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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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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练习]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 下岗待岗人员最低生最低工资标准(元) 活费(元) 执行期限 小时工月工资政 策 依 据 月生活政策依据 资标准 标准 费标准 1994.12.1,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1995.6.30 京劳资发1995.7.1,1996.6.30 1.4 240 170 ,1995,311号 京劳资发1996.7.1,1997.5.31 1.6 270 180 与当年最低,1996,161号 ...

[练习]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
[练习]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含2012年) 下岗待岗人员最低生最低工资标准(元) 活费(元) 执行期限 小时工月工资政 策 依 据 月生活政策依据 资标准 标准 费标准 1994.12.1,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1995.6.30 京劳资发1995.7.1,1996.6.30 1.4 240 170 ,1995,311号 京劳资发1996.7.1,1997.5.31 1.6 270 180 与当年最低,1996,161号 工资的政策 京劳资发依据相同 1997.6.1,1998.6.30 1.7 290 200 ,1997,88号 京劳资发1998.7.1,1999.4.30 1.8 310 210 ,1998,93号 京劳资发1999.5.1,1999.8.31 1.9 320 220 ,1999,82号 京劳社资发京劳社资发1999.9.1,2000.4.30 2.3 400 ,1999,90号 ,1999,90 京劳社资发号对此标准2.39 400 ,2000,71号 286 进行了调整, 执行期是2000.5.1,2000.6.30 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1999.7.1,20.92天,对日工资标准进行了2000.6.30 调整 京劳社资发2000.7.1,2001.6.30 2.46 412 296 与当年最低,2000,117号 工资的政策 京劳社资发依据相同 2001.7.1,2002.6.30 2.6 435 305 ,2001,164号 2002.7.1,京劳社资发2.78 465 326 2003.12.31 ,2002,86号 京劳社资发2004.1.1,2004.6.30 2.96 495 346.5 ,2003,215号 京劳社资发2004.7.1,2005.6.30 3.26 545 381.5 ,2004,82号 京劳社资发2005.7.1,2006.6.30 3.47 580 406 ,2005,86号 根据《北京市京劳社资发2006.7.1,2007.6.30 3.82 640 448 工资支付规,2006,93号 定》(市政府京劳社资发2007.7.1,2008.6.30 4.36 730 511 142号令)调,2007,111号 整为不低于 京劳社资发最低工资的2008.7.1,2010.6.30 4.6 800 560 ,2008,129号 70, 京人社劳发2010.7.1-2010.12.31 5.5 960 672 〔2010〕139号 京人社劳发2011.1.1-2011.12.31 6.7 1160 812 〔2010〕300号 京人社劳发2012.1.1至今 7.2 1260 882 〔2011〕375号 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小时提高到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0元/小时提高到33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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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上传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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