.1.6 节约用水,积极推广中水及海水综合利用。 13.2 用水量预测 13.2.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 13.2.1的规定。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用水标准 表13.2.1 项 目 用水标准 居住用地(R) 240L/人•日 3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 150,200 m/ hm•日 32政府社团用地(GIC) 120,150 m/ hm•日 32工业用地(M) 80,130 m/ hm•日 32仓储用地(W) 40,50 m/ hm•日 32对外交通用地(T) 25 m/ hm•日 32道路广场用地(S) 25 m/ hm•日 3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50 m/ hm•日 32绿地(G) 25 m/ hm•日 32特殊用地(D) 50 m/ hm•日 注:(1)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 (2)居住用地按人口规模计算用水量。 (3)当工业耗水量高、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4)政府社团用地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13.2.2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的用水标准应符合表 13.2.2的规定。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的用水标准 表13.2.2 项 目 用水标准 居住(按人口计算) 240 L /人•日 2商业服务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15 L / m•日 2行政办公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12 L / m•日 2标准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6,10 L / m•日 2仓储设施(按建筑面积计算) 3.5 L / m•日 2浇洒绿地及道路广场(按用地面积计算) 2.5 L / m•日 注:(1)所列标准为平均日用水标准。 (2)居住用水标准所列用水量已包括生活区内小型公共建筑和小型浇洒绿地用水量,但未 包括大面积绿化及市区级公共建筑用水量。 3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3.2.3 计算用水量时,应考虑 15%的其他用水。 13.2.4 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用水量进行复核。 13.3 水厂和泵站 13.3.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宜达到国际水平。 13.3.2 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13.3.3 水厂用地面积应包括生产废水回用用地和污泥处理用地,并预留深度处理 用地,宜按表13.3.3进行计算。 水厂用地指标 表13.3.3 水厂设计规模 净水厂(包括深度处理) 配水厂 32323(万m/日) (hm/万m) (hm/万m) 1,5 1.00,0.70 0.50,0.40 5,10 0.70,0.50 0.40,0.30 10,30 0.50,0.30 0.30,0.20 30,50 0.30,0.10 0.20,0.08 注:规模小于1万立方米/日或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水厂宜参照执行。 13.3.4 泵站用地面积宜按表13.3.4进行计算。 泵站用地指标 表13.3.4 323泵站设计规模(万m/日) 泵站用地(hm/万m) 1,5 0.35,0.25 5,10 0.25,0.20 10,30 0.20,0.10 30,50 0.10,0.03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规模小于1万立方米/日或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泵站宜参照执行。 13.4 输配水 13.4.1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 32米的要求。对 于局部地势较高的地区和高层建筑水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局部加压 系统。 13.4.2 水源至水厂的输水管应采用管道或暗渠。 13.4.3 配水管网应 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 计算,并按消防时及事故时等工况进行校核。 13.4.4 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13.4.5 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管道应按 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13.4.6 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管道严禁采用镀 锌钢管。 13.4.7 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 200毫米。当管径大于等于1400毫米时, 宜另增设配水管。 13.4.8 给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 东侧、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当道路宽度大于 等于4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3.4.9 局部地区供水水压不足需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供 水水质的影响。 33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4 排水工程 14.1 排水体制 14.1.1 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 14.1.2 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14.2 污水量 14.2.1 污水量排放标准为:生活污水量同相应的用水量;工业和仓储的污水量取用水量的 95%;道路广场 和公共绿地不计污水量;其它污水量取用水量的70%。 14.2.2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 14.2.2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表14.2.2 污水平均日流量(升/秒) 5 15 40 70 100 200 500 ?1000 总变化系数 2.3 2.0 1.8 1.7 1.6 1.5 1.4 1.3 注:(1)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14.3 雨水量 14.3.1 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ψF (公式14.3.1)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升/秒);q??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公顷)。 14.3.2 径流系数可按表14.3.2确定。 综合径流系数 表14.3.2 区域情况 径流系数 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 0.60,0.85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 0.45,0.60 城市建设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0.20,0.45 14.3.3 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见表 14.3.3。 表14.3.3 重现期T(年) 公式 0.708T=0.25 1907.631/(t+8.601) 0.696T=0.33 1861.018/(t+7.893) 0.654T=0.5 1774.853/(t+7.447) 0.577T=1 1572.098/(t+6.000) 0.518T=2 1455.259/(t+4.097) 0.482T=3 1378.039/(t+3.749) 0.452T=5 1358.201/(t+3.158) 0.408T=10 1275.955/(t+1.210) 注:本公式只适用于深圳市中部地区,东西部地区可参照执行。 14.3.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地 区选用1年,低洼地区、易淹地区及重要地区选用2,3年,对下沉广场、 34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选用5,10年。 14.4 合流水量 14.4.1 合流水量按污水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 14.4.2 设截流管时,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及总变化系数以及受 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水体卫生要求、水文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一般采用1,3倍。 14.4.3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 期。 14.5 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 14.5.1 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污水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 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于交接断面水质要求高的河流,应预留 污水深度处理用地。 14.5.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14.5.3 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道或海域;同时应设 在城市常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地带,并与住宅区边缘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 离。 14.5.4 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时,应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足够的 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回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宜按表14.5.4进行估算。