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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西南"系列讲座之"论道西南"系列讲座之 李龙 西南政法大学大学法学院 教授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转换 2007年11月20日19:30 渝北校区3108教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分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学生会 20071017 你们很少看到我讲话用稿子,但是不看我怕会讲错,——虽然我不看也不会讲错。今天 讲的这个主题是“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转换”。同学们虽然现在在学校,但 最终要走向社会,走向社会以外的江湖,那么社会以外的江湖到底是什么样的呢,其实老师 在讲课的过程中已经基本告诉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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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西南"系列讲座之 李龙 西南政法大学大学法学院 教授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转换 2007年11月20日19:30 渝北校区3108教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分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学生会 20071017 你们很少看到我讲话用稿子,但是不看我怕会讲错,——虽然我不看也不会讲错。今天 讲的这个主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转换”。同学们虽然现在在学校,但 最终要走向社会,走向社会以外的江湖,那么社会以外的江湖到底是什么样的呢,其实老师 在讲课的过程中已经基本告诉了你们。我们今天所要讲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实践性很强。你们说你们没有 实践经验、没有切身感受。但是这没有问题。虽然说大家没有实践经验,但是司法实践中的 情况,与法律书所描述的情况差不多。“没有绝对的实践,也没有绝对的理论。”我经常这么 说。所以我们今天所要讲的内容有两部分,一部分属于实践问题,因为这次修改主要是一些 具体制度;另外一部分,我们要从这个实践上升到理念,也就是价值取向。 今年的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表决,通过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们西 南政法大学的一些老师参与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甚至在很久以前就提出过一些修改意见。 但是最终通过的内容与一开始的草案还是有很大的差异。尽管大家看到了这样一个崭新的东 西,但是似乎还是很老套,还是没有摆脱我们以往法律修改的共同毛病,那就是逻辑上不严 密。难道我们的立法者真的不懂一般的形式逻辑吗?比如说,申请再审的情形,从第一条到 第五条全都是讲证据的,证据很难说是否属于程序问题。还有管辖问题、当事人的辩论权问 题、社会应当回避的问题,这些肯定都是程序问题。但是在最后却又专门列出一项,“严重 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引起案件再审的审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不是又重复了吗。这 么多矛盾的地方,逻辑上不严密的地方是怎么出现的?其实用中国人的大脑要造出一个逻辑 十分严密的法律并不难,造出全世界最完美的法律也不难,没有我们可以抄啊。1906年清 光绪帝不就到西方抄回了一个嘛。1910年不就颁布了《大清民诉律》。你看那条文和德国的民诉法不就是一样的。但是不能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说白了是我们国家的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乃至律师,他们那种权力博弈的结果,所以它不能符合逻辑,符 合逻辑的东西他反而不好用;一方面,它又包含了一种最基本的理念,比如说司法为民,比 如说法安定性。 我们来看看民诉法到底修改了哪几处,我把它主要分为四处。 我国的强制措施有这样几种:拘传、续建、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当时我们在提草案的时候想把拘留时间延长为3个月,法院因此十分高兴。因为我们国家执行难啊,执行 难,难于上青天。就好像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说的,如果法官的判决不能切实实行的话,就 等于联邦政府的失误。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中,法院判决不能实行,大大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我们要强化执行,却只能进行执行财产,不能执行人身,这个是有问题的。所以在我们的司 法实践中,就千方百计想弄人。弄人只有一种做法,那就是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个程序很复杂。如果有一个轻质措施,那就很简单了,法院只要做 一个判决,就可以抓人了,那多简单啊,甚至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连续拘留。当然最后通过的 修改案,拘留还是十五天,还是不准重复拘留。但是有一个措施,1998年的执行规则中把 它定了下来,那就是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执行人经两次被传不到庭,可以拘传。拘传能 不能连续拘传呢?这个法院就没有规定了,因为一次拘传最长不超过24小时,这就还有那 么一点空间,但是依旧没有通过法律固定下来。 对限制人身自由,人大一直是非常慎重的,所以最终没有通过对拘留时间的修改,而拘 传没有提到。但是罚款的数额提高了,比以前罚款的数额整整多了十倍,这是法院系统争取 的成果。