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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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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各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也考虑质的不同,既考虑资产规模实际也考虑资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集团管控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购销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 (三)工程物资未按照规定招标的。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 (七)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的。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的。 (六)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购建项目未按照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投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采取止损措施的。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有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的。 (六)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 (二)设立“小金库”的。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 (七)因企业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内控及风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控执行不力的。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的。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的。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 (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 (六)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国(境)外资产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境)外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其他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外,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国(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境)外国有资产评估、占有(备案)、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新注册、变更公司审批核准的。 (二)国(境)外企业未以企业名义及时在当地办理企业的自有物权、出资权益、特定资产的法定登记,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因驻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等原因,企业需以个人名义但未经上级核准授权,以个人名义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 (三)国(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权限批准(或上报审批),并未按照驻在国(地区)的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的。 (四)未对国(境)外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统一管理,未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未规定年度经营规模、交易权限和运作模式等重要事项的。 (五)从事国(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未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 (六)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国(境)外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或发生刑事案件,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还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管理不当、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或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认定中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有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有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实际,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的认定参照中央企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国资委明确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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