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表14.5.4 处理水量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深度处理 3232323(万m/日) (hm/万m•日) (hm/万m•日) (hm/万m•日) 1,5 0.55,0.45 1.20,0.85 1.60,1.20 5,10 0.45,0.40 0.85,0.70 1.20,0.95 10,20 0.40,0.30 0.70,0.60 0.95,0.80 20,50 0.30,0.20 0.60,0.50 0.80,0.65 50,100 , 0.50,0.40 0.65,0.50 14.5.5 对于距 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 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可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且不宜低于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 14.5.6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 14.5.6,1和14.5.6,2进行估算。 雨水(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14.5.6--1 32流量(m/秒) 用地指标(m) 1,5 550,2000 5,10 2000,3500 10,20 3500,5600 20,50 5600,1000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14.5.6--2 32建设规模(万m/日) 用地指标(m) 1,5 550,1000 5,10 1000,1500 35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0,20 1500,2000 20,50 2000,2700 50,100 2700,4700 14.5.7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14.6 排水管渠 14.6.1 排水管渠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设计。 14.6.2 城区内排水管渠不应采用明渠。 14.6.3 污水管管径应留有余地。宜按规划日均污水量乘 1.2,1.4的弹性系数计算。管道按不满流计算, 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14.6.3规定执行。 污水管渠最大设计充满度 表14.6.3 管径或渠高(mm) 最大设计充满度 300,400 0.55 500,900 0.60 ?1000 0.65 14.6.4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14.6.5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 400毫米,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 宜小于600毫米。 14.6.6 污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雨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 侧。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宜采 用双侧布管。 15 电力工程 15.1 负荷预测 15.1.1 负荷预测方法是: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 用地及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法为主,用弹性系数法及综合用电水平法进行 校验;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 度法为主,用单位指标法进行校验。 15.1.2 负荷预测推荐指标 15.1.2.1 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为 1.5,2.5万千瓦/平方公里。 15.1.2.2 人均综合用电负荷指标宜为 1.5,2.0千瓦/人。 15.1.2.3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宜为 8000,10000千瓦时/人,年。 15.1.2.4 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 15.1.2.4的规定。 分类用地负荷指标 表15.1.2.4 2用地类型 负荷密度(kw/hm) R 居住用地 200,500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400,1000 GIC 政府社团用地 300,700 M 工业用地 200,500 W 仓储用地 20,40 T 对外交通用地 15,30 36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S 道路广场用地 15,3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50,250 G 绿地 10,15 D 特殊用地 150,250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5,10 15.1.2.5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15.1.2.5的规定。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表15.1.2.5 2建筑类型 负荷指标(w/m) 高层办公建筑 80,120 中、多层办公建筑 40,60 酒店、宾馆 80,120 商场、购物中心 60,80 建筑裙房、综合服务设施 40,60 工业厂房 40,80 停车库 20,30 中学、小学、幼儿园 30,40 医疗服务设施 40,60 体育设施 60,80 居住建筑 30,60 15.2 供电设施 15.2.1 城市电厂:以大型、清洁、高效及环保电厂为主,电厂选址应满足城市 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应满足电厂建设规程。 15.2.2 城市变电站 15.2.2.1 城市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 500千伏(4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 (132千伏)、10千伏四级。 15.2.2.2 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程,其设施 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15.2.2.3 500 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 220千伏变电 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 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千伏出线。 15.2.2.4 市区内变电站对周围环境的噪音影响,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82)的规定。 15.2.2.5 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及无线电干扰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合《架 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GBJ143,90)的规定。 15.2.2.6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 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构 筑物。 15.2.2.7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按终期规模规划,变电站应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尽量 节约建设用地,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15.2.2.8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宜符合表 15.2.2.8的规定。 37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 表15.2.2.8 变电站电标准主变装户内GIS占地户外GIS占地户外式占地面积222压等级 机 (兆v,A) 面积(m) 面积( m) (m) 110KV 3×50,3×63 3000,4000 4000,5000 ? 220 KV 3×180,4×240 5000,8000 8000,15000 25000,35000 500 KV 3×1000,4×1000 ? ? 100000,125000 15.3 高压走廊 15.3.1 电力线路分类 15.3.1.1 按电压等级分类,可分为 500(400)千伏、220千伏、110(132)千伏、 10千伏、380/220伏五类。 15.3.1.2 按敷设方式分类,可分为架空敷设 和地下敷设两类。 15.3.2 高压走廊布置准则 15.3.2.1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 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 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 15.3.2.2 500 千伏线路必须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 允许时应预留架空走廊。 15.3.2.3 城市建设密集区 110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220千伏线路宜采用电 缆暗敷。 15.3.2.4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沿山体、 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同水渠、道路 及铁路的交叉。对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 应加以控制和保护。架空线路尽可能沿高压走廊集中敷设。 15.3.2.5 架空线路不宜沿山脊线架设。 15.3.2.6 架空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区。 15.3.2.7 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 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15.3.2.8 现状 110千伏、220千伏架空线路改造为电缆暗敷时,应进行技术经济、 土地利用效益及城市景观等多方面比较。 15.3.2.9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表 15.3.2.9的规定。