有些人说十倍算什么,人民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不止十倍,但是罚款不能这么说。比 如说一个案件涉及十几万,你罚款罚三十几万,这怎么可以。我觉得对人民的罚款只能在一 万元以内。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点,那就是罚款既可以对单位,也可以对单位的负责人。 另外,当官的最怕的就是把他的乌纱帽给摘了,怎么摘,有办法——司法建议权。这个 软权力管用的很,它不是正式判决书,而是以某个庭的名义,把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司法 建议书的名义向有关部门递交,比如纪检部门、组织部、人大的有关部门、监察部门、上级 主管部门。在这次宪法修改中就做了这些修改,这些修改是十分有利的修改,其实在司法实 践中我们早就这样做了,而这次用法律的方式把它固定了下来,意义非常重大。中国人都知 道,一个人如果司法建议多了,升迁就会有问题。 有个人说过这样一句话,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犯罪顶多是污染了水流。而错误的 判决污染了水源。而关键就在于你凭什么说它是错的。就好像我的一名研究生学生写了这样 一篇文章《论瑕疵判决》。什么叫瑕疵,你能对它作类型划分吗?适用法律错误一定是瑕疵, 但是你说错了就错了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什么?还有程序上错一定是错,那程序上的错误又包括哪些 问题?有些无关紧要的瑕疵,比如说没打标点符号,这属于瑕疵,这种瑕疵又能够算作是错 吗,有没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纠正呢?又怎样启动一个程序来对它进行纠正呢?这都 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再审程序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难题。以前的问题是两个极端,那么修改能 够解决这两个极端的问题吗?好象,很难。两个极端是,一方面,我们虽然是两审终审,但 是终审不终,民事诉讼的诉权随意重置;还有一个极端是再审程序无法启动,对有的人来讲 申请再审一点不难,但对有的人来说难于上青天。 对哪些人来说特别容易呢?第一种是熟悉民事诉讼程序的人;第二种是有关系的人,因为中国是一个乡土气息浓厚的国家。对哪种 人难呢?那就是无权无势,又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人,那就难于上青天。这两种极端能不能通 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呢?能。就是要把法律具体化,就是要把法律通俗化、公开化、程序细化。 也就是说,无论谁都可以掌握这个程序,无论谁运用这个程序都必然可以重启再审程序。那 么重启之后维持原判就可以了吗?这也是一个问题。我们每个机关都有信访机构,可是如果 我们所有的事都按照程序来走,哪里需要信访机构呢? 以前的再审程序是,当申请人要启动再审程序时,有三条路可以走:一是当事人申请再 审,要符合五种情形,有新情况、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原判认定事实根据不足,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引起案件的不公正审 判,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情形之一,这五种情形可以申请再审; 二是检察院抗诉,除了第一种情形不具备,后面四种情况下都可以申请抗诉和再 审; 。这不是已经很清楚了吗,为什么还要修改。 你们注意,这中间有一个问题。首先是再审由谁来审。如果是由原审法院来审,要纠正错误 肯定困难的多,因为这牵涉它自身的利益。上一级法院来审就会好得多,虽然同样是法院系 统,但是由于我们实行承办人制度,法官就要考虑是给原审法官面子和自己接着犯错误哪一 个更重要。如果我给了你面子,自己却要犯错误,我又凭什么给你面子呢?还有,如果上级 法院跟你有仇,他就会更认真地来审判你的案子。当然如果你原本就判得很公正,它也不能 瞎整你。所以说把再审的法院搞清楚也是很重要的。 好了,我们来看看我们的再审程序到底修改了哪几处。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 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为什么要把这最后一跳单独列出来呢?这是逻辑的需要。另外,加上最后一条是有利的吗?这就要看是对当事人还是对 法院来说,也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其实这一条对两方都是有利有弊的。要是这个程序为众 多人所掌握,与谁精通法律、谁有关系、有人脉无关,任何人只要掌握了这个程序就可以启 动再审,都能依法重新获得他的诉权。那么这一条就是有利的。 从第一到第五条说的都是证据。我们说证据很复杂,说白点就是哪些证据可以引起再审 呢。 首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是新发现的证据还是以前就存在但是刚刚发现的证据 呢?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说的很清楚,是新发现的证据,是本来就有刚刚发现的新证据。 我们就又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诉讼欺诈。到底是新发现还是以前就发现,、却始终不展 现出来的证据,这个问题永远无法证明。 第二条“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南京的彭宇案,二审还没有宣判,但 是即使没有舆论的压力,那个老太太也肯定败诉,为什么呢?因为这是一个损害赔偿诉讼, 那么你就要证明彭宇对你实施了侵害,你就要拿证据出来。可是她没有证据,彭宇的笔录也 已经被派出所弄丢了,只有视频记录,这只是一个派生证据,这个证据本身就没有多大的证 明意义。单凭这个证据,你能够判定彭宇真的把这个老太太撞倒了,就应该赔钱吗?所以这 个二审,我估计,即使只从法律上来讲,彭宇也应当胜诉。 第三条。,“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有些证据其实很容易说它是伪造的, 比如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是有价值的,没有最完美的证人证言,我们没有证人发誓制度,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只有20%,80%的证人没有出庭, 这是违反程序的。我们的证据规则第55条规定,原则上,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当然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比如卧病在床、路途不变、担任特殊职位无法离开的。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实 践中,我们常常都是把例外当原则用。所以证人证言是最容易伪造的,在法庭上撒谎最多只 能拘留十五天,不能判刑,没有伪证罪。彭宇这个案件中,他只要提出视频资料室伪造的, 他就可以申请再审,因为视频资料的真伪在当今是极难断定真伪的。 第四条“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未经质证”。所有证据都需要进行辩论质证,而且 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也需要质证。 第五条“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比如说交通事故中,有一个现场勘验图,这个图对认 定赔偿责任十分重要,但律师是拿不到的,就要通过法院去拿。 好了这五条都是关于证据的,但是有一点要注意,那就是对于检察院抗诉,只有这五种 可以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除此之外的所有情况,都只能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不能指定再 审。 总之一句话,原审法院的再审一定有问题,毕竟要一个人承认自己的问题是困难的。并 且这种对抗不是与一个法官,而是与整个法院,甚至是和整个法院系统。当然这也不是说不 能打这个官司,毕竟也有制约法院的机关,那就是检察院,他们是天生的死对头。还有人大, 也可以制约。 第六条“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这肯定是适用实例法错误。我们国家的法律横向纵 向矛盾之大,远远超过同学们的想象。先说纵向的,从宪法一直到法律规章之间的冲突;横 向的,法律与法律之间、行政规章与行政规章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 的冲突。那么怎么办呢,就只能找一个原则。比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前法优于后法,特别 法优于普通法。但是有些案件既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矛盾,又有前法与后法的矛盾,还有特 别法与普通法的矛盾,这个问题就很大了。没有任何一个法官可以说他适用法律没有错误, 因为本身法律就是相互冲突的。那么只有一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那就是你从当事人诉的是什么,再去看 他判的是什么,看逻辑是否正确,他就算是不错,也可能会牵强附会,牵强附会的时候你就 可以以此为目的,申请再审。在实践中,有很多法官喜欢使用多条法律,甚至是用宪法原则 在判案。其实在你申请起诉的时候适用的法律都已经定死了,你可以做任何判决、可以判决 驳回,但是绝对不能随便判一个。 第七条“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对案件进行判决。我们法 院的辖区与行政机关的辖区是相等的,但是正因为这样就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贺卫方说过, 能不能打破行政区划来设法院辖区,可能就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好招,高招,但是实行起 来有问题,那就是我们政体的限制。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派生出同级的一府两院,如果打 破了行政区划,审判权从哪里派生来,你不能说从全国人大派生来,这也不行。管辖问题在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地方保护主义,一个就是诉讼成本。第七条的规定以前 是没有的,以前管辖错误一定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以前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主要有:没 开庭,普通程序传票应该到庭的没有到庭,应当回避的书记员和审判人员该回避而没有回避 的,还有就是其他。而现在没有“其他”这一条了。其他规定就包括了管辖, 第八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是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这中间又有 一个问题,那就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个倒是法律规定很清楚。但是应当回避的审判 人员没有回避却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无论你列得多么详细都不可能把生活中所有的情况都列 清楚。这就要靠法官的审理了,比如说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就应当回避。 关键是达到如何的程度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呢?比如一般朋友关系会影响审理吗,要就 要看看具体情况。 第九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 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为参加诉讼的。”这其实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诉 讼行为代理人,那么就是两种人,一种是未成年人,一种是精神病人。但是有两种情况不好 把握,一种是在诉讼过程中突然获得了诉讼行为能力,比如说人的年龄是不可抗拒的;还有 一种就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所以我们的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只要得过精神病统统没有诉讼行 为能力。