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 表15.3.2.9 电压等级 单回(m) 双回(m) 同塔四回 导线边防护距离(m) 500 KV 70 70 75 20 220 KV 45 45 45,60 15 110 KV 30 30 30,50 10 15.3.3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5.3.3.1 不同电压等级架空线路与各波段电视差转台和转播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变电站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等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90)的相关规定。 15.3.3.2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间距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 境要求》(GB6364,86)的相关规定。 3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5.3.3.3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垂直净距和水平净距的要求应符合《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 规程》(DL/T5092,1999)的相关规定。 15.3.3.4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 爆液(气)体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15.3.3.5新建架空线在平原及丘陵地区对地净空不宜小于 12米。跨越主要道路桥梁时,对地净空不宜小 于15米。 15.3.4 电缆通道 15.3.4.1 一般电力电缆通道沿道路东侧或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布置。 15.3.4.2 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地段,可采用电缆隧道。 15.3.4.3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力 电缆沟,电力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 15.3.4.4 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 15.3.4.5 220 千伏及110千伏电缆通道控制指标宜符合表15.3.4.5的规定。 220千伏、110千伏电缆通道推荐指标 (宽度:米) 表15.3.5 单回 双回 单沟 双沟 直埋 直埋 复合沟 复合沟 220 KV 2.5 3.5 ? ? 110 KV 2.0 3 1.9 3.8 15.3.4.6 10 千伏电力电缆沟采用0.8米×1.0米、1.0米×1.0米、1.2米×1.2 米等标准断面。与110千伏电缆同沟敷设时,采用1.4米×1.4米或2 (1.4×1.4)米。 16 通信工程 16.1 用户预测 16.1.1 确定预测对象的方法是:城市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应对固定用户、数 据用户、移动用户及有线用户进行用户预测;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 阶段,应重点对固定电话中的市话用户进行预测。 16.1.2 固定电话用户预测 16.1.2.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固定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 宜为50,70线/百人。 16.1.2.2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可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预测。 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宜符合表16.1.2.2的规定。 分类用地预测标准 表16.1.2. 2 2用地性质 线密度(线/hm) R 居住用地 150,300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00,400 GIC 政府社团用地 150,250 M 工业用地 50,100 W 仓储用地 10,15 T 对外交通用地 30,50 S 道路广场用地 20,3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0,80 G 绿地 5,10 39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D 特殊用地 50,100 16.1.2.3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指标进行预测。预测指标 宜符合表16.1.2.3的规定。 单位建筑面积预测指标 表16.1.2. 3 2建筑性质 线密度(m/线) 商场 200,300 商业性办公建筑 10,30 行政办公建筑 30,50 建筑裙房及综合服务设施 50,100 教育设施 400,500 工业厂房 200,300 仓库 500,1000 居住建筑 40,80 16.1.2.4 公用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 1,1.5线/百人。 16.1.3 数据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20,40线/百人。 16.1.4 移动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60,90部/百人。 16.1.5 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00线/百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预测。 局址规划 16.2 16.2.1 设置准则 16.2.1.1 局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 16.2.1.2 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16.2.1.3 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 110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 足相关标准要求。 16.2.1.4 局址设置应向大容量、少局址、多接入及同址多局方向发展。 16.2.1.5 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 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地宜为 4000,5000平方米。 16.2.1.6 电信光节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 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所需建筑面积 宜为40,50平方米。 16.2.1.7宽带( IP)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方 米。宽带(IP)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 40,50平方米。 16.2.1.8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 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建筑面积宜 为40,60平方米。 16.2.2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 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2.2的规定。 有线电视站址建筑面积指标 表16.2.2 2站址类型 建筑面积(m) 分中心 80,150 40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管理站 20,30 片区机房 10,20 16.2.3 微波通信 16.2.3.1 在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应原则确定微波站站址及通道方向;在 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核对校验, 提出控制高度和宽度的要求。 16.2.3.2 市区内除改建外应严格控制新建微波通道,现有通道作为 无线通道必须 加以妥善保护。 通信管道 16.3 16.3.1 设置准则 16.3.1.1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 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 虑,同期规划。 16.3.1.2 通信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16.3.1.3 管孔容量应按终期需求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备用需求。 16.3.2 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宜符合表16.3.2的规定。 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 表16.3.2 通信管道类型 管孔容量(ф114) 主干管道 24,32ф114 次干管道 16,24ф114 一般管道 10,16ф114 配线管道 6,10ф114 17 燃气工程 17.1 气源及供气方式 17.1.1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17.1.2 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 方式转换。 17.2 用气量预测 17.2.1 各层次规划中的用气量预测方法为: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 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及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 预测。居民生活耗热量指标取2926,3135兆焦/人•年,折合天然气用 气量指标74,79立方米/人•年,折合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63~68公 斤/人•年。 17.2.2 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 40%,8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10%, 65%计算;燃气空调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25%,50%计算。 17.3 燃气场站 17.3.1 燃气场站按燃气介质分为天然气场站和液化石油气场站。 其中,天然 气场站主要有接收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及加气站等;液化石油气 场站主要有供应基地、储存站、储配站、混气站、气化站、供应站及加 4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气站等。 17.3.2 选址准则及占地面积 17.3.2.1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 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7.3.2.1的规定。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的用地指标 表17.3.2.1 2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m) 分输站 0.2,0.5 门站 0.3,1.0 储配站 1.0,5.0 加气母站 0.3,0.8 17.3.2.2天然气调压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占地面积宜 为0.03,0.1公顷,采用非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占地面积宜为0.1,0.3公顷。 17.3.2.3压缩天然气( CNG)卫星站和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 CNG卫星站和LNG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7.3.2.3的规定。 CNG卫星站和LNG气化站用地指标 表17.3.2.3 2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m) CNG卫星站 0.1,0.3 采用瓶组储存 0.03,0.2 LNG气化站 采用贮罐储存 0.3,2.5 17.3.2.4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 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 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7.3.2.4的规定。 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用地指标 表17.3.2.4 32站内贮罐总容积(m) 用地指标(hm) <500 0.5,1.0 500,1000 0.8,2.0 1000,3000 1.5,4.0 17.3.2.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瓶组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 0.03, 0.1公顷,采用贮罐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0.15,1.5公顷。 17.3.2.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宜布置在供气区域中心附近,占地面积宜为 0.06,0.15公顷。 17.3.2.7 汽车加气站宜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 口附近。可单独建站或与加油站合建,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2)的相关要求。 17.4 输配管道 17.4.1 输配管道可分为长输管线、输气支线及城市管网。其中城市管网按设计压力分为高压管道、次高 压管道和中压管道。 17.4.2 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沿道路敷设的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17.4.3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敷设要求 4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7.4.3.1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海(河)港码头。 17.4.3.2 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应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17.4.4 城市管网敷设要求 17.4.4.1 高压管道宜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 17.4.4.2 次高压管道宜沿道路外侧的绿 化带敷设,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 17.4.4.3 中压管道宜沿人行道敷设;主干管应按环状管网布置;市政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 DN100。 第四部分 其他设施 18 环境卫生 18.1 垃圾收集与处理 18.1.1 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18.1.2 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1.0,1.3公斤/日计算。 18.1.3 垃圾收集 18.1.3.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以垃圾收集点和清洁工人上门收集为主。垃圾收 集点宜采用垃圾屋和垃圾收集容器放置点等形式,并按分类收集要求设 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18.1.3.2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 0.1,1.0平方公里应 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距 离应不小于5米。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18.1.3.3 工业垃圾应根据不同工业性质和工艺确定垃圾产生量。一般工业每万元 工业产值垃圾产生量按0.04,0.07吨/年计算。 18.1.3.4 工业垃圾应分为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和普通工业垃圾两类分别收集, 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应运送到专门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场处置。 18.1.3.5 医疗卫生垃圾必须采用专门容器收集 , 运输时连同容器一起运送到医 疗卫生垃圾焚烧厂处置。 18.1.3.6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到指定的受纳场处置。 18.1.4 垃圾转运 18.1.4.1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 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 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8.1.4.1的规定。 大型及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标准表 表18.1.4.1 转运量(吨/用地面积 附属建筑面积与相邻建筑间绿化隔离带宽22天) (m) (m) 距(m) 度(m) 150 1000,1500 100 ?10 ?5 150,450 1500,4500 100,300 ?15 ?8 >450 >4500 >300 ?30 ?15 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000,1500平方米。 18.1.4.2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道路条件好、市政设施齐全且不影响市容景观的位 置,应避免设置在人口稠密区,并尽量设置在其下风向处。垃圾转运站 和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及绿化隔离带宽度应符合表18.1.4.1的规定。 18.1.5 垃圾处理 18.1.5.1 垃圾处理场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边缘地 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 43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 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18.1.5.2 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 生防护带。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500米,垃圾焚烧场 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300米。 18.1.5.3 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应依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和使用年限确定。垃圾处 理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10年。 18.1.5.4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置危险废弃物处理 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18.1.6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及客运站场应设置密封的废物箱, 并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 距分别为:人流活动密集区和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 米;一般道路80,100米。 18.2 公共厕所的设置 18.2.1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 辅。 18.2.2 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2座。 18.2.3 新区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每隔 400,600米设1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800米设1座公共 厕所。 18.2.4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18.2.5 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其中7,10平方米可作为 环卫工具房。 18.2.6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 87)设计和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 18.2.7 建成区中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不能满足18.2.2和 18.2.3规定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18.2.8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宜设置绿化 带。 