还有一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这个不用说肯定是重大程序错 误,这是必然要发回去重审的。 第十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辩论权是当事人非常重要的一个权利, 如果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就是个错案,一定发回重审。 第十一条“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这是把以前的“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 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这个病句改过来了,因为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是绝对不可能采用 简易程序的,是不可能进行审理的。 第十二条“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有诉之判和无诉之判。 有诉不判,哪怕是一个荒唐的诉理,你也要拿个理由出来。还有一种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变 通了,改变诉讼请求,超出诉讼请求,变通做一个判决。这也属于无诉之判,是错误的。 第十三条“据以作出原判决、参订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这就是说原来做出的 判决有依据,本来就有法律文书,比如说是政府文件、政府规章,或者是其他先决的判决, 比如说先决的判决是刑事判决、特别程序,行政判决,他们之间有相互关联,而这些依据已 经被撤销,那么就可以申请再审。 其实前十三种的法律逻辑就不是很严密,你是列举的,但是列举完了吗?是按照什么标 准来列的,证据,法律程序诉讼请求,当事人?没有统一的标准,很乱。再加一条就更乱了。 这附加的一条等于是其他,虽然它没有说是其他,但却等于其他。我说这是权力博弈的结果。 但是通过这样,难道真的解决了胡乱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启动难这样的问题了吗?另外, 法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要重申,但是这个也有问题。这个人有问题,不代表 这个判决有问题。法官做出判决是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不是个人名义作出的。难道这个个 人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这个判决就一定要撤销吗?它们之间有关联吗? 他为什么要贪污,原因是什么,有的时候他贪污了也不一定枉法,这种情况下也要重新审判 吗?这就涉及一个理念的问题。 检察院抗诉以及再审的情况与上面完全一样,修改就在于改了时间,法院必须在30日 内做出判决。以前判决的时间总是拖得很长,他不拒绝你,也不马上立案再审,反正就拖。 这是一种很好的方法。现在不行,有时间限制30天。那能不能拒绝呢,我给你判决拒绝受理,那不行。检察机关一旦抗诉,法院就必须在30天内做出判决,连检察院都没有办法逆转。另外还有在前面就已经讲过,那就是除了前五条情况,检察院不能指定再审法院,必须 提审。 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以前我们的规定是两年,但是这是有问题的,任何话说绝对了都 是有问题的。如果有些问题真的在两年后才发现,那怎么办。现在修改的情况是,时间依旧 是两年,但是加了个尾巴,就是在两种情况下,在发现这些情况的三个月之内可以提请再审。 两种情况分别是:据于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先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还有就是审理 该案的审判人员有行贿受贿、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 才能延长提请时间。但是也有这样一些方式也能够在两年后启动再审程序,比如说检察机关, 比如说人大,比如说党的政法委,这些是当事人以外的启动方式。 原先是向原审法院和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现在只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再审。这一改有什么好处呢,至少法院那里轻松多了。以前是既向原审法院又向上一级法院 申请再审,就很乱,有时当事人自己并不清楚向谁申请。而现在就很清楚了,是向上级法院 申请。另外还规定了一些程序,收到诉讼5天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交副本,要求对方当事人15天以内递交诉讼意见——当然你不提交也没有关系,另外,法院审查是否受理案件的时 间是三个月。这就规定得很细了。 法院总是对人大说,我们这个执行难啊,难于上青天。难的方面有这样几个,有些可以 通过立法来解决,有些不可以,立法保护主义,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规避法律,执行体制的 问题,行政干预司法。这么多的问题能够都通过立法来解决吗,而且事实上很多措施在实践 中已经在这样做了,你立不立法都没有关系。可以说,现在执行的强化已经达到了顶峰,法 院除了不能抓人去判刑以外,什么都可以。我觉得,只要法院想执行,按规定执行,绝对执 行的了,你看连罚款都可以罚几十万,可以拘留,可以拘传,还增加了一些措施。 以前规定“发生民事效力的判决以及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行政判决中的财产判决由 一审法院执行”,而现在改成“也可以由同级财产所在地来执行”,财产在哪就由谁在执行。 这也和案件中财产的保全相联系,再审法院及时不再财产保全地也没有关系,最后总归由财 产所在地法院来执行,这样逻辑上就很清楚了。 以前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立执行机构”,而现在全国任何一级法院都早已经设 立执行机构了。所以法律在司法实践根本就失去了效力,所以就改成了“全国任何一级法院 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 只要法院把这些措施全部用好,我想执行应该不难了。 