18.3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18.3.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服务范围和居住人 口确定,并应符合表18.3.1的规定。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地指标 表18.3.1 2基层机构设置 用地指标(m/个) (个/街道) 用地规模 建筑面积 1 620,940 320,480 18.3.2 应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和停车 数量等因素确定。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汽车100,200平方米确定,建筑 面积宜按每辆汽车30,60平方米确定。 18.3.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及修理点应布置在住宅区外,与住宅区距离宜为 100,300米。 18.3.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应结合工作区域设置。其设置数量可按作 44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业区服务人口每0.8,1.2万人设置1处,每处建筑面积,,20平方 米,宜采用活动式建筑结构形式。 18.4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8.4.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6米。 18.4.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需设置垃圾车通道的,其道路设计应满足15 吨载重车通行。 18.4.3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20,35吨载重车通行。 18.4.4 环境卫生车辆在作业场如需调头时,应保证有12米×12米以上的空 地面积。 19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9.1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准则 19.1.1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 施。 19.1.2 城市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结构 布局形式,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19.1.3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 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 19.1.4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道和防灾疏散支干道组成。 每个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19.1.5 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 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 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19.1.6 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 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19.1.7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 生及消防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19.2 城市消防 19.2.1 防火间距 19.2.1.1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9.2.1.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1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 级 7 8 10 四 级 9 10 12 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19.2.1.2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 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19.2.1.3 高层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3的 规定。 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3 45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19.2.1.4 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19.2.1.4的规定。此外,甲类和乙类工 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 不宜小于50米。 厂房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4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10 12 14 三 级 12 14 16 四 级 14 16 18 19.2.1.5 生产及储存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 立安全地区,并与周边的建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 19.2.1.6 加油站与建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19.2.1.6的规定。 加油站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6 名称 防火间距 重要公共建筑 50 民用建筑 25 一、二级 10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三 级 12 四 级 14 铁路 22 快速路、主干路 8 次干路、支路 6 注:以上间距适用于一级路等级以下的加油站。一级站的防火距离参见《汽油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2002) 19.2.1.7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9.2.1.7的规定。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表19.2.1.7 甲类物品库房 类别 3、4项 1、2、5、6项 储量?5t 储量>5t 储量?10t 储量 >10t 民用建筑 30 40 25 30 一、二级 15 20 12 15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三级 20 25 15 20 四极 25 30 20 25 19.2.1.8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 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46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宜小于30米,与其它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乙、丙、丁和戊类物品 库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2.1.8的规 定。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19.2.1.8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10 12 14 耐火等级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19.2.1.9 以各类油、气码头为中心、半径 300米的水域范围为海上安全控制区。 海上安全控制区不得作为其它船舶的锚地和调头区。油、气码头间及与 其它码头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距离油、气码头及其罐区500米范 围内为陆上安全控制区。 19.2.2 消防站 19.2.2.1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标准普通消防站 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19.2.2.2 普通消防站 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 为准则。每4,7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站,消防站服务范围应符合表 19.2.2.2的规定。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报警20分钟内到 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 用地类型与消防站服务范围表 表19.2.2.2 用地类型 面积(km2/处) 政府机关地区,化工、仓储单位和高层建筑集中地区,商业 中心区,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地区,三、四级耐火建筑和易燃4,5 建筑高度集中、人口密集、街道狭窄的地区,其它火灾危险 性大的地区 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层建筑多的地区 5,6 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居民区、工厂企业和三级耐火建筑较分6,7 散的地区 19.2.2.3 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的责任区内的适中位置和有利于消防车迅速 出动的临街地段。 19.2.2.4 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 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19.2.2.5 责任区内有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 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距上述单位距离不宜小于200米。 19.2.2.6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为 10, 15米。 19.2.2.7 消防站设施建筑按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防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消 防站设施指标应符合表19.2.2.7的规定。 消防站设施指标 表19.2.2.7 47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2序号 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m) 建筑面积( m) 其它 1 普通消防站 2400,4500 1700,3600 , 2 小型普通消防站 400,1400 350,1000 , 3 陆上特勤消防站 4000,5200 3000,4000 , 4 水上特勤消防站 10000,15000 3000,4000 码头岸线长120, 150m,消防船泊位 2个。 5 直升机特勤消防12000,15000 1500,2000 , 站 6 消防培训基地 20000,30000 4000,6000 , 7 消防修理中队 8000,10000 4000,6000 , 19.2.3 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19.2.3.1 消防给水宜 与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 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 19.2.3.2 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 江河、湖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19.2.3.3 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120 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 口。 19.2.3.4 消防车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 19.2.3.5 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 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 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5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 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 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19.2.3.6 建筑物总长度超过 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 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 于5米。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 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19.2.3.7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 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 18米×18米。 19.2.3.8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 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19.3 城市人民防空 19.3.1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及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 协调发展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19.3.2 深圳是国家一类重点设防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 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 规划来确定。 19.3.3 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 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 4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急救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19.3.4 住宅区人防工程 19.3.4.1 住宅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应 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19.3.4.2 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米。使用面积标准为留城人员每人 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规划预留位置,战前增 建。 19.3.5 重要的经济防护目标,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战时抢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新建上述 项目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统一建设。经济防护重点 目标的分级标准,按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19.3.6 应结合平战需要设置战备物资仓库,战备物资仓库应设在地下或分散隐 蔽的地点。 19.4 城市防震减灾 19.4.1 深圳市地震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 有关规定。 19.4.2 深圳市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 0.10G。 19.4.3 特区和宝安、龙岗的部分地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设防,其它地 区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设防。两者分界线两侧8公里范围内修建 重大建设工程时,设防标准应由专业部门论证确定。 19.4.4 供水、供电及燃气等重要工程设施应多源供应。 19.4.5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 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 震设防。 19.4.6 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划定城市避震通道、防灾据点以及避震疏散场地。 19.5 城市防洪、防潮 19.5.1 城市防洪、防潮准则 19.5.1.1 城市防洪、防潮规划,应采取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 合和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19.5.1.2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蓄洪 区及堤防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 河道两侧各25米宽的地域。 19.5.1.3 堤防自内、外坡脚线 外延8,15米为护堤地;珠江口深圳西部海堤及防 洪防潮海堤自内坡脚线外延30,50米及外坡脚线外延50,80米为护堤 地。护堤地内应含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 19.5.1.4 防潮海堤选线宜符合原海岸线走向,注意保护海滩防浪植物。 19.5.2 防洪、防潮标准 19.5.2.1 深圳市防洪、防潮标准应符合表 19.5.2.1的规定。 深圳市防洪、防潮标准 表19.5.2.1 重 现 期 (年) 河洪 海潮 山洪 泥石流 100,200 200 50,100 100 注:河洪系指深圳河,其他河流参照山洪标准。 49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9.6 城市防风 19.6.1 城市建筑施工、室外广告的设置和绿化树种的选择应满足抵御台风正面 袭击的要求。 19.7 城市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1 核电厂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1.1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核电厂的辐射防护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核电厂厂址 选择安全规定》和《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执行。 19.7.1.2 核电厂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不小于 0.5公里的非居住区。 非居住区内严禁任何人员居住。 19.7.1.3 核电厂非居住区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不小于 5公里的限 制区。限制区内严格限制人口增长;禁止设立机场、炼油厂、化工厂、 油库、采石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对核 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 19.7.1.4 核电厂周围应以核反应堆为中心设置半径为 10公里的应急计划区。应 急计划区内不宜有人口密度超过 100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 19.7.1.5 靠近应急计划区的地区应安排应急所需的各项设施,包括现场应急指挥 所、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站、洗消处理场及车辆调度场地。 19.7.2 其它民用核设施环境与安全保障 19.7.2.1 其它民用核设施包括各类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及临界装置等)及放 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辐照装置及其他对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 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19.7.2.2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措施 预防核事故的发生。 619.7.2.3 总投资额在 1亿元以上或设计总装量在1×10贝可以上的民用核设施, 应考虑远离人员密集区建设。 附录A 名词解释 A.0.1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 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A.0.2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 程。 