首先是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这个实际上司法实践当中早就这样做了。以前是制度履 行与依法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先发执行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在实践中,有的 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转移隐藏财产了。而现在不这样了,可以立即执行,这叫做 强有力的执行手段。但是它有个条件,这个条件它等于没有,“被执行人有可能隐秘、转移 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执行”。有没有可能,谁认为?有没有辩论的程序?有没有审查的 程序?没有,那就是法院想怎样就怎样。其实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早就这样做的。这个制 度增加以后,法院的手脚就放的更开了, 第二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你们只听说过领导干部报告自己的财产,而被执行人现在也 要报告财产。报告多久呢,法院没有空听你长篇大论,只报告上一年的。如果被执行人虚报、 假报、或者拒不报,则拘捕罚款,反正权在法院手里嘛。 还有几个措施,首先是限制出境,这主要是对外国人,有时也可以对本国人。只要被执 行人不跑出国去就好办。这种做法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就有。然后就是征信系统的记录。这主 要是在银行,这一条对法人的约束力是非常大的,对法人的贷款、生意往来都有着重要的影 响。如果你的征信系统有问题,别人跟你做生意就会提心吊胆,因为你有欠钱不还的记录。 最后是公告债务人信息的制度。曾有人提出,这种做法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但事实上,征 信系统对很多人的压力是很大的,也许他的公司花了几百万作广告,但是只要一次公布,他 的信誉就全毁了。此外,这一条还注明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比如说通缉债务人,这 些法律并没有规定,但却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总而言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它所增加的执行手段已经非常广泛了,除了不能逮捕执 行人去坐牢,而且这也不是绝对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实行拘留和拘传,执行手段已经非 常强化了。 当然,本次民诉法的修改还增加了其他制度,首先是增加了当事人执行异议制度,当事 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提请执行,也可 以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另外,还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间。关于执行时间,也就是执行期限的争 论最大,争论时间也最长。以前我们规定双方是法人的执行时间是半年,只要涉及到个人执 行时间是一年。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人拖,千方百计,只要拖过这个期间,就完全没办法 了。而现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这和申请再审除斥的时间不同,它可以中止、中断,使 用附属时间。 第一, 强调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和谐社会、司法为民。 比如说对再审程序的修改,同学们可能不知道,我们的受诉信访的案件量有多大,受诉 信访承受了多大的压力。修改再审程序,将之细化,这就体现了执政为民这一党的基本理念。 第二就是法安定和司法权威的理念。如果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的情况大量存在,对法院权 威的损害是很大的,而强化执行程序就体现了这样一种法律的权威。为什么要强调法安定性 呢?这就要提到再审程序了,现在要启动再审程序,你必须从法律上去找出其对应的理由。 这种做法能够有效抑制长期以来的诉权随意再生的问题。但是它只能对一般的群众,对高位 的人是没有用的,为什么?因为制度已久存在,启动再审的措施还是那么多。 当然也强调了诉讼公正的理念。比如,延长了执行期间,这是很大的一个改变,这个无 论在学界还是司法界都是举双手赞成的。 李龙教授,是如何看待错案追究制度的?我们现在的二审终审又如何变成一审终审制 度? 错案追究这个问题很复杂。错案的制度现在很模糊,在法院内部,它被称作错案 考评制度,就是质量考评制度,这个制度它有很多的指标,而且全国各地没有一定的标准, 这个很难说。至于把二审改为一审那就有很多种方法了,比如说下放,比如说把诉讼请求拆 开。 《南方周末》登出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改革,李龙教授你怎么看? 这是个好问题。审判委员会是从我们的祖宗那里传下来的一种很难说是财富的东 西。以前我们用集体的力量,集体少数服从多数,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这是有效的。但 是现在,因为常委会的成员是常设的,又不能申请他回避,而且审案的人不判案,判案的人 不审案,这就出现的问题。现在法院内部已经开始变了,强化了审判长的权利,合议庭的权 力,淡化了审委会的职能,但是取消它还是不太可能。如果取消了审委会,那检查委员会取 不取消?要把集体领导制度全部否定,暂时还是不太可能的。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发现执行非常困难,它可以再将执行权退回原 来的法院吗? 不行。但是它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去指定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在它的辖区内去指定 任何一个法院执行,特别是行政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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