A.0.3 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plan 对?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 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A.0.4 住宅区规划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住宅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 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A.0.5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 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 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A.0.6 居住组团 residential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居住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 50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需的基层公共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A.0.7 城市绿化 urban afforestation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 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A.0.8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A.0.9 公园 park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配套设施、供群众游憩的 公共绿地。 A.0.10绿带 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 色开敞空间。 A.0.11容积率 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A.0.12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A.0.13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A.0.14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e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 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A.0.15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面积的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A.0.16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面积的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A.0.17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0.18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A.0.19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 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 主要依据。 A.0.20城市给水 water supply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 的给水方式。 A.0.21城市用水 water consumption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A.0.22给水工程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为城市提供生产及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工程设施,包括原水的陬集、处理 以及成品水输配等项工程设施。 A.0.23供水水源 water sources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A.0.24水源保护 p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51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A.0.25城市排水 sewerage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A.0.26城市污水 sewage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 A.0.27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A.0.28城市污水系统 sewerage system 城市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A.0.29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A.0.30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A.0.31排水工程 sewerage engineering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A.0.32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 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A.0.33高压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 tension corridor 指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 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A.0.34居民生活用气 gas for residential purpose 指城镇居民住宅内使用的燃气。 A.0.35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purpose 指城镇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内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A.0.36城市道路系统 urban road system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 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A.0.37城市道路网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 组成的网络结构。 A.0.38城市道路网密度 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 度。 A.0.39城市道路面积率 coverage ratio of urban road area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0.40高速公路 highway 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全部控制出 入的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A.0.41快速路 expressway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 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 A.0.42主干路 major arterial 在城市道路网中起骨架作用的道路。 A.0.43次干路 minor arterial 5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城市道路网中的区域性干路,与主干路相连接构成完整的城市干路系统。 A.0.44支路 collector street 城市道路网中干路以外联系次干路或供区域内部使用的道路。 A.0.45自行车道 bikeway 主要供自行车通行的道路,在城市中可自成系统。 A.0.46步行街 pedestrian street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A.0.47通行能力 vehicle flow capacity 在一定道路和交通条件下,道路上某一路段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最 大车辆数。 A.0.48交叉口通行能力 intersection capacity 交叉口各进口道单位时间内可以通过的车辆数之和。 A.0.49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 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A.0.50城市防洪 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A.0.51城市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l standards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 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A.0.52城市抗震减灾 earthquake protection and mitiga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A.0.53城市消防 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A.0.54人民城市防空 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 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 别对待。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 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 为“可参照„„执行”